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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第二十批(第140-145号)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
2022.
06.30•【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第二十批(第号)140-14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2022年6月30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6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诉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等6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第二批(总第二十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主要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类相关案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参考性案例第140号综上,秉承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出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谐的考虑,周某某在其与史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合意委托代孕所生子女欠缺与史某某的血缘或基因联系为由单独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涉嫌权利滥用且纠纷欠缺诉讼干预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故不具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翁俊、熊燕、王江峰)参考性案例第142号王某诉上海轻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年月日讨论通过)2022620关键词民事/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家教网络平台/审核义务/不作为侵权裁判要旨家教网络平台系为家长选择家教提供便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未成年人教育培训行业的经营者,家教网络平台应对家教教师资质、主要教学经历等内容尽到与其能力、地位相匹配的审核义务,以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如未尽上述义务,致有过犯罪记录、主要教学经历造假的家教进入平台,并引发家教上门服务时猥亵未成年人损害后果的,家教网络平台应就未成年人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7条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诉称2017年1月22日,王某的母亲通过上海轻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轻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咨询家教事宜,平台推荐了许某,王某的母亲经查看平台上许某的简历,选择由许某上门为王某提供授课服务许某利用辅导王某的机会,对王某进行猥亵,王某监护人通过家中摄像头发现后报警此后,许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许某不仅没有教师资格,还曾于2016年9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止匕外,经王某方事后了解,在另案中,轻轻公司提供的其他老师也曾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判处刑罚,此事距离本案发生时间不超过一年,可见轻轻公司亦未能履行对其提供的教师进行严格审查的义务,才导致此类案件频发王某认为,轻轻公司未尽审慎核查义务,推荐了有劣迹、无资质的许某,对王某所受损害存在过错,故要求轻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元被告轻轻公司辩称其系第三方信息服务提供机构,许某与其没有劳动、劳务关系王某方在2017年1月22日通过轻轻公司平台选择了许某,通过平台授课至2017年8月28日涉案期间,王某与许某均未通过轻轻公司平台进行相关课程订单的操作,属于“跳单”行为“跳单”期间,王某与许某形成了新的教学合同关系,在新的合同关系下,对于教师资质等信息的审查责任应在王某家长轻轻公司不是审查犯罪行为的义务主体,许某在2016年4月在平台上注册,其在2016年9月发生犯罪行为,轻轻公司无法提前审查到其犯罪行为,另经济犯罪和猥亵罪非同种类刑罚,并不影响或禁止其授课行为止匕外,轻轻公司认为,王某监护人在现场未尽到监管保护义务,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1月21日王某的母亲通过“轻轻教育”APP选择许某提供上门授课服务“轻轻教育”APP上显示的授课时间2017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8月2017年8月27日起,王某家长通过支付宝支付方式,直接向许某支付课程费用,由许某上门授课2019沪**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许某系王某的语文辅导家庭老师,2019年4月7日、4月14日、4月21日、5月12日,许某在上海某区王某家中对其进行语文家教辅导时,多次对王某进行猥亵判决认定许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培训及相关工作此外,在该判决书中另有以下记录2016年9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许某被江苏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轻轻公司系“轻轻教育”APP的运营方,许某在“轻轻教育”平台上的介绍内容一年级语文,教龄25年,已授2400课,简介公办公校经验经历、骨干教师从教二十多年,经验丰富!能精准把握教材、考纲、考点对小学语文阅读和写作指导尤其擅长!教学特色对每名学生做到私人定制课程,并针对学生的薄弱点高效提分能够精准把握教学考点,同时着眼学生的素养教育教学经历
2000.08-至今,上海**小学语文老师,语文骨干教师,小五班语文教师为**等学校输送了大批优秀学生!所指导的学生在杯赛中屡获大奖!提升孩子的学习成绩尤为明显轻轻公司向王某的父亲发送道歉信(落款日期2019年6月17日),道歉信主要内容有……轻轻公司被公安告知许某因信用卡诈骗罪在2016年被刑事处罚过,同时许某在平台上登记的“
2000.8-至今上海**小学语文老师”信息内容系虚构,轻轻公司表示此后将进一步升级平台内老师的背调工作和内容等,优化共建用户安全保护机制……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8月28日,王某通过平台接受授课,至案发,轻轻公司得知王某此后仍然由许某授课……对于未能审查出许某信用卡诈骗及虚构教学任职经历,轻轻公司确有责任……为避免类似案件,自2019年6月1日起,平台不再提供男性老师对女性学生的上门教学服务……审理中,轻轻公司演示查询许某的注册信息,许某在2016年4月1日在“轻轻教育”APP上进行实名认证,实名认证身份证,教师认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认证毕业证轻轻公司表示,教学经历、教龄均由许某自行填写经查,许某于2003年7月30日获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专业小学教育,学习形式业余,层次专科许某于1996年8月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证另查明,轻轻公司的《服务协议(家长端)》(落款日期2018年12月31H)显示,用户在系统上根据自身需求自行匹配达成老师用户与家长/学生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平台负责监督用户与用户所选择老师之间达成并依约履行教学服务协议;结算对价由平台代为暂收;平台仅作为教学信息发布、搜索、交互,对老师和家长/学生间或任何第三人间的借贷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违法行为等均与平台无关;协议履行地点为除老师与学生外的第三人易于查看的接触到的能直接进入的非封闭式的环境;