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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热电公司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山东热电公司以及资产评估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热电公司及(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术语和定义本规定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评估基准日,对评估对象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评定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四条财务部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向上级公司提交资产评估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申请;
(二)负责选聘本规定规定范围内的评估机构;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是否公允合理发表意见;
(四)负责资产评估项目在本单位公示并形成公示结论;
(五)协助由上级公司直接组织实施的资产评估工作
(六)《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16)41号)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
(一)负责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
(二)负责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负责协助进行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根据公示反馈意见妥善解决相关问题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公司与上级公司所属独资、国有全资公司之间,或所属独资、国有全资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
(三)公司与上级公司所属独资公司之间,或所属独资公司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
(四)公司与上级公司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间的协议转让;
(五)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
(六)公司各股东等比例现金增资;
(七)处置评估前账面价值低于100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的非整体性资产,以二者孰低为标准,但禁止采取分批处置的方式满足上述金额要求;(A)其他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四章资产评估工作程序第八条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评估项目的产权权属清晰;
(二)与评估目的相一致的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第九条发生资产评估相关经济行为时,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立项申报,公司审查后转报上级公司审批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一)与评估目的相一致的经济行为有效批准文件;
(二)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
(三)资产评估立项说明;
(四)评估机构报价文件第十条原则上应当从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机构库”)中选聘评估机构应当邀请不少于三家专业特长、评估经验、资质条件与资产评估项目相适应的评估机构,以评估方案和报价综合比选的方式确定受托评估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上市公司重组、重大非国有资产收购、重大合资合作项目以及集团公司委托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选聘,其他重大项目由上级公司组织选聘第十二条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根据经济行为确定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公司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公司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公司的出资人委托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第十三条公司对评估现场工作负责,应当成立资产评估协调小组,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计划,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应当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资产评估的工作进展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正常执业行为第十四条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上报上级公司审查后转报集团公司备案申请材料包括: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三)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实行公司,上级公司,集团公司三级审核体系自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公司重点对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基础参数等进行审核上级公司重点对资产评估报告和送审资料的完整性、评估依据和选取参数的合理性、评估过程和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评估明细表勾稽关系的正确性、评估结果的公允性等进行审核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根据经济行为重要性和项目复杂性采取专家评审会或内部审核方式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国务院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上市公司重组、非国有资产收购、合资合作、高溢价收购、高折价转让等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第十七条自收到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估、审计等相关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答复及资产评估报告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符合备案条件的,上级公司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核准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济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批准的经济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第十九条资产评估项目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所进行的资产评估行为无效,集团公司对其资产评估报告不予备案或不予转报国务院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一)经济行为未获得批准或越权批准;
(二)未按集团公司规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
(三)未获批准立项,自行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第二十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第二十一条实施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应当停止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国有产权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第五章资产评估公示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公开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形成有效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范围一般包括集团公司、上级公司以及公司范围内,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一般通过集团公司本部、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级公司内部信息系统以及公司内部公示,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程序后,可以查阅资产评估报告摘要、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等评估资料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公示反馈意见、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形成公示结论,作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必要文件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七条.应当加强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对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并及时归档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项目汇总分析,形成报告并上报上级公司第二十八条上级公司有权对公司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重点抽查第二十九条-上级公司对公司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重点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有应评估未评估、应备案未备案的项目;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使用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情况、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经济行为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资产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七)资产评估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规定且情节较严重的,公司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报告与记录第三十一条执行本制度无形成的报告和记录清单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山东热电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支持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
(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第号)
(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五)《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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