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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一、带有“自认”含义的法条集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四证据】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二、带有“申请证据保全”词语的法条集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六章证据】第八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民诉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二百零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十六、带有“继承者的申请再审”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十八审判监督程序】第三百七十三条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零九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十七、带有“诉讼文书的范围”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十八审判监督程序】第三百九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十八、带有“明显错误”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十八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十九、带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十八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百二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三、带有“申请鉴定”词语的法条集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第三十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民事诉讼法解释四证据】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带有“鉴定人责任”词语的法条集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第三十三条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五、带有“支付令”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集合【民诉法解释一管辖】第二十三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带有“指定管辖”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诉法解释一管辖】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七、带有“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三诉讼参加人】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民诉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三十五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八、带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三诉讼参加人】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九、带有“诉讼代理人”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三诉讼参加人】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十、带有“自行收集的证据”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四证据】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十一、带有“差旅费用的计算”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四证据】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六章证据】第七十七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十二、带有“对申请起诉的处理”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五期间和送达】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民诉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十三、带有“恶意串通”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六调解】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十四、带有“调解协议上”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六调解】第一百五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八章调解】第一百零一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十五、带有“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诉法解释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一十三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十六、带有“提起撤销之诉”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诉法解释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九十条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十七、带有“对起诉条件的分别处理”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十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民诉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诉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十八、带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十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民诉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十九、带有“对拒不到庭的处理”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十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民诉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诉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十、带有“变更当事人”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十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百五十条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百四十九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十一、带有“送达诉讼文书”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十一简易程序】第二百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二节送达】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十二、带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百零一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三十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带有“当事人的范围”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十六第二审程序】第三百一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七十四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十四、带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十六第二审程序】第三百二十三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十五、带有“担保物权人范围”词语的法条其所指引的法条【民事诉讼法解释十七特别程序】第三百五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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