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8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第二部分物权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性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性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1.物的概念与特性
(一)物的概念;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备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二)物的特性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重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备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2.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这是有关物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划分其意义在于物权变动公告、他物权设定、案件管辖、法律合用等方面的不一样
2、主物与从物注意不要混同整体与部分、独立物与独立物的关系
3、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4、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注意两种孳息的所有权归属若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取得(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严禁流通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三)物权的类型人推定为权利人一般而言,交付是占有的现实转移,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各国立法上还认可观念交付,作为对现实交付的补充以交付作为公告措施是为一般标准,不过对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法律要求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反抗要件,即非经登记,有关这些尤其动产的物权变动不能反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我国物权法第23条的要求,动产物权的设置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登记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告措施,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刊登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相比于动产而言,不动产具备价值大、稀缺性较高的特点,因而围绕特定不动产发生的交易关系相对较多,单凭占有不足以表征不动产上的权利归属关系因而需要通过不动产登记,由专门的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不动产上的权利及其变动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以供查阅,便利不动产交易的进行,并保护交易安全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性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罚的权利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与债权相比,所有权具备如下的特性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与债权不一样,债权的实现,必须依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重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第二,所有权具备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备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第三,所有权是一个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足的物权,它不但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后处罚权第四,所有权具备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罚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所有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亡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亡第五,所有权具备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2.所有权的内容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能够行使的权能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行的行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要求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罚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罚(-)占有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人流通的前提条件
(二)使用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三)收益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四)处罚处罚是决定财产实际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罚能够分为实际上的处罚和法律上的处罚实际上的处罚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亡例如,粮食被吃掉,原材料通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等法律上的处罚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例如,将物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都是法律上的处罚
(二)业主的建筑物辨别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辨别所有权的概念与特性所谓建筑物辨别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条件
1.须具备结构上的独立性,即被辨别的部分在建筑物的结构上,能够加以辨别并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离2,须具备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辨别的各部分,能够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标而使用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依照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协议中的露台等,应当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业主的建筑物辨别所有权的内容建筑物辨别所有权的内容,包括辨别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辨别所有权人的共同关系所生的管理权
(一)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辨别出的独立的住宅或者经营性用房等单元该单元须具备结构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共有部分为有关业主所共有,均不得分割,也不得单独转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受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依据法律规范、协议以及业主条约,对共有部分享受使用、收益、处罚权,并按照其所有部分的价值,分担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性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予以一定的以便或接收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邻关系特性第一,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第二,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自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音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自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第三,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
2.各种相邻关系
1.相邻通行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2.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一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4.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相邻人应当尊重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变化流向并影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应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留有一定的距离,不得违背国家要求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以免影响邻人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相邻地界上的竹木、分界墙、分界沟等,假如所有权无法确定期,推定为相邻双方共有财产,其权利义务合用按份共有的标准
(四)所有权取得的尤其方式所谓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照一定法律事实取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在民法学理论上依照是否以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依照,能够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①劳动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②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③添附民事主体把不一样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个新形态的财产,假如要恢复原状在实际上不也许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添附重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一样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一样所有人的财产亲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成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成本来的状态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备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④没收国家依照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伎俩,剥夺官僚资本、反革命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⑤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因此,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奖励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依照重要包括
①买卖协议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收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②赠与、互易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免费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互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③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要求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④接收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⑤其他合法原因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概念无权处罚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组成条件
一、主体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罚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罚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合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二、客体在客体方面,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告标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告标准
三、主观方面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重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原因的一个心理状态
四、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善意取得既能够适合用于动产,也能够适合用于不动产,但法律要求严禁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宝贵金属、毒品、麻醉品、国家专有财产、偷窃物、赃物等不合用善意取得法律效果
(五)共有
1.共有的概念与特性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称为共有人,其财产所有权又可称为共有权,共有权的客体称为共有财产特性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即由各个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财产在性质上是统一的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的所有权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是把共有财产分割为不一样的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行使所有权
