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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管理规定(年月日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自202411262024112025年月日起施行)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管理,促进通用机场安全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机场的建设、使用、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通用机场按照飞行场地的物理特性分为跑道型机场、水上机场和直升机场跑道型机场,是指在陆地上可供固定翼飞机起飞、着陆、滑跑使用的机场水上机场,是指主体部分位于水上,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水上飞机起飞、着陆、滑行及停泊保障服务的区域,包含水上运行区和陆上相关建筑物与设施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仅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表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者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包括表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等类型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对机场运营人报送的手册进行审查时,应当对手册的格式以及内容与规章、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手册经审查合格后,由负责审查的监察员签字,并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发放机场使用许可证时一并生效第三十九条机场使用许可证载明的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部分的说明资料
(一)机场名称;
(二)机场所有人;
(三)机场运营人;
(四)机场飞行场地物理特性类型;
(五)机场服务保障等级划分级别;
(六)飞行区或者飞行场地指标第四十条机场运营人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相符,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组织修改手册
(一)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标准等的;
(二)机场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基础设施、保障设备等发生变化的;
(三)手册执行过程中,发现规定内容难以客观反映运行安全管理要求,不利于保障机场安全运行的;
(四)民航行政机关要求修改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将修改后的手册及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审查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并及时公布
(一)机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撤销机场使用许可的;
(二)机场运营人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机场使用许可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机场运营人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20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机场关闭运营后,同步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运营人应当在机场关闭运营后的日内,将机场使用许可5证交回民航地区管理局第三节备案第四十三条类通用机场实行备案管理机场运营人应当在B机场投入使用前按照本规定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四十四条机场运营人应当在备案的范围内开展运营活动机场运营人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四十五条机场运营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备案信息后,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5机场备案信息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民航行政机关备案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机场运营人;机场5运营人应当完善信息,重新提交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运营人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备案信息与机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要求机场运营人更正第四十六条机场运营人应当对备案信息动态更新,确保与机场实际情况一致机场运营人应当对备案信息与机场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核对,核对周期不超过年1第四十七条机场运营人决定关闭机场不再运营的,应当提前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20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机场关闭运营后,同步注销机场备案第五章安全和运营管理第四十八条机场运营人负责通用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及机场安全、运行、服务的组织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九条机场运营人应当与驻场单位签订有关机场运营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驻场单位应当遵守手册,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通用机场正常运营,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条机场运营人应当与驻场单位及相关通用航空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第五一条类通用机场运营人、相关驻场单位应当建立定H A期安全运营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安全运营相关B的知识和技能第五十二条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机场飞行场地巡视A检查和维护管理,确保飞行场地在机场运行时处于适用状态采用铺筑面道面的类跑道型机场在湿和污染跑道状况下运行的,A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跑道道面状况进行评估第五十三条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目视助航设施巡视A检查和维护管理,以保障目视助航设施在机场运行时处于适用状态第五十四条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机坪(停泊区)运A行管理,制定航空器停放方案,确保机坪(停泊区)运行安全有序第五十五条机场运营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并动态更新,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和保护管理,以保障机场净空条件满足飞行安全要求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五十六条机场运营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合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确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机场电磁环境巡视检查和保护管理发现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五十七条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根据机场内及临近地区A鸟类及动物活动情况,制定必要的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措施第五十八条类通用机场内开展施工的,机场运营人应A当制定风险管控方案,以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类通用机场内开展施工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加强施工管理,B有效管控施工风险,以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第五十九条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具备必要的机场应急救A援能力,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及人员,并结合机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与其运行业务相适应的突发事件B应急处置机制第六十条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应当建立机场检查、维护A等各项工作的记录制度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年2第六■一条鼓励类通用机场运营人建立飞行场地、目视助H B航设施、机坪(停泊区)运行、鸟击防范等管理制度及工作记录台账,以保障相关设施设备在机场运行时处于适用状态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对通用机场进行监督检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制定辖区内类通用机场的监督检查计划,A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类通用机场进行抽查B民航地区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第六十三条通用机场名称、类别、主要起降机型及机场运营人等信息应当对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和使用第六十四条机场运营人、通用航空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对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举报涉及通用机场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飞行区指标达I到的跑道型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的,2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25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510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1020第六十七条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机场使用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注销而开放使用通用机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开放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1第六十八条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通用机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23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万元31010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20第六十九条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场使用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1已经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机场使用许可,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3第七十条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应当变更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手册而未申请变更的,或者