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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热电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山东热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基建、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本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热电公司及生态环境保护(以下简称“生态环保”)管理工作第三条术语和定义无第四条总经理、党委书记第二章管理职责作为公司生态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生态环保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要求,执行上级公司生态环保工作方针,组织制定公司生态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指导公司各层级员工全面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建立生态环保组织管理机构,提供必要保障资源,确保生态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管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建立生态环保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保职责,厘清生态环保相关部门责任,统筹发挥“保证、监督、支持”体系作用,形成生态环保上下协同、齐抓共管局面;
(二)配足、配齐生态环保有关部门监督与管理人员,明确其岗位管理职责,确保生态环保各个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工作,能够有人负责、有人监督、闭环管理第十六条按照“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自证清白”的要求,推行生态环保规范化管理
(一)按照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生态环保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系统制定生态环保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有序开展企业生态环保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生态环保数据信息和报告材料;
(二)有序推进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环评、水土保持、环保设施“三同时”、排污许可、环保及水保验收、信息公开、舆情监督、环境影响后评价、事件管理、风险预控、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监督考核等方面管理台账清单,设置生态环保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并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要求,完善管理台账有关文件档案、数据资料记录;
(三)山东热电公司应定期自检自查,全面促进公司生态环保规范化管理公司应做到有关生态环保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清晰、分工到位、目标明确、任务具体、台账齐全、记录完整,在环保执法检查时,讲得清、说得明,做到“自证清白,第十七条加强信息公开,做好舆情监督,实施监督检查,规范事件管理,落实经验反馈,有效管控生态环保风险
(一)建立“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生态环保风险管控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将生态环保舆情、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生态环保事件管理;
(二)加强信息公开,构建公众信息沟通和意见反馈渠道,按要求对外发布生态环保信息,通过现场参观、宣传报道、公益活动等形式,开展生态环保工作正向宣传,加大与公众沟通交流,增强社会公众理解认同,从源头上预防生态环保舆情发生;
(三)建立健全企业环保舆情管控机制,实行专人负责,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跟踪监督、排查分析环保舆情情况加强与媒体和新闻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做好环保舆情上报及应急处置,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防止非真实舆情扩散升级,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四)接受政府部门及上级单位组织的检查、专项督查,同时公司内部开展生态环保专项督查、自查自纠对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实现“闭环管理”,举一反三,防止发生违法违规;
(五)结合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政府生态环保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培训;按规定安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公司应立即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破坏性影响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规定及时向地方政府及上级单位报告;
(七)积极关注、及时反馈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变化,开展内外部生态环保事件经验反馈,通过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件教训,有效落实生态环保问题闭环整改,避免类似事件在公司内发生;第五章生产过程生态环保管理第十八条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要求如下.
(一)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和环保、水保验收、排污许可有关要求作为生态环保管理“底线”,并根据国家和地方生态环保政策变化要求,合理优化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完善相关生态环保管理制度,实现生态环保“依法依规”监管;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厂区内、灰场等区域防渗和复垦绿化工作,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地下水被污染和植被受破坏;
(三)将生态保护、污染治理、在线监测、环保数据监控和传输等生态环保设施纳入主设备进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生态环保相关要求,科学合理制定生态环保设施改造计划,积极研究并充分利用生态环保经济政策,及时申请生态环保政策资金,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生态环保改造资金投入,确保按期完成生态环保设施改造任务;
(四)生态环保设施规模、位置、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时,提前取得政府环保部门许可,并报上级公司备案;
(五)按照有关要求,推进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协同治理,加强物料运输、装卸、储存、转移过程及备料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重点落实大气无组织排放治理相关措施,按规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时段污染物减排措施切实可行;
(六)强化废水污染治理,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要求,必要时对工业和生活废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保证长期实现废水分类治理、分级利用、合理回用;
(七)按照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措施,定期开展噪声指标监测分析,确保厂界噪声、厂区附近敏感点环境噪声达标;(A)强化固体废物管理,提高粉煤灰综合利用率,厂区内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九)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强化危险废物识别、申报、登记、储存、转移等全过程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将危险废物纳入应急管理体系第十九条污染物排放管理要求
(一)公司应强化生态环保设施、在线监测设备、环保监管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管理严格执行《固定污染源烟气(S
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相关规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配置与检测严格执行《固定污染源烟气(S
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HJ76-2017)))相关规定,确保生态环保设施稳定有效运行,污染物满足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有关要求,环保数据信息传输可靠、真实、准确,符合有关质量要求;
(二)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和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做好环境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填报等工作,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合法经营”;
