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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八)2023第八章国际税法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一种新的法律部门,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跨国征税对象的成果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停发展,为国际税收关系和国际税法的产生奠定了客观经济基础各国在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分别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征税,也就是首先对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外的所有所得征税,另首先也对不具有本国居民身份(或国籍)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那部分所得征税除了所得税之外,有些国家对纳税人日勺一般财产价值也征税,这也会发生类似的国际反复征税问题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互相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派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H勺税收利益分派关系与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与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相比,国际税法调整的这种国际税收关系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均有其自己日勺特点首选,国际税收关系中日勺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另一方面,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一般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最终,就国际税收关系日勺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派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I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免费的I特点,尚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内法律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重要是各国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国际法渊源重要是各国互相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I课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I国际税收公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H勺税收国际通例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与国际反复征税
一、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上,各国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体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而基于主权的属地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体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公民税收管辖权
(三)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二、国际反复征税
(一)国际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二)法律意义上日勺国际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上日勺国际反复征税
(三)国际反复征税的危害第三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双重征税协定的历史发展最早的双重征税协定是1872年8月瑞士与英国之间签订日勺有关防止对遗产日勺双重征税协定而国际上第一种综合性的防止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协定是1899年6月奥匈帝国和普鲁士所缔结日勺税收公约经合组织下设的国际税务委员会于1963年公布了由税收专家小组起草日勺《有关对所得和财产防止双重征税日勺协定范本(草案)》;1977年经合组织对草案进行修订,于1977年正式通过了修订后的范本及其注释,这是经合组织范本1967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专门成立了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构成H勺税收专家小组,1977年拟订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双重征税日勺协定范本(草案)》及其注释,于1980年公布,这是联合国范本
二、双重征税协定的重要内容重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协定的合用范围
1.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日勺效力范围
2.协定合用的税种范围
3.协定对人的合用范围
(二)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三)防止和消除国际反复征税的措施
(四)税收无差异待遇税收无差异待遇,亦称防止税收歧视,指的I是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承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似状况下承担、或也许承担日勺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一样或比其更重这实际上是国民待遇原则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收无差异待遇原则一般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国籍无差异
2.常设机构无差异
3.费用扣除无差异
4.资本构成无差异
(五)互相协商程序与情报互换制度互相协商程序是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一种独特的I处理协定在合用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和解释分歧的程序第四节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一、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二、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时协调
(一)有关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日勺一般原则
(二)有关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协调H勺一般原则
三、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双重征税协定中日勺投资所得重要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种两个范本和各国间签订的税收协定,都采用了税收分享的协调原则,即规定对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在受益人口勺居住国纳税,也可以在收入来源地国一方纳税为了保证居住国一方能分享一定的税收利益,国际税收协定在确认收入来源地国对各项投资所得有权课税改I同步,限定其源泉课税的税率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四、跨国不动产所得和财产收益征税权冲突的协调-跨国不动产所得征税权冲突日勺协调不动产所在地国对于非居民从境内获得日勺不动产所得有权征税二跨国财产收益征税权冲突的协调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日勺不动产获得日勺收益,可由不动产所在日勺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属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财产所获得的收益,包括整个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转让日勺收益,可以由该机构或场所所在的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第五节防止国际反复征税的J措施
一、免税法免税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并且已向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二、抵免法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防止国际反复征税的措施采用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容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二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三、税收饶让抵免居住国对于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视同已经缴纳而予以抵免税收饶让抵免的重要意义并不在于防止和消除国际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所得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第六节国际逃税与避税
一、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逃税一般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故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在各国税法上往往没有明确H勺定义,一般说来,它是指纳税人运用税法规定H勺缺漏或局限性,通过某种公开日勺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日勺行为国际逃税指跨国纳税人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或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国际避税指的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形式上并不违法的I途径,规避或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国际逃税和避税的重要方式
(一)国际逃税的重要方式
(二)国际避税日勺重要方式
三、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时国内法措施一般性法律措施是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强化对跨国交易的税务审查,实行评估所得或核定利润方式征税等此外,尚有如下特定措施
(一)防止跨国联属企业运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防止运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三)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四、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互换制度
(二)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
1.透视法
2.排除法
3.渠道法
4.征税法
(三)在税款征收方面互相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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