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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青金监〔202063号•【施行日期】
2020.
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典当行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青金监202063号各市州金融办,省典当行业协会,省内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引导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规范发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青海省典当行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附件
1.青海省典当行监管工作指引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三)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五)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六)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七)以任何形式抽逃资本金;(A)超过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相关行业监管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
(九)采取任何形式的暴力、软暴力和非法手段进行账款催收;
(十)洗钱或参与地下钱庄交易,实施高利转贷犯罪或违法放贷;
(十一)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开展账外经营,隐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
(十二)未经批准直接或变相将企业交由第三方机构实际经营;
(十三)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的活动第二十三条中外合资商业保理公司从事的业务活动应当同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须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二)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三)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四)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五)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布第二十八条商业保理公司为股东及其关联实体提供担保或保理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的出资金额第二十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会(股东)、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三十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第三十一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第三十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建立资产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参照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的相关规定对保理资产风险进行分类,并根据风险大小,确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比例,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提取相应的资产损失准备金,相关比例不低于第二十五条规定内容第三十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合作企业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应收账款管理预警目录和企业黑名单,将存在较高风险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存在较高坏账风险的应收账款纳入预警目录,将存在严重风险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纳入黑名单,谨慎提供或不提供保理服务第三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合规使用银保监会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的其他系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填报基本情况、重大信息和经营数据第三十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按要求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利益相关方报送报表,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月度业务情况统计表于每月5日内报送,季度财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说明书于每年3月初报送,报送时间遇节假日顺延第三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和举报联系电话,并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不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活动,不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信用承诺书同步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积极转变业务模式,逐步提高正向保理业务比重,惠及更多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助力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每年3月至6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商业保理公司上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合规性经营检查结果可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第三十九条新设或营业后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否则当年合规性经营检查结果为不合格对合规性经营检查不合格的商业保理公司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和不通过的公司终止商业保理经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年度合规性经营检查结果将向社会进行公示第四十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上述违规违法行为立即纠正、处理第四十一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工作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资格、公司治理、高管任职、风险管控、资本充足性、财务稳健性、信息报送等内容第四十二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配备专业的监管队伍,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依据监管指标和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中掌握的信息进行分类、评级管理,并根据评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四十三条本指引所指现场检查,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日常监管监测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进入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的年检、专项性和临时性现场检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辖区内所有商业保理公司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第四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相关商业保理信息系统;
(五)定期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监管检查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评级机构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检查第四十五条实施现场检查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提前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范围、检查目标、检查内容和重点、预定的检查工作起止时间等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灵活运用抽样、核对、审阅、账户分析、实地观察、询问调查等检查技术和方法进行现场检查,有针对性地收集包括书面材料、实物、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等相关材料,整理形成现场检查材料及《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而由其他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第四十六条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评价,提出处置建议、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形成《现场检查报告》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检查人员应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的,以及检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要承担责任第四十七条每次现场检查应形成书面报告,针对相关问题,应有监管整改要求和处理决定等内容,书面送达被检查对象,并报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检查结束后,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将现场检查的全部文书和相关底稿资料制作成检查案卷,存档保存,以备查考一第四十八条本指引所称的非现场监管,是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报表数据及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商业保理公司风险状况和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第四十九条非现场监管要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重点关注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主要内容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监管分析与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等第五十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按照监管要求全面采集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依托银保监会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众举报、中介机构、新闻媒体以及要求商业保理公司报送情况等途径采集信息第五十一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非现场监测中反映的商业保理公司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调查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材料、约见会谈和现场调研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商业保理公司进行风险预警提示,要求其关注风险,进行整改并及时跟进整改落实情况对存在严重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整改不力或未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召集商业保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约谈,督促其严格执行监管意见的各项要求,严格按时整改对涉及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已形成重大风险的,应立即采取停业整顿、终止商业保理业务资格、对公众进行风险提示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措施第五十二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管档案管理制度非现场监管档案包括商业保理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资料、通过中介机构等渠道采集的信息;日常监管分析报告及附表;采取各类监管措施的文件、法律文书和书面记录(包括风险预警提示书、监管意见书、举报电话记录、约见谈话通知书、会谈纪要等)第五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商业保理公司重大风险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商业保理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第五十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管举报制度,在商业保理公司营业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或线索,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核实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第五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要求公司进行变更
(一)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的;
(二)拒绝或不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因个人原因一年内累计两次被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的;
(四)对商业保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第五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报告
(一)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三)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四)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五)重大待决诉讼、仲裁第五十七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报告
(一)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
(二)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股东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四)企业或其主要法人股东依法解散、申请破产或者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第五十八条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相关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第五十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配合监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不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上报或不予报送相关经营信息、重大事项;不得拒绝或阻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六十条违反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超范围经营、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不配合监管工作或者实际处于失联、停业状态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况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二)在行业内部通报相关情况;
(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加强日常监管及现场抽查、检查力度;
(四)降低监管评级;
(五)暂停受理对其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等相关申请;
(六)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纳入行业从业人员警示名单,并通报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
(七)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取消其相关业务经营资格并公告;(A)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九)情节严重的,商请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关于设立分支机构事宜另行制定第六十二条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指引有关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本指引自2020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13Ho附件
1.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审批、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及提交材料清单
2.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部分申报材料式样及要求附件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审批、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及提交材料清单
1.
