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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在承担或参与自治区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全流程过程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审核、监督和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记录等情况的管理科学技术活动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及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科研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高等学校、附件2起草说明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为了规范我区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起草《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必要性2018年12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9年1月正式实施《暂行办法》实施近五年来,对规范我区科研诚信管理、优化科技创新生态、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科技创新形势发展、任务变化,尤其是国家层面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已不能很好契合国家层面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对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科研失信情形的界定、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均作出了新的规定二是已不能很好适应科研失信行为数据管理要求如《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管理办法》(国科发监〔2023)149号)对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汇交作出了具体规范三是已不能很好体现我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践经验近年来,我区各级科技部门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形成了一批科研诚信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如科学技术活动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科研诚信承诺等,需要以制度形式加以固定,推动完善科技治理体系2022年以来,山东、湖南等省份均出台或修订了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上海、四川等省份出台或修订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定,为我区制定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提供了参考
二、起草过程和总体考虑
(一)起草过程为高质量起草《办法》,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适时启动2023年10月31日,自治区科技厅厅党组会议部署修订《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工作随即启动2023年底,鉴于机构改革落地在即,为确保政策规定的稳定性、契合度,起草工作坚持顺势而为,进行了深度调研论证二是认真研究从2023年11月开始,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再学习、再领悟,广泛收集、学习全国其他省份最新出台的相关文件,赴湖南、贵州实地调研学习,先后2次征询有关方面对起草工作的意见建议,尤其是在贯彻执行《暂行办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起草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三是反复修改2024年4月底,《办法》初稿形成后,经有关职能处室内部讨论修改,于5月上旬形成讨论稿后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科技部监督司的同志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北京大学有关专家多次咨询,进行修改
6、7月,先后两次征求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10月、11月,科技部发布《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召开2024年科技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工作会议后又根据最新指导性意见进行充实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总体考虑起草过程,我们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把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贯穿起草工作的全过程,把“科研诚信是科技工作者的生命”“要加强科研学风作风建设,坚持科学监督与诚信教育相结合,纵深推进科研作风学风治理,引导科研人员摒弃浮夸、祛除浮躁,坐住坐稳冷板凳”“严肃整治学术不端行为”等作为根本遵循,确保了起草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对标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广西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对标《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重新明确科研失信情形,以持续优化我区科技创新生态三是坚持守正创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对我区科研诚信管理的责任体系、制度机制分别予以明确根据《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管理办法》(国科发监〔2023)149号),建立协调一致的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报送、汇交机制
三、主要内容和起草依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三条,主要规定的内容和政策依据如下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制定我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科研诚信管理的定义、责任主体、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保障措施有关规定
3.《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五条科技部负责统筹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第二章责任体系,共6条明确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各受托管理机构、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各类机构和科研人员在科研诚信管理中的职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四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有关规定
3.《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
(2022)221号)第二章“职责分工”有关规定
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第六十九条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和学风建设第三章制度机制,共5条明确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科研诚信承诺、科研诚信审核、科研成果诚信管理以及联合惩戒制度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有关规定第四章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共4条明确科研失信情形、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政策依据和权益保障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有关规定
2.《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有关规定
3.《科学—14—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有关规定
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有关规定第五章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共2条明确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的责任、程序、要素、时限以及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科研失信处理决定的处理办法依据《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管理办法》(国科发监〔2023〕149号)第二章“数据记录、汇交和归集”有关规定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对本办法施行前尚未查结或需复查、复核的案件适用情况进行说明依据本办法施行前尚未查结或需复查、复核的案件适用情况考虑了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基本法理《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本办法所称科研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以及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咨询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意见的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受托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即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自然科学领域各类科学技术活动的科研诚信管理,覆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载体、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科技伦理,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活动的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等管理与实施的全过程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的原则第二章责任体系第五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科研诚信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科研诚信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组织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情况,开展诚信审核和结果应用;对直接管理和科技部授权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做好异议处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做好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汇集、汇交工作第六条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系统、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承诺、审核管理;对本部门主管和上级部门授权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做好异议处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向自治区科技厅汇交、报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第七条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承诺、审核管理;对本级管理和自治区科技厅授权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做好异议处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向自治区科技厅汇交、报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第八条各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科学技术活动过程管理,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按受托约定接受投诉举报、移交科研失信行为线索,做好科研诚信管理具体工作第九条科研单位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应完善内部制度建设,教育、激励、监督科研人员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诚信承诺,落实科研诚信要求;对本单位管理和有关部门授权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做好异议处理、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科技厅汇交、报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有关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参照《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国科督函〔2024〕9号)制定本单位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内部管理,推动开展负责任研究第十条科研人员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学技术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自觉开展负责任的科研活动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应当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第三章制度机制第十一条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第十二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奖励、创新基地平台、重大人才工程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第十三条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并在惩戒期内的实行“一票否决”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遴选、荣誉推荐(提名)、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必要程序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的诚信管理制度科研单位应加强科研成果诚信管理,依法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和科研档案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第十五条建立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的科研失信行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应当协同推进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应用、联动管理,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第四章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十六条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
(六)无实质性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界定的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十七条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是指根据举报或发现的相关线索,对涉嫌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统筹全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受理科研失信行为举报,按权限负责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申诉复查、信息记录和汇交等发现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调查处理,并可以适当方式向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第十八条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申诉复查应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等文件执行上述文件重新修订的,按修订印发的文件执行第十九条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答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章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第二十条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汇交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对报送、汇交的科研失信行为数据进行把关,对要素不齐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要求10个工作日内补正;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汇交科技部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所依据的处理决定被撤销由第二H--条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单位)向自治区科技申请宣告无效的,厅提移出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按原程交相关资料,决定序重新报送、汇交处理决定期限届满的,自动依规变更的,移出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治区科技厅主管的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等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原《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8)161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结案的科研失信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查结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8—或政策不认为是失信,而本办法认为是失信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政策认为是失信,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办法不认为是失信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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