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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1.甲与乙因琐事吵架后动手,甲将乙杀死,由于当时无人发现,甲未去自首,此案一直在侦查之中,一年后,甲与丙由于生活纠纷打架,将丙打死,被抓后在审讯过程中,甲又交待了曾杀死乙一事,请问甲两次杀人在法理上属于何种犯?是一罪还是数罪并罚?答两个独立的故意杀人罪同种数罪的处理,既可以数罪并罚,也可以按一罪从重惩罚取决于与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于故意杀人罪,一般按照一罪处理就可以了(都是死刑)
2.某人爱好搜集多种匕首(管制刀具),某天,此人从另一种喜欢搜集的朋友那里得到一把,带回家的路上,看见一种富婆走在路上,顿生财意,上去抢夺了她的包在此期间,那把作为搜集爱好的匕首(管制刀具)一直在他的口袋里没动过问此人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答假如行为人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并进而实行抢夺的,定抢劫罪考试中假如碰到这种案例题,假如所给信息较少的话,答抢劫比较保险某些但假如明确阐明携带凶器和犯罪无关,行为人不过是忽然起意,没有现场使用凶器的意识,则必须是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严禁携带的器具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行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确实有两层含义,但这是对“凶器”的解释所谓凶器者,分为性质上日勺凶器和使用方法上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尤其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时,根据规定(《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卷)B参照答案
一、答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1)杨某之死,是其自己服毒的成果,与赵某置之不理没有刑法上日勺因果关系;同步,杨某不是年轻、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其服毒自杀并无法律明文规定日勺救济义务
(2)杨某自杀虽与赵某同他人通奸有一定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日勺因果关系,故而赵某也不具有刑法上先行行为引起日勺救济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欧1行为构成遗弃罪理由是其一,赵某与杨某是夫妻关系,赵某对杨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I扶养义务,属于遗弃罪的主体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养育,也包括生活上的I照顾与护理杨某服毒后口吐白沫,应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情形之下,赵某对妻子弃之不理,客观上属遗弃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H勺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体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体现为消极不作为日勺形式(5分)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I死亡负有特定的I义务为前提本案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杨某系夫妻关系,有法定区(互相扶助的义务,被害人杨某因被告人与情妇通奸被发现而一气之下喝剧毒农药被告人赵某作为杨某日勺丈夫,对防止杨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济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杨H勺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急救时机,导致杨某中毒死亡的I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体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日勺间接故意(10分)第二,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并放任这种成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原因与意志原因日勺统一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认识方面明知自己不救济已服毒的妻子,她就也许发生死亡的成果,在意志方面体现为对杨口勺死亡采用听之任之口勺态度虽然赵某不像直接故意杀人那样积极追求杨某死亡成果的发生,但他作为杨某丈夫,在此特定情形之下不制止死亡成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10分)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本案毕竟不能等同于积极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日勺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如下的法定刑判处刑罚,并根据案情酌情从轻惩罚(5分)注在本题中,假如可以结合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区别、不纯粹不作为犯时理论进行回答,合适加分
二、答
1、方某的I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断,由于中断必须是行为人基于自己日勺意志而停止犯罪的实行,并且还要有效地防止犯罪成果的出现,在共同犯罪中,不仅行为人要自动中断犯罪,还需要劝说其他共同犯罪人停止犯罪,而本案中的方某不去犯罪日勺原因不是基于自己H勺主观意志,而是其父亲把他拉住,并且,方某在自己不去犯罪的状况下,也没有劝说其他共同犯罪人停止犯罪(5分)
2、方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犯罪未遂,由于方某停止犯罪是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其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虽然停止犯罪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但由于不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3分)
3、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在共同犯罪中,实行“一人既遂,所有既遂”、“部分行为承担所有责任”的归责原则,虽然方某自己后来没有参与实行犯罪,而仅仅参与犯罪日勺预谋,但根据共谋共同正犯的理论,方某日勺行为也要对许某时重伤负责因此,方某的行为仍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I犯罪既遂(5分)
4、方某的不属于犯罪预备,虽然方某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其父亲的制止而没有深入实行犯罪,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预备但由于方某是参与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不能承担预备犯的刑事责任,而是要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3分)因此,我赞同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并且是犯罪既遂的观点但由于方某自身最终没有参与犯罪的实行,在共同犯罪中处在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且这种状况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脱离关系,应当酌情从轻惩罚(4分)注在本题中,除了根据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而认定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外,假如还能说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需要按照从犯的惩罚原则,并且还能结合共犯脱离关系理论进行回答,合适加分
