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大学省级人才保障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建立健全我校省级人才保障房管理机制,根据《关于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保障的意见(试行)》(青政()号),结合实201780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人才保障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是指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我校年及以后引进并入选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项目者2019提供的过渡性住房入住人才仅享有保障房的居住权,不享有保障房的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第三条直接引进人才保障房遵循服务人才、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核、到期收回、有序流转”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柔性引进人才保障房按照“公寓式”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第四条人事处负责保障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入住审批及统筹协调工作城西校区管理服务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城西校区综合办”)负责保障房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包括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室内设施设备维护与保养及委托物业管理等)第二章入住资格及申请流程第五条入住资格
(一)直接引进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在西宁市暂无住房
1.未享受学校发放的一次性万元购房补助
2.
10.夫妻双方均为直接引进人才,且同时符合上述两条入住条件的,夫妻双方3仅限申请一套保障房
(二)柔性引进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每年赴大学实地开展工作累计一般不少于个月或完成相当量的工作任务
1.3申请日期在申请人与大学签订的《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高层
2.次人才服务协议书》规定聘期之内第六条申请流程
(一)个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填写《大学省级人才保障房入住申请表》(附件)
(二)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实际需求和开展工作情况,审核同意后,提交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审核通过申请人的入住资格后,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原则,统筹分配保障房入住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供给城西校区综合办
(四)签订入住协议(或入住承诺书)并办理入住手续城西校区综合办组织与直接引进人才签订入住协议,与柔性引进人才签署入住承诺书,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住资格,且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房1第七条申请保障房须提交资料
(一)大学省级人才保障房入住申请表;
(二)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入选证书;
(三)申请人及共同入住者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已婚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四)柔性引进人才由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入住报告,无需提供上述资料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八条入住期限直接引进人才须每年与学校签订入住协议,总入住时间不得超过三年一年期满,需继续入住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同意,报城西区管理服务综合办公室,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入住总时间未达到三年中途退房的,不可再次申请入住柔性引进人才首次入住时,须在前往城西校区综合办登记个人信息、入住时间、领取住房钥匙入住期限按聘期执行第九条费用说明直接引进人才入住期间应自行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采暖费、燃气费、电视电话宽带费、停车费等费用柔性引进人才入住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采暖费、燃气费、电视电话宽带费等费用由学校承担第十条使用管理
(一)直接引进人才要按照《住房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二)柔性引进人才要按照《入住承诺书》约定,保证退房时房屋整洁、设施完好,房屋钥匙及时交还城西校区综合办
(三)住房使用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使用人要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城西校区综合办建立住房管理台账,定期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第四章退出管理第十一条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退住房(-)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住资格的;
(二)经省人才办取消“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人选资格的;
(三)《住房协议》到期不再续住的;
(四)柔性引进人才聘期结束不再续聘的;
(五)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第十二条腾退程序
(一)提前告知城西校区综合办提前个月向直接引进人才应告知腾退期1限,向柔性引进人才告知入住截止日期
(二)解除住房合同直接引进人才与城西校区综合办办理退房手续,终止《住房协议》
(三)腾退房屋直接引进人才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费等费用,费用结算至腾退住房当月腾退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30第十三条直接引进人才有违反下列情形的,学校可以单方终止履行《住房协议》,收回使用的保障房,使用人拒不腾退的,依照法律规定解决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3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及以上未缴纳费用的;3
(三)将住房转让、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
(四)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使用者本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住房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六)利用住房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住房所在小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不适合继续使用住房的情形A第十四条人事处、城西校区综合办定期或不定期对住房居住情况进行检查,使用人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住房居住对象等行为的,由学校收回保障房,没收非法所得收入,并永久取消其申请保障房的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城西校区综合办负责解释。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