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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热电公司供应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热电公司(以下统一简称“公司”)供应商评价行为,加强对供应商的等同管理,明确业务管理部门和供应商各项责任,保证信誉好、质量高、价格合理以及售后服务优秀的供应商进入公司,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热电公司及物资和工程技术服务等供应商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述采购领导小组,引自《山东热电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一)负责制定供应商评价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和上级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
(二)负责提出《合格供应商目录》(34046-
04.
04.03-A01-JL02),收集、报送相关信息
(三)负责组织合格供应商评价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供应商评价工作
(五)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供应商评价工作第五条办公室
8.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恶意反映情况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年内采购资格按不合格处理
1.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通过中介机构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3年内在检察机关有行贿犯罪信息记录的;
4.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5.提供的产品、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且不及时处理解决,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或进度;
6.在设备制造过程中隐瞒重大质量问题;
7.因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质量原因发生安全、质量和环保类事故,按照《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办法》达到较大事故标准的;
8.不能安全稳定运行或技术、质量等性能指标与设计值出现重大偏差,且无法通过进一步调试和正常维护得到解决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资格按无限期不合格处理
1.因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质量原因发生安全、质量和环保类事故,按照《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办法》达到重大及以上事故标准的;
2.供应商3年内采购资格按不合格处理的,再次发生第八条所述情形的第十三条处理时间自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十四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合同约定对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追究第十五条供应商涉嫌违规,尚在调查期间的,在公司采购中可暂停其中标资格,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供应商在被处理期间通过整改确有实效,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向计划部书面申请减轻处理,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可根据情况适当减轻对其的处理第四章供应商评价结果及不良行为处置的管理和应用第十七条供应商评价结果用于公司所有采购工作中第五章报告和记录第十八条执行本制度形成的报告和记录清单及表样见附件lo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计划部负责解释并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报告与记录清单附件1:34046-
04.
04.03-A01-JL01报告与记录清单保存形式纸序号记录编号名称填写部门保存地点保存期限质/电子34046-
04.
04.03-A011报告与记录清单计划部计划部-JL0134046-
04.
04.03-A01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计划部计划部2-JL0234046-
04.
04.03-A01合格供应商目录计划部计划部3-JL0334046-
04.
04.03-A01-JL02合格供应商目录日期编号供应商名称服务名称评审意见评审时间评审分值备注-13-34046-
04.
04.03-A01-JL03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序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不良行为记录(时间、地点、事件)对不良行为处置建议-14-
(一)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供应商评价工作第六条人资部
(一)负责对供应商与现场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评价工作
(二)负责对供应商与签订合同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情况的评价工作
(三)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供应商评价工作第七条安环部
(一)负责对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和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入厂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评价
(二)负责对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和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协议》的签订情况进行评价
(三)负责对外委项目安全方面开工条件准备情况进行评价
(四)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供应商评价工作第八条党群部
(一)负责对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供应商处置的公正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二)负责受理供应商对不良行为处置的申诉
(三)负责核查有关投诉举报案件,提供经核查后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
(四)负责所辖范围内供应商评价工作第九条审计内控部
(一)负责对供应商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二)负责对供应商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和内控监督
(三)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供应商评价工作第九十条发展部
(四)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供应商评价工作第十一条生技部和运行分场
(一)负责供应商日常管理,具体落实对供应商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方面的评价工作
(二)参加供应商评价和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收集、记录、汇总有关供应商在生产运行阶段的履约、服务、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等相关问题
(三)负责对供应商履约能力、供货质量认定,可对供应商是否合格有建议权
(四)负责所辖范围内供应商的评价工作第三章主要工作内容、管理程序及要求第十二条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业绩;
(三)具有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资质条件,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四)没有被国家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五)近18个月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没有处于因严重不良行为受到集团公司和上级公司相应处置的状态;
(七)没有发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虽涉及但经认定不会对其履行合同造成重大影响第十三条供应商评价供应商评价一般按照年度评价、动态更新的原则开展,通过,,一单一评、多单汇总、年度定级、综合排序”的方式,由各部门在ERP系统中供应商评价管理模块进行实时评价工作满分100分,评价结果作为采购寻源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上级公司供应商评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规定
(二)建立、健全供应商名录计划部于每年12月份组织各部门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各部门签字确认计划部负责向上级公司上报合格供应商建议名单
(三)各部门负责收集、跟踪、记录、汇总有关供应商履约能力、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执行安全健康环境要求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问题第十三条对供应商评价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90分(不含)至80分为良,80分(不含)至60分(含)为合格,得分60以下第十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为不合格,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列为不合格供应商结合集团上级公司相关规定与我公司实际情况,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在本公司采购活动中分别给予取消投标资格(该供应商在我公司的采购工作中资格审查按不合格处理)2-6个月、1-3年、永久取消等处理措施并填写《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表》(34046-
04.
04.03-A01-JL03)o
(一)供应商有投标文件作者一致行为的,按照视为串标行为处置
1.否决其本批次所有参与项目的投标
2.再次参与其被视为串标的项目,资格评审按照不合格处置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个月内采购资格按不合格处理
1.因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质量原因发生安全、质量和环保类事故,按照《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办法》达到未遂标准,造成一定影响的;
2.提供的货物、施工或服务与合同规定的要求、标准存有可接受的偏差,或对偏差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完整的检验、试验等证明文件资料(包括分包商、主要外购部套件供应商);
3.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的;
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
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的;
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公司质量、环保整改或安全隐患整改的;
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4个月内采购资格按不合格处理
1.因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质量原因发生安全、质量和环保类事故,按照《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办法》达到异常标准,造成一定影响的;
2.提供的货物、施工或服务与合同规定的要求、标准存有不可接受的偏差,但采取更换或其他措施后对偏差进行了纠正;
3.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终止合同的;
4.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的,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5.违反合同约定对工程、设备部套件、服务进行分包,但之后予以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6.有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四)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个月内采购资格按不合格处理
1.因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质量原因发生安全、质量和环保类事故,按照《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办法》达到二类障碍标准的;
2.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3.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
4.不按合同规定配合监造/监理人员工作,包括不提供生产/施工计划、不按时向现场监造/监理人员提供见证资料、不配合监造/监理人员到现场巡检、不签收监造/监理人员开出的通知单、不及时通知一般设备/施工质量缺陷等;
5.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
6.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7.被国家质检单位通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8.在采购过程中发生弃标行为的,经山东热电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采购资格按不合格处理
(五)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年内采购资格按不合格处理
1.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2.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
4.违反合同约定对工程、货物部套件及服务进行转包,或分包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合同约定对工程主体、货物主要部套件及服务进行分包的;
5.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6.因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质量原因发生安全、质量和环保类事故,按照《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办法》达到一类障碍标准的
7.无事实依据,进行恶意反映情况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年内采购资格按不合格处理:
1.在投标中弄虚作假,提交不真实的资质、业绩及招标采购文件需要提交的资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和承接业务;
2.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对招标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影响的;
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伪造施工、货物或服务的检验、试验合格证明、报告、进出口有关单证、文件资料及其它重要证明资料;
4.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的;
5.在合同执行期间无理、借故要求调整合同价格,不履行合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6.严重延迟交货(包括买方未承诺其调价要求而不交付设备的情况)或延迟施工、服务;未经买方同意,将合同设备转给其它项目,严重影响本工程建设工期或质量;
7.因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质量原因发生安全、质量和环保类事故,按照《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办法》达到一般事故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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