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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和刑罚,必须基于国民的意思,事先予以规定,以保护人权和自由第章刑法概说1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类型
1、成文的罪刑法定
2、事前日勺罪刑法定严禁溯及,但容许有助于行为人的溯及
3、严格的罪刑法定严禁类推解释和类推合用刑法;但容许有助于行为人欢I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罪日勺法定:没有侵犯利益的行为不得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惩罚,例恋人裸聊刑的法定相对确定二刑法的I解释严禁不利于行为人日勺类推解释;容许有助于行为人日勺类推解释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1、基本内容刑罚与罪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体现特点制刑重视罪质,兼顾犯罪情节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兼顾人身危险性,罪质只在极个别状况下才对宣布刑日勺选择起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5
(一)因果关系日勺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毕形态的鉴定;
3.影响过错犯罪与否成立的鉴定所有过错犯罪必须有因果关系;
4.影响成果加重犯的认定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1.特点:客观性,次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某些犯罪中,规定因果关系欧I内容特定
(1)交通肇事罪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必然存在因果关系,需要违章行为制造日勺危险现实化为特定日勺交通事故例甲超速,乙逆行,两车相撞,乙重伤此时甲的违章行为局限性以导致两车相撞的成果,因此甲的违章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甲自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诈骗罪必须欺骗行为导致错误认识,进而做出处分财产行为,进而导致损失
(3)敲诈讹诈罪必须由于恐吓行为产生恐惊,进而做出处分财产行为,进而导致损失诈骗罪、敲诈讹诈罪中,假如受害人基于怜悯等心理处分财产,只能构成“未遂”⑷抢劫罪必须暴力、胁迫等行为压制被害人对抗,强行劫取财物例甲潜入乙家,将乙锁在卧室,搬运了乙日勺财产,此时,假如
3.乙一直未醒来,甲只能构成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两罪并罚;b.乙中途醒发现,却无法出来制止,甲将乙反锁日勺行为与获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抢劫罪既遂一罪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1,合法则的I因果关系
(1)假定日勺因果关系提前杀死死刑犯,也构成因果关系
(2)可替代H勺充足条件一种投毒、一种钻孔,导致受害人因缺水渴死,钻孔人行为构成因果关系,杀人既遂,投毒人杀人未遂
(3)合义务日勺择一举动:按规则应保持车距
1.5米,实际0・5米,前人跌倒被压死,构成因果关系
(4)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例甲乙二人投毒,导致丙死亡假如毒药同步起作用,二人的行为都是死亡日勺原因,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甲日勺药效起作用,甲杀人既遂,乙杀人未遂;C.经查明只是一份毒药起作用,不过不能判断是甲还是乙投附,根据存疑时有助于行为人的I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成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均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5)重叠的因果关系:二合一导致成果,两者均有因果关系
(6)流行病学因果关系:排污与疾病
2.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当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无法判断时,采用条件关系的公式判断实行行为与成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例:当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如脑血栓)时,一般局限性以致人死亡日勺行为导致其死亡的,应当肯定因果关系介入行为
(1)介入被害人日勺行为a.存在因果关系H勺状况被害人的I介入行为具有一般性(因恐惊的I异常行为也具有一般性);,被害人的介入行为具有异常性,但在行为人的管辖范围之内:泳池救生员被害人的不合适行为,是遵从具有优势地位日勺人指示的(如医生开错药)被害人的介入行为轻微如重伤者住院期间没有卧床休息死亡,行为人负责b.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状况被害人的行为对其成果起决定性作用;被害人自我冒险的行为
(2)介入第三者时行为自行判断吧…
(3)介入行为人的行为故意H勺前行为导致高度危险+过错的介入行为,前行为与成果有因果关系过错的前行为导致高度危险+故意或过错的介入行为,介入行为有因果关系
3.客观归责理论(德国法系)实行客观归责,必须具有三个条件(P43详细例子)
(1)行为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
(2)行为实现了不被容许的危险;