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不相符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50002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510第七十一条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未在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的,由民20航地区管理局给予通报批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50003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310第七十二条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未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1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3310的罚款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在备案过程中填报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13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25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未定期核对备案信息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第七十三条类通用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A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5000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310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2000上万元以下的罚款2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要求履行飞行场地、目视助航设施、机坪(停泊区)和净空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要求防范鸟击及动物侵入风险的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将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擅自组织实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未在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第四条跑道型机场的飞行区指标和水上机场的飞行场地指标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划分第五条通用机场按照其社会属性分为、两类A B类通用机场,是指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允许公众进入A以获取载客或者经营性载人飞行服务的通用机场类通用机场,是指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除类通用B A机场以外的其他通用机场类通用机场按照服务保障等级分为级、级两级A A1A2级通用机场,是指可以为机上所有人数人(含)以上航A110空器的载客和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的通用机场级通用机场,是指除级以外的其他类通用机场A2A1A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通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第二章场址管理第七条通用机场场址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充分考虑与邻近机场在功能、使用限制等方面的相互影响及协调第七十五条机场运营人、相关驻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二)未制定机场施工风险管控方案的,或者未按照施工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施工管理工作的;
(三)应急管理不满足本规定相关要求的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六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载客,是指为获取酬金或者收费而从事旅客运输,并且合同当事人履行的是因运送旅客而发生位移的运输合同
(二)载人,是指载客运输以外且航空器上搭载有机组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以外其他乘员的航空活动,合同当事方履行的主合同是运输合同以外的合同经营性载人不包括医疗救护飞行以及训练飞行
(三)机场运营人,是指负责通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十七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范围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内容执行第七十八条用于航空器临时起降的场地不适用本规定船上直升机场、直升机水上平台的场址及建设管理不适用本规定仅供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的起降设施和场地,不适用本规定第七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202541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年月日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自年2024822024102024月日起施行)1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适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和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具有直接关联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并公布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公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经营、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第四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中国民航局对机场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机场设备目录由中国民航局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五条经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经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中国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未经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经营或者投入使用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第八条机场设备投入使用后,制造商和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在用机场设备的正常使用第二章制造商第九条制造商应当保证机场设备生产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生产的机场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场设备第十条制造商应当按照要求向检验机构提供机场设备的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制造商应当积极配合,开放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档案材料等第十二条因生产原因造成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时,制造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对实施召回的缺陷产品,制造商、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第十三条机场设备出厂交付时,制造商应当随附检验合格报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机场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进口机场设备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简要说明等应当采用中文第三章经营单位第十四条经营单位销售、出租的机场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检验合格报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第十五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机场设备检查验收制度,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关的销售、出租记录制度第十六条禁止销售、出租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机场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机场设备;禁止出租未按照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机场设备禁止销售、出租未经制造商认可或者未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改造设备禁止以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机场设备参与投标第十七条进口机场设备因生产原因造成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需要进行召回的,由其在境内的代理机构或者销售单位负责召回第四章检验机构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清晰、独立运作,与制造商、经营单位不存在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利害关系;
(二)获得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资质;
(三)具备与机场设备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能力,技术能力能够覆盖相应机场设备以上检测项目和全部关键检测项目;80%
(四)具备能够承担相关检测工作的设备和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设备类似产品年以上检测经历3第十九条申请成为检验机构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应材料中国民航局收到申请后对检验机构进行评估,对认定的检验机构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二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加强机场设备检验方法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可以就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中国民航局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下降以致不能胜任有关检验工作或者相关资质被取消时,中国民航局应当撤销认定,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五章检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以下简称质量一致性)的审核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根据制造商的书面申请,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机场设备的合格性进行检验第二十六条制造商的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场设备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技术资料;
(二)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
