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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注下述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设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一名,监事一名,由法人股东委派以下为正式内容有限公司章程BBXX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AAXXXXXX有限公司出资设立BB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XXXX年XX月XX日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BBXXXXXX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XX市XX区(县)XX路XX号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第三十四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派给股东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第十三章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合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不O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法人股东(盖章)XXXX年XX月XX日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第六条公司增长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第四章股东的名称、住所变更登记第七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股东:AAXXXX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县)XX路XX号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XXX第五章公司类型第八条公司类型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第九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献第六章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认缴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东AAXXXXXX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于XXXX年XX月XX日前足额认缴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A)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三条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卜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第十五条董事决定须经公司股东书面认可通过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现任公司监事XXX0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九条监事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建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第二十条监事决定须经公司股东书面认可通过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任;现任法定代表人:XXX第九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所有或者部分股权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派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六条公司分派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局限性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第二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协议,参与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一章公司的经营期限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三十条公司因下列因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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