(三)公司的环保设施如进行技改,改造完成当月应将环保监测有关数据接入环保监管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环保税;并根据地方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开展排污权指标认定和交易工作第二十条环境影响后评价按照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及批复或地方生态环保管理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结果及改进工作要求,制定并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治理方案和改进措施第五章生态环保督查第二十一条环保督查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上级公司、公司环保管理要求为依据,开展环保督查,督促各部门(分场)及外委单位全面落实环保管理要求;
(二)问题导向以国家环保以往检查要点及集团公司、上级公司系统内外环保典型案例和问题为督查重点方向,引导各部门(分场)及外委单位开展问题排查整改,落实经验反馈,避免各类环保问题的发生;
(三)闭环管理对督查发现问题进行督办整改,不断完善环保管理制度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分级管控根据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逐级开展环保督查并落实问题整改第二十二条环保督查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要求执行情况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上级公司和公司环保要求情况;公司环保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环保责任落实情况环保治理资金投入、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污染治理设施改造、重大环境治理项目及减排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
(三)排污许可落实情况环评批复及环保“三同时”执行、排污许可证申领、污染治理技术及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按证排污、环保台账记录及信息公开等情况;
(四)环保监管系统、固废(含危废)及无组织排放管理环保监管信息系统运维、应用管理及固废(含危废)暂存处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等情况;
(五)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重大环境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放治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等情况;
(六)环保事件管理环保事件报告和经验反馈机制建立;环保舆情、违法违规行为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环保事件分析上报及环保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第二十三条环保督查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分场)、承包商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上级公司、公司环保管理要求,结合本部门(分场)、单位工作实际,开展环保自查自纠工作;
(二)公司作为环保工作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上级公司、公司环保管理要求,定期开展环保自查工作公司安环部组织的环保自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
(三)公司内部环保自查结束后,根据下发的督办单或整改通知书有关要求,公司各部门(分场)、承包商单位要制定环保问题整改落实工作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及完成时间,至少每周一次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送公司安环部审查,直至全部完成闭环整改第六章生态环保奖惩管理第二十四条因生态环保工作及风险管控不到位、发生第一节处罚生态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行为、事件的惩处,按照《上级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大气污染物连续超标排放考核
(一)依据《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办法》规定,机组正常运行时,大气污染物连续超标排放时长或月度累计超标时长符合“一类障碍”以上标准的,按照《上级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机组正常运行时,大气污染物连续超标排放1小时按“异常”考核,连续2-3小时按“二类障碍”考核,连续3小时以上的,按“一类障碍”考核,考核标准按照《山东热电公司O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生态环保设施投运考核
(一)生态环保设备、设施非计划停运,造成月投运率低于100%,每降低1%考核1000元;造成机组被迫停运,考核20000元;
(二)生态环保设备、设施因故退出运行,不及时汇报,每次考核2000元;
(三)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月投运率低于100%,每低于1%考核1000元;
(四)烟气在线监测设施不能正常采集、保存、传输数据或数据异常,维护单位1小时内未恢复正常,考核200元1小时内未恢复正常并不及时向生技部汇报,每次考核200yc o第二十七条危险废物处理考核
(一)未按指定地点排放、贮存或未及时处理、处置厂区固废物,考核5000元;
(二)未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考核5000元;
(三)零排放,每发生一次废水外排考核10000元废油及含有有毒、有害废水外排,每发生一次考核20000元第二十八条环保数据、曲线考核
(一)DCS与CEMS历史数据不符或不符合保存期限,每次考核1000元,未能说明原因或情节严重考核5000元;
(二)环保数据、曲线至少每周备份一次,未按规定备份,每次考核500元;
(三)不能按要求调取DCS曲线、CEMS数据,每次考核1000元曲线及数据异常,未能说明原因,每次考核1000yG o第二十九条对根据本管理办法做出的惩处决定,责任人认为不适当的,可在接到惩处决定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公司党群部反映公司党群部负责协调人资部、专业管理部门(分场)、安环部等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调查报告,向安环部提出处理建议安环部在接到处理建议的15天内做出维持原处理的决定或者调整处理决定党员领导干部对根据本奖惩办法做出的惩处决定有异议的,可通过组织程序进行申诉第二节奖励第三十条上级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建功创一流生态环保先进集体”和“建功创一流生态环保标兵”的评选与表彰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授予奖牌、证书公司安环部依据评选要求,确定推荐对象,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申报表上报上级公司
(三)组织研究公司生态环保重要事项,检查监督重要环节责任落实,协调解决生态环保重大问题;
(四)在党建工作中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要求第五条分管领导对公司分管业务领域范围内生态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一)组织指导公司分管业务领域范围内各层级员工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提供必要保障资源,确保生态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完成;
(二)检查监督分管业务领域范围内重要环节责任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公司分管业务领域范围内生态环保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分管业务领域范围内生态环保重大问题;第六条安环部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生态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按照集团公司和上级公司生态环保管理要求,制定公司生态环保管理制度;
(二)牵头编制公司生态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监督、检查公司环境保护设施运维、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总量减排及生态环保措施落实等情况;
(四)检查、监督、考核公司文物保护与生态治理、环保改造、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三同时”,参与公司环第三十一条申报评先材料弄虚作假的,2年内不得参与上级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先进评选第三十二条生态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件或个人,参照《山东热电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相关条款执行第三节一票否决第三十三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责任的部门(分场)和个人实施“一票否决”
(一)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存在生态环保风险隐患和文物保护问题,受到通报批评、处罚、行政处分的;第三十四条山东热电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场)、
(三)未完成年生态度环境保护目标的承包商单位在组织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活动等事宜时,应征求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的意见对参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票否决”的,必须予以否决第七章报告和记录第三十五条执行本制度形成的报告和记录详见附件lo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支持性文件
(一)《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16)
(二)固定污染源烟气(S
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三)固定污染源烟气(S
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HJ76-2017)附件
1.报告和记录清单及表格样式附件1:34046-
05.