(三)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情况,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情况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检验服务,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制造商在检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检验机构应当终止对申请事项的检验,并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制造商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测条件或者拒绝开放其生产设施、设备、档案材料的,检验机构应当要求其予以开放;制造商坚持不予开放的,检验机构应当终止对申请事项的检验,并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第二十八条制造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检验机构提交新的同类机场设备检验申请;已经提交的,应当主动通知检验机构暂停对申请事项的检验
(一)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及其他有关的不安全事件或者其他运行事故,涉及机场设备设计、生产等原因,正在接受事件调查的;
(二)同类机场设备未通过质量一致性复审,尚未完成整改的;
(三)因生产原因造成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制造商未履行设备召回职责,或者召回工作尚未完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包括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方案、质量一致性审核方案在内的机场设备检验方案技术复杂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样品的检测方案进行评估第三十条机场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方案进行论证,由中国民航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技术评审第三条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H—的,制造商应当重新申请检验
(一)制造商对设备主体结构、主要部件或者操作系统进行调整或者更换的;
(二)因设计、生产或者功能缺陷等原因,导致机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出现严重故障或者造成运行事故,制造商分析原因,完善有关设计、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流程,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中国民航局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变更等情况,要求补充检验的第三十二条作为检验依据的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发生变更时
(一)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
(二)除经中国民航局组织论证需要限期整改的,在用的机场设备仍可以继续使用;
(三)除经中国民航局组织论证需要重新检验或者补充检验的,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结论继续有效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对机场设备的检验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具体包括检验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报告和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等相关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10对目视助航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封存至少台检测样品,封存1期限应当不少于年5第二节样品的检测第三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下列文件开展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
(一)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行业意见,应当依据新建、改扩建(含新增跑道、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水上起降区)通用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规划建设的主要内容、影响机场运行的相关因素以及对邻近机场的影响分析等行业意见应当明确是否满足航空器起降要求、是否对邻近机场产生影响必要时可以对场址进行踏勘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场址进行专家评审,并结合评审结论出具行业意见第九条当通用机场场址发生较大变化时,民航地区管理局补充出具的行业意见应当重点针对场址的变化部分第三章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制度第■一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H理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对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二)经评审的新型设备检验方案(如适用)第三十五条用于检测的机场设备样品应当由检验机构随机选取不具备随机选取条件的,可以由制造商选送第三十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对机场设备样品检测情况作出详细记录,并编制检测报告第三十七条机场设备样品未通过检测的,检验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机场设备样品检测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检测工作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10第三十八条机场设备样品未通过检测,制造商经过改进重新向检验机构提交机场设备样品时,检验机构可以只对上次未通过检测的部分以及与其相关联的部分重新检测,必要时应当对重新提交的机场设备样品进行全面检测第三节质量一致性审核第三十九条机场设备样品通过检测后,检验机构应当组织对制造商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制造商已经通过机场设备质量一致性审核的年内,可以豁免1对其同类机场设备质量一致性审核第四十条检验机构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时,应当现场复核有关申请材料内容,查验制造商是否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查验制造商是否具有与生产以及出厂检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评估有关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体系是否健全第四十一条对于质量一致性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制造商采取措施解决以后,检验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复核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对质量一致性审核情况作出详细记录,并编制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检验机构作出通过或者不通过审核的结论,应当在个工作日5内书面通知制造商第四十三条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的质量一致性审核有效期为年;其他机场设备的质量一致性审核有效期为年检验机构24可以在质量一致性有效期内进行抽查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时,检验机构应当查验制造、库存或者在用机场设备与检测样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应当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制造商向检验机构申请进行质量一致性复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内提出3第四十四条制造商未通过质量一致性审核的,检验机构应当撤回对其所有同类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的结论,并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第四十五条质量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制造商应当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检验机构,并重新申请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应当重新对制造商进行质量一致性审核,必要时应当对机场设备样品的相关结构、部件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第六章进口机场设备第四十六条进口机场设备应当由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要求进行检验第四十七条进口机场设备已经取得境外民航管理部门认证的,制造商或者其代理机构向检验机构递交申请材料时可以随附相关认证材料检验机构认为认证材料足以证明机场设备合格适用的,可以直接给予检验合格的结论,并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第四十八条检验机构与境外检验机构对进口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结果互认的,经评估后可以认同互认部分的检测结果,并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第四十九条对于进口数量较少的机场设备,可以由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在境内进行逐一检验第五十条进口机场设备递交境内检验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当采用中文第五■一条进口机场设备的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口商H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第七章通告第五十二条机场设备样品检测合格、制造商通过质量一致性审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编制检验合格报告报送中国民航局检验合格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机场设备的名称、型号;
(二)制造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三)检测报告、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
