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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合法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组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组员大会第二十二条组员大会须有本社组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组员因故不能参与组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组员代理一名组员最多只能代理十名名组员表决组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策,须经本社组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变化组员出资原则,增长或者减少组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须经组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组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组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组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组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订本社组员出资证明;
(三)签订聘任或者辞退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行组员大会和理事会决策,检查决策实行状况;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组员大会负责,由三名组员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等构成,设副理事长一人理事会组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组员大会并汇报工作,执行组员大会决策;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组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派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组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组员培训和多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提议;
(七)决定组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A决定聘任或者辞退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策有不一样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五名组员代表列席,列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组员监督检查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一)监督理事会对组员大会决策和本社章程的执行状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状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组员和经理履行职责状况;
(四)向组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汇报;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善工作的提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组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状况;第二十七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辞退,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行理事会决策;
(二)组织实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提请聘任或者辞退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辞退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辞退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第二十八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组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似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导致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如下几项: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一)组员出资;
(三)未分派收益;五他人捐赠款;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其他资金第三十五条本社组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送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组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组员评估作价第三十六条本社组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个月内缴清第三十七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组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组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似义务经理事长审核,组员大会讨论通过,组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组员第三十八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组员的发展目的需要调整组员出资时,经组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策,每个组员须按照组员大会决策的方式和金额调整组员出资第三十九条本社向组员颁发组员证书,并载明组员的出资额组员证书同步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组员出资第四十一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组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组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第四十二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措施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局限性部分根据组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组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四十五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平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组员大会的决定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六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组员大会决策,自合并决策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四十七条经组员大会决策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对应分割,并自分立决策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到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员大会决策,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组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组员大会决策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第四十九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组员大会推举三名组员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构成清算组时,组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组员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组员公布清算状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告知组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五十二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次序清偿: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与农民组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五)偿还组员出资、公积金;所欠其他债务;
(六)按清算方案分派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组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行本社财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社需要向组员公告的事项,采用公告方式公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用张贴方式公布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设置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置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组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组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全体设置人签名盖章本社为每个组员设置个人账户,重要记载该组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组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组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组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经组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有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行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社及全体组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中药材、马铃薯生产经营,可以运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时,可申请成为本社组员本社吸取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组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组员中,农民组员至少占组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组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组员第十一条本社组员的权利
(一)参与组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运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U!查阅本社章程、组员名册、组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组员大会决策分享本社盈余;议决策、监事会会议决策、财务会计汇报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提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组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申明,根据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组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组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组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多享有三票时附加表决权享本社生产经营等事项决策方面,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组员,在有附加表决权的组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组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组员第十三条本社组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组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策;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与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原则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协议,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寻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惜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组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组员共同利益的I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组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组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第十四条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组员资格:
(一)积极规定退社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时;
(四)团体组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I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口体组员退第十五条组员规定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社时,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组员的组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组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组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组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对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组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签订的业务协议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组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组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组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声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组员,退还记载在该组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对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对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组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组员构成组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撤职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组员;
(三)决定组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组员出资原则及增长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同意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年度盈余分派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A审议同意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汇报;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策;
(十一)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酬劳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有关组员变动状况的汇报;第十九条本社组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名组员选举产生一名组员代表,构成组员代表大会组员代表大会履行组员大会的职权等职权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四次组员大会组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组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组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组员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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