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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制度(通用篇)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举荐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通用篇)10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日,越来越多人会去运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我整理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学生学籍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成人高等学历教化正常的教学秩序,培育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省教化厅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暂行管理规定》,并参照教化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仔细贯彻执行党的教化方针,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教化、教学质量,保证培育目标的实现,使毕业生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应当把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化相结合,做好教化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化的学生应当有坚决正确的政治方向,酷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手续办理2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学校开具的借读证明信到教化科审核盖章;乡镇之间小学借读的到乡镇中心校审核盖章学生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借读学籍的管理3借读生可把学籍表带到借读学校,以便填写学生成果、评定、奖惩状况但原学校要保留学生借读证明,保留好借读学生学籍借读生要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四)休学和复学学生的确因伤病不能坚持上学,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调查后由学校写出具体的调查报告,开具休学证明一式两份,乡镇小学到中心校审批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批准其复学,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要严格驾驭,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
三、努力实现学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精确性、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特强调以下几点全市统一编排中小学生学籍号L严格按《河北省义务教化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运用细则》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籍号,中小学生学籍号由位数字组成14第
一、二位为唐山代码;第
三、四位为县(区)代码,迁安为26;第
五、六位为入学02”年份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
七、
八、九位为学校代码;第十位是学校类别代码,小学为、第
十一、
十二、
十三、十四位为学生代码,从起先编排各校肯定要连续编00001排,不得留空号、统一时间、统一方式注册学生学籍2每年月份完成中小学学籍验章和新生学籍的建档工作为刚好驾驭学生的变动状况,实9行中小学生学籍变动状况月报制度,小学以镇乡中心校为单位、加强领导,肃穆仔细的抓好学籍管理工作3各级各校要提高相识加强领导必需由专人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观政策,对学生学籍变动状况做究竟数清、统计准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管理混乱的单位,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学生学籍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化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动教化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水沟镇中心小学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其次章入学和建档第三条小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运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对已有电子学籍档案的学生小学升初中的状况,参见后述升学说明第四条班级建档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依据学生实际分班状况,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生班级信息,班级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第五条新生建档各学校务必按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学生编码学生编码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借读、升学等学籍异动均不变更学生编码学生编码在新生新建档案时由系统自动安排a.学生类型属性是指非一般就读生(随班就读、借读生、残障生等),新建学生档案时,b.务必录入正确姓名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c.学生所在班级、民族、诞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独生子女等信息,务必全部录入精确d.监护人建档每个新生建档后,必需再建立该生的家庭档案,至少要录入一个监护人的信e.息包括姓名、诞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学生照片上传每个新生建立文字档案后,必需给该生上传一张近期免冠登记电子数码照f.片第六条贫困生的认定与取消,由学校管理员提出认定或取消申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第三章学籍异动流失(辍学)第七条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缘由,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转学第八条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学籍异动审批部门审核通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第九条由其它省市转入,按相关程序进行操作第十一条参见前述学生类型,将学生的类型更改为借读生退学第十二条按流失处理,记录正确的流失缘由留级第十三条学习成果特殊优秀或落后的学生,由学校依据留、跳级的相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休学、复学、死亡第十四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建有档案的流失学生,重返学校接着学习时,均应按复学状况进行处理,无需再为其建立新的电子档案由需复学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将该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复学后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按前述转学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缘由连续缺课达个月以上,可办理休手续,由学校向休学审3批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自动生效第十六条第十五条学生死亡,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生流失栏中注明毕业、结业第十七条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成果符合毕业、结业规定,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交毕、结业申请,并填写正确的毕业证书编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第四章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第十九条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或初始建档时发生错误(如重新分班、学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录入错误)时,学校必需刚好进行修改,保证系统中信息的精确性其次十条学生法定临护人的信息发生改变时,学校学籍管理员必需刚好在系统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确反映监护人的信息其次十一条学生照片的更新上传照片与文字信息不符,假如能够置换学生照片来更新应先分别在系统里下载学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传覆盖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对应假如找不到与文字信息对应的照片,要刚好上报并补照后上传其次十二条班级的毕业和调整现有班级因为毕业、重新分班合并等缘由发生改变时,学校管理员应刚好进行修改或更新其次十三条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后,转入学校必需进行接收确认后,县区级管理员才对审批通过学校管理员应刚好查看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刚好确认其次十四条小学高年级整班转学因教学的调整,乡镇内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升级就读高年级时,需整体转入某个中心小学,乡镇学籍管理员须正确的进行整班转学的操作其次十五条学校合并由乡镇管理员提出合并恳求,县区级管理员审核后自动生效,被合并学校的学生将全部自动转入目标学校第五章管理责任其次十六条系统管理员的指定和更换教化机构和主管单位,必需为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指定落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装备,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其次十八条各级管理员要有平安和保密意识,禁止泄露自己的密码(或口令)给他人,并杜绝共用同一账号的状况(可据须要在系统中新建用户全部用户在系统中的任何录入和修改X更新,系统将自动记录用户名和时间等信息其次十九条各授权用户不得在系统中随意篡改数据严格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三十条各区县学籍管理员每周至少要登陆系统两次,查看下辖学校管理员提交的各种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第三十一条各级管理员应严格根据此管理方法录入、修改、审核相关数据,市教化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的运用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状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学生学籍管理制度4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化方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化,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新生入学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丢失学习实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化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化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I等档案材料
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学生转学,需经校长审批,由中心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九年制义务1教化登记卡、九年制义务教化责任书等档案材料X、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予休学2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数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难者因病或体弱长期养息,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生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3、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丢失学习实力者外,不处理退学