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受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
2.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受权利和分别负担义务的一个共有关系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
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受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罚的权利
3.按份共有人有权处罚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
4.按份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有优先购置权
(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按份共有人按照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负担对应的义务假如因共有财产在使用中导致对他人损害,对外应由每个按份共有人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由其他按份共有人对已向债权人履行了所有赔偿责任的按份共有人分别负担各自应负的清偿责任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性
(一)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共同负担义务的一个共有关系
(二)特性
1.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平等)地享受权利、负担义务,而不是按百分比分派
(三)类型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继承人共同共有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L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受平等的占有、使用权
2.共有财产的处罚行为(包括重大修缮),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负担义务
4.共同共有因共同关系解除、共有物丧失等原因而消亡
5.共有人私自分割财产无效,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能够祈求分割
四、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性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罚的他物权重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特性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重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第四,用益物权重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尤其法为依据的经典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性在于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淼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年到50年,林地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能够延长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L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重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协议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在这里重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要求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要求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一样的见解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能够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置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能够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亡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驸属设施而使
1.我国物权法要求的物权种类
1、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一一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
2、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内容一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一一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一一主物权与从物权
5、物权的续存是否有期限一一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
6、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般法上的物权与尤其法上的物权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受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因为他物权的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罚某首先对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依照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分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措施、成立要件等各有不一样,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告措施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告措施为登记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备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它具备如下特性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从属设施为目标的权利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同意即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无须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物权法要求,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置建设用地使用权
(2)出让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3)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2.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要求,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要求办理
(1)乡(镇)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2)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地上权的期限,是辨别不一样种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要求的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要求的使建设用地使用权消亡的原因外,能够无期限地使用土地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的不一样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亡
(四)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性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员依法享受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受如下权利,并负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2)收益和处罚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亡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同意
(五)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与特性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升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其特性在于第一,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第二,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第三,地役权具备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地役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的如下予以分别阐明1•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地役权的,大都是依照设定地役权的协议,即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设定地役权设置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地役权协议地役权自地役权协议生效时设置当事人要求登记的,能够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也能够基于让与而取得不过因为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协议
3.基于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地役权的,重要是继承需役地权利人死亡时,需役地的权利既然由继承人继承,则其地役权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但该通过继承取得的地役权,非经登记,不得处罚3,地役权的内容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土地使用
(2)为从属行为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措施为之,这么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度损害供役地的效用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地役权是一个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亡原因,当然适合用于地役权如下论述的是地役权消亡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
(2)目标事实不能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
(4)抛弃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者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亡其设定行为附有解除条件的,因条件的成就,地役权消亡依照物权法的要求,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亡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性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互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其特性在于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标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个,与一般物权具备同一性质第四,担保物权具备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担保物权消亡的情形
(二)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债权人得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标的,习惯上称为抵押物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下列财产能够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应为有效以法定程序确定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另外,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止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能够认定抵押有效但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反抗第三人
(2)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5)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6)法律、行政法规未严禁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权的设置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置抵押行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方民事行为,其详细体现形式为抵押皿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要求,设置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协议抵押协议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情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保管抵押财产和抵押权实现的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对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能够有尤其约定
(5)当事人以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要求具备严格的形式要件
