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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天然气榆济管道分公司德州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1总则为增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加强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规定2规定要求
2.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2消防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强化专职及义务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2.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职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4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2.5火灾预防
2.
5.1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255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方可实施第十七条图书室、档案室、机要室、计算机房、库房等重点消防部位应加强管理;严禁烟火,图书、资料、物品等摆放规范第四章防火检查第十八条机关消防检查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三种形式第十九条消防日常检查由单位消防岗位责任人组织实施检查方式为巡视检查内O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二十条消防定期检查由消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每月一次,检查方式为巡视和询问,检查对象主要是消防岗位责任人的工作情况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专职消防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掌握情况;
(三)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完好情况;
(四)防火巡查情况及巡查记录、监控记录的完备情况;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消防不定期检查由消防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四次,检查对象为消防工作办公室工作情况和消防岗位责任人工作情况,检查方式为巡查、询问、汇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机关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工作规范、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值班情况;
(三)消防宣传教育及消防演练情况
(四)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巡视检查记录及有关火灾隐患讨论、整改记录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伍和义务消防队伍建设情况第二十二条日常消防检查、定期消防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向单位消防责任人、单位消防管理人提出整改措施单位消防责任人、单位消防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五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机关每年组织两次以上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消防知识培训I,其中一次安排在11月(全国消防月)教育方式采用讲座、图片展览等,教育内容主要是火灾危害、灭火常识、逃生自救、灭火器材的使用等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专职消防人员、义务消防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第二十五条根据机关实际,由消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消防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第二十六条每年11月9日,由消防工作委员会与消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消防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参加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六章奖第二十七条机关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机关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并根据考评结果实行奖惩第二十八条考评工作由机关消防工作委员会和消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提出考评结果和奖惩意见,考核对象为防火责任人、消防岗位责任人、义务消防员、机关各科室和部门第二十九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部门和个人、单位将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违法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科室、部门和个人,单位将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因工作失职造成机关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第七章附则7第三H^一■条本办法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篇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dddffffffd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具体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领导本区域消防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保障消防投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消防专业技术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安消防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装备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和装备;
(四)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研究消防工作情况,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五)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六)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七)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未成立现役公安消防队的县(市、区)应当按照公安消防站建站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八)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机制,组织制定重要建筑(场所)、地下公共设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火灾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九)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公安机关报送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及挂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等事项;
(十)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一)督促整改本区域重大火灾隐患,定期公布整改情况;
(十二)对因参加扑救火灾事故受伤、致残的人员及牺牲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照顾;
(十三)表彰奖励为消防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OO
(一)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本区域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O O O
(二)加强管理,检查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情况,督促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督察;
(三)组织、指导消防队伍开展火灾预防、灭火演练和日常训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四)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消防工作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参与或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及时查处消防行政失职、渎职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投资计划O o0
(四)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时,应当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消防经费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五)建设部门应当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和发展
(六)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加强宣传教育
(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八)民政和农业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维护消防产品流通秩序,严格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维护消防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对消防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一)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及电信等部门应当结合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OO
(一)安排必要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二)定期研究、解决本区域重要消防安全问题;
(三)根据城市消防专业技术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区域消防专业技术规划或方案;
(四)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者消防队伍;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组织火灾先期扑救,参与火灾事故处理工作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及承担公安派出所职能的公安分局应当履行下列OO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三)受理火灾报警,参与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四)组织开展本区域内社区和农村消防建设,对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专兼职消防员进行管理或业务指导;
(五)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宣传教目;
(六)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落实防火公约和消防工作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对住宅小区、楼院和村寨等居(村)民相对集中的居住地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将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并协助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配合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第十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
(三)建立专职、志愿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按照觌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使用;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I,
(六)及时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和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配合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之间,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工作职责、目标、考核和奖惩等内容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OO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及时通报考核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奖惩第十三条单位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2.
5.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57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2.
5.8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
5.9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2.6消防组织
2.