平台将勤勉尽责审查用户发布的信息,但提供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由信息提供者承担相关责任轻轻公司的《老师行为规范》落款日期2018年12月17H显示,平台老师与平台有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无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得诱使生源进行线下交易或接受生源线下交易的要求;“跳单”老师私自提议、诱使家长,将平台供给的生源带离平台并继续授课,或接受平台家长、学生提出的线下课程交易的提议,平台有权扣除老师1500晋级积分4个月、并处以5次课时费及以上罚款,下架,情节严重进黑名单2018沪**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轻轻教育”APP推荐的另案授课教师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25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裁判结果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沪0104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上海轻轻公司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一审判决后,轻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沪01民终123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轻轻公司作为“轻轻教育”APP的运营方,是否应就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受害人系因许某的侵害行为而受到损害,许某也因此受到刑事处罚而轻轻公司作为受害人一方与许某建立联系的网络平台运营方,在此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一方与轻轻公司各执一词法院认为,轻轻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理由评述如下第一,轻轻公司作为匹配家长与教师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对教师许某未尽必要、审慎的审核义务,存在过错虽然,轻轻公司表示对于教师资格等情况会在教师注册时审核,然本案中,许某于2016年4月在“轻轻教育”APP上进行实名认证,而2016年9月,许某即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我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实际上,许某在2016年9月以后,根据法律规定,已经丧失教师资格,而此后其仍然通过“轻轻教育”提供服务、对未成年人进行线下上门授课,显然不妥当,亦不符合轻轻公司对教师的资格要求同时,轻轻公司事后也承认,许某在平台上登记的“
2000.8-至今上海**实验小学语文老师”信息内容系虚构从时间跨度而言,上述教学经历长达十余年,应系许某的主要教学经历而且,教学经历系家长选择教师的重要指标因素上述主要教学经历虚假,会对家长选择教师存在误导,亦与轻轻公司在其《服务协议》中“平台将勤勉尽责审查用户发布的信息”的承诺不符故轻轻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导致本因刑事犯罪而丧失教师资格、主要教学经历造假的许某,通过平台供家长选择、对未成年人进行线下上门授课,存在过错第二,轻轻公司未尽上述审核义务与受害人受到损害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与通常侵权行为相比,本案中,轻轻公司未尽审核义务系一种不作为该种不作为,虽未直接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但却导致了本因刑事犯罪而丧失教师资格、主要教学经历造假、尚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许某,得以通过“轻轻教育”网络平台提供授课服务,增加了被授课学生的危险性,进而最终造成了本案受害人的损害如轻轻公司尽到审核义务,理应可将许某排除在教师范围之外,从源头上避免本案悲剧的发生故法院认为,受害人受到损害,与轻轻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轻轻公司诉称,其仅是登载了侵权人的信息,该行为与受害人受到侵害并无因果关系显然,轻轻公司并未考虑到其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并非是完全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对于教师资格、能力等均有积极主动的审查故在轻轻公司未尽到与其地位、能力匹配的审核义务时,并不能当然地否定未尽审核义务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其意见,难予采信轻轻公司还称,事发当时,轻轻公司与受害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受害人系私下单独与许某联系家教事宜,并在该过程中受到侵害,故不应由轻轻公司担责然本案系侵权纠纷,即便后续受害人一方确系私下与许某联系家教事宜,但受害人一方之所以会找到许某,也系因轻轻公司最初在平台上的推荐,该危险由网络平台而开启;此后,受害人一方亦曾通过平台联系教师,对平台亦存在相当的信赖故上述所称,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存在及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三,轻轻公司所从事行业事关未成年人教育,理应尽到与其平台地位、能力相匹配的未成年人安全保护义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轻轻公司也反复强调,其作为一家企业法人,对他人信息查询的权限与普通自然人相当,故要求轻轻公司对于这样的情况负责,有违社会常识对其所称,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予以认同,正如法谚所云”法不强人所难”,互联网平台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义务,理应与其地位、能力相当但与此同时,法院也要强调,轻轻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与未成年人教育息息相关,在此过程中,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学生的教师,其必须尽到必要、审慎的审核义务,不能将自身定位为普通的法人企业或自然人;而且,轻轻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通过为家长与教师搭建平台开展经营而获得利益,其既有对教师各方面情况进行审核的能力,亦有通过制度设计、技术手段在源头进行安全防控的便利条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可见,立法层面已经注意到今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不可缺位这也给轻轻公司未来对教师的审核把关及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指引综合上述分析,轻轻公司对于许某的资格未尽审核义务,导致本不符合教师资格、主要教学经历造假的许某,通过平台为受害人一方所选择并提供上门家教服务,进而致受害人受到侵害;考虑到轻轻公司所从事行业的特殊性,理应对教师尽到审慎、勤勉的审核义务,对未成年人尽到与其地位、能力相应的安全保护职责法院认为,轻轻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所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亦在合理范围,二审法院予以认同(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潘静波、俞敏、许洁)参考性案例第143号李某甲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年月日讨论通过)2022620关键词民事/抚养费/约定不明/高额抚养费/教育培训费裁判要点
1.父母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存在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便抚养费标准较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