4、借读:凡属义务教化对象的借读生,必需持义务教化登记卡、转学证明、成果手册”等材料到借读5学校取得学籍借读生必需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实施义务教化的‘小学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化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化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国全部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一般中学、特别教化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纳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法省级教化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化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化行政部门仔细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化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精确、完整其次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刚好核准学生学籍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详细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一般学校接收特别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别教化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担当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1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状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养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状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化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动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化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终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化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详细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化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改变,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刚好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刚好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10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刚好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个月内办结1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一般学校随班就读,或一般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状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化行政部门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刚好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其次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化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其次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10部门注销其学籍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宏大复兴的共同志向和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英勇、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有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驾驭现代科学文化学问应当主动熬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其次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参与学校教化教学安排支配的各项活动,运用学校供应的教化教学资源;
(二)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果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赐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扰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敬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入学与注册其次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化阶段学生辍学状况依法刚好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化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化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化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化行政部门第四章保障措施其次十三条地方教化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供应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化行政部门其次十四条地方教化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精确其次十五条各级教化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供应,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其次十六条教化行政部门违反本方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其次十七条学校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刚好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刚好报告义务教化阶段学生辍学状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运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则其次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其次十九条省级教化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xx91学生学籍管理制度6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化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化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化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化局管理其次条各级教化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刚好订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刚好了解学籍的改变状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月上旬向市教化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10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化行政部门负责订正,弓起I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新生入学第五条市、市(区)教化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周岁(当年月日前诞生\第六条义务教化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需刚好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6831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力,(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化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依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月底前,17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化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依据当地教化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2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状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3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化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依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全部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化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依据户籍和住房分布4状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安排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依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化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5新生名单报教化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运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6向初中供应毕业生电子档案的详细方式由当地教化行政部门确定、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具体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化7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位第位表示8191—6省、市、县编码,第位表示学校类型,第位表示学校性质,第位表示学校编码,第789—11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12—1516—