(3)成果没有超过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自然人的特定身份6特殊身份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一)构成身份(定罪身份)有些罪名,只有符合身份,才能构成犯罪要件;一般身份只影响正犯,不影响教唆犯和协助犯(-)加减身份(量刑身份)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日勺从重惩罚
(三)常见罪名有关身份的规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构成身份的犯罪报复陷害罪,偏护、纵容黑社会罪,失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减身份日勺犯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
(3)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加减身份日勺犯罪非法搜查、非法入侵民宅,妨害作证罪,协助消灭、伪造证据罪
(4)没有身份规定的犯罪:窝藏、偏护罪、单位犯罪7指为了全体或大部提组员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根据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详细实行的犯罪(单位意志)以实行犯罪为重要活动的单位,不算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也许只惩罚自然人负责人
2.也许既惩罚自然人,也惩罚单位(可见,自然人必受惩罚)3•对于单位的惩罚,只能判惩罚金,没有其他刑罚
三、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合法防卫1(-)一般合法防卫一般合法防卫,规定具有5条件起因条件、时机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程度条件L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
(1)不法:对合法行为不容许进行合法防卫;合法防卫要有必要性:对袭击性、紧迫的行为,且防卫后能减轻侵害;
(2)侵害:只有不法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进行合法防卫;
(3)现实性客观存在的真是行为,而非主观臆测
2.时机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且具有紧迫性)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日勺判断不能过于形式主义,应以法益侵害的紧迫性为原则
(1)开始时间有些犯罪日勺预备行为,也可以认定为不法侵害日勺开始
(2)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在紧迫威胁之中事先预见的1不法侵害,也可以合法防卫;财产性违法犯罪日勺特例结束时间为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得财务藏匿安全为止
(3)防卫装置可以合法防卫(防卫电网)
3.主观条件防卫意识合法化(存在争议)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认识到法益侵害正在发生)和防卫意志(有防止侵害发生H勺目的)成果无价值论故意、过错不是违法要素,因此,不具有防卫意识,也构成合法防卫;行为无价值论不具有防卫意识,不构成合法防卫我国采用行为无价值论偶尔防卫(无防卫意识)不属于合法防卫例甲乙均开枪击中丙时心脏,甲懂得丙故意瞄准丁,乙不知,甲构成合法防卫,不成立犯罪;乙不构成合法防卫,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人身或者财产)进行防卫可以针对财产进行防卫;假如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成立假想防卫主观上有过错,按过错罪;无过错无罪
5.程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程度(合理需要)导致重大损害(重伤或死亡)防卫过当:不满足程度条件的所有条件,则构成防卫过当轻伤,不也许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时,应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程度条件不合用于特殊合法防卫情形
(二)特殊合法防卫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死亡或严重重伤)日勺暴力犯罪: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劫持航空器、抢劫枪支弹药)针对特殊合法防卫,不合用程度条件,不存在防卫过当砍掉手指属于重伤,但不属于严重重伤,不能特殊合法防卫、紧急避险2因防止现时(正在发生)危险、保护更大(合法)法益,而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非侵害人的法益),没有超过必要程度紧急避险只需要认识原因,不需要意志原因(动机),因此只要构成其他要件,虽然是故意借紧急避险报复,也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生命平等,不得牺牲他人救济他人,但某人处在不得不被牺牲的地位时除外;例母亲与女友掉水里,先救谁理论上讲,对母亲有法定的救济义务,对女友则只有道义的救济义务(除非已经同居)假如由于救女友而牺牲了母亲,牺牲的利益不小于所防止日勺损害,则成立避险过当避险过当时法律后果:成立对应罪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惩罚、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3
(一)法令行为
(二)合法业务行为
(三)被害人承诺行为(及其成果)承诺需要有效被害人承诺可以形成违法阻却日勺条件「承诺范围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个人财产、轻伤害、自由、已满14岁妇女日勺性权利、已满18岁人自愿器官捐献2,承诺能力承诺者对所承诺事项的范围和意义具有理解能力
