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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乏疗机构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制度(2024最新版)
一、目的加强非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规范管理,建立合理的药品遴选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非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及更新管理
三、内容
(一)职责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审核,新引进药品临床使用评审,药品目录更新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2.药品遴选专家组
(1)《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专家组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学、临床微生物学等人员组成
(2)专家组负责药品目录的遴选,以及新药引进、品种替换、淘汰的评价工作
3.药学部
(1)负责收集整理各临床科室用药目录意见
(2)依据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临床诊疗指南、药品说明书等汇总形成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草案,上报药品遴选专家组进行评价
(二)遴选原则
1.医疗机构根据药品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2.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应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满足临床治疗需求的原则,结合诊疗科目,确定药品品种、剂型和数量,力求结构合理,比例恰当
3.《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的药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医保目录内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药物及国家医保局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药物等
4.《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品种数应遵照国家三级医院评审标准《1500品规(不包括自制制剂),其中西药W1200品规、中成药W300品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种数应占《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数的70%以上;列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品种每年调整不应超过5%
5.《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药品品种的选择执行相关规定,即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6.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三级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要求,严格控制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确保抗菌药物品种、品规结构合理
7.《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优先选择治疗用药,辅助性治疗用药的选择依据药品说明书、临床相关诊治指南及循证医学证据严格遴选
8.《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药品由药学部统一采购,所有药品优先选择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主流品牌及市场流通量大的生产企业进行供应
(三)遴选流程
1.药学部以医保目录、药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等为基础,整理形成供本医疗机构各临床科室遴选的药品目录,由各临床科室根据诊治需求进行初步遴选
2.药学部根据《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遴选原则及临床用药需求,整理汇总临床科室初步遴选后的药品目录,并将汇总后的药品目录形成文件由临床科室进行确认签字,形成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初稿)》
3.药学部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初稿)》上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进行审议,将审议通过的药品品规汇总,形成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四)目录更新
1.药品调整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年度定期组织召开药品遴选会议,综合分析各临床科室基本用药情况,根据临床救治需求及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政策对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进行全面审核及调整
(2)药品品种替换,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因各种原因不能向医疗机构正常供应《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的药品,或医疗机构因上述各种原因暂停购进某些药品,但无同类可替代药品且确因临床救治需要,暂时替换购进其他生产企业、其他剂型或其他规格的同一通用名药品品种
(3)药品替换由药学部提出申请,列出所有可供货的候选品种,按照流程进行审批
(4)因药品替换原因造成缺药或暂停使用的药品,中心药库应及时通知各调剂室并列出同类可替代药品目录,由调剂室按照规定告知临床科室供药情况
2.药品淘汰
(1)药品淘汰是指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从《基本用药供药目录》中淘汰
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停止使用的药品或生产企业被吊销相应证书的药品;
②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③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影响医疗安全的药品;
④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论证,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的药品;
⑤在充分考虑临床用药的实际情况下,连续六个月内仍无人或少人使用的滞销药品;
⑥经查实,违反医疗机构有关规定,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临床促销的药品;
⑦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临床治疗需求、诊疗指南等认为应当淘汰的其他情况
(2)药品目录内品种淘汰,由药学部收集、提供有关资料,填写《拟淘汰药品目录》,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进行讨论,由专家组进行评估,审批通过后正式停止购进和使用,并从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剔除
3.新药引进
(1)新药引进是指医疗机构根据临床治疗用药需求引进《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以外的新的药品或新的品规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需按新药引进管理
(2)《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已有药品(按药品通用名计)如需增加剂型、规格或其他生产企业,应按照新药引进流程进行审批此类药品,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保目录的品种,并综合考虑药品质量、用药安全、生产企业规模、价格、品牌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一品两规”,如有特殊临床需求,有多种剂型和规格时,优先考虑临床常用剂型和规格,兼顾特殊人群(老人、孕妇、儿童)用药安全性
(3)新药引进需满足以下条件任意一项
①近年批准的国家级新药或进口新药,优先考虑国家一类新药和专利期内的原研药品;
②具有先进剂型的品种;
③本医疗机构尚未有同类产品,临床救治需要引进;
④本医疗机构已有同类产品,但品规较少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
⑤本医疗机构己有较多类似品种,但新的药品在安全性、适宜性、经济性等方面有显著特点
(4)不得作为新药进行引进的条件
①上次申请未通过的药品(隔年可以再申请)
②同一品种已申请两次未获得通过;
③已被本医疗机构淘汰的药品;
④近年来发生过药品销售违规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药品;
⑤近年发生过严重质量事件的药品;
⑥国家或省市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⑦不符合本医疗机构诊疗需求的药品
(5)新药引进程序
①临床科室申请新药必须由科室主任按照流程提出新药购入申请,按要求填写《新药申请表》,并尽可能详细写明申请理由;
②药学部临床药学人员对临床科室提出的新药品种进行药学相关内容评估,并在《新药申请表》中填写意见;
③药学部负责《新药申请表》的收集与整理上报;
④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临床科室的新药申请进行讨论审议,由药品遴选专家组成员对新药申请逐一审议讨论并进行实名制投票,投票通过后可纳入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⑤新药引进评审专家会议讨论结果一式两份,集体签名,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秘书进行存档保管;
⑥药学部对引进的新药信息及时更新,并告知各临床科室
四、参考文件
1.《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
(2011)11号).
4.《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
5.《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6.《中国国家处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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