1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刚好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化行政部门认9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支配学校就读或准予参与毕业和升学考试、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化的,家长向暂住地教化行政部门提出10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化行政部门统筹支配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民办学校跨市(区)录用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月日前向学生户11915籍所在地教化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化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12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一般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别教化学校13就读、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需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14转学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I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X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化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支配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化行政部门审核、盖章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化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说明、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1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化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支配,并由学校供应同意转入证明、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化局2同意,并刚好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刚好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借读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缘由,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需在录用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支配借读说明、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1、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25%,、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淌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3(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学生因个人或家庭缘由,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化行政部门或4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5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果、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6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休学和复学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行抗拒缘由连续缺课累计超过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210理休学手续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化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化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其次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学生因伤病缘由连续缺课累计超过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210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1、住院病历(原件)
2、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3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状况特别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流程三教化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学生因不行抗拒的缘由连续缺课累计超过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210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流程三教化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1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化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果、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照实开出、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行抗拒的缘由休学的自缺课起先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2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行抗拒的缘3由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行抗拒的缘由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4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化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留级和跳级其次十一条依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化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其次十二条学习成果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化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化行政部门备案毕业和修业其次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果和有关考查考核成果合格,经教化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果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化证书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其次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化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升学其次十五条/」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与毕业考试、领取文凭、1支配升学、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2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化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化行政部门统筹支配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化行政部门嘉奖和处分其次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嘉奖和处分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嘉奖凡受到校级以上嘉奖L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学校应依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比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学生严峻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赐2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化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化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的确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3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4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有违法和稍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化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5接着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化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6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其他其次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丢失学习实力的,由学校向教化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生学籍管理制度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党的教化方针,全面实施素养教化,保证义务教化的实施,加强初中学籍的规范化管理,依据年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59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全部初中学校第三条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学校在所属区县教第六条按国家、省教化行政部门关于成人高等教化招生规定,由我校录用的新生(包括函授、夜大、脱产),必需持录用通知书及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方能成为正式在籍学生第七条因特别缘由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需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请假逾期或者未经请假无故逾期超过两周报到者(除因不行抗力等正值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发给校徽、学生证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校依据详细情节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第九条新生注册后,有正值理由不能就读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二年内可免试入原专业或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第十条在籍学生必需于每学期开学前,持学生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缴费,凭缴费凭证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或托付他人代为办理,否则以旷课论学生未经注册,即为自动中断学籍,不得参与学校的各种教学活动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章成果考核与记载第十一条成人高等教化学生的成果考核包括操行考核和学业考核第十二条操行考核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综合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评定,采纳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化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其次章入学第四条初中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五条凡被初中录用的新生必需在规定时间凭录用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在规定日期内到录用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一般在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15第七条初中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区县教化局审杳,区县教化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第八条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学籍号编排后,不得随意更改或重复运用第九条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状况报区县教化局审核备案区县教化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第十条招收外籍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日151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沟通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日内,将学生名单送市教委语言文字与民族教化处备案15第三章转学第十一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特别状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区县教化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其次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三条本市范围内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化局(教委)审查批准,由转入区县教化局(教委)报市教委