3.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法益关系错误说:动机错误,承诺有效;对所放弃法益的认识错误,承诺无效甲谎称轻伤乙后给乙一万块钱,乙同意甲轻伤自己,时候甲不给钱,不成立故意伤害罪4,未变更的承诺承诺可以在成果发生之前变更”,现实日勺承诺(推定承诺也可以)推定承诺构成条件以被害人合理意愿为原则;牺牲的法益不得不小于保护的法益
6.承诺者既承诺行为,并且承诺行为的成果例坐酒家司机的I车,假如车祸重伤,甲并没有承诺重伤的I成果,承诺无效
(四)自救行为非紧迫状况下,已经遭受法益侵害的人,通过法律、国家机关不也许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日勺法益,通过自救行为可以恢复采用合适的救济行为,叫做自救行为
四、责任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故意与过错1⑴直接故意认识到包括危害成果在内H勺所有违法事实,并但愿危害成果放生的;认识到危害成果必然发生的,无论与否但愿危害成果发生,都属于直接故意
(2)间接故意认识到包括危害成果在内的所有违法事实,不但愿危害成果发生,却放任成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3)过错「过于自信的过错已经预见危害成果,但采用了防止措施并坚信成果不会发生,实行行为后,成果仍然发生的;
2.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当预见二没有预见危害成果,实行行为导致成果发生
(4)故意与过错之间的关系惩罚故意犯罪与原则,惩罚过错犯罪为例外(刑法有规定才可惩罚)例行为人致被害人死亡町先判断有无杀人故意,如有,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无端意,深入判断与否有伤害的故意,如有,且写为人对死亡具有可预见性,则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如无伤害故意,判断对死亡与否有过错,如有,认定为过错致人死亡罪;如上述都无,则属于意外事件,无罪、故意的分类及其认定2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原因明知自己日勺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
1.犯罪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不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默认人们理解法律但有两个例外,由于不认识法律而犯罪不算犯罪L由于普遍口勺不懂得的1法律口勺存在;2,由于司法机关的J错误解释⑵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大多数犯罪,成立故意犯罪规定行为人认识到其特定对象3对危害成果日勺认识4对特定构成身份的认识5对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日勺认识因此,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不成立故意犯罪,由于没故意识到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2.对规范的I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需要认识规范的法律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就应当认定其认识定作用行刑:重在犯罪人日勺人身危险程度日勺消长变化,兼顾罪质和犯罪情节
三、刑法的合用范吕、刑法的空间效力1-国内犯空间效力界定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患者、普遍管辖原则;前者优先合用,L属地原则1我国领域:我国国境;我国及挂、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的船舶、航空器我国船舶、航空器,不管行至哪里,均合用我国刑法;国际长途汽车、火车不合用2犯罪地日勺认定:如下各项中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认定犯罪行为与犯罪成果共同犯罪的某一部分未完毕形态中的J:行为地、行为人但愿发生地、也许发生成果地3不合用刑法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处理;发生在港澳台的I犯罪;二国外犯例:甲明知自己的幼女掉进水里,虽然误认为自己没有救济义务,这是应当认为其对作为义务具有认识,应当肯定故意时成立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原因:但愿或者放任危害成果发生
(三)犯意转化、另起犯意、行为对象转换犯意转化:由轻转重,从新;由重转轻,从旧,也有成立中断的也许性另起犯意数罪并罚行为对象转换:一般择其后者;但假如侵犯的是专属法益(如强奸)或具有不一样法益性质(如一般物品和枪支弹药),则构成数罪并罚、事实认识错误3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构成事实不一致详细和抽象
(一)详细口勺认识错误认识日勺事实与现实发生的I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过同意犯罪构成日勺范围对象错误:只成立1罪例甲误认为乙在办公室,欲杀之,遂防火,怎料当日丙替乙值班,被烧死此例中,甲构成对丙时故意杀人罪并不能构成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未遂,由于甲主线没有对乙实行杀人行为(乙不在场)
2.打击错误(措施错误,一行为多对象多成果)详细符合说VS法定符合说P
703.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⑴狭义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甲推乙下桥想淹死乙,不料乙撞上桥墩摔死,虽然因果关系并非严格按照甲的认识发生,但甲与乙的撞死仍然具有因果关系