6.1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262应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主要职责是
262.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私舞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造成火灾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OOOO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春城店风险控制部第四篇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条物业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应当与具有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与具有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的,从其委托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时,应明确消防安全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自觉遵守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使员工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与住户订立装饰装修协议时,应告知其注意事项,指导、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同时,根据公安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发现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填发《告知单》(见附件一);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八)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向实施灭火的消防队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第八条业主、使用人在消防安全管理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中存在的火灾隐患等情况有举报权;
(四)发现公安、房产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九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四)在指定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需要家中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并选择合适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
(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六)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告知单》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七)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事故现场;
(八)按规定承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相关费用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应当保障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埋压、圈占消防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车道,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其他损害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行为第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技术要求》(见附件二)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应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被公安消防机构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设施,其维修项目应纳入急修项目,实行“先维修,后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报告”的程序,维修费用由相关所有人承担消防设施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行为责任人承担第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并将消防安全作为物业管理行业评比(包括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评比)考核与信用档案建立的主要内容之一公安机关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安全住宅区、安全大楼等评比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第十六条公安、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L告知单
2.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1知单__________________居民我单位于年月日,在进行日常防火安全巡查时,发现存在以下消防隐患建议你在天内采取以下整改措施逾期不整改的,我们将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报告,一切法律后果由你自己承担年月日附件2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
一、消防设施是指用于防火和灭火的器材、设施和设备,包括水带、水枪、水喉、水泵接合器、灭火器、防火门、自救逃生器、逃生绳、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简易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二、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维护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消防设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规程,并建立值班记录和设施运行、检查记录
四、对以下消防设施,应当每日进行检查
(一)检查火灾报警器的功能是否正常、指示灯有无损坏;
(二)检查消防泵房内的阀门、报警阀组、管道压力、供电是否正常;
(三)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门是否完好,常闭防火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五、对以下消防设施,应当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或试验
(一)进行消防水泵启动运转,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时,应进行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检查其运转是否正常;
(二)检查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是否完好,有无渗漏、闷盖是否齐全;
(三)检查屋顶供水水箱的储水水位和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
(四)检查消防泵房间的防火门是否完好
六、对以下消防设施,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或试验
(一)检查火灾警报装置声光显示、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是否有效、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对主、备电源进行自动转换试验;
(二)进行消防电梯强制停于首层试验;
(三)对水流指示器进行功能试验,利用末端试水装置排水,水流指示器应动作,消防控制室应有信号显示,水力警铃应发出报警声,并应启动消防水泵对报警阀旁的放水试验进行供水试验,验证系统的供水能力;
(四)检查喷头外观,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
(五)检查室外阀门井中进水阀、屋顶水箱阀门和管道中的阀门,核实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六)检查与火灾报警系统有联动功能的防火门(包括防火卷帘)能否联动,检查设施、设备间的防火门是否完好;
(七)检查防排烟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七、对以下消防设施,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或试验
(一)检查室内消火栓内的设备及报警按钮、指示灯、报警控制线路功能是否齐全完好,有无故障、生锈、漏水,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消火栓箱门是否完好无缺,是否能正常开启;
(二)检查安装在公共部位的自救逃生器、逃生绳是否正常、是否有效、是否破损;
(三)检查灭火器的压力是否达到要求、是否过期失效、是否生锈、是否无法启用
八、对安装的探测器,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试验,并对全部报警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次,不合格的应当调换
九、消防设施发生故障,需停水、停电进行修理前,应当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修理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供水、供电
十、当消火栓箱门用玻璃门时,可以采取加锁措施,防止水带、水枪被盗第五篇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含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条物业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的内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应
2.9灭火救援
2.
9.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消防队接到报警后或根据调度通知,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2.
9.2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2.
9.
2.1使用各种水源
292.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292.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292.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292.5调动单位内供水、供电、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292.6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292.7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真实情况
292.8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按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295消防车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
292.
92.9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292.