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第十四条本市转往外省市的初中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出校、转出区、县教化局同意,报市教委备案第十五条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化局(教委)登记,区县教化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负责支配学生入学就读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转入的学生必需在转入学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第十六条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学校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第十七条初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第四章借读第十八条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初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信,学生须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二)父母双方工作流淌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须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第十九条申请在本市借读的一般初中学生,需供应以下材料(-)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上一级教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初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化局审查,审查后再报送市教委备案其次十条本市到外省市借读的学生,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可向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到外省市借读的手续,学籍由学籍校保留学生在外地借读超过一学年,应提前到学籍所在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读其次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具备户籍证明、暂住证明、住房证明、务工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所在区县教化局负责支配到公办学校借读其次十二条批准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允许参与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学业水平考查,须要在本市接着升学的学生,只能报考招收外省市学生的中职类学校不能参与一般中学的录用第五章休学、复学其次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3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区县教化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和区县教化局同意,报市教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其次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1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化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年2除学生本人身体缘由以外的其它缘由一般不准休学其次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化局,经市教委中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支配到相应年级学习其次十六条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由家长向学校提交复原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化局审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可以复原学籍其次十七条初三年级其次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第六章其它学籍变更其次十八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卑视或排挤其次十九条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劳教、判刑,期满后周岁16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支配相应年级学习16第七章升级和留级第三十条初中学段之内的升级实行直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化,区县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化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第八章毕业第三十二条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果的,与平常成果40%的合并计算,总分达到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果均达到合格(含补考);综合素养评60%300价五个维度均为级以上(含级D D1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第三十四条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学校颁发第九章学籍信息管理第三十五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管理,要根据规范要求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第三十六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开学后三周内集中报市教委审核备案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化委员会中学处负责说明学生学籍管理制度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爱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方法
一、入学、新生入学,实行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1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教育处应立即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2学一年后一律运用原学籍号、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市教化局教化科审理3
二、转学与借读、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别缘由须要转学的,经学1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个别学生确有特别状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2教化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需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果由借读学校根据有关管理规定3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果、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状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化证书属从始起年级起先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果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化证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4
三、休学、复学、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1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相宜集体生活者;
2、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旧保留2按时复学,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支配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缘由消逝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3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支配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留级义务教化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五、毕业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化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市教化局统一印制的义务教化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库尔勒市教化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化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老师、班主任依据教化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1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化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对学生的嘉奖,由班主任或者有关老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育主任审核、批准;2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老师会议审杳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六、处分、义务教化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1、对严峻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峻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2的学生,老师应深化了解状况,分析缘由,重在教化,热忱帮助他们改正学生学籍管理制度9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用的新生,持录用通知书,按学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院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行抗拒等正值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其次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本院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和详细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峻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因病或其他特别缘由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由本人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已经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由学籍科编制新生学号(学号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并印制新生名册到教学系,各系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基本资料、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果记载单、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表、嘉奖及处分记载和毕业生登记表等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每学期开学其次周各系需将本单位学生注册状况统计汇总交学籍科其次章学习纪律第八条学生须根据所在专业培育方案的要求,仔细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与学院规定的各项教化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试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生I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等第九条学生应当按学院的支配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考试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第十条除节假日期外,学生不得擅自离院有事、有病须离院者,应当到