2.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父母离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应考虑到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连贯性,原则上予以支持;对超既有范围的培训,实际抚养一方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未能协商一致的非必要支出,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3.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认定,应从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而非机械地以当前的收入情况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标准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42条(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1条)基本案情被告李某系原告李某甲的父亲,被告与原告母亲肖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2月17日生育原告,后于2018年11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李某甲抚养权归肖某,随肖某共同生活,李某支付抚养费方式如下对于李某甲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学杂费、校服费、校车费及保险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李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对于其它经李某认可的李某甲参加的兴趣班、夏令营等活动(目前李某甲在学的兴趣班李某均认可,新增课程需额外征求李某意见),李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费用,肖某须提供相关活动费用证明;李某抚养费按月支付,每月不晚于第5个片然日前将当月抚笄费月付给肖某,并一直支付到李某甲大学毕业独立工作生活为止;如有任意一期李某未按约足额支付抚养费,则李某同意变卖山东省招远市某处房产用以偿付,此偿付在售出后7个自然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有欠款,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肖某可以就全部未付金额即时向法院起诉,并有权参照上一年度抚养费金额要求李某一次性预付剩余年度抚养费李某同意单独支付李某甲2019年上半学年学校收取的学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陆万元,此费用将在入学前直接转入学校账号离婚协议书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已按照50%的比例向原告支付以下项目费用,共计支付71,807元钢琴课及相关费用、英语阅读课、生日蛋糕及送礼、班费及学校学杂费、学校早点费、书籍、春夏校服费、芭蕾课及考级标准服装费、2019年年度校车费用、羽毛球课及集训、旱地冰球课程及相关费用、牙医相关费用、美术课、街舞课、年度商业保险、轮滑球课程及相关费用、游美夏令营、泉州古建筑游学团及机票、机器人学校集训、暑期机票及高铁费、室内滑雪兴趣班及集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诉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年月日讨论通过)2022620关键词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游戏代练/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难以弥补的损害裁判要点L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实质为被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被申请人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在内的用户进行代练交易并从中抽取手续费获利,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游戏体验,同时诱导用户违反游戏用户协议、致使申请人账号实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空,妨害游戏运营秩序,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难以弥补的损害”不限于经济利益的减损、交易机会的丧失如被诉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将严重破坏申请人的游戏运营机制、致使社会公众对申请人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产生质疑,导致申请人处于被投诉、被处罚的经营风险之中,给其商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该损害通过事后停止侵权、经济补偿也难以挽回的,应认定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第101条)训、千岛湖夏令营交通费、玛蒂尔达音乐剧、2018年12月、2019年1月及2019年7月的餐费除上述费用外,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原告还发生如下费用书籍62元、电动牙刷牙膏276元、衣服777元、零食165元、芭蕾考级费用495元、机票(长春)1,460元、钙铁锌口服液184元、摇滚学校音乐剧780元、展览300元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原告发生如下费用旱地冰球相关费用4,740元、牙医费1,200元、钢琴课6,828元、学校学费及学杂费62,500元、班费500元、书包文具及服装2,749元,羽毛球课程费用4,500元,护眼灯1,999元,芭蕾学费及鞋子费用3,203元、舞台剧560元、艺术展320元另查明,被告已支付原告2019年上半年的学费6万元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333元,共计33,332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为20,
580.11元至48,
728.56元不等2020年4月30日,被告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退工手续该公司向被告支付服务年限经济补偿52,588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120,
333.33O李某甲认为李某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无故少给、拖欠抚养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欠付的抚养费42,
168.50元及违约金1,054元;被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33年7月1日止,每年6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每年的抚养费177,000元被告李某辩称,不能以原告母亲肖某决定的标准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首先,原告提出的费用部分不合理,其中保姆费、兴趣班的衍生费用如装备费、比赛费,被告不同意承担;看牙的医疗费,可以选择去公立医院治疗;旱地冰球课,学校也开设了课程,无需再重复报班;钢琴课,上课时长和授课老师的不同,收取的费用也不同;街舞课、暑期班是离婚后增加的课程,虽然肖某确实让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说要上街舞课,被告也同意了,但被告是认为没有报班的必要;校车费用,建议改乘公交车,原告已经到了可以乘坐公交车的年纪,而且因为要上兴趣班,很多时候无法搭乘校车肖某都是等原告的花销实际发生后才告知被告,违背了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被告亦不认同肖某给原告报太多兴趣班的做法,被告更愿意花时间陪伴原告,而不是只是负责送原告去上兴趣班过多的兴趣班,也影响原告的正常休息,有害无利原告升学后,不会再有现在这么多兴趣班,按照现在的标准支付之后的抚养费,是不合理的其次,被告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虽然被告的入职信中预期年薪88万元,但被告实际收入为平均每月27,000元现在被告在外租房,每月房租需支出7,000至8,000元,被告还需赡养母亲,以及归还车贷另因疫情原因,被告已被公司裁员,暂时无法回国,预计6月至7月回国后,才能再找工作最后,原告的年花销最多20万元,被告同意每年承担10万元抚养费,从2019年12月起至2033年7月止,被告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8,333元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抚养费,原告提供的清单上列明被告已实际支付105,139元,且被告在照顾原告期间,还为原告支付过其他费用,故被告不同意再额外支付该期间内的抚养费以及违约金裁判结果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沪0112民初7424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李某向原告李某甲支付截至2019年11月底的抚养费24,381元;