一、审批及备案事项名称
(一)审批事项
1.设立;
2.合并或者分立;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5%以上股权转让或新进股东);
5.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变更公司住所(跨市州);
7.终止
(二)备案事项
1.变更名称(不包括更换删除“商业保理”字样);
2.变更公司住所(市州内);
3.5%以下股权在股东内部转让;
4.修改章程
二、办理流程
(一)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审批事项的,应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初审,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并登陆全国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拟设立或注销商业保理公司相关信息、指导拟变更商业保理公司登陆全国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填报相关信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根据审批事项下发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备案事项办理流程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备案事项的,应当在备案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时登陆全国商业保理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下发备案通知书并抄送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督促其整改
三、审批事项提交材料清单
(一)公司设立
1.基本要求
2.青海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3.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31日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行为,推进我省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中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理是指非银行机构从事的保理业务,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服务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第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公司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商业保理”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商业保理业务应坚持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商业保理公司应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2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金,且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3商业保理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主出资人原则上应当为企业法人,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30%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年内在税务、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4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应当拥有2名以上熟悉经济金融工作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三年以上商业保理运营管理经验或五年以上相关金融行业工作经历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5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风控制度和重大风险应急制度;6股东承诺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2.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内容;2设立工作方案包括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和设立工作流程安排等;3《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4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5出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商业保理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6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出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7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承诺书;8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声明存在或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关系;9股东花名册及各出资人资料;1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含财务、风险控制部门及从业人员相关资料;11公司治理结构、内控管理制度;12商业保理业务规则和业务流程所需文件范本;13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设立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4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15营业场所及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以上、房产证复印件等,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材料等如商业保理公司有合作银行,需提供合作银行相关资质证明及合作协议资料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二公司合并
1.基本要求
(1)满足商业保理公司必备条件;
(2)经营商业保理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上年度年检合格;
(4)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5)申请前已在公告合并(省级及以上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6)仅限商业保理公司之间合并
2.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载明拟合并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合并的原因,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等内容;
(2)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及请示文件;
(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定或决议;
(4)拟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5)原公司资产和债务(包括或有事项,如未决诉讼、对外担保)的承继情况说明;
(6)合并后商业保理公司章程(草案);
(7)合并后商业保理公司的验资报告;
(8)合并后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参照公司设立时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材料相关要求);
(9)合并后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10)登载商业保理公司合并公告的资料;
(11)新设合并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1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分立
1.基本要求
(1)满足商业保理公司必备条件;
(2)经营商业保理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上年度年检合格;
(4)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5)申请前已公告分立,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2.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载明拟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分立的原因,分立后新设或续存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等内容;
(2)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及请示文件;
(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定或决议;
(4)分立后各商业保理公司章程(草案);
(5)分立后各商业保理公司验资报告;
(6)如有合作银行需提供同意分立方案的证明;
(7)分立后新设或续存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参照公司设立时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材料相关要求);
(8)分立后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9)登载商业保理机构分立公告的资料;
(10)分立新设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11)原公司资产和债务(包括或有事项,如未决诉讼、对外担保)的承继情况说明;
(12)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减少注册资本
1.基本要求
(1)满足商业保理公司必备条件;
(2)已合作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需经所有合作方同意;
(3)经营商业保理业务2年以上;
(4)上年度年检合格;
(5)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6)距上次减资年两年以上;
(7)申请前已公告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2.申请材料
(1)申请减资的报告;
(2)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及请示文件;
(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减少注册资本相关事项的决定或决议;
(4)减资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减资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
(6)减资验资报告;
(7)登载减资公告的资料;
(8)商业保理公司人行信用报告(包含“对外担保明细”等内容);
(9)如有合作银行需提供同意减少注册资本的意见书(加盖合作银行公章);
(10)截止到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日期当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11)具有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五)增加注册资本
1.基本要求
(1)满足商业保理公司必备条件;
(2)已合作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需经所有合作方同意;
(3)经营商业保理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上年度年检合格;
(5)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材料
(1)申请增资的报告;
(2)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及请示文件;
(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相关事项的决定或决议;
(4)增资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增资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
(6)增资验资报告;
(7)截止到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日期当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8)具有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10)有新进股东时,提供资料参照公司设立时股东提供的资料
(六)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新进股东
