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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广场、公共设施等载体设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内容的设施,包括灯箱、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实物造型等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商户在办公地、经营地的建(构)筑物、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或者商户名称、字号、商号、徽标的招牌、标志牌、匾牌、发光字牌等设施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环保的原则;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坚持规范有序、安全美观、生态环保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国道、省道以及内河港口、码头等管理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数据、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整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市民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详细规划,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展现人性特色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布点的公共阵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纳入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第九条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飞球等可移动特殊载体表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设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居民正常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合法使用的;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危及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以及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除交通运输、水利部门管理权限外,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区从其规定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设置申请表等规定材料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勘察,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影响交通安全、绿化景观、产生光线、噪声污染等,征求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能产生光线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其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情形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周边居民、单位的意见第十四条符合许可条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期限等事项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形式、规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淇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连续超过日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的要求发布15公益广告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5限最长不得超过年,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3许可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提出30延期申请因举办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根据活动期限确定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满后,除依法获得延期外,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15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小时内自行拆除24第十九条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给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条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公益宣传义务,公益宣传内容占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30%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商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设置导则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导则的宣传,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社会公众查询、利用提供便利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指导和监督,对符合设置导则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安全,出现设施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是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设施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遭遇暴雨、暴雪、台风等恶劣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影响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提交检测报告沫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违法设置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及时处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店招标牌设施安全纳入日常巡查范围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数据等部门应当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信息系统,推动设施设置、日常监管和执法信息共享,并将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按照规定纳入诚信管理体系第二十八条鼓励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成立自律组织,对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实行自我管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条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及时维护、整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经十2018823五届南通市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南通市市区户外29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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