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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秘密口内部■普通口制度编码ZRHS2035制度页数共4页效能监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4年1月01日修订日期主办单位纪检监察部2017年9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效能监察工作,促进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助推各期生产经营目标和集团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完成,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效能监察办法第二条效能监察对象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权属公司负责人及其各级管理人员第三条效能监察工作的职能
1、监督审查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权属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度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监督检查各级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
3、查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4、分析研究影响企业效能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5、总结、宣传、推广企业效能监察的做法与经验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集团公司分管副总裁;副组长纪检监察部总经理;成员由纪检监察部、审计部门、法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第五条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并指导和组织效能监察工作,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第六条纪检监察部是效能监察工作主要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开展各部门(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并对各部门(单位)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上报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根据指令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对查实存在的问题,出具效能监察建议书或决定书,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跟进整改执行情况;负责汇总整理各类数据、材料等工作,并编写效能监察报告;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权属公司应积极参与配合效能监察工作,按要求提报有关情况资料,确保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第三章效能监察的内容第八条效能监察的内容
1、监察规章制度建设情况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权属公司建立的制度是否合法合规
2、监察廉洁从业情况各级管理人员是否认真执行了集团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3、监察落实公司决策情况是否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重大决策;是否按照集团公司确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组织生产;是否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规定的目标任务和条款;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生产资金;是否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生产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4、监察履行职能情况各级管理人员是否正确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运用职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保证集团公司中心任务和管理目标的实现;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否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严格规范流程;
5、监察公司财务支出和专项资金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对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察,重点监察日常经费开支,是否存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公款,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加大成本的情况;对重点专项资金及大额度资金是否按规定要求使用
6、监察组织人事管理情况是否按照“品德优先,业绩导向”的原则选拔任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新招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实现岗位价值,做到人岗匹配;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执行薪酬管理制度,有无同工不同酬现象;劳动关系管理是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教育培训是否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7、监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程序、管理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批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是否按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进行合同管理和造价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定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是否预见和认真协调工程建设中的矛盾;是否认真进行竣工验收或审计
8、其他影响工作效率、效益、效能的情况第四章效能监察的方法与步骤第九条确定效能监察立项第十条下发《效能监察通知书》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单位)进行集中监察,采取现场听、看、查的方式进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监察意见或建议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负责对监察建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及时将效能监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报送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或总裁办公会第十三条已经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第五章奖励与惩处第十四条效能监察奖惩由纪检监察部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负责提出奖惩建议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和聘任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十五条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按规定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正确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得当,决策科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为集团公司创造出良好经济效益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集团公司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有突出贡献的
4、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管理人员和主动开展效能监察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
5、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第十六条被检查的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管理混乱,盲目决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3、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4、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5、阻挠、拒绝监察人员正确行使职权的
6、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7、打击报复监察人员或举报人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所述“重大经济损失”为10万元以上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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