1.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依照物权法的要求,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3.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受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罚权不过,抵押人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必然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一定影响
1.虽然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曰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能够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次序清偿
2.抵押人的处罚权因为实际上的处罚往往会变化抵押物的物质形态,会包括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除了对抵押物进行有益的保存、改良行为外,抵押人一般不得对抵押物进行实际上的处罚1仍可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不小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他额部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则清偿第一,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按照债权百分比清偿第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第三,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百分比清偿2仍可转让其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亡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要求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⑶仍可出租其抵押物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即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协议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重要有如下几项
1.抵押物的保全
2.抵押权的处罚
3.优先受偿权
4.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行为抵押权的作用就在于担保债权受偿,因此,抵押权的实现是发挥抵押权的作用的方式和途径
(一)抵押权实现的要件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二)抵押权实现的措施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能够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能够祈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考市场价格据此,抵押权的实现措施,有如下几个L拍卖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能够依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受偿2,折价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协议,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将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额的部分,返还抵押人
3.变卖这是在抵押权人不乐意拍卖抵押物,也不乐意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能够用一般的买卖措施,将抵押物出卖,以卖得价金受偿清偿债权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要求清偿⑴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按照债权百分比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百分比清偿
(四)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因为抵押权是担保债权的,因而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时,我国物权法要求,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质权
1.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置
1.质权协议质权的设置,一般都是以协议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⑶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情况
(4)质权的担保范围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以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2质物及其交付质物一般是各类动产,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确保金等形式特定化以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协议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因此给质权人导致损失的,出质人应当依照其过错负担赔偿责任质权协议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质物有隐蔽瑕疵导致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负担赔偿责任不过,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收的除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所有主债权未受所有清偿的,质权人能够就质物的所有行使其质权质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质权人能够就分割或转让后的质物行使质权质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质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赔偿金;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对共有物享受的份额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不过,从物未随同质物交付与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
(5)转质权
(6)放弃质权
2.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负担民事责任
(2)出质人能够祈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能够祈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4)出质人假如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者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祈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导致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3.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受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某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要求因此,权利质权是一个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能够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3.依法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5.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能够出质的其他权利
(四)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协议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是一个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要求,并且当事人没有排除合用只有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债权人才能取得留置权这些条件能够分为积极要件和悲观要件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备的事实这重要有如下几项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目标,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受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担保法第84条的要求,因保管协议、运输协议、加工承揽协议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够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
(二)留置权取得的悲观要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留置权的取得,以对债务人的动产的占有为前提,但其占有必须是合法占有假如是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例如,窃贼虽然对盗赃支出了必要费用,也不享受留置权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背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对动产的留置假如违背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如留置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留置他人待用的殡丧物,都是违法的,债权人都不能为之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假如与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时,亦不得为之例如,承运人有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在运输途中,不得以未付运费而留置货物
3.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能够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祈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能够就留置物的所有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称,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称的部分,其他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祈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祈求返还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一样对物权所作的辨别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标准1物权法定标准《物权法》第5条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要求”这确立了物权法定标准,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权种类法定;第二,物权内容法定2公告公信标准公告是指物权变动时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悉,以防止第三人遭受损失,保护交易安全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要求进行了公告,则虽然以公告措施体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依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认可其行为具备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五)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要求的措施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罚权利的制度物权的民法保护,按是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能够分为两种:一是物权的自我保护,老式民法上称之为自力救助;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老式民法上称之为公力救助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所有人行使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依法享受的祈求权,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据民法的要求,祈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这时,假如侵害人依物权人的祈求为了一定的行为,如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物权人的权利就得到了保护可见,物权人行使祈求权而保护其物权,是保护物权的一个重要措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物权的保护,是物权人在其所有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祈求法院予以保护,恢复物权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包括恢复物权人对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罚权能的行使,赔偿物权人因受侵犯而受的损失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能够直接向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L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亡,或者债权虽未消亡,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四、留置权的消亡
1.主债权消亡;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物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收;
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六、占有
