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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合作协议书范本合作做生意需要签订合作协议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工商局合作协议书范本,欢迎参考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合作公司、合作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公司法》(以下简称《合作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第二条合作公司是由普通合作人组成的普通合作公司,合作人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第四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合作公司的名称和重要经营场合第五条合作公司名称第六条合作公司重要经营场合第三章合作公司的目的与经营范围第七条合作公司的目的通过合作,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公司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互相填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清单;
(二)解决与清算有关的合作公司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解决合作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作公司参与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期间,合作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作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作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派、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所有利润分派给部分合作人或者由部分合作人承担所有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作人署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作公司注销登记合作公司注销后,合作人对合作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合作人对合作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解决,给合作公司或者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三十条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或者合作公司从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作公司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用其他手段侵占合作公司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作公司;给合作公司或者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合作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合作公司、其他合作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导致的损失第三十一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作人擅自执行合作事务,给合作公司或者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合作人违反合作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作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作公司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作公司所有;给合作公司或者其他合作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三十三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漏掉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补偿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第八条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合作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作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合作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第九条合作公司由个普通合作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自然人合作人个,法人合作人个,其他组织合作人个(提醒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作人)普通合作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第五章合作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作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作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作人协商拟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作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作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作人协商拟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年月前办理经评估或协商,合作人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单位万元姓名或名称出资额比例出资方式缴付期限(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合作人经全体合作人决定,可以增长或者减少对合作公司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作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六章利润分派、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合作公司的利润、亏损由合作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派、分担每年结算一次合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作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七章合作事务的执行第十二条委托个合作人(作为合作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作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作公司执行合作事务,其执行合作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作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作公司承担,其他合作人不再执行合作事务执行事务合作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作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作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作人执行合作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作公司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合作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作人可以决定撤消该委托第十三条合作人对合作公司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作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作公司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如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第十四条合作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
(一)改变合作公司的名称;
(二)改变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重要经营场合的地点;
(三)处分合作公司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作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作公司名义为别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注本条可另作约定)第十五条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公司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或经全体合作人批准除外)合作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别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合作人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导致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十六条合作人的出资、以合作公司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作公司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作人在合作公司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作公司的财产合作人向合作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作人之间转让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告知其他合作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作人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作事务的合作人应当告知全体合作人,其他合作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作人未购买,又不批准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别人的,应当为该合作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作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第八章入伙与退伙第十七条新合作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可另作约定)批准,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作人应当向新合作人如实告知原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八条在合作公司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人可以退伙
(一)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
(三)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作的事由;
(四)其他合作人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十九条合作人在不给合作公司事务执行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其他合作人第二十条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补偿由此给合作公司导致的损失第二十一条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作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二)作为合作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作人在合作公司中的所有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作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作人,普通合作公司依法转为有限合作公司其他合作人未能一致批准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作人退伙第二十二条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公司导致损失;
(三)执行合作事务时有不合法行为;
(四)发生合作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告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告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合作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作人在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作公司的合作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公司应当向合作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作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乐意成为合作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作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作人的其他情形合作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作人一致批准,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作人,普通合作公司依法转为有限合作公司全体合作人未能一致批准的,合作公司应当将被继承合作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第二十四条合作人退伙,其他合作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作公司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作公司导致的损失负有补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补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作公司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作公司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作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作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二十五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因素发生的合作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人退伙时,合作公司财产少于合作公司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派、分担(可另作约定)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六条合作人对合作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作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第十章合作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七条合作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
(四)合作人已不具有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第二十八条合作公司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作人担任;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批准,也可以自合作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拟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作公司解散事项告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作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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