二、被告李某自2019年12月起至2033年6月止,于每月5号前向原告李某甲支付当月抚养费1万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沪01民终864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虽高至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五倍,但该主张具有未成年人既有生活消费水平居于高位、抚养人具有负担能力和负担意愿的事实基础,故在抚养费金额的认定上应依次进行如下审查
一、审查抚养人之间就子女抚养费约定的具体内容原告母亲肖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原告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原、被告发生分歧的各项费用,应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结合费用的性质以及合理性等实际情况予以不同处理一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形父母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以及支付方式存在明确约定的,即便该约定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本案中,对于原告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就学、医疗发生的牙医费用、学费、班费合计64,200元,因双方对该费用的负担具有明确约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应当由被告按照50%的比例承担,故原告所提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支付的2019年上半年的学费6万元,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应当由被告承担,故法院予以确认对于2019年12月起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年支付固定金额的抚养费,被告虽就抚养费金额及付款方式提出异议,但亦认可按固定金额支付,系双方变更离婚协议书载明的按50%比例结算各笔费用的支付方式的合意,法院予以采纳
(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没有约定或存在理解歧义的情形下,则应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结合抚养人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就其主张的合理性与否进行严格审查
二、审查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实际生活和教育需要在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高额抚养费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方面的高频开支是否合理以及实际抚养一方有无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在读小学生,其参加的兴趣班、培训班、夏令营活动十余项之多,可谓“精英化教育”,在费用认定时应根据培训费的参与情况予以区分
(一)对约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费用对于既已参加的培训项目支出,应考虑到该费用支出并未超出抚养人的合理预期,为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持续性和连贯性,将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影响降到最低,原则上该部分费用主张的合理性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对于原告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旱地冰球、钢琴、羽毛球、芭蕾兴趣班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2019年1月原告支出的芭蕾考级费、冬令营(长春)机票合计21,226元,上述课外活动系肖某与被告离婚前,原告已确认参加的,且因兴趣班衍生的比赛费用、交通费用、护具等配套用具的费用,确系原告因参加兴趣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金额及用途尚属合理,亦未超出合理预期故根据离婚协议书之约定,上述费用应当由被告按照50%的比例承担
(二)对约定时尚未参加的培训费用对于约定时尚未参加的培训费用,则应以抚养人之间充分协商为前提,这既保障了抚养费支付一方享有与支付义务相关的知情权,又尊重了未实际抚养的一方父母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此情形下,实际抚养一方负有当然的告知义务,其主张费用时应就向对方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征得了对方同意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如抚养人之间未协商或协商不成,实际抚养一方仍坚持支出的费用,应视为其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本案中,在被告不同意为原告安排太多课外兴趣班的情形下,要求被告分担现有全部课外兴趣培训班费用不尽合理故对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原告因购买书籍、电动牙刷、服装、零食、钙铁锌口服液、护眼灯、书包文具以及观看舞台剧、艺术展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原告主张的保姆费、餐饮费,离婚协议书对此并未作明确约定,且相关费用的支出亦未事前征得被告的同意,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50%的比例支付上述费用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当然,对于兴趣培训班投报较多的情形,必要时,可结合未成年人所处的年龄层次、教育阶段,做出是否征询未成年人意见的选择同时针对该征询意见,就费用主张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三、审查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标准判断,应从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予以考察其中,义务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客观上可能存在浮动性和不确定性,但合理范围内的波动不应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产生影响,有无负担能力不能单纯考察某一时间结点的收入水平,而应对支付义务人的整体收入能力进行判断,短暂性的工作调整致使收入减少并非必然导致抚养费标准的调低支付义务人存在固定资产或存在其他财产性收益的情形下,也应视为具有负担能力本案中,对于被告的负担能力,不能单纯地以其当前失业的状态加以判断,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以及所从事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认定,且被告现亦同意支付每年10万元的抚养费