1.基本要求正常经营
2.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变更公司股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有新进股东时,提供资料参照公司设立时股东提供的资料;
(5)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基本要求正常经营
2.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如有涉及章程内容需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本规模、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参照公司设立时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材料);
(5)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A)变更公司住所(跨市州)
1.基本要求正常经营
2.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提交新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消防安全证明材料等;3如有涉及章程内容需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4迁入迁出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文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九终止
1.基本要求无
2.申请材料1申请书应载明终止理由;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终止的决议;4清算组成员名单;5清算报告含债权债务处理方案;6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7登载注销公告的证明材料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8全国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口令牌商业保理公司终止商业保理经营资格但不注销公司实体的,应提交终止商业保理经营资格的申请和承担原有债务债权等相关决议及证明资料
四、备案事项提交材料清单一变更名称
1.基本要求正常经营
2.申请材料1备案报告;2变更公司名称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全体股东签署的承诺承担原商业保理公司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5)《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复印件,标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
(6)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变更公司住所(市州内)
1.基本要求正常经营
2.申请材料
(1)备案报告;
(2)提交新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3)如有涉及章程内容需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5%以下股权在股东内部转让
1.基本要求正常经营
2.申请材料
(1)备案报告;
(2)变更公司股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东及股权构成结构;
(6)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修改章程
1.基本要求正常经营
2.申请材料
(1)备案报告;
(2)修改章程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五、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明资料清单(-)法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及股权结构、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提供,下同)、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法人股东为国有企业的,需提供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同意出资入股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股东姓名、学历学位证明(证书复印件和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和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需提供离职或退休相关证明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拟任职务文件、任职申请书、简历、学历学位证明(证书复印件和学信网学历验证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个人信用报告、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从事商业保理相关业务的经历证明材料高级管理人员还需提供有无第五条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全省商业保理公司健康发展的措施和监管意见,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初审,承担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对其日常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第六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活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均适用本指引第二章设立、变更及终止第七条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金,且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商业保理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的规定主出资人原则上应当为企业法人,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30%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年内在税务、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应当拥有2名以上熟悉经济金融工作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三年以上商业保理运营管理经验或五年以上相关金融行业工作经历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五)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风控制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说明,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的需提供离职证明材料,公职人员任(兼)职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六、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报资料装订规范,编制目录与页码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申请材料标题采用二号华文中宋字,内容采用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上下左右页边距分别为34mm/30mm/28mm/26mm,段落间距28—30磅,A4规格纸张(须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复印件应加盖提供单位鲜章
(二)申请书、出资人承诺书、发起人(出资人)协议、章程(草案)、股东会决议等涉及到需出资人确认的要件资料均应由全体出资人签字并加盖手印(法人出资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应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等内容作为假设条件或前提条件同时,法律意见书应有具体的调查内容,只有结论而无调查内容的,不予认可
(四)所有要件资料均应为原件(营业执照等特殊要件可用复印件加盖鲜章)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部分申报材料式样及要求
2.
一、封面式样
(一)封面内容“关于申请设立XX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关于XX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变更(注销)的材料”或“关于XX商业保理公司XX变更的备案材料”(小初号华文中宋字,加粗,居中)
(二)封面落款XX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二号华文中宋字,加粗,居中)X年X月X日(仿宋GB2312三号字体,居中)注封面用硬卡纸,按式样及字型要求打印
二、目录式样(以商业保理公司设立为例)目录(二号华文中宋字,居中)
1.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X页
2.设立申请X页
3.可行性研究报告X页
4.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X页
5.公司章程X页
6.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X页
7.业务规则X页
8.内部管理制度X页
9.安全防范措施X页
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X页
11.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X页
12.法人股东相关资料X页
13.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X页
14.营业场所相关资料X页
15.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X页注内容用仿宋GB2312三号字体
三、申请书式样(以商业保理公司设立为例)关于设立XX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二号华文中宋字,居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青海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管相关规定,XXXXX公司、XXXXX公司……,自然人XX、XX、……X方股东共同协商,一致同意拟在青海省XX市(州)成立“XX商业保理XX公司”现将有关申请设立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名称XX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所青海省XX市(州)XX路(街)XX号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XX
(四)公司注册资本金XXX万元
(五)股东出资额及股份比例……
(六)公司拟定经营范围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妥否,请批示申请委托代理人XX(签字、手印)全体股东(自然人股东签字、手印;法人股东盖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X年X月X日注内容用仿宋GB2312三号字体
四、出资协议书式样出资协议书(二号华文中宋字,居中)拟设立XX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于X年X月X日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应到X人,实到X人,符合《公司法》规定,就出资设立XX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事宜达成以下出资协议:法人股东XX公司出资XX万元,占X%;法人股东XX公司出资XX万元,占X%;法人股东XX公司出资XX万元,占X%;自然人股东XX出资XX万元,占X%;自然人股东XX出资XX万元,占X%;全体股东(法人股东盖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手印)X年X月X日注内容用仿宋GB2312三号字体
五、股东出资承诺书
(一)法人股东出资承诺书XX公司出资承诺书(二号华文中宋字,居中)XX公司自愿出资XX万元,入股设立XX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自觉履行股东义务,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不抽逃资金,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遵守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接受监督管理自愿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商业保理公司股权,不以持有的商业保理公司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本次专项审计期间,自愿承诺如实申报本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申报中所提供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对因抽逃资金、借贷资金、他人委托资金、长期股权投资不实或申报材料虚假造成的后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上述承诺内容经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验看后签署特此承诺XX公司盖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X年X月X日注内容用仿宋GB2312三号字体