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天以上至周以内的,由系主管教学的负332责人批准;请假达周以上者,应报交学院教务处批准须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2未经请假(续假)或未获批准而离院的,以旷课论处第十一条老师可依据本《细则》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考勤,考勤记载是学生参与课程考试资格和评定学生平常成果的重要依据实行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觉的学生旷课现象,老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其次十五条做出处理第十二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学时计算4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院规定和纪律行为的,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章成果考核与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与学院专业培育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化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果记入学生成果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课程成果主要依据学生平常听课、出勤、课堂探讨、完成作业、测验、随堂考查、试验、实际操作等平常成果综合评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试成果占总成果比例不得超过o40%考试课程可采纳闭卷、开卷、口试、笔试、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依据该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课程成果由期末考试(或者课程结束性考试)成果和平常成果(含期中考试、平常测验、课堂探讨、作业、试验报告、课程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常成果在总成果中的比例为大型作业(设计)和生产(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果,可采纳操作考试或者答辩o30%与平常成果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平常成果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果的考核,依据学生完成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答辩等状况,由答辩委员会(小组)综合评定指导老师与答辩委员会(小组)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小组组长)签名后生效第十六条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果,分为及格,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可按五6059级记分制评定成果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以采纳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评定成果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数量折算关系如下优秀分分;良好分分;中等分分;及格分分;〜〜〜〜90100808970796069不及格分以下59第十七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试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所在系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遵守法律以及学习看法等方面的表现状况,实行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九条学生体育课的成果由体育老师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并参考课外熬炼活动的状况综合评定其次十条课程考核成果评定后,考核成果由任课老师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果表,签名后交系秘书,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全部课程的考试试卷和老师签署的学生成果表,以脱产、夜大形式学习的学生操行考核由班主任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成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并将结果刚好通知学生本人或单位学生毕业时,由班主任综合各学年的操行考核和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状况,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以函授形式学习的学生,操行考核由函授站或由函授站托付班主任在毕业前进行,综合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状况并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三条学业考核教学安排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试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按学期进行考核学生必需按时参与教学安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考核成果记入本人学籍档案跨学期的课程应当分学期进行考核,每学期以一门课程记载成果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均按一门课程记载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采纳百分制评定成果,考查采纳五级制评定成果第十五条课程的考核为考试或考查由教学安排规定一般以脱产形式学习的学生,每学期考试课程不得少于三门;以夜大、函授形式学习的学生考试课程不得少于二门第十六条各门课程的成果评定以期末考试成果为主,占平常成果占〜60%~70%;30%成果评定时,期末考试成果和平常成果所占比例应依据课程性质、平常考核的状况确定40%具备平常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试验、实作考核条件的考查课程,经批准也可不进行期末考试,而以平常考核成果综合评定课程成果各类统考课程的成果,原则上应以卷面成果为准第十七条期末考试可以采纳开卷、闭卷、口试、笔试、机考等方式应妥当保管备查其次十一条课程考核成果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成果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出查阅成果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批准后,转开课老师所在单位杳阅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果的申请,学院教务处将依据实际状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查阅或复查成果评定的确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学生所在系上报教务处更改,各系负责将查阅或复查结果通知申请学生本人其次十二条学生严峻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果按零分计,老师在纸质成果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赐予指责教化,并按学院《关于肃穆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赐予相应纪律处分其次十三条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老师公允评定成果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赐予相应纪律处分其次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别缘由不能参与正常课程考试时,除紧急状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批准后,学生可以参与学期补考,缓考课程成果按考试实际成果记载,老师在纸质成果记载单上注明缓考字样无故或者请假未批准不参与考试或者考试未交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果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其次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1、缺做试验达到或者超过试验课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的;
2、缺交作业或者试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试验报告总量的二分3之一的;、课程考试时,迟到分钟以上的430其次十六条学生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果按零分计,任课老师在纸质成果记载单上注明缺课、缺交作业、缺交试验报告、缺做试验、考试迟到等有关字样因考试迟到分钟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考核成果不及格但高于30分(含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下学期开学的其4040次周进行补考补考成果按卷面成果上报,但录入学生成果库(大成果单)时前几种状况据实录入,后一种状况按分录入60其次十七条凡是因旷考、考试违纪作弊、因缺课等缘由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成果太低的学生不得参与补考,均应参与重修重考其次十八条重修重考组织管理方法、学生参与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与补考的,可以申请课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1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与、重修学生人数较多(公共课人以上,专业课人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22010教学部门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支配重考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公共课人以下,专业课人以下),学生可参与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伴同该2010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参与考核;纯试验课程重修必需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凡参与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需严格履行请假3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当重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与正常主修课程学习,经重修课程任课老师同意,并接受老师指导,冲突部分学时以自学方式进行重修、学生重修课程须交纳少部分教学成本费重修费按课程重修学时分级收取
4、重修重考成果据实录入学生成果库(大成果单)5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与考试的,其考试成果无效第四章学生学业警示其次十九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未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修读要求,学院将刚好赐予学生学业警示,提示学生努力学习,若仍接着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将被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退学等第三十条对学生学业警示的相关规定、学业成果警示必修课不及格达门者(含门);
144、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门(含门);
266、降级处理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门者(含门)
388、退学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门者(含门);
41010、退学处理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门及以上者(含门);
51212、学业警示时,统计及审查学生学业修读状况的截止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五周6第三十一条学业警示实施方法、每学期第周,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业警示审查工作,并将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及通知15书下发各系、每学期第周各系必需将学生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必需有相应的送达证明学业警示26通知书的第一联学生留存,其次联教学系保存,第三联交回教务处各系辅导员应多与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沟通,教化引导帮助他们加强自我管理,努力勤奋学习、本警示制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3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用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确有专长和爱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1、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2学习的;、确有某种特别困难,不转专业无法接着学习的3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1、由专科转入本科;
