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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2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2第二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职责3第三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职责4第三章特种设备选型和采购4第四章特种设备安装和验收7第五章特种设备注册登记9第六章特种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10第七章特种设备定期检验14第八章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和管理变更14第九章特种设备停用和启用16第十章特种设备报废和拆除16第十一章特种设备租赁安全管理17第十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18第十三章特种设备应急和救援管理18第十四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19第十五章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20第十六章监督检查21第十七章附则22第六十一条特种设备完成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管理员应当建立该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并将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名称;
(二)特种设备规格型号;
(三)特种设备编号(内部编号);
(四)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安装单位、维修改造单位;
(五)特种设备出厂编号;
(六)特种设备使用部门;
(七)特种设备安装位置(移动特种设备为空,压力管道起止位置);
(八)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号(使用证号);
(九)特种设备安装(投用)日期;(+)特种设备检验日期;
(十一)特种设备下次检验日期;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等级(或结论)等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管理员应当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账的日常维护第六章特种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下列特种设备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
(一)起重司机(司机室);
(二)锅炉;
(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四)厂(场)内机动车辆第六十四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运行参数;
(二)操作程序和方法;
(三)维护保养要求;
(四)安全注意事项;
(五)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
(六)相应记录等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安全培训和考核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特种设备,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违反劳动纪律第六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前安全检查合格连续运行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巡回检查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巡回检查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存入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中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组织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故障记录应当存入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中第七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做好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内容包括
(一)落实特种设备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前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二)定期组织开展部门内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工作,了解和掌握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工作状况,落实特种设备隐患整改工作和事故发生防范措施;
(三)落实特种设备日常保洁工作,保持特种设备表面清洁,安全附件读数清晰;
(四)严格督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工作;
(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第七十二条设备部应当组织制定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计划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计划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第七十三条设备部应当按照计划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记录应当存入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中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校验、检修记录应当存入对应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中第七十六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检修、校验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七十七条以水作为介质的锅炉,应当对水进行预处理,并定期监测,保证水质质量符合锅炉安全运行要求锅炉污水、预处理废水应当排入厂区污水管网第七十八条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和拆除处理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总经理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八十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第七章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第八十一条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校验第八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1关的准备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检验需要停机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提前和使用部门做好沟通协调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送至校验单位进行校验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校验,应先将备品校验合格后进行更换,更换下的安全附件在作为备品在下次校验周期前进行校验第八十五条安装、拆除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应当按照公司《危险能量控制上锁/挂牌管理制度》要求,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后操作,禁止带压操作第八十六条禁止在拆除安全附件的情况下运行特种设备第八十七条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告、校验报告,由特种设备安管理员存入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中第八章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和管理变更第八十八条特种设备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委托具有特种设备维修、改造资质的单位进行第八十九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维修、改造,应当签订技术协议、安全协议第九十条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第九十一条特种设备维修、改造由设备部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全程参与过程控制特种设备在维修、改造过程中,应当形成必要的维修、改造监督检查记录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改变安装位置的,移装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应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完成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及时获取特种设备维修、改造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改造的,改造完成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30的使用登记证申请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包括
(一)原使用登记证;
(二)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
(四)其他所需文件第九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第九章特种设备停用和启用第九十六条长期不用(三个月)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部门12应当向设备部报停特种设备报停涉及环保设备同时停用的,还应当向安全环保部报备环保设备停用第九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接到特种设备报停后,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部门报停第九十八条特种设备报停前,设备部应当安排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彻底保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九十九条停用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在醒目位置设置“停用标志”第一百条已报停设备重新启用的,设备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合格,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第一百一条已停用特种设备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第十章特种设备报废和拆除第一百二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第一百三条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存储易燃、腐蚀、有毒介质的特种设备,应当清洗置换合格,进行无害处理第一百四条特种设备报废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第一百五条特种设备报废需要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第一百六条特种设备拆除作业,应当制定拆除施工方案第一百七条废弃地下管线的,工程管理部门还应当及时更新相关O图纸第十一章特种设备租赁安全管理第一百八条公司对租赁特种设备纳入公司自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范围第一百九条公司租赁特种设备,应当与出租单位签订特种设备租赁协议第一百一十条特种设备租赁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安全责任范围第一百一十一条租赁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定期检测、校验由出租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负责与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相关业务的对接工作第一百一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检验和改造的,使用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第一百一十三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提供所出租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的复印件租赁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的复印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存档备查第十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第一百一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节能意识,按章操作第一百一十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设备部应当组织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节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应当制定淘汰计划,按计划进行更换第一百一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发现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设备部应当组织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造或者更换第十三章特种设备应急和救援管理第一百一十九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第一百二十条《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每年组织演练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可以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合并举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积极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第一百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第一百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第十四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第一百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班组长、部门负责人报告班组长、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第一百二十五条总经理接到一般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在小时内1向当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一百二十六条事故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防止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节约能源,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三条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设备部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第六条设备部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第七条公司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专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管理员资格证第八条公司对特种设备安全实行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严格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特种设备日常使用过程中的属地管理第二章职责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第十条协助总经理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第一百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第十五章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第一百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第一百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五)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六)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七)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八)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九)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第一百三十条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第一百三十一条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二)能效测试报告;