(2)犯罪构成提前实现判断甲在实行第一行为时,与否已经着手实行行为,如未着手,第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预备,第二行为构成过错犯罪既遂;如已着手,则两行为视为同一行为例甲准备将乙的珍贵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乙拿起时不小心毁坏了物品,则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的预备(不可罚)与过错毁坏财物(不可罚)
(二)抽象H勺事实认识错误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一样的犯罪范围抽象日勺认识错误,以主观认识为故意犯罪的判断根据例甲想要盗窃一般物品,却盗走了枪支,不构成盗窃枪支罪,由于没有偷枪的故意、过错4
(一)故意与过错之间的关系但凡符合故意的,一定符合过错,故意和过错是位阶关系例滥用职权(故意)也可以算作玩忽职守(过错)
(二)过错的种类:过于自信、疏忽大意
(三)信赖原则与风险日勺分派机动车在绿灯时,合理信任旁边方向的行人具有不闯红灯的合理性,因行人闯红灯被撞死BU司机无过错(由于合理信赖)
五、责任要件(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1精神状态先由专业机构判断与否有精神疾病;再由司法机关判断与否具有责任能力听说、视觉机能对责任能力的影响聋哑人可以从轻或免除惩罚、刑事法定年龄216周岁以上(过生后来才算足岁)完全刑事能力14-16岁前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只对如下严重犯罪负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14岁如下不承担刑事能力,但对其违法行为可以合法防卫14-18周岁刑事犯罪应当从轻惩罚75周岁以上故意犯罪,可以从轻;过错犯罪,应当从轻
3、期待也许性判断与否情有可原如因自然灾害被迫流落他乡日勺已婚妇女,再次与他人结婚以维持生计日勺,不成立重婚罪
4、违法性认识日勺也许性
(1)误将合法行为当做犯罪行为进行实行,属于幻觉犯,不构成犯罪;
(2)误将违法行为当做合法行为进行实行,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看违法性认识错误与否可以防止,进而判断有误责任甲经征询法院,得知一行为不违法,施行之,成果发现该行为违法,但甲不构成犯罪第章犯罪的未完毕形态4I
一、犯罪预备为了自己(或他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发明条件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可以从轻、减轻、免除
二、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的得逞口勺不能免除、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着手、未得逞、未得逞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详细危险状态(法益侵害紧迫性),才是着手的起点(成果无价值论,主张客观未遂论中的成果危险说)例:水杯投毒,投毒时并未着手,只有被害人准备服用时,才产生危险,才算着手
(二)犯罪未得逞先界定得逞,不满足欧I就是未得逞
1.行为人追求口勺成果,是行为实质构成要件的成果索贿体现完毕作为索贿罪日勺既遂原则;小偷投银行
300、盗窃占有后尚未转移财物,都未遂;
2.实行行为与成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警察以金钱引诱骗保人领取了保险金,将其抓获,未得逞
3.目的犯中的目H勺与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日勺成立
(三)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时成立范围2一般犯罪、加重犯罪(想象竞合犯)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量刑规则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假设盗窃3万以上为数额巨大,30万为数额尤其巨大,甲盗窃29万成功,乙盗窃32万未遂甲构成盗窃数额巨大既遂,乙只能构成一般盗窃未遂!(不能构成数盗窃额尤其巨大未遂,这样日勺话乙的刑罚要比甲还要大,但显然甲的危害成果更严重)、犯罪未遂:修正的客观危险说3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导致了有关法益侵害日勺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否则是不可罚的不能犯
三、犯罪中断能为之而不欲,是为中断;欲为之而不能,是为未遂第章共同犯罪5
一、基本原理共同犯罪仅处理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成立共犯,与罪名与否一致、刑事责任能力等要素无关,先判断与否成立共同犯罪,再甄别各共同犯罪人的罪名及与否免除刑事责任(无刑事能力)
二、狭义的共犯共犯通过正犯的(违法犯罪)行为间接地侵害了法益自残行为不违法,教唆自残的,教唆行为不违法、教唆犯1界定由于教唆使他人产生了犯罪的决意否认说:教唆犯不以被教唆者的故意为条件教唆犯内容认定: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日勺罪承担责任,假如被教唆者改其他犯罪教唆者从其轻罪教唆犯不能以不作为形式进行、协助犯2为犯罪者(或即将犯罪者)提供物理性和心理性协助的I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构成协助犯中立的协助行为,也也许认定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准备实行犯罪,仍提供协助(如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前去某地犯罪,仍将其运往目的地,构成协助犯)否认说协助犯不以被协助者的故意为条件