三、答:本案中对陈某与否应对其不知情的I刘某所盗窃日勺1500元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两种不一样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虽然事先与他人商议过共同盗窃,但刘某盗窃时,陈某主观上并不知情,且没有实行共同的盗窃行为,不应对刘某所盗窃的1500元人民币承担刑事责任,只应对其事后所盗窃H勺500元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盗窃案件详细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盗窃数额时规定,陈某日勺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事先与他人共谋盗窃,虽然刘某盗窃时其不知情,但在刘某盗窃后,其又进屋里进行盗窃,并且事后进行了分赃,应认定陈某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为2000元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陈某应对其不知情日勺刘某日勺盗窃行为承担责任陈某和刘某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须犯罪主体为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I故意,客观上实行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而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行为人H勺行为均指向共同的犯罪且各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互相联络,互相配合日勺(5分)本案中,陈某事先与刘某进行了共谋,双方均同意趁张某不注意时盗窃张某的I财物,主观上已经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根据犯罪的形态,此时两人的行为应处在犯罪的预备阶段而后,刘某进里屋时发现了李某日勺柜子钥匙,遂用钥匙打开柜子,进行盗窃,虽然此时陈某在外面干活,并不懂得刘某在里屋盗窃,但这并不影响陈某承担刘某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为犯罪预备行为日勺共谋行为是犯罪的一种阶段,我们不应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割裂开来分析,而应将两者视为一种有机口勺整体因此在有事先共谋但其后来没有参与犯罪的状况下,有共谋而未实行犯罪者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因而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中的共犯,只是其刑事责任相对于有共谋且实行犯罪的人的责任要轻(10分)根据对共同犯罪一般所采用的“部分行为所有(整体)责任”的归责原则,所有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都应当对属于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内的最终危害成果承担刑事责任当共谋而未实行者所参与的共同犯罪已经成立时,共谋而未实行者显然已经犯罪本案中,陈某在懂得刘某已经盗窃得手后又进屋盗窃了张某的财物,事后又与刘某进行分赃,实际上也是对刘某行为的一种承认及延续因此,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为2000元(5分)注在回答中,假如认为陈某与刘某由于对第一次盗窃没有事先共谋,因此,陈某对对第一次盗得的1500元不需要承担责任,仅对第二次500元承担责任,但对于分赃1500的行为与否属于刑法上的赃物犯罪进行分析,也可以合适得分但不管怎么样,刘某的犯罪数额是2023元,而不是1500元
四、答该案是一起一人犯数罪需并罚口勺案件,该怎样数罪并罚,对此有两种不一样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对被告人王某新发现的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然后与前一种判决判处的刑罚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执行的刑罚即把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一种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七年,并惩罚金5000元)计算总和刑期,然后决定执行日勺刑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对被告人王某新发现的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然后与前一种判决中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的刑罚合并计算总和刑期,决定执行日勺刑罚即把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欧I刑罚与前一种判决中犯抢劫罪判处的刑罚和犯盗窃罪判处的刑罚计算总和刑期,然后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教科书和司法实践都是采用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1、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布此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如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H勺刑期本案中第一种判决所判处的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即属于这种情形
2、刑法第70条又规定,判决宣布后来,刑罚执行完毕此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布此前尚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I刑罚,根据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尚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判决,即属于这种情形(10分)应当注意的I是,刑法第70条规定“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I刑罚”,“后一种判决所判处欧I刑罚”就本案而言,显然是指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处的刑罚,而“前一种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来理解,应当是指第一种判决中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并罚日勺成果,而不是王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各罪分别被所判处的刑罚第二种意见即是把“前一种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理解成了被告人王某所犯数罪分别被判处的刑罚(10分)注本题的关键在于怎样理解刑法第70条所规定的“判决宣布后来,刑罚执行完毕此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布此前尚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根据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意思,前罪判处的刑罚是指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那个刑罚,还是指前一种判决所判处的两个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的精神,应当是指前者此外,假如可以回答需要扣掉已经执行的刑期,则合适加分
五、答本题的关键在于黄德智等三人“遂破门而入,欲强狎焉”、“鞭面以币”、“乃按其于卧塌,强起,复按之,三者相视而笑”、“德智复犯”等持续实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属于刑法第20条第一款所规定的J“不法侵害”,还是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I“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假如属于前者,那么,邓玉娇在防卫过程中导致邓贵大死亡就属于“明显超过必须程度导致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假如认为是后者,则属于合法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注在回答中,假如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还需要深入回答邓玉娇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怎样量刑?包括防卫过当、“玉娇乃投刃自首于官”的自首行为量刑的影响至于邓玉娇与否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题中没有交代,假如认定话,就属于答不对题,要扣分欧I凶器“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严禁携带的器具”属于性质上的凶器,而菜刀、砖头、木棍、U型锁等只有在把它们当作行凶工具时才是凶器——即使用方法上的凶器——“为了实行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
3.李某是一瓜农,眼看又是西瓜成熟日勺日子,时常有人到李某日勺瓜地偷瓜,李某非常愤怒,于是携带猎枪躲在远处服侍偷瓜贼,某日,一贼光顾李某的I瓜地,李某悄悄的用枪非常精确的瞄准了偷瓜贼的后脑,偷瓜贼应声倒地……请问,
1.李某的故意杀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2.李某是防卫过当吗
3.假如李某不是亲自用枪击毙偷瓜贼,而是在瓜地里秘密时安装了一种自动射击装置,该装置在他人一旦进入瓜地偷瓜时就能自动有效日勺击毙偷瓜贼日勺状况下,李某是间接故意杀人还是直接故意杀人?答
①根据中国刑法理论界的I通说,否认防卫过当有直接故意由于行为人意图为善一防卫
②李某为泄愤而杀人,并不是为了防卫自己的利益,因此不属于合法防卫的J范围,应定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
③假如李某懂得必有人偷瓜,自动装置必能杀人,也应当是直接故意
4.
