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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项目3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4术语和定义
4.1职业健康分析作业环境对员工健康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提出改善作业环境的途径,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影响、预防职业病发生
4.2职业病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业健康、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具体包括a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b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c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d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e典型事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f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5培训形式
5.1凡是进入本公司的新员工,在体检合格后,由安环部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安排具体工作已经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
5.2按照培训的内容,分为专项培训和集体培训专项培训针对的是从事专门作业的人员,就其作业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培训,集体培训针对的是所有从作业的人员,就作业场所当中必须掌握的技能和职业卫生知识进行的培训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3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4术语和定义
4.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5职责分工安全环保部对整个公司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6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7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a产品名称、型号;b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c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d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e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8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a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b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c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9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9.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9.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9.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9.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10日常维护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11知识培训和指导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12擅自拆除或停用各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保证职工的健康、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提高劳动效率,合理供应、使用和管理防护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3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4内容
4.1安全环保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分管副总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物资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4.2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全环保部验收后方可入库
4.3新进厂职工必须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按规定领用防护用品
4.4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单》开出库单到安全环保部审批,公司仓库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
4.5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安全环保部办理新领手续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全环保部申请补领
4.6安全环保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4.7从业人员调离原岗位或离职,人力资源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全环保部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
4.8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4.9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员工签收,并填写好发放记录表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风险,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3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4管辖部门
4.1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5内容
5.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5.2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5.
2.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1.
1.2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1.
1.3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1.
1.4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1.3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CO、苯并花BaP、二氧化硫、CO
2、氮气、硫化氢等毒物和煤尘、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1.4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1.
4.1每次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1.5公司各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部门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1.6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
1.7环保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安全环保部,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5.
7.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
6.
7.2每次检测结果数据应及时分析、充分利用
5.8安全环保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5.9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同时”管理工作3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4术语和定义
4.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4.2“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4.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b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c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d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5职责
4.1生产管理中心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5.2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5.2工程技术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5.3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6工作程序
6.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6.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6.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6.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6.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6.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6.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6.9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6.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12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6.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6.15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6.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目的等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
4.3作业场所企业员工从事职业活动的一切地点包括建设单位事故场所
4.4职业病危害指可能影响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健康或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5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有害因素
4.6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5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5.1总经理职责
5.
4.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5.
1.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审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5.
1.3定期听取职业健康安全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健康监护管理工作3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49号4内容
4.1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2安全环保部按规定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及员工本人
4.3安全环保部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名单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4.4安全环保部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
5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安全环保部应立即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6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人力资源部和劳动者所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环保部的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4.7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4.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并维护
4.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长期保存,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4.10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11其他职业健康档案保存5年,包括职业健康体检总结报告、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检测报告等
4.12所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环保部做日常专人保管,避免丢失、损坏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措施及事故报告的管理工作3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4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4.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4.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4.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4.4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5事故处置
5.1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冲洗设备
5.2生产分厂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
5.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或安全环保部汇报
5.4发生事故后,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5.5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抢险
5.6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5.7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8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5.9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5.10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5.11安全环保部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6事故汇报
6.1生产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或安全环保部汇报,调度室或安全环保部接报后应及时向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汇报
6.2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或直接原因的判断等
6.3事故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一经查清,除责成补报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4凡工作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构成工伤级别,均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超过期限的按照故意迟报、瞒报处理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增强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工作3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0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4术语和定义
4.1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5职业病危害事故级别a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b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6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6.1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6.2职责分工
6.
2.1指挥领导小组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7.
6.2指挥部职责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周围通报危害事故情况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6.
2.3指挥部人员分工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全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6.
2.4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公司负责人、分厂以及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和义务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者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6.
2.
4.1治安队由保安室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员工疏散
6.
2.
4.2消防队由公司消防队和义务消防员组成,负责灭火、疏散可燃物料
7.
2.
4.3抢险抢修队由各分厂制定员工组成,负责抢险抢修、现场清理工作
8.
2.
4.4医疗救护队由公司急救中心和现场员工组成,负责现场抢救受伤的人员
8.
2.
4.5物资供应、运输队由公司负责人调配,保证救援物资和其他急运物资的运输供应7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的管理
9.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安全环保部报告,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9.
2.安全环保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9.
3.指挥部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5.
1.5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5.
1.6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5.
1.7根据“三同时”原则,在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2分管职业病危害防治副总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5.
2.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5.
2.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5.
2.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5.
2.
42.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5.
2.5组织对全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
2.
62.6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5.
2.7经常听取各部门、分厂、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
2.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
2.9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5.3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5.
4.1遵守国家职业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建立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年度职业健康方针;
5.
3.3对于公司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实进行申报;
5.
3.4负责年度作业环境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检测结果超标的提出整改意见;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参加在岗期间和离岗体检,对被诊断患有职业禁忌症或职业病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5.
3.6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
5.
3.7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
5.
3.9参与新改扩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5.
3.10负责建立健全及维护各类职业健康档案
5.4专(兼)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职责
5.
4.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5.
4.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
5.
3.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5.
3.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
3.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4.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5.
4.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5.
4.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5.5各部门(中心、分厂)负责人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5.
5.
15.1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部门或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5.
5.2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5.
5.3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5.
5.4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5.
5.5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5.6各部门(中心、分厂)兼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职责
5.
6.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6.3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5.
6.4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6.5组织本部门新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5.
6.6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5.
6.7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5.7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5.
7.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隐患的人员,按照人力资源部要求到指定地点参加上岗前体检
5.
7.2按公司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健康检查
5.
7.3学习和掌握本岗位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5.
7.5不得擅自拆除或破坏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应保证其运行良好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或不按规定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现象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领导反映
5.
7.7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危险时,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3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4内容
4.1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2各部门新进员工部门负责人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
4.3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5部门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4.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4.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4.8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4.9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涉及职业危害防治的管理工作3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4简要说明
4.1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4.2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4.3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5.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5.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5.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5.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6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7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8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9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目的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强化我公司在职业卫生防治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种的员工,以及在本公司从事相关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3规范性文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4培训内容公司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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