(二)自然人股东出资承诺书出资承诺书(二号华文中宋字,居中)XX自愿出资XX万元,入股设立XX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自觉履行股东义务,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不抽逃资金,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有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遵守公司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接受监督管理自愿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商业保理公司股权,不以持有的商业保理公司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申报中所提供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对因抽逃资金、借贷资金、他人委托资金或申报材料虚假造成的后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上述承诺内容经本人亲自验看后签署特此承诺自然人签字、手印X年X月X日注内容用仿宋GB2312三号字体
六、商业保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简历表样式商业保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简历表(二号华文中宋字,居中)拟任(填个人股东或职务)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身份证号码职称毕业时间及院校家庭住址及电话起止年月工作单位和部门职务工作简历本人承诺所填写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且过往无备注身份证任何犯罪记录,如有虚假或隐瞒,本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等相关证件复印XXX(签字、手印)X年X月X日件紧附其后
七、公司通讯录样式XX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讯录人员类姓办公传真电电子邮通讯地手机别名电话话件址(邮编)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日常联系人其他人员度和重大风险应急制度;
(六)股东承诺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犯罪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被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六)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新设商业保理公司,申请人需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内容);
(二)设立工作方案(包括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和设立工作流程安排等);
(三)《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四)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五)出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商业保理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六)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出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七)出资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承诺书;
(八)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声明存在或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关系;
(九)股东花名册及各出资人资料;
(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含财务、风险控制部门)及从业人员相关资料;
(十一)公司治理结构、内控管理制度;
(十二)商业保理业务规则和业务流程所需文件范本;
(十三)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设立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四)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十五)营业场所及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以上)、房产证复印件等,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材料等如商业保理公司有合作银行,需提供合作银行相关资质证明及合作协议资料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第十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同意设立后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第十一条申请人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申领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开通后自行填报相关信息,并于15日内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工作,将开业时间向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开业后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对新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半年以上的持续跟踪并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情况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具备接入条件的,应在注册后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提出接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申请,并依法合规完成接入事宜第十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内进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时登陆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一)合并或者分立;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5%以上股权转让或新进股东);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变更公司住所(跨市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下发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其中涉及本条第
(三)
(四)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商业保理公司自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商业保理公司有下列备案事项之一的,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时登陆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下发备案通知书并抄送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一)变更名称(不包括更换删除“商业保理”字样);(-)变更公司住所(市州内);
(三)5%以下股权在股东内部转让;
(四)修改章程第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被撤销和破产等情况商业保理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商业保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商业保理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缴回批准设立文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申请终止经营资格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到终止经营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进行公告,公告期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印发终止经营资格的批复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终止理由);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股东或董事会同意终止的决议;
(四)清算组成员名单;
(五)清算报告(含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登载注销公告的证明材料(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八)全国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口令牌第十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删除、变更名称中“商业保理”字样并退出商业保理业务范围的,应提交终止商业保理经营资格的申请和承担原有债务债权等相关决议及证明资料,由所在地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并公告,资料要求和流程参照第十七条内容商业保理公司在批复后缴回批准设立文件,并在收到批复15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九条经批准,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理融资;
(二)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四)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商业保理公司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也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二十条商业保理公司应严格审核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情况、基础交易情况和应收账款合法性与可转让性主体情况包括主体资质;股权构成情况;经营情况;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企业(含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个人信用情况;财务状况等基础交易情况包括基础合同;发票;运输单据;验收单据;保险单据等应收账款的合法性与可转让性调查包括是否存在法定、约定的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况;是否为基于不合法基础合同产生;是否为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而产生;是否为已经被转让或质押的应收账款等第二十一条商业保理公司应与应收账款债权人规范签订合同,合同中应约定
(一)商业保理业务种类;
(二)转让应收账款明细应收账款融资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还款方式、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原则上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合同中要求卖方开设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并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情况进行监控商业保理合同有保证人的,保证人与商业保理企业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保理合同上载明与商业保理企业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公章或个人签名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商业保理企业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第二十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监管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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