①一辆载货汽车路过收费站的时候,路政管理人员将其阻拦,经检查发现超重,就对该车予以罚款(车主予以交纳),并规定车主出示营运证,车主不交,路政人员遂掰车牌,车主甲上前踢路政人员,其他路政人员也上前帮忙,车主甲与司机乙与路政人员发生斗殴,欧斗中,甲乙二人见不敌,就一起跑到后备箱中取来两根铁管,分别打向丙丁甲致使丙颅脑损伤死亡,乙致使丁轻微伤问甲与丁怎样定罪?理由怎样?
②甲与乙共同盗窃,盗窃得手后,甲欲放火焚烧房屋并将煤气管道打开,乙见之未与阻拦,问甲乙怎样定罪?理由怎样?第一题中甲应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乙应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是甲乙自身均为妨害公务行为,不过甲之行为了丙死亡,已经超过了妨害公务的程度,应以故意伤害定罪而乙自然构成妨害公务罪问题是实践中,与否也许对甲乙以共同伤害罪定罪惩罚请老师解答第二题中,甲乙一同去盗窃,甲欲防火并实行了行为,那么乙假如不阻拦,与否就是放火罪的I共犯?如甲乙共同伤害丙,乙打了丙两下就退出了,甲拔出尖刀乙未与阻拦,甲遂刺扎丙要害部位多次,致使丙死亡,那么甲乙二人与否共同杀人犯罪答
①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甲乙具有使用致伤暴力的共同故意,实行了共同的行为
②第二个问题分状况来看假如乙对于甲的点火行为采用支持或者放任的态度—共犯假如乙是反对的态度,不过没有能力也不敢制止——不构成放火的I共犯假如乙认为是协助甲轻微伤害丙,却不知甲要故意杀害丙,属于协助犯的错误,不为死亡成果承担责任
5.对象错误中,甲把乙当作丙杀掉,对于杀乙,甲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那么对于丙,甲能构成杀人未遂么?请老师指点答对于丙,不能认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由于这里乙和丙代表相似的客体,只要其一受到侵害,就符合一种既遂的犯罪构成就如同甲想砸烂一只特定的花瓶,却打击错误导致花瓶旁边的电视机损毁,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足够的状况下),没有未遂砸花瓶日勺问题由于未遂也是某一种详细罪名的I未遂,在对象错误不影响客体的状况下,只触犯了一种罪名,这个罪名处在既遂状态
6.甲想杀害乙,一日在路边甲给乙喝了装有毒药的饮料,(毒药五分钟后可以致人死亡)乙喝后甲跑开了,四分钟后乙受毒药影响迷糊中爬到公路上被正常行驶时汽车撞死问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应当以什么罪论处汽车撞死乙算不算是介入原因?答
①乙死亡的成果是由于两个条件的作用
一、毒药的药性;
二、汽车的碾压根据条件说,两者都是死亡的原因?