(一)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占有是对物在实际上的占领、控制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2.占有的分类依占有的不一样状态,能够将占有分为不一样的种类L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这是以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这是以占有人在实际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直接占有是指在实际上对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着衣服,都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定法律关系,对于实际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祈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祈求权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基于质权、租赁、保管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是直接占有人,而享受返还祈求权的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这是依照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作的分类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地上权、典权、质权、留置权等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地上权人依地上权对土地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一样所作的分类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懂得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区分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期间不一样,即时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另外,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受保护的程度不一样侵害人提出祈求;假如侵害人没有依物权人的祈求为适当行为,物权人则能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权人也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祈求法院保护其物权依据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有如下的特殊措施:L祈求确认产权在财产的归属、内容问题发生争议而处在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祈求确认产权确认产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在这一点上与物权人享受的其他祈求权不一样
2.祈求恢复原状物权人的财产因受非法侵害遭到损坏时,权利人能够祈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一般是通过修理或其他措施使财产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上恢复到财产受损害前的状态例如,甲将乙的汽车损坏了,乙能够祈求甲予以修复,其费用由甲负担
3.祈求返还原物物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能够向非法占有人祈求返还原物,或祈求法院责令非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只要能够返还原物的,就必须返还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措施如.金钱赔偿来替代
4.祈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物权人虽然占有其物,但因为他人的非法行为,致使物权人无法充足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罚权能时,物权人能够祈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者祈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
5.祈求赔偿损失物权人的财产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毁损、灭失时,物权人有权祈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或者祈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对不法侵害导致的财产的毁损、灭失,依原物的价值折合货币进行赔偿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情况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而致财产不能要求返还或所有毁损的,如财产被侵害人非法转让与受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房屋被烧毁这时侵害人就要依财产的所有价值予以赔偿另一个情况就是财产受到侵害,但在既有情况下仍有使用的也许,这时侵害人就要按照财产减损的价值进行赔偿例如,房屋失火,但消防队及时赶到将火扑灭,房屋虽经修缮仍能居住,但房,屋的价值明显减耗,对此,房屋的所有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失火人)对房屋价值减损部分进行赔偿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五种保护措施是物权的最基本的保护措施其中,前四种保护措施是物权的保护措施,而赔偿损失则是债权的保护措施二者的重要区分是物权的保护措施重要是使所有人能够充足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罚权能,恢复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权利的行使;而债权的保护措施则重要是赔偿所有人受到的财产损失,以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这两种保护措施的组成要件不一样债权的保护措施必须是侵害人的行为已经导致了实际的损害,即财产价值的灭失或减少;而物权的保护措施则不以此为要件
二、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总称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则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则他人基于房屋所有人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取得抵押权移转的继受取得,即物权人将自7己享受的物权以一定法律行为移转给他人,由他人取得该物权,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卖或者赠与他人,则他人依照其出卖或者赠与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不过严格来讲,物权主体的变更是权利人的更迭,应属物权的取得与丧失的问题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整体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范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如典权期限的延长、缩短,地役权行使措施的变化,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履行物权客体的变更则是指物权标的物所发生的变化,如所有权的客体因附合而有所增加,抵押权的客体因一部灭失而有所减少物权的消亡,从权利人方面观测,即物权的丧失,能够分为绝正确消亡与相正确消亡绝正确消亡是指物权自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标的物不但与其主体相分离,并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如所有权、抵押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亡,典权因期限届满而消亡相正确消亡则是指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如因出卖、赠与等行为,使一方丧失所有权而另一方取得所有权严格地说,物权的相对消亡并非物权消亡的问题,而应当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或消亡而作为主体所享受的权利,物权也会因法律事实而取得或丧失这些引起物权取得或丧失的法律事实,正是物权取得或丧失的原因,能够将其划分为两类,即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一)物权的取得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重要有如下几项
1.民事行为这是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例如,因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典权、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他物权另外,依照我国物权法要求,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重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要求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拾得遗失物、发觉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的消亡能够引起物权消亡的法律事实重要有如下儿项
1.民事行为
(1)抛弃这是以消亡物权为目标的单方民事行为抛弃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故抛弃是一个单方民事行为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向特定人为之,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但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须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
(2)协议这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关约定物权存续的期间,或者约定物权消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约定物权消亡的协议生效时,物权即归于消亡例如,债务人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经与抵押权人协商,另以价值相称的房产作抵押,消亡本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⑶撤消权的行使法律或协议要求有撤消权的,因撤消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消亡例如,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按承包协议的要求向集体组织交付承包收益时,集体组织能够撤消其承包经营权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1标的物灭失物权的标的物假如在生产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如油料燃烧、食物被吃掉、汽车报废,或者标的物因其他原因灭失,如地震、大火导致房屋崩塌、烧毁在这些情况下,因为标的物不存在了,因而该物的物权也就不存在了唯一应注意的是,标的物虽然毁损,不过对于其残存物,原物的所有人仍然享受所有权如房屋毁坏,房屋所有权虽然消亡,但所有人基于所有权的效力,取得砖土瓦木等动产所有权另外,因为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在担保标的物灭失或毁损时,担保物权续存于保险金、赔偿金等在经济上为该标的物的替代物之上2法定期间的届满在法律对他物权的存续要求了期间时,该期间届满,则物权消亡3混同这是指法律上的两个主体资格归属于一人,无并存的必要,一方为另一方所吸取的关系混同有债权与债务的混同和物权的混同,这里专指物权的混同物权的混同,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亡例如,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定抵押权,日后乙购置了该栋房屋取得其所有权,则所有权与抵押权同归于乙一人,抵押权消亡另外,物权的混同还指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与以该他物权为标的之权利归属于一人时,其权利因混同而消亡例如,甲对乙的土地享受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上为丙设定了抵押权,日后丙因某种原因取得了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标的的抵押权归属于丙一人,抵押权消亡物权因混同而消亡,是为标准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物权虽混同也不消亡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假如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者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时,他物权就不因混同而消亡例如,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先抵押给乙,然后又抵押给丙,乙为第一次序的抵押权人,丙为第二次序的抵押权人,以后假如甲取得乙的抵押权,依混同消亡的标准,使乙的抵押权消亡,则甲就也许因丙升为第一次序的抵押权人受到损害,因此从甲的利益出发,乙的抵押权就不因混同而消亡再如,甲对乙的土地享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丙,日后甲又取得了该土地的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混同,假如使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亡,则势必引起丙的抵押权消亡,因此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因混同而消亡,以免损及丙的利益另外,作为一般标准的例外,以他物权为标的的权利,其存续对于权利人或第三人有利益时,也不因混同而消亡例如,甲与乙对于丙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有抵押权,甲为第一次序抵押权人,乙为第二次序抵押权人,以后甲因某种关系取得了丙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标的的抵押权归属于一人,如依混同一般标准,甲的抵押权应当消亡,但这会影响到甲的利益,因此甲的抵押权不消亡再如,甲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乙又以该抵押权(连同主债权)为丙设定了权利质权,假如日后乙取得了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标的的抵押权的混合,乙的抵押权应当消亡,但假如这么,就会导致丙的权利质权的消亡,这是有失公平的,因此乙的抵押权不消亡
(三)物权变动的公告措施基于物权的法律特性,公告标准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亡,必须以一定的能够从外部查知的方式体现出来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的公告措施
(一)交付所谓交付,即移转占有譬如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就是将对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都确认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告措施,将动产的占有。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