10.10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当与具有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与具有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的,从其委托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公约时,应明确消防安全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自觉遵守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受聘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并使员工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在与住户订立装饰装修协议时,应告知其注意事项,指导、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同时,根据公安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发现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填发《告知单》(见附件一);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并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八)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向实施灭火的消防队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第八条业主、使用人在消防安全管理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有关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中存在的火灾隐患等情况有举报权;
(四)发现公安、房产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九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四)在指定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需要家中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应存放在安全地点,并选择合适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
(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六)根据物业管理企业发出的《告知单》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七)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撤除火灾事故现场;
(八)按规定承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相关费用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应当保障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埋压、圈占消防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车道,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其他损害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行为第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技术要求》(见附件二)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应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有关规定执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被公安消防机构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设施,其维修项目应纳入急修项目,实行“先维修,后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报告”的程序,维修费用由相关所有人承担消防设施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行为责任人承担第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并将消防安全作为物业管理行业评比(包括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评比)考核与信用档案建立的主要内容之一公安机关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为安全住宅区、安全大楼等评比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第十六条公安、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告知单
2.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3题词印发物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省建设厅,省房协,市政府法制办成都市公安局办公室XX年6月29日印内容仅供参考的责任
2.
10.
3.1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消防法》的
2.
10.
3.2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2.
10.
3.3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2.
10.
3.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
2.
10.
3.5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10.
3.6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
2.
10.
3.7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10.
3.8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10.
3.9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10.
3.10发生火灾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第二篇吁胎县商务局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吁胎县商务局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早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机共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叶胎县商务局办公楼、机关宿舍区,基层单位等(以下简称“本系统”)弟一早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日于胎县商务局成立“吁胎商务局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消防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消防工作委员会主任为单位消防责任人消防工作委员及单位消防责任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消防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机关消防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定期向消防工作委员会金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2第六条机关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和专职消防员为机关消防岗位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单位消防管理人负责,具体负责机关消防安全日常工作的开展消防岗位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开展防火训练,普及消防知识
(二)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消除火灾隐患
(三)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安全防火通道时刻畅通
(四)熟练掌握消防业务技能和火灾报警工作程序
(五)熟悉本岗位的地形、物品摆放位置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六)遇有火警应迅速扑救,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遏制火灾蔓延,减少损失,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第七条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防火负责人,对本科室使用楼层和办公房间消防安全负责防火责任人职责:
(一)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消防法规和业务知识,掌握防火技能
(二)督促教育本单位人员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各项规定,特别是对电源、火源的管理,下班前、假日前腰切断电源,清理杂物,消除隐患
(三)遇有火情,按照机关消防灭火疏散预案,及时组织本单位人员扑救和疏散,同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第八条机关科务消防员由机关各科室指定,定期参加消防知识培训,掌握基本消防技能,遇有火情,要及时按照行动预案,赶到指定地点参加扑救-------AA*弟二早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妥善维护楼梯、走廊和出口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设施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封堵楼梯、走廊和出口,严禁在通道上堆放物品,确保畅通无阻大楼防火门应经常关闭保持应急状态,不得强制使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第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向下水道倾倒易燃液体办公楼各楼层袋状垃圾必须放在指定位置,并于每日下午下班前清理干净严禁在大楼公共场所吸烟,非禁烟场烟头余烬要随时熄灭,禁止将烟头投入纸篓和垃圾筒内,一律倒入卫生间下水道放水冲走严禁在大楼内焚烧物品第十二条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综合楼内禁止使用碘铝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热壶、电热杯、电饭锅等电热器具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和拆装电设施、线路及设施第十四条办公楼建设工程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按规定向消防部门报批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材料第十五条宿舍装修,凡涉及电路、有线电视线路、电话线路等项目,必须经县局批准,在有关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以防发生危险第十六条在本区内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向保卫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有明火操作证及电焊工证的,方可作业综合楼楼内夜间不得施工和动用明火作业确需施工的应经物业科和保卫科批准,制定应急方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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