2、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年级的;
3、已转过一次专业的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4、应予退学的;
5、转入专业学生名额已满,专业教学资源无法满意其转专业要求的;
6、其他无正值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相宜转专业的7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签署看法后,报学院教务处呈教学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安排修读全部课程和规定的实践环节,转入前所修课程成果及格的,若与转入专业安排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该课程成果有效课程的学时或者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其课程成果无效,应按转入专业教学安排的要求重修其他课程成果合格的,可作任选课记入学生学习成果档案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经转入系对其学业成果进行综合评估后,要求其重新学习的课程达到或超过门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8第三十六条学院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改变,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第三十七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1、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缘由不宜在本院学习的;
2、确有某种特别困难,不转学无法接着坚持学习的3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1、由下一批次录用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或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2、入学时已被确定为定向、托付培育的;
3、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4、已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5、无正值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宜转学的6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在省内转学,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查,教学副院长批准,转入学1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化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值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报省教化行2政部门,由省教化行政部门商转入学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教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获准转学的学生,学院负责将其个人档案及录用名单复印件移交到转入学校须转户口3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过程中,应当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在校期间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要停课治疗或者养息1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一学期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2、因某种特别或正值缘由,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3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病或者其他特别缘由,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结束前起先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户口可以不迁出学院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教学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复学学生一般编入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的规定交纳学费3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四十六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本院可保留学籍年,期满后仍未回学院注册的,终1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受学院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院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第七章升(留)级、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第四十七条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学年教学安排规定的课程羟考核操行表现和学业成果合格的,准予升级正常学年内,学生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门(含门)不到门的,应8812予留级,转入低年级学习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本科学生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门(含门)的;
11212、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年未完成学业的;
2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接着在本院学习的;
3、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四周不参与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因病、因事应当休学而4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的;、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值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8第四十九条学生正常毕业所在学年(本科为第四学年,专科为第三学年),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门(含门)者,由学生提出申请,并获学院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申1212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上,应根据学年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第五十条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由学生所在系提交《退学学生处理看法书》,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确1定学院发出的《退学确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由学院教务处负责上报教化厅备案、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确定书的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因患严峻疾病或220者意外伤残学生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院通知家长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业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退学学生自《退学确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3、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
4、学院不负责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5第五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的异议的,在接到《退学确定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五十二条本院各专业的培育安排均根据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并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加年超过此年限者,2不予注册第五十三条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育安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或提前发给)毕业证书第五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五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学1院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果证明肄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第五十六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根据学院规定办理离院手续,不得滞留本院第五十七条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请一次结业后回校考试[包括试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由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参与下一年级的毕业,前大补考试,或者由教务处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系支配并通知学生本人结业后回校考试成果低于分的据实记载;分及以上只记为分或及格老师在纸质成果记载单上注明结业后回校考试字样606060逾期不参与结业后回校考试或者参与考试成果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与结业后回校考试考试成果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果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五十八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学位授予第五十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在正常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学安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合格,外语考试成果达到规定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由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第六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成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1、因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受到学院处分的;
2、因违反纪律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的;
3、学院认为其他不宜授予学位的4第六十一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系根据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第六十二条学生毕业离校后,一般不得申请补授学位对于因违反纪律受过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一年以后两年内做出成果者,学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待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后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补授学士学位第六十三条毕业生的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毕业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年以后入学的一般全日制本科2025生第六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说明对于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学生学籍管理制度10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化方针,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爱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化的实际状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方法
