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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江西省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实现收益分配公平公正,促进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群众”)增收,切实发挥资产的帮扶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21)5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7号)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收益来源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以下简称“资产收益”)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债券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对口帮扶资金等各类资金投入扶贫项目以及衔接过渡期各级衔接资金和整合资金、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帮扶项目形成资产所产生的收益不包括通过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继续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收益第三条分配原则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期间,发挥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收益需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资产收益要落实到相应产权所有人,以公平公正、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获得收益,激发内生动力对有劳动能力的,鼓励通过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对无劳动能力的,鼓励通过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等方式进行分配第四条使用方向规范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使用到户类资产收益归农户所有公益性、经营性资产取得收益应体现帮扶属性,倾斜带动脱贫村和脱贫群众增收,重点用于俣障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脱贫群众务工就业,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和项目运营管护,脱贫群众必要的奖励补助支出,也可用于发展壮大带动脱贫群众就业较多、持续稳定增收的乡村产业资产收益用于公益性岗位、分红、奖补和发展产业、小型公益事业等时,脱贫群众从中直接获得的总受益比例不得低于60%国有资产收入在o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公益性岗位健全完善“按需设岗、以岗定员、岗需互选、人岗匹配”管理机制,规范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群众就地就近就业,及时签订劳务协议、建立上岗人员台账、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兑付薪酬待遇、严格落实动态调整不得搞轮流坐庄、顶岗替岗和先发钱后劳动小型公益事业用于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建设,主要指开展村级小型公共设施建设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包括道路、水利等公益设施修缮,村集体经济生产设施维护,村级养老食堂、积分超市等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并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脱贫群众参与公益事业建设,取得临时性务工薪酬,不得搞普惠制、一刀切奖励补助享受奖励补助类的,须为村级识别认定的脱贫群众,以及无稳定收入来源、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老弱病残生活困难群众;可结合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工作,对在自力更生、自主发展产业增收,主动参加公益活动,教育培养子女考入高等院校等方面表现突出、带动效应明显的群众给予适当奖励有关奖励补助应向本村村民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出现“泛福利化”“养懒汉”等现象产业发展用于有一定发展基础、市场前景好,增收稳定、带动脱贫群众较多的产业项目项目实施及资产后续管理可参照衔接资金相关政策要求,注重项目风险防范,进一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乡村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五条负面清单资产收益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具体包括单位和村级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公职人员及村干部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弥补其他项目经营亏损、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门墙亭廊栏”等形象工程、偿还非本项目的债务本息和垫资等第六条分配流程有资产收益的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第一季度前制定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方案要充分尊重民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据实建立资产收益台账进行专项核算,收益入账后,根据方案进行分配使用,在年底公告分配使用结果第七条监督管理各地应加强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要发挥好定点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作用,指导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制定,监督资产收益分配使用和公示公告落实情况对于逾期未取得的收益,须及时督促资产所有权人跟进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第八条动态监测扶贫(帮扶)项目收益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入账;收益使用后一个月之内应将有关信息录入到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平台省农业农村厅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将收益信息推送至江西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管理平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的动态监测第九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西省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为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实现收益分配公平公正,促进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群众”)增收,切实发挥资产的帮扶效益,在原有关于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有关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新阶段工作需要,制定本试行办法并征求了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农业农村厅局和省农业农村厅内各相关处意见建议,形成此稿,现向社会公众进一步征求意见建议
二、主要内容《试行办法》分为10条第一条介绍了办法起草的主要文件依据第二条为收益来源,主要明确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的来源范围第三条为分配原则,主要明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期间,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以公平公正、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并区别了有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户分配基本要求第四条为使用方向,主要按照到户类、公益性、经营性项目资产等不同资产类型,分别对取得收益使用方向进行了明确,并对国有资产的收入使用进行了特别规定公益性、经营性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公益性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和产业发展,并对具体方面进行了细化第五条为负面清单,规定了资产收益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具体支出事项第六条为分配流程,主要从分配方案制定、审核、报备、实施、公告等方面对流程进行了明确第七条为监督管理,提出了各地加强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第八条为动态监测,对项目资产收益入账,收益使用信息系统监管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第九条和第十条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实施日期和各地制定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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