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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制定下面是特地为大家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名称北京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计舁第七条公司共有5个股东甲方名称住所乙方名称住所丙方名称住所:T方名称住所戊方名称住所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展监视;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和公司财务会计,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损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九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机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开展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第十二条公司资本为人民币壹仟
(1000)万元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2,000,00020%货币2,000,00020%货币2,000,00020%货币2,000,00020%货币2,000,00020%货币合计10,000,000100%货币第十三条各股东之间按出资比例进展利益分配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股权的转让
(一)公司五方股东可以互相转让其在公司内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任何一方(在本条项下称为“转让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另两方(在本条项下称为“非转让方”)同意转让方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非转让方征求同意非转让方自接到书面通知后起满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非转让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置该转让的股权;不购置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非转让方有优先购置权
(二)按照上述条款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第十六条股权的质押假设任何一方欲质押其在公司资本中的任何权益,必须获得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书面同意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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