(四)其他有关情况说明第五十三条中国民航局收到检验机构有关机场设备的检验合格报告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以通告的形式对合格机场设备名5称等信息予以公布第五十四条制造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有关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报告机场设30备停产的,制造商应当在停产后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报告30检验机构收到制造商有关事项变更、停产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第五十五条中国民航局收到检验机构关于制造商有关事项变更、停产的报告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5第五十六条中国民航局收到检验机构撤回有关检验合格结论的报告后,对撤回的有关机场设备信息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八章使用管理第五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设备的使用和安全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第五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场设备安全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第五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经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已经由中国民航局通告公布的机场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机场设备机场设备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设备老化导致性能下降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第六十条机场设备交付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设备通告、检验合格报告,以及设备出厂随附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进行验收,并作出记录第六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机场设备随附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编制相应的检查和维护规程,对机场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作出记录第六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每年组织使用单位对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的状况进行一次评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设备检查维护情况、设备性能、安全状况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送机场管理机构对于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以外的其他机场设备,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民航局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第六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机场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设备出厂随附的技术文件、检验合格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机场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
(三)机场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包括机场设备年度评估报告在内的机场设备检查记录第六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机场设备使用单位通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机场及驻场单位的所有在用机场设备进行登记,并录入机场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信息机场设备登记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个工作日内通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更新5第六十五条使用单位对设备主体结构、主要部件或者操作系统进行改造升级的,应当获得原制造商的认可或者经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当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发生变更,中国民航局要求对在用机场设备限期整改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第六十六条使用中的机场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一)发现机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设计缺陷的;
(二)机场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故障、民用航空器地面征候、发生运行事故或者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的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民航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机场设备制造商、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民航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民航行政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六十九条民航行政机关、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生产、经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机场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民航行政机关举报涉及机场设备管理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七十一条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及其他有关的不安全事件或者其他运行事故,涉及机场设备设计、生产、经营、检验、使用等原因时,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均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调查工作第七十二条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将涉及检验机构、制造商、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实施处罚后的个工作日内录入民用7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布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制造商或者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影响在用机场设备正常使用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113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35第七十四条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场设备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机场设备;产品尚未交付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产品已交付使用尚未造成危害后310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产品已交付使用且造成1020危害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2030收违法所得第七十五条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明知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万元以5上万元以下罚款50进口设备的代理机构、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明知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进行召回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危害后果处万元以上52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机场设备出厂时未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万元21010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0第七十七条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建立机场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1335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510第七十八条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机场设备;产品尚未交付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产品已交付使310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产品1020已交付使用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2030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场设备的;第二节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第十三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飞行区指标达到的跑道型机场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I2设计,其他通用机场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四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编制内容及设计深度要求,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第十五条飞行区指标达到的跑道型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I2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申请书、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等申请材料第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一次5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技术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机场设备的;
(三)销售、出租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机场设备的机场设备制造商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场设备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七十九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民航局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520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50005下罚款
(一)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的;
(二)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或者检验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泄露检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四)从事有关机场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机场设备的;
(六)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民航局撤销其从事机场设备合格检验的认定第八十条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经认定在设备检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未获得机场设备通告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已获得12机场设备通告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23第八十一条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照有关要求对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重新申请检验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第八十二条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未将质量一致性重大变化情况主动报告检验机构并重新申请进行检验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第八十三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有关机场设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310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10202030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经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由中国民航局通告公布的机场设备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机场设备的;