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的教育费所需较高,但其父母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且系其父母离婚前已形成的费用水平,根据原告现有的教育费用,并结合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法院酌定被告每年应承担原告抚养费12万元,由被告于每月5号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抚养费1万元(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潘静波、俞敏、许洁)参考性案例第144号吴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年月日讨论通过)2022620关键词民事/离婚纠纷/身份关系协议/生育权/儿童利益裁判要点有关生育权的约定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其效力判定应先适用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同时,应结合婚姻家庭伦理、文明家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综合判断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身份关系协议中有关生育意愿、生育方式、抚养义务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儿童利益相关法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第464条第2款、第1043条、第1065条、第1079条第3款、第1064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23条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日吴某、陈某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当日,吴某、陈某签署婚前协议除了约定分别财产制外,协议第四条同时约定“陈某在婚后除与吴某生育子女外,还将生育一名与吴某无血缘关系的子女,当双方离婚时则正常的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男方吴某所有,与男方无血缘关系的子女抚养权归女方陈某所有,男方无须承担抚养义务”2017年6月9日陈某生育大儿子吴甲2019年2月3日陈某购买第三人精子,在人工生育技术辅助下生育二儿子吴乙2020年6月吴某委托第三方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吴某与吴乙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2020年12月4日吴某起诉离婚,诉称陈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生育吴乙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侵犯其生育权,并以吴乙非亲生而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吴某认为,婚前协议虽写明陈某将为他人生育子女,但该内容是陈某逼迫吴某签署,不是吴某真实意愿表达,且该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社会道德,于法不符、于理不合,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吴某不承担吴乙的抚养义务吴某向法院起诉主张
1.判令其与陈某离婚;
2.判令大儿子吴甲由吴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0元至成年止,一个月内将吴甲户口迁至吴某处;
3.判令陈某支付为生二儿子吴乙产生的住院费、月嫂费36,
938.83元;
4.判令陈某退还家庭管理账户资金的一半计25万元;
5.判令陈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陈某辩称,双方对生育权进行了婚前约定,吴某对此是知情和同意的陈某并无婚内出轨行为,吴乙系通过人工受精方式生育人工受精时,提供精子的是专业机构,具体供精人无法查询,吴某应承担抚养义务裁判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92863号民事判决
一、吴某与陈某离婚;
二、离婚后,婚内生育的吴甲随吴某共同生活,吴乙随陈某共同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
三、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吴某、陈某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作出2021沪01民终942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前协议中有关生育权的约定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其效力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首先,从当前法律规范效力评价的角度考虑协议中的上述内容是对婚姻关系中的配偶身份权利、生育权利、抚养权利进行的约定,该协议旨在引发身份关系以及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等身份法律后果,该约定与配偶身份属性联系密切、蕴含着婚姻家庭的重要伦理价值,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对于该约定效力判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未检索到判断其效力的法律规范此时,则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原、被告均具备正常生育条件的情况下,上述协议关于女方可与婚外第三方生子的约定,超越了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有违社会生活中的善良风俗,应属无效约定协议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约定,并未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被告约定的关于抚养义务的免除也存在侵害子女利益的重大风险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对此类条款约定亦应做否定性评价但上述条款的无效并不导致所生子女丧失其应有的法律权利其次,从婚姻关系稳定、家庭文明建设的角度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该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生育权利是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重要身份权利,也是引发婚姻家庭关系变化的重要因素对于生育权的处分和约定,必须有助于婚姻关系的良性发展,并且不得违背社会伦理和公共道德在双方均具备生育条件且已生育的前提下,当事人关于婚内生育问题的约定有悖社会公众的正常认知,也正是这样的约定导致了夫妻感情基础受损,不利于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另外,此类约定也容易引发家庭矛盾,不符合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社会价值导向最后,从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考虑文明、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文明价值观体现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价值追求和谐价值观是中华文明遵循的核心价值观,不仅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更注重人与人相处的和顺、人与社会秩序相合的顺畅吴某、陈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可与第三方生育子女并且事先放弃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容易造成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失调,也使得孩子享有被抚养的权利落空陈某辩称吴某知情、认可并接受,且自己是买精后人工受精生育,不存在出轨等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