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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不良统计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情况良好,无犯罪统计,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举行营利性民办学校个人,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情况良好,无犯罪统计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一条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行者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汇报内容关键包含举行者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二)设置学校论证汇报
(三)举行者资质证实文件举行者是社会组织,应该包含社会组织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议机构、权力机构责任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该社会组织近年年度2财务会计汇报审计结果,决议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行学校决议举行者是个人,应该包含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署名投资举行学校决定等证实文件
(四)资产起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实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行者再申请举行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应该提交其举行或参与举行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实复印件,近年年度检验证实材料,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2具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汇报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行者,应该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行者出资数额、出资方法、权利义务,举行者排序、争议处理措施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应该明确各举行者计入注册资本出资数额、出资方法、占注册资本百分比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举行者应该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置申请汇报
(二)筹设同意书
(三)举行者资质证实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
(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责任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责任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员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起源有效证实文件()学校老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实文件A第十三条直接申请正式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
(二)项要求材料、第十二条除第
(二)项以外材料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对同意正式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一样意正式设置,应该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十五条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建设同时计划、党组织同时设置、党工作同时开展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员(代表)大会和工会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第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置和行使职权第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员代表不得少于关键推行以下职权1/3,
(一)检验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组组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汇报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十九条有犯罪统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第二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关键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关键决议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该经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组组员可根据党相关要求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该有党组织领导班子组员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足发挥教职员(代表)大会和工会作用第四章教育教学第二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照教育规律,不停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第二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异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职员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二十三条实施学历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根据国家要求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择教材营利性民办幼稚园应该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第二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该遵守国家相关要求,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该报审批机关立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该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立案第二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聘用老师应该含有国家要求老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该根据《中国老师法》《中国劳动协议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和教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学校应该加强老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职员资、福利待遇和其它正当权益学校聘用外籍老师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第五章财务资产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中国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要求财务会计制度学校应该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实,不得账外核实第二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替换实际支出数第二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该向社会公告30天后实施不得在公告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它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第二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要求正当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实、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员待遇和学校建设和发展学校应该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第三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全部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行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该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第三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第三十三条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该实施《高等学校信息公创措施》等国家相关要求,其它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创措施由地方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制订第三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根据《企业信息公告暂行条例》要求,经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告系统,公告年度汇报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第三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应该经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依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学校已经公开信息外,社会组织或个人能够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它信息第七章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它重大事项变更,应该由学校董事会经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它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第三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它重大事项变更,应该制订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立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第三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依据学校章程要求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同意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第三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该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要求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权益第四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该立即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该立即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上级党组织应该立即对学校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第八章监督和处罚第四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验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汇报公告制度第四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立案招生简章、公布虚假招生简章民办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第四十四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验,组织或委托社会组织定时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监督,对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给予处理第四十六条地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它相关部门应该经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方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国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更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反党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要求
(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要求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举行者不得再举行或参与举行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目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年有年度检验不合格情况2
(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考本细则实施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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