三、继承共犯界定:事前(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无同谋日勺共同犯罪继承共犯的意义
1.继承共犯中,先前行为导致日勺成果不能归属于后行为人
2.能证明是共同引起的成果,无论谁导致,两者均担责
3.不能确定先后行为人,但证明两者有其一引起成果的J,归责于先行为人
四、其他共犯
1、片面共犯仅一方认识到是有人共同犯罪,另一方未认识到惩罚原则仅对知情的I一方进行共犯欧I惩罚
2、共犯与身份无身份与有身份的人共犯,无身份人罪从有身份日勺人若无身份人单独成立罪名,则其单独罪名与从有身份人罪名两者择其重罪,加以惩罚
五、共犯脱离当行为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成果的因果性,则成立犯罪中断例:甲、乙共同杀人,在实行过程中甲欲放弃,假如甲也组织了乙犯罪,则甲成立犯罪中断;假如甲只是自己放弃,没有制止乙,乙犯罪既遂,则中也犯罪既遂教唆者只有消除了被教唆者的犯意,才能认定教唆犯日勺脱离;协助者只有消除了物理性和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协助犯时脱离
六、共犯人的分类及其惩罚原则
1、共犯人的分类概述1按照分工实行犯、协助犯、教唆犯2按照作用大小主犯、从犯、胁从犯
2、主犯及其刑事责任辨别主犯与首要分子集团首要分子,对集团的所有犯罪承担责任,集团组员个人超过集团范围内的犯罪不担责其他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口勺所有犯罪惩罚
3、从犯协助犯不能是主犯,教唆犯可以
4、胁从犯:被胁迫,有一定选择余地的犯罪
5、教唆犯教唆不满18周岁人犯罪,从重惩罚假如被教唆日勺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惩罚不能免除!第章罪数6
一、法条竞合行为只侵害了一种法益,但也许符合两个及以上法律规定的罪名特殊法优于一般法、重法条优于轻法条国外犯是我国领域之外的犯罪,也有也许合用我国刑法
1.属人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实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无条件合用刑法;其他公民,轻罪(最高刑为3年如下有期徒刑)时可以不追究责任
2.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行口勺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合用条件:侵害我国(公民)利益;按我国刑法属于重罪;按当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3.普遍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行日勺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使用条件:侵害共同利益;我国参与了公约;我国刑法也认定犯罪;罪犯出目前我国境内(否则管不着人家)、刑法的时间效力2处理刑法从何时至何时止具有合用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法律解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都不是立法,只是解释,不能做(不利于行为人日勺)类推解释第章犯罪概说2即成犯、状态犯(犯罪行为终了,法益侵害状态仍然存在)、继续犯(犯罪行为也持续存在)第章犯罪成立条件3
一、概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二、违法性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
1、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概述违法性本质本书坚持实质的违法性论(法益侵害说)、客观口勺违法性论、成果无价值论的立场2,够成要件时机能a.成立犯罪所必须具有的多种客观要素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成果;定罪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危害行为2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任何人不得由于思想而活罪
(一)概述
1.危害行为三特性a,有体性有身体活动(客观)刊登言论属于行为范围故意识性(主观)梦游、反射动作不算危害行为有害性(实质要素)刑法严禁的是客观上也许侵犯法益的行为例误将食盐当做毒药投放、误将尸体当做活人杀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误将男性当做女性意图强奸的,不成立强奸罪上述3例均是成果无价值论的立场,按照行为无价值论日勺立场,上述行为可以构成杀人(未遂)、强奸(未遂)
2.事实行为判断原则:无他因,行为仍有法益侵害的也许性迷信犯不也许成立犯罪;甲为了杀害乙,劝其坐飞机,成果飞机失事,乙死亡,甲不构成犯罪事实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1.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辨别假如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也许成立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与不可罚时不能犯的辨别:没有开始实行行为,就不也许成立未遂;假如行为没有侵犯法益的也许性,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以不作为形式实行的一般为作为形式的犯罪)的成立条件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相称性,才也许成立犯罪,相称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制止危险但未制止既存的危险L作为义务时发生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日勺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①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广告牌设置人防止砸伤路人日勺防止义务;动物管理者在动物咬人时日勺组织义务;机动车所有人制止醉酒的人驾驶其机动车日勺义务
