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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第
一、二节讲义第五章劳动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狭义上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的特征是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私人雇佣劳动关系和农业劳动关系、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关系等不由劳动法调整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
二、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用人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动者
1.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为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第15条)
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适用劳动法的主要有
(1)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法
(2)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不适用劳动法
(3)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4)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第二节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1.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2.加重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具体表现为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2008-1)
95.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答疑编号2761050301]【答案】ABD(《劳动合同法》第
59、60条)【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除了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选项B错误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选项D错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96.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答疑编号2761050302]【答案】ABCD(《劳动合同法》第58-
60、64条)【解析】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参加工会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工单位不得剥夺,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97.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o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答疑编号2761050303]【答案】A(《劳动合同法》第
62、
65、92条)【解析】选项A错误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八、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由于非全日工是短期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见《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非全日工劳动合同和一般劳动合同有所区别,其要点为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非全日制工劳动者可以订立多个劳动合同即“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5,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例题•单选题】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2010-1-27)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B.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答疑编号2761050304]【答案】C(《劳动合同法》第69-72条)【解析】选项C错误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法第10条)
(2)“双罚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3)“推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图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无连续10年周期法定劳国企改制动合同第3次续订协商推定满1年未订【法条】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懑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题•多选题】关于当事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008-1-70A.赵某到某公司应聘,提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王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李某在某国有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二年,在该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主张企业有义务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杨某在与某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杨某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答疑编号2761050101]【答案】ABD(《劳动合同法》第14条)
三、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
(一)试用期条款【法条】第19条第1款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2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保密条款【法条】第23条第1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继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要点为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等进行约定
3.劳动者因违反约定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例题•多选题】某公司的高层会议上,总经理提出在全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但董事长认为公司章程中已设立保密条款,不必在劳动合同中另加约定某律师在为此提供的咨询意见中,对公司法规定的保密义务与劳动法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区别有下列表述,其中哪些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2006-1-75)A.前一种义务仅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后一种义务适用于一般劳动者
8.前一种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后一种义务属于约定义务C.前一种义务是无偿义务,后一种义务是有偿义务D.违反前一种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后一种义务仅承担行政责任-[答疑编号2761050102]【答案】AB【解析】《公司法》第149条第
(七)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保密义务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属于法定义务,对于企业员工此种义务属于约定义务,故B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可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密义务是无偿义务,劳动法上的保密义务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可能为有偿义务,也可能为无偿义务,故C项错误《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B项
(三)竞业限制条款【法条】第23条第2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服务期条款【法条】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提示服务期是和培训相关的概念,与“劳动合同期限”并非同一概念所以,劳动者提前辞职的,只需提前30天通知即可,无需支付违约金
(五)违约金条款【法条】第25条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进行限制,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L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2条)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第23条)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图表总结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条】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条】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图表劳动者特别解除权r未提供劳保条件欠薪无需预告,但要告知未缴纳社保费I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欺诈)」特别f(暴力)强迫劳动1,立即解除,无需告知朦1危及人身安全J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过错性解除合同【法条】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26条第1款第
(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非过错性解除(用人单位需预告的解除)【法条】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题•多选题】某公司欲解除与职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所提出的如下解约理由或做法中,哪些是有法律依据的?()(2003-1-50)A.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B.李某不满25周岁而结婚,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C.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D.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公司向李某送去3个月工资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答疑编号2761050201]【答案】AC
3.裁员【法条】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基础知识】裁员,是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又称为“经济性裁员”)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经营权企业既可以自主招用人员,在经营困难情况下也可以裁减人员
1.裁员的人数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2.经济性裁员的原因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的程序
(1)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对裁员对象的限制第一,不得裁减本法第42条所列的人员(见下文)第二,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0第三,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题•多选题】某公司从事出口加工,有职工500人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订单锐减陷入困境,拟裁减职工25人公司决定公布后,职工提出异议下列哪些说法缺乏法律依据?()(2011-1-68)A.职工甲公司裁减决定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无效B.职工乙公司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不能裁员C.职工丙我一家4口,有70岁老母10岁女儿,全家就我有工作,公司不能裁减我D.职工丁我在公司销售部门曾连续3年评为优秀,对公司贡献大,公司不能裁减我[答疑编号2761050202]【答案】ABD
五、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法条】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条链接】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条链接】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非过错性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条链接】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经济性裁员时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条链接】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五)【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条链接】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六)【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条链接】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集体合同【法条】第51条第2款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54条第1款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至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55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具有下列特征
1.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
2.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一「形式不同集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在理论上可以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并存
4.效力不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劳动合同约定不明时,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所以,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5.签订程序不同
(二)集体合同的订立本法第51-56条规定了集体合同,要点为L集体合同的当事人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简而言之,是“工会与用人单位,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在县级以下区域内,本法允许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该类集体合同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第53条)
3.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小提示集体合同是默示生效,无须批准,只要劳动行政部门收到合同文本后15日内未表示异议,合同即告生效
5.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55条,可知,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单个)劳动合同)
七、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遣到要派单位,要派单位使用劳动者,并向派遣机构支付管理费而形成的关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58条)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第59条)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因此,“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3.“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
(二)劳务派遣单位L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
(1)合同期限有最低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最低保障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合同条款要求除了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付薪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禁止收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三)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并非《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劳动者直接在用工单位工作,因此,本法加强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保障
1.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告知劳动报酬并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四)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参加工会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例题•不定项】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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