一、入学、编班、一年级新生的入学、编班1审核入学资格凡属我场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由校领导把关,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1户口本和接种证严格审查入学资格新学期起先,凡被我校录用的新生,必需按规定时间到校进行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报2到的住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注册、新生入学后,教育处在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卡片学号,并编制花名册,报送教化局,2建立学籍档案、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需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3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转学、借读第十八条函授学生一般应支配面授前测验,以检查学生的平常自学状况面授前测验一般支配在每学期面授起先前的〜天进行,其成果按〜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果课程考121020%核成果除统考课程外,由任课老师评定考核成果评定后,填入统一印制的记分册,由任课老师签名后连同已批阅的期末试卷一并交学院教务管理部门,保存备查学生考核成果一经上报,不得随意修改如上报成果的确有误,或因阅卷错误、评分不当要求更改成果的,应由任课老师提出并填写《考试成果更改申请表》,经教务部门核实,报教学主管副院长批准后修改学生如对成果评定有异议,应刚好向学院教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查分学生不得干脆向任课老师查阅试卷第十九条考核成果载入《学生成果登记卡》《学生成果登记卡》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正本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副本归入学校档案室其次十条期末考试前应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具备条件的方可准予参与期末考试,不具备条件的取消考试(考查)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成果以零分记,并需参与补考或重修在一学期内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取消学生考试资格、函授学生无故不参与该门课程面授(包括试验、实习);
1、夜高校生和脱产学生缺席该门课程累计学时超过教学安排规定的三分之一或旷课学时210以上者;、缺交该课程习题、测验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3、缺做该课程试验一次或缺交试验报告累计超过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4、恶意不交学费的学生,取消全部课程的考试资格5其次十一条学生因特别缘由不能按时参与考试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单位证明(因病凭、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场的学生,必需持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状况,经校1长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非本场来我校就读,经教育处考核合格,可插入合适年级并办理外地借读手续
2、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学校申请,经教育处批准后方可办3理转学手续,转学后将学生学籍卡片学号到教化局消退、转进、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4
三、休学、复学、学生因生病或其他缘由不能坚持学习时,可持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书,向学1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休学证,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按学生实际程度2编班、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校领导批准3后续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校领导批准,按其详细状况编班4
四、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包括的内容、学生花名册;
1、体检表;
2、体育达标成果;
3、学生成果册;
4、毕业生登记册;
5、转学登记册;、优秀学生证明材料;
67、老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
8、适龄学生花名册;
9、学龄前儿童花名册;
10、转入、转出学生花名册;11
(二)档案管理的规定、除健康卡由校医负责管理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由教育处管理
1、档案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应肃穆对待,不得草率马虎,凡有关学生档案登记2的各种表格一律按统一规定填写,做到整齐精确,统一规范、凡转入学生必需向学校索取转学证;凡转出学生要开出转学证,并分别登记归档3医院证明)向学院或函授站(点)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成果按正常考试评定和记载成果不及格者,不再赐予补考,但可以申请重修补考一般不得再申请缓考其次十二条无故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与考试(考查)的为缺考,其成果按缺考记载,不得参与正常补考但可视其相识看法,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修其次十三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参与每学期的正常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自学重修后重考,补考成果以实际得分记成果的记载方式为正考成果/补考成果/重考成果(或毕业前补考成果)/毕业后补考成果重修成果按新开课程记载,可不反映补考过程正常补考时间支配在下学期开学周内或下次面授时进行2其次十四条学生参与考核时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考核学生考核作弊,该课程成果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与正常补考;赐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化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在毕业前赐予该课程补考或重修机会其次十五条本科学生作弊,除按其次十四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其次十六条正常补考不及格、缓考不及格、缺考、考试作弊者按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的规定,经学院批准后重修重修分为跟随下一年级重修、单独开班重修和自学重修三种形式具备条件的应尽可能支配跟随下一年级重修或单独开班重修其次十七条每门课程可向学院申请重修一次,重修课程结束后,由学院支配重考重考时间依据不同的重修形式支配,跟随下一年级重修、单独开班重修的依据课程状况支配考试时间;自学重修的在补考时进行毕业班学生重考时间支配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后进行,特别状况另行支配时间其次十八条为了提倡在校学生良好的学习风气,提高学习成果,考核已通过的学生,仍可提出申请一次重考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果记载以考试、重考成果中的高分记载其次十九条学生入学前取得其他经国家教化行政部门批准的一般、成人高等学校或高等教化自学考试同层次、同类专业单科合格的课程,考试成果的取得时间在五年以内,可申请免修,但主干课程成果须达分以上,非主干课程在分以上8060免修课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安排规定总课程数的百分之四十申请免修必需由本人提出,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考试成果,经成教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免修免修课程的成果按原考核成果记载,并注明免修学校可对免修课程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免修第三十条我校同层次、同类专业的学生,退学、肄业、结业后考入本校学习的,对原已考核成果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成果按原考核成果记载,不受其次十八条的限制第三十一条学生对教学安排规定的课程,通过各种途径确已驾驭,可申请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果达到分(中等)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考试原则上参与上一年级同门课程的考试,70也可单独组织考试或参与本班级的考试免修课程的成果记载应注明免修申请免修考试的应当在本年级开设该课程的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学生学籍管理制度2
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化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化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支配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学校由教育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省、市教化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肯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
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周岁(截至当年月日)的儿童,按就近6831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化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凡年满周岁的流淌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6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化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学生入学后,由教化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二)转学、转学条件1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别状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需供应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2、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a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化科审批、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b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化科审批、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化科审批d对符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化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支配学生入学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缘由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无特别状况,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读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照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符合在我市借读条件的学生,一律支配在教化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学校借读借读条件L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要对借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借读学生学籍,同时报教化科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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