②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他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时,父母、监护人有制止被监护人的法以侵犯行为的义务
③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分手后恋人的自杀行为,没有组织义务下列行为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1.行为人行为没有增长危险;
2.危险并不紧迫、微局限性道;
3.危险应由被害人自担;
4.无关之人偶尔通过2基于与法益区J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日勺保护义务判断特殊关系,应负保护义务日勺,必须保护无义务H勺:发现火灾的路人;公共场所发现弃婴;各签生死状的登山队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J支配产生日勺制止义务
①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制止义务嫖客嫖娼时心脏病发作,假如发作地点在卖淫女住所,则卖淫女有救济义务;假如发作地点在嫖客住所,卖淫女没有救济义务
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H勺危险行为的制止义务男子对猥亵自己幼女,有制止义务,否则成立不作为的猥亵小朋友罪
2.作为也许性法律不强人所难根据应履行义务人的自身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条件判断,假如义务人履行义务具有生命危险,那么可以不履行
3.成果回避也许性履行作为,可以防止成果发生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防止成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也许成立犯罪
0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判断
①行为人日勺不作为也许导致损害发生
②行为人对受害人处在一定的排他保护地位(你不救,他就死定了)肇事逃逸,伤者死亡,要判断肇事者逃逸后,与否伤者必死,才能判断与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警察、消防员的见死不救,与不作为的杀人罪不等价,只构成玩忽职守
(三)持有行为一般认为,持有是一种作为行为,因此持有也能构成犯罪一般的持有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持有型犯罪规定体现为支配、控制委托他人保管也算,放置广场等公共场所不算
2.持有型犯罪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不构成持有犯罪例:认为持有假币,其实是毒品的,主客观内容不一致,不成立故意犯罪;认为持有的不是假币就是毒品,其实是其一的,按其一时持有罪处理;、行为对象3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行为对象不一样于如下内容
1.构成犯罪行为之物:赌资
2.行为孳生之物伪造欧J文书、伪造的假币、制造的I毒品(这些都不是行为对象)
3.作为犯罪行为日勺酬劳获得之物
4.犯罪工具、危害后果4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H勺法益所导致的现实事实与危险状态
(一)侵害犯与危险犯
1.侵害犯与危险犯现实侵害与对法益的侵害危险状态
2.详细日勺危险犯与抽象日勺危险犯详细日勺危险犯,司法上以当时的详细状况为根据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抽象的危险犯,司法上以一般社会经验为根据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等
3.行为犯、成果犯与成果加重犯
(1)行为犯行为终了与成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如私闯民宅,不用认定因果关系)
(2)成果犯:有时间间隔,需要认定因果关系(如故意杀人罪)
(3)成果加重犯:一种犯罪行为发生了其他严重成果,加重其法定刑的状况(如故意伤害致死)成果加重犯日勺成立条件L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成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a.犯罪人对对象区I认知错误不影响成果加重犯时判断(可以加重第三人)少数犯罪对成果加重犯的对象有特殊规定:强奸、非法行医、拐卖妇女小朋友,成果加重犯的对象仅限于受害人(拐卖包括当事人近亲属)b.要加重c.直接因果关系实行基本行为之后,受害人自杀,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成立成果加重犯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成果加重犯包括受害人自杀
2.成果加重犯时几种构成情形a.基本犯罪故意,加重成果过错b.基本犯罪故意,加重成果故意一般加重成果为故意的时候,成立新罪,不过有些状况例外:劫持航空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拐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c.基本犯罪过错,加重成果过错不存在基本犯罪是过错,加重成果是故意的状况成果加重罪日勺例外遗弃罪、强制猥亵、欺侮罪、猥亵小朋友罪、拐骗小朋友罪没有规定成果加重犯假如这些犯罪的过程中导致了加重日勺成果,可以择一重罪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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