05.01-A01-JL01报告与记录清单保存形式序号记录编号名称填写部门保存地点保存期限纸质/电子报告与记录清单安环部安环部年电子134046-
05.
05.01-A3环境保护督办事项02-JL01安环部安环部年纸质34046-
05.
05.01-A通知单(模板)2202-JL02约谈通知单安环部安环部年纸质34046-
05.
05.01-A3202-JL03环境保护督办事项通知单(模板)环保督办[20年]N
0.签发单位/部门:鉴于XXXXXX,特向你单位发出督办通知如下:
一、督办事项
1.XXXX
2.XXXX
二、整改要求
1.XXXX
2.XXXX
三、完成时限XXXX、反馈要求
1.XXXX
2.XXXX联系人及电话:(章)年月日约谈通知单被约谈单位约谈岗位约谈类型约谈背景约谈主题需要准备的材料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通知发出人通知接收人姓名电话时间保改造项目审查;
(五)制定公司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中的生态环保保障性指标,对各部门(分场)、外委单位完成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六)组织开展公司内部文物保护与生态环保专项督查、监督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场)、外委单位落实文物保护与生态环保有关问题整改;
(七)配合开展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和文物保护、生态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八)监督、指导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场)、承包商单位生态环保预案执行、演练工作;
(九)组织制定公司生态环保责任制;
(十)组织开展公司年度生态环保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上报上级公司第五条生技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上级单位、公司生态环保规章制度、要求;
(二)参与制定公司生态环保责任制,组织员工履行生态环保职责;
(三)参与编制公司生态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三同时”及水土保持管理、文物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水保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具体实施生态环保设施运维、污染物达许可排放、自行监测、环境台账记录和定期执行报告等方面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生态环保技术监督、文物保护与生态治理、环保设施改造等工作;
(七)建立生态环保工作档案,对公司生态环保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A)编制并组织各部门(分场)及承包商单位员工学习掌握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九)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和文物保护、生态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分析;
(十)开展生态环保政策宣传,组织生态环保方面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及交流;
(十一)按要求公开生态环保和文物保护信息,主动接受政府部门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
(十二)积极开展公司生态环保对外联系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承包商单位的生态环保自查,对不合格情况进行考核第六条运行分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上级单位、公司生态环保规章制度、要求;
(二)参与制定公司生态环保责任制,组织本分场、所属承包商单位员工履行生态环保职责;
(三)参与编制公司生态环保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四)组织本分场、所属承包商单位员工学习掌握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或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培训、演练;
(五)配合突发环境事件、文物保护、生态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分析;
(六)开展生态环保政策宣传,组织生态环保方面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及交流;
(七)组织开展本分场、所属承包商单位的生态环保自查,对不合格情况进行考核第七条财务部
(一)申请并落实公司生态环保治理资金和政策资金;
(二)及时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按时、足额缴纳环保税费第八条.公司其他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范围、有关职责分工和生态环保责任制,履行相应的生态环保职责第九条承包商单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保政策法规和标准、上级单位、公司生态环保规章制度、要求;
(二)参与制定公司生态环保责任制,组织本单位员工履行生态环保职责;
(三)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掌握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培训、演练;
(四)配合突发环境事件和文物保护、生态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分析;
(五)开展生态环保政策宣传,组织生态环保方面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及交流;
(六)组织开展本承包商单位的生态环保自查,对不合格情况进行考核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方针、目标与原则第十条公司执行上级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方针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第H一条按照GB/T24001-2016《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6.2要求,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是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上生态环保事件;固废处置率100%,废水处置率100%o第十二条公司执行上级公司生态环境保护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是“以下保上,逐级从严”的原则,严格生态保护、严管污染排放、严控环境风险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栗求第十三条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规定,严格遵守以下“十项禁令”,防止发生生态环保违法犯罪事件
(一)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集中地区,或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二)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三)严禁超标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格、碑、铭、锄等重金属的污染物;
(四)严禁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
(五)严禁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
(六)严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七)严禁因污染生态环境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A)严禁因污染生态环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其他农用地及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或者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
(九)严禁因污染生态环境致使群众疏散、转移,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十)严禁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16),集团公司、上级公司生态环保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严格执行以下“二十条”不准,防止发生生态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准不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二)不准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前,擅自开工建设;
(三)不准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验收或者验收合格前,将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不准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五)不准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六)不准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七)不准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毁坏监测设备、原始监测记录;(A)不准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九)不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十)不准不落实防尘、降尘措施;
(十一)不准不落实防止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规定;
(十二)不准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十三)不准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十四)不准不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五)不准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十六)不准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十七)不准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十八)不准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十九)不准不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防治土壤污染,或不按照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
(二十)不准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执法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第十五条按照“齐抓共管、有人负责、有人监督”的原则,明确生态环保责任分工
(一)建立健全生态环保责任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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