(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六)能效定期检查记录第十六章监督检查第一百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第一百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定期检验;
(二)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是否定期检验;
(三)特种设备是否在允许的工作范围内允许,包括超温、超压、超速、超载等;
(四)特种设备结构、部件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磨损等;
(五)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存在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六)在安装、维修、改造、保养作业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问题;
(七)特种设备是否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前是否进行认真检查;A
(九)特种设备是否带故障、缺陷运行;(+)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是否完整;
(十一)其他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情形第一百三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处理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环保部在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问题,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督促落实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公司特种设备包括: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30L,者等于(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O.IMPa O.I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
0.1MW大于或者等于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0.1MW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O.IMPa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30L等于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150mm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O.IMPa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表压)150mm,
1.6MPa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四)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机;额
0.5t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的塔式3t40t-m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300t/h者等于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2m2
(五)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第一百三十七条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等第一百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一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第十二条组织制定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第十三条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四条对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五条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当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第二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职责第十七条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第十八条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第十九条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第二十条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二十一条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第二十二条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第二十三条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第二十四条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五条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还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分类评价和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二)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第三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职责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第二十八条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第二十九条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1行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参加锅炉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每四年复审一次第三十条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第三十一条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二条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第三章特种设备选型和采购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需求部门根据使用需要,向设备部提出特种设备采购需求第三十四条设备部根据特种设备采购需求,进行特种设备选型,并编制特种设备技术协议,提交采购申请单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禁止选用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技术协议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二)特种设备主要技术参数;
(三)特种设备主要技术性能;
(四)特种设备所遵循的技术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五)设备材质、制造、安装工艺;
(六)能耗标准/限额;
(七)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噪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辆尾气排放;
(八)职业病危害限值,如噪声;
(九)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安全使用条件,如本质安全、冗余设计、紧急切断、安全联锁、安全释放等;
(十)自动化控制水平以及兼容性;
(十一)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防雷接地、防护等级;IP
(十二)提供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十三)验收标准等第三十六条采购部根据采购申请单及特种设备技术协议,恰寻有资质的特种设备供应商第三十七条采购部在确定特种设备供应商之前,应当对特种设备供应商进行合格供应商评审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合格供应商评审内容包括
(一)具有法人资质;
(二)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包括场地、厂房、办公场所、仓库、生产(充装)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等;
(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六)有完整的法规标准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七)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
(八)近三年无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事故;
(九)近三年无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十)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一)其他需要满足的内容第三十九条采购部与中标的特种设备合格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安全责任范围第四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第四十一条进口特种设备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第四章特种设备安装和验收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到货后,由设备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开箱验收”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验收内容根据特种设备技术协议条款编制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开箱验收”合格后,方可由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进行安装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安装应当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合格承包商评审按照第三十七条执行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安装由设备部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全程参与过程控制特种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应当形成必要的安装监督检查记录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前,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装告知程序未履行特种设备安装告知程序的,不得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安装作业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入厂以及日常安全管理执行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有安全距离要求的,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距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执行GB50016第五十条固定特种设备的安装,应留有足够的检维修作业所需的距离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泄放口应朝向安全区域安全泄放口包括安全阀、爆破片的泄放口,压力管道的放散管口等第五十二条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当委托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验,并取得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组织编写验收报告特种设备的验收报告应当抄送采购部,作为采购部付款和争议处理的依据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相关特种设备资料全部移交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保管特种设备移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二)特种设备安装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三)其他有关特种设备资料第五十六条采购特种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由财务部按流程进行财务处理第五章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应逐台办理登记申请资料包括
(一)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三)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五)锅炉能效证明文件等第五十九条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条,TSG08-
20173.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可以不注册登记第六十条特种设备登记标志由特种设备管理员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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