暂且不论陈某是否是人工受精,在双方均具备生育条件且已生育一子的情况下,约定女方可与第三人生育子女,超越了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该约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和谐的价值导向不符(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郭海云、潘静波、俞敏)参考性案例第145号程甲诉上海驰辉商务咨询中心、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年月日讨论通过)20226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基本案情申请人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成都公司)是《王者荣耀》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其授权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经过长期的推广、运营,《王者荣耀》游戏已拥有广泛的玩家群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游戏通过向用户提供免费的游戏下载、营造公平的竞技环境,以吸引更多用户,并提供“皮肤”等增值服务从中获利为落实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要求,《王者荣耀》游戏采用账号实名制、运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未成年人仅能在规定的时长、时段登录游戏申请人还通过游戏用户协议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笙公司)运营的“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王者荣耀》游戏代练交易接单者可以非真实身份登录涉案游戏,未成年人亦可接单获得他人的游戏账号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代练帮”APP从平台用户充值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被申请人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公司)在其运营的“2345手机助手”上提供“代练帮”APP下载“代练帮”APP于2020年左右上线,截至申请人公证取证之时已有万余次的下载量“代练帮”APP明确要求接单者关闭手机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关键词商事/股权转让/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法定监护权裁判要点法定监护人超出约定的授权范围转让未成年被监护人名下公司股权,且未经被监护人同意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若股权转让行为影响了被监护人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的参与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股权处分等权利,则可认定上述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主张股权转让协议对其无效并回转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第171条第1款(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第171条第1款)基本案情父亲程某与母亲卢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一子(程乙)、一女(程甲,2009年10月出生),2016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2017年6月19日,程某与卢某签订《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书》,就资产转让(股权及合伙财产份额)、房产分割等作出安排2017年9月,母亲卢某将其持有的帅翼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翼驰公司)
18.1818%的股权、上海驰辉商务咨询中心(以下简称驰辉商务中心)(有限合伙)40%的财产份额均各半转让给儿子程乙及女儿程甲转让后,驰辉商务中心的股权比例为,程某占60%,程甲和程乙各占20虬2017年10月9日,程甲作为甲方、程乙作为乙方、程某作为丙方,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确认书》中对程甲、程乙成为帅翼驰公司股东后,程某可以代为行使的权利进行了相应限定即允许程某代表程甲、程乙行使投票权,但利润分配权、股东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均排除在授权范围内《授权确认书》第二条“授权期限”特别约定,”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开始,至甲方(程甲)、乙方(程乙)分别年满18周岁之日止”2020年4月,程甲(甲方)与驰辉商务中心(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程甲将所持有的帅翼驰公司
7.9098%的股权转让给驰辉商务中心,协议甲方落款处显示“程某代”,乙方落款处加盖公章及附有程某签字原告程甲认为,程某利用法定代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未成年人合法利益,遂起诉,请求判令程甲、驰辉商务中心之间《股权转让协议》对程甲无效,驰辉商务中心返还股权并配合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驰辉商务中心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协议签订时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人程某与案外人卢某离异并不影响第三人对原告的监护权,第三人系原告的父亲及法定代理人,其有权代理原告签订该协议;另外,原告基于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主张协议无效,其后果是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即使原告认为无效,也应该提起监护权诉讼第三人程某述称
1.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离异并不影响父亲的监护权及法定代理权;
2.涉案协议没有损害原告权益原告股权与驰辉商务中心股权进行置换,由被告持有股权,符合帅翼驰公司上市目标,原告实际持有帅翼驰公司股权及其财产份额并没有变化裁判结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
(2020)沪0117民初19010号民事判决驳回程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程甲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
(2021)沪01民终14256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17民初19010号民事判决;
二、程甲与驰辉商务中心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程甲不发生效力;
三、驰辉商务中心将其持有的帅翼驰公司
7.9098%的股权返还程甲;
四、驰辉商务中心配合办理将其持有的帅翼驰公司