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③汽车属于介入原因,但正常行驶的汽车之因此会压死人是由于乙药性发作,无法正常行走和规避汽车,因此不是独立于先在下毒行为的I原因,不能隔断下毒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④司机与否构成犯罪,要看他承担的责任与否重要从本案既有条件看,司机aI责任没有到达重要责任的I地步,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7.陆某系公交车司机,23年3月某日,因乘客张某上车后与陆某发生争执,陆某为反击张某的殴打,而离开驾驶座位,置行驶中的I车辆于不顾,公交车因无人控制,撞死一人,撞毁他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问陆某和张某各详细构成何罪答司机在汽车行驶中离座与人相殴,是应当履行驾驶义务而不履行——不作为,对汽车也许导致的法益侵害,司机有充足的认识也许性,司机对于这种法益侵害持一种放任的冷漠态度,成果导致了危害后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构成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竞合,从一重,应定故意杀人罪(司机完全可以一脚刹车后来再行反击)乘客乘车期间殴打司机,如属于轻微殴击,从而直接引起交通事故的,定交通肇事罪但本案中的I后果本人认为是由于司机积极放弃驾驶引起的,切断了乘客行为与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8.陆某系公交车司机,23年3月某日,因乘客张某上车后与陆某发生争执,陆某为反击张某的殴打,而离开驾驶座位,置行驶中的车辆于不顾,公交车因无人控制,撞死一人,撞毁他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问陆某和张某各详细构成何罪?答司机在汽车行驶中离座与人相殴,是应当履行驾驶义务而不履行——不作为,对汽车也许导致的法益侵害,司机有充足的认识也许性,司机对于这种法益侵害持一种放任的冷漠态度,成果导致了危害后果,属于间接故意犯罪构成以危险措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竞合,从一重,应定故意杀人罪(司机完全可以一脚刹车后来再行反击)乘客乘车期间殴打司机,如属于轻微殴击,从而直接引起交通事故的,定交通肇事罪但本案中的后果本人认为是由于司机积极放弃驾驶引起的I,切断了乘客行为与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9.甲下毒意图杀害乙,却因毒药药量不够不能毒死乙,乙倒地打滚挣扎,甲这时心生怜悯,于是将乙送往医院救治,救治过程中因医疗事故乙死亡,问甲怎样定罪?答假如甲当时认为自己投毒的行为可以杀死乙,但在乙痛苦时予以挽救时,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断.犯罪中断成立条件“能打而不欲”与否“能”属于主观原则,根据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来确定
10.某乙上街看见了某甲曾经在3个月前盗窃自己的I摩托车,于是上前准备要回,但无奈某甲身强力壮,于是只好作罢当日夜,某乙秘密跟着某甲到家后,正准备偷偷偷回车,但某甲上前阻拦,某乙抽出准备好的一三角刀威胁某甲随即骑车拜别问怎样分析某乙的I行为?答这种情形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对自己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财物采用措施取回,因此,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其携带凶器的行为假如严重,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
一、案例分析分)20案情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日勺奸情被杨某发现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执当日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当晚,赵某日勺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当日,赵某往家里打证明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到处躲藏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怎样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J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日勺行为构成(间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赵某的行为性质(
二、案例分析分)20案情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去许某家路过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去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断;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问题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阐明理由,并刊登自己的见解案情陈某与刘某系个体户张某小吃店的小工,2002年陈某与刘某均向张某提出离开小吃店的想法,但都被张某拒绝一天中午,陈某便与刘某商议,决定趁张某不注意时将张某日勺财物盗走,然后两人一起离开下午张某在里屋休息,张某的妻子李某外出,陈某在外面洗碗,刘某进屋加佐料,这时刘某发现了李某外出时放在抽屉里的柜子钥匙,于是便打开柜子,将里面的人民币1500元盗走之后刘某来到屋外,对陈某称其已经偷了张某的钱,陈某听后,又到里屋,将柜子里剩余的500元盗走之后两人逃到一旅馆里进行分赃,陈某分到1000元(在福建省,盗窃罪成立的数额是1500元)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陈某与刘某的行为性质以及也许承担的刑事责任(、案例分析分)20案情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惩罚金5000元刑罚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王某尚有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的行为未受到追究,遂由检察机关再次提起公诉,规定追究其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王某的三个罪应当怎样处理I案情邓玉娇者,荆州巴东人也,美而烈,以修脚为业一夕,浣纱于室,野三关镇吏黄德智、邓贵大、邓某相携寻欢不遇,见玉娇,遂破门而入,欲强狎焉玉娇严词斥之,邓贵大怒,鞭面以币,日吾辈多金,岂惧汝不从哉玉娇不顾,贵大愈怒,乃按其于卧塌,强起,复按之,三者相视而笑玉娇羞愤,遂操细刃刺之,三创而毙,德智复犯,玉娇又刺之,重创,邓者大惧,不敢前玉娇乃投刃自首于官——摘自《史记•烈女邓玉娇列传》(网络版)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邓玉娇的行为性质和也许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关法条
1、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I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属于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合法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程度导致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
3、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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