(三)机场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第八十四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23
(一)机场设备交付使用时,未对其设备通告、检验合格报告,以及设备出厂随附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进行验收并作出记录的;
(二)未按照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编制相应的检查和维护规程的;
(三)对设备主体结构、主要部件或者操作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未获得原制造商的认可或者未经重新检验合格即继续使用的;
(四)当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发生变更,中国民航局要求对在用机场设备限期整改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五)发现机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设计缺陷未及时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
(六)机场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故障、民用航空器地面征候、发生运行事故或者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未及时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第八十五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未按照《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的,依照《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八十六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机场设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万1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万元以上万551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要求对在用机场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作出记录的;
(二)未建立机场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要求的第八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四条,未组织机场设备使用单位通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机场及驻场单位的所有在用机场设备进行登记并录入机场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信息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23第八十八条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七条,拒不接受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万2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101020下罚款第八十九条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或者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民航行政机关有关调查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制造商有本章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由检验机构依法撤回有关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结论,并由中国民航局对撤回的有关机场设备信息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九十一条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机场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H—第九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是指经中国民航局认定,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二)制造商,是指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三)经营单位,是指从事销售、出租机场设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使用单位,是指不以销售、出租为目的,依法享有机场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是指制造商保证生产出的机场设备与检测合格的机场设备样品质量一致所应具备的条件
(六)补充检验,是指根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修改情况或者制造商对机场设备的改造情况,对机场设备样品部分结构、部件或者系统进行的局部检测,以及必要时进行的质量一致性审核第九十三条以共享资源模式在机场及相关区域内使用的机场设备,其维护保养、设备登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设备年度评估等职责,由设备经营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2024111于年月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20164132016392017年月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修改的《民用机场专41201712用设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服务机构对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进行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八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委托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前述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编制内容及设计深度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将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交付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与工程项目相应的设计资质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能力的机构进行审查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节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建设实施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二十二条以机场道面建设为主体工程的通用机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其专业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通用机场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水上机场、高架直升机场等作为附属工程的通用机场建设工程,其质量监督应当符合其主体工程的有关规定,机场的标志标线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第四节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验收第二十三条通用机场建设有通信、导航、监视等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民航通信导航监视有关规定获得台(站)址的技术审查意见,确保台(站)设置场地和电磁环境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和运行需要第二十四条通用机场建设有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设备需要进行飞行校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飞行校验,并在飞行校验后持续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通用机场专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其受理监督的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进行监督第四章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第一节名称第二十六条通用机场的命名、更名应当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七条通用机场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地理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一般由机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组成,分为一级专名和二级专名通名应当为机场、直升机场或者水上机场通用机场名称不得重名,同时应当避免同音、歧义和使用生僻字或者贬义字第二十八条通用机场的一级专名应当与机场所在地的市、州、盟、县、区、旗的名称相一致;二级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的名称,机场确实不在乡镇或者村屯的,可以使用所在地的农、林、牧、渔、港等场名称位于城市市区内的直升机场,其二级专名可以使用所在地建筑物或者所属单位名称,高架直升机场名称中一般不应含有“高架”二字第二十九条通用机场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机场所在地行政区划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机场专
(二)因机场所在地经济发展需要、与现有名称的谐音容易产生歧义等情况的,可以变更机场专名;
(三)变更后的名称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求第三十条通用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的办理程序另行规定第二节使用许可第三■一条类通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取得机场使H A用许可证后方可开放使用第三十二条类通用机场应当由机场运营人按照本规定向机A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机场使用许可证长期有效第三十三条机场运营人应当在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放使用通用机场第三十四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飞行场地的飞行条件、净空保护和场地条件等,满足开展相应运营业务的需要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与邻近机场具有相容性;
(二)具有安全和运营管理的机构、人员、制度及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三)设置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设备的,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场运营人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二)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三)机场运营人身份、机场产权或者委托运营的相关材料;
(四)机场运营人的负责人、与机场运行安全有关的人员情况一览表;
(五)符合规定的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机场运营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5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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