7.9098%股权返还至程甲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争股权转让是否应对程甲发生法律效力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系争股权转让不应对程甲发生法律效力,理由如下首先,程某转让程甲名下帅翼驰公司股权,超出约定的授权范围,并且在程甲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系争股权转让协议不应对程甲产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28日,卢某与程某协议离婚,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卢某同意将其持有的帅翼驰公司股权,以折价受偿作为条件,全部转让给两个孩子程甲和程乙,并于2017年6月19日与程某签署《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书》因此,程甲所获得的股权并非通常的交易取得或赠与取得,实质上是程某与卢某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处理的一项安排2017年10月9日,在办理卢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前,程某、卢某及两个孩子程甲、程乙共同签署了《授权确认书》,其中对程甲和程乙成为帅翼驰公司股东后,程某可以代为行使的权利进行了明确限定即允许程某代表程甲、程乙行使投票权,但利润分配权、股东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均排除在授权范围内由此可见,就程甲的股东权利,程某可以行使代理权限的范围,两位监护人及两位被监护人之间有明确约定程某没有行使利润分配权、股东知情权等代理权限,举轻以明重,则应认为程某并无直接处分帅翼驰公司股权的代理权限另外《授权确认书》第二条“授权期限”特别约定,“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开始,至甲方(程甲)、乙方(程乙)分别年满18周岁之日止”即待程甲年满18周岁之后,可自主行使在帅翼驰公司所享有的各项股东权利现程某未告知协议各方而擅自实施系争股权转让的行为,直接剥夺了程甲年满18周岁之后可以自主行使的各项股东权利,侵害了程甲的合法权益,应认为违背了《授权协议书》各方的真实意愿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系争股权转让,签署在前的《授权确认书》明确程某无权代表程甲转让其名下的帅翼驰公司股权,转让之后程甲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表示反对,应认为涉案股权转让依法不应对程甲发生法律效力其次,一审判决认为,程某代表程甲向驰辉商务中心转让帅翼驰公司股权的行为,并未实质上损害程甲的合法权益驰辉商务中心认为,系争股权转让之后,驰辉商务中心持有帅翼驰公司
79.0984%股权,程甲持有驰辉商务中心20%财产份额,因此,程甲所持的财产份额可以换算成帅翼驰公司
15.8196%的股权价值;系争股权转让之前,程甲直接持有帅翼驰公司
7.9098%股权,以及所持驰辉商务中心20%财产份额换算成帅翼驰公司
7.9098%的股权价值后(系争股权转让前,驰辉商务中心持有帅翼驰公司
39.5493%股权),两项合计也是
15.8196%由此,驰辉商务中心得出系争股权转让没有损害程甲利益的结论,一审判决对该观点予以支持然而,股东权利不仅仅是指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份额,更包括身份所享有的参与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等权利,以及更为重要的自主依法处分股权资产的权利驰辉商务中心认为直接持有帅翼驰公司股份的股东权利与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换算后对应的账面财产价值在权利义务上没有区别,该观点不能成立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分红权、投票权以及按照自身意愿处分股权等股东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系争股权转让之后,由于程甲不再是帅翼驰公司的股东,因此无论程甲是否成年,其都将不再具有依法对标的公司行使知情权、分红权、投票权、处分权等权利,同时,由于驰辉商务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程某,而程甲仅是驰辉商务中心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程甲也无法通过驰辉商务中心对帅翼驰公司的股权资产行使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系争股权转让的行为并不是为了维护程甲的利益,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事实上损害了程甲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程某与驰辉商务中心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程甲不发生效力,驰辉商务中心应将其持有的帅翼驰公司
7.9098%的股权返还程甲,并配合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卢颖、何玲、樊蕾)两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北笙公司立即停止允许未成年人进行游戏代练,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公司立即停止在“2345手机助手”中提供“代练帮”APP裁判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沪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裁定被申请人北笙公司立即停止通过“代练帮”APP允许未成年人提供《王者荣耀》游戏代练,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公司立即停止提供“代练帮”APP,直至“代练帮”APP停止涉案行为裁定作出后,两被申请人积极履行并将结果反馈法院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应重点考量以下因素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首先,关于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通知要求游戏企业严格落实账号实名要求,严格控制未成年人游戏时长、时段,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申请人对《王者荣耀》游戏采取账号实名制、运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未成年人仅能在规定的时长、时段登录游戏申请人还通过游戏用户协议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被申请人通过“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的方式,引诱、鼓励未成年用户进行《王者荣耀》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利该行为不仅破坏了涉案游戏的公平竞技机制,亦使得用户可绕开申请人的账号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妨碍涉案游戏的运营秩序,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其次,关于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若不对涉案行为加以制止,商业化、规模化的代练交易将借助网络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大量未成年人可通过承接订单不受时段、时长限制进入游戏系统,导致社会公众对申请人是否有效运行“防沉迷”机制、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产生质疑,致使申请人处于被投诉、被处罚的经营风险之中,从而给申请人的商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再次,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被申请人提供、推广的涉案代练客户端已经并且正在给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处于被侵蚀的风险之中本案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此外,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诉前行为保全错误可能带来的损害已有充分的法律保障最后,关于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涉案“代练帮”APP系一款市场化产品,并不具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故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反之,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有效保障游戏运营的正常秩序,并可保证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的落实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条件,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北笙公司立即停止通过“代练帮”APP允许未成年人提供《王者荣耀》游戏代练,被申请人二三四五公司立即停止提供“代练帮”APP,直至“代练帮”APP停止涉案行为(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吴智永、倪红霞、袁田)参考性案例第141号周某某诉史某某其他婚姻家庭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年月日讨论通过)2022620关键词民事/婚姻家庭/否认亲子关系/代孕/诉的利益/裁定驳回裁判要点夫妻一方以欠缺血缘或基因联系为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合意委托代孕所生子女单独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涉嫌权利滥用且纠纷欠缺诉讼干预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不具有诉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驳回起诉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第119条)基本案情周某某诉称周某某与史某某2011年11月26日相识,2013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因史某某患有始基子宫无法生育,双方协商以周某某提供精子,第三方提供卵子并由她人代孕的方式生育孩子2015年12月22日,史某某与中介签订《爱心代孕中心协议》2016年12月9日,两孩子即周甲、周乙出生2019年9月6日,周某某向司法鉴定公司申请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支持周某某为两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两孩子出生后,周某某与史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周某某认为,史某某既不是卵子的提供者,也非孕母,史某某和两孩子之间未形成母子关系,且周某某与史某某的夫妻关系濒临破裂,有必要明确史某某和两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起诉至法院史某某辩称周某某主体不适格,周某某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确认子女与史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周某某、史某某系夫妻关系,周某某诉请并非因自身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益直接遭到史某某的侵害或者直接与史某某发生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而提起,周某某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即使周某某主体适格,周某某诉请亦无依据本案涉及儿童隐私,本次诉讼无法对两名孩子带来任何诉益两名孩子与史某某母子感情深厚周某某、史某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周某某提起否认亲子关系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史某某请求依法驳回周某某诉请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史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22日,史某某作为委托方(甲方)与代理方(乙方)、中介方(丙方)签订《爱心代孕中心协议》(三方托管合同)史某某作为委托方(甲方)与代理方(乙方)签订《爱心代孕协议》上述两份协议对代孕事宜进行了相关约定2016年12月9日,周甲、周乙出生2019年9月17日,经鉴定,在不考虑同卵多生,近亲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依据现有资料及DNA分析结果,支持周某某为周甲的生物学父亲;支持周某某为周乙的生物学父亲审理过程中,史某某向法院表示,自己确实在生育方面存在障碍,史某某曾自体取卵,她人提供孕母母体进行代孕,但以失败告终后周某某因考虑经济问题,用她人卵子与周某某精子培育胚胎,再通过其他孕母母体进行代孕,最终成功,由孕母生育周甲、周乙裁判结果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19沪0113民初26776号民事裁定驳回周某某的起诉宣判后,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沪02民终538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代孕行为,我国目前尚属禁止不仅体现在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有明文规定,更在于其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女性基本尊严、伦理道德等人类社会之基本问题然而,正如本案中,代孕作为一种客观情况已经现实存在法律可以对代孕行为进行制裁,但因代孕而出生的孩子并不因制裁而消失,代孕子女仍然应当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亲子关系的认定是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的首要问题它并不仅仅关涉父母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重要的在于它直接关涉代孕子女包括身份认同等人格利益在内的众多权利另外,它还是父母主张监护权、抚养子女等的前提面对众多权利的冲突,需要明确血缘真实并不是亲子关系确认的唯一规则,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特别是儿童利益最大化都是应当考量的因素
一、夫妻合意代孕后否定亲子关系的权利应受到限制一般情况下,子女的亲子关系可能因是否亲生而关涉父母的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然而,代孕语境下,真实血缘联系本身已经不是意愿父母的首要追求,基于儿童利益的考量、社会关系的稳定更应得到有力维护虽然法律上并未禁止意愿父母行使亲子关系否定的权利,但从诚实信用的普遍正义观来说,意愿父母一旦不可逆地主导、推动了子女出生,子女权利就应当得到优先的考虑此时,无论父母以何种方式获得亲子关系,其都不得再行撤销就本案而言,周某某、史某某共同选择代孕,即意味着对于代孕子女是否亲生的事实是完全明知且认同的从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及禁止反言的一般法理,双方均不得再基于是否亲生的事实主张该种人格权益更何况,双胞胎均已在史某某抚养下成长至3周岁,即便史某某不能基于代孕协议而获得母亲身份,从保持儿童成长环境稳定的角度也不宜再剥夺史某某的母亲身份周某某在明知子女非史某某亲生的情况下与之共同选择代孕,明知子女自出生即已受史某某抚养至今,仍提起本案诉讼,有违诚实信用,属于权利滥用
二、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子女抚养、监护等发生纠纷,应审查诉讼干预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父母对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间接影响着对子女的抚养、监护等权利但这些权利系家庭内部纷争,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形下,缺乏诉讼干预的现实必要即对本案在婚状态的周某某而言,其并没有不通过本案诉讼就无法保护的利益周某某认为史某某的行为可能妨害他对亲生子女的抚养,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但该种担忧实属因其与史某某婚姻关系产生矛盾而引发,可以通过双方修复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来一并解决,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本身就是复合性的,除了夫妻双方关系的解除,当然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周某某单独提出本案诉讼,除了挑衅婚姻和谐,并无其他任何现实意义,缺乏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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