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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计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增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健全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制定本措施第二条凡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竣工结算后,通过审计认定,方可按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兑现对于停工达一年以上的项目,可进行事中审计,根据中间结算状况和成本控制状况进行预兑现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根据,以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为重要内容,对工程项目日勺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规定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奖罚措施I等内容进行监督和作出客观、公正日勺评价第四条本措施合用于局属各单位所有实行全额承包日勺工程项目第二章审计日勺组织与实行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局、企业和分企业三级管理、三级审计的措施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I由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审计或委托企业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企业、分企业内审机构根据本措施自行审计,局内审机构视状况抽查第三章审计项目由各单位分管项目全额承包或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确定,由各单位内审机构或审计人员(含专职和兼职)负责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完毕第四章工程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以采用事中、事后两种方式事中审计应在工程项目到达某一控制点后进行,其目的在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以利后期改善管理和不停提高经济效益事后审计一般应在工程办完竣工结算后,对整个工程的全额责任承包书的签订及执行状况作出审计认定,提出承包兑现奖罚意见第五章审计日勺重要内容第八条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签订状况I
(一)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必须经承发包双方签字,未经双方签字时视为无效;
(二)标价与否分离,确定的承包基数与否科学、合理,上交比例与否明确;
(三)项目承包负责人与否明确,与否符合全额承包管理规定;
(四)承发包双方与否按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九条工程项目管理与核算的执行状况
(一)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日勺执行状况;
(二)国家财经法纪和企业有关制度的遵守状况、财产物资管理状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状况;
(四)项目成本核算责任制和成本管理制的建立和执行状况;
(五)项目责任成本表的编制状况及计划成本的执行状况;
(六)项目劳务队伍的选用与否按照规定执行,工程分包与否签订分包协议,协议条款内容及分包工程款日勺决算与否合规,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清算状况和往来帐项的查对状况;I
(七)材料物资的采购与否按规定执行;
(八)成本分析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状况及其效果第十条工程项目承包协议经济指标完毕状况
(一)工程结算收入和上交费用的真实性、帐务处理的合规性,与业主各项经济往来日勺清算状况及往来帐项的查对状况;
(二)工程实际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收支状况;
(三)所有往来单位经济业务清算状况、往来帐项的查对状况;
(四)工程款日勺收取及上交款项完毕状况(含各项税款);
(五)帐面资产的真实性和稳健性;
(六)利润和其他经济指标的精确性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承包协议技术指标完毕状况
(一)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形象等与否CI到达协议规定;
(二)工程档案资料及其他技术资料与否完整,质量与否符合规定;
(三)与业主的施工协议的履行状况及遗留问题第六章审计日勺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一种月内,或停工达一年时,项目经理部应向上一级提出书面的审计申请,其中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应向局提出申请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两个月内或停工后个月内,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审计15第十三条若项目经理部或下级单位未根据上一条规定的时间期限提出审计申请日勺,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理解状况,可规定其提出审计申请或直接下达审计告知第十四条内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理解被审计项目时有关状况,索取有关资料,确定审计重点第十五条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工作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
(一)在实行审计三日前,内审机构向被审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其所在单位下达书面《审计告知书》,被审工程项目经理部接到告知后,应提供下列资料
(二)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及其附件;
(三)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签订欧工程施工协议(或劳务协议)和I有关补充协议、协议、会议纪要等;
(四)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审定欧工程结算书、财务结算书及其他I经济方面的结算书;
(五)租赁等经济方面的协议、协议、会议纪要等;
(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银行对帐单和调整表、往来帐项的对帐单等;
(七)项目编制的原则成本表、成本分析表;()记录、材料、动力、劳资等业务核算资料和年度材料物资盘点表、A机械设备盘点表;
(九)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执行状况和财经纪律遵守状况的自查汇报;(+)项目经理的述职汇报;
(十一)审计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审计组审阅第十六条所列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I文献、规章制度及其他资料第十七条采用访问、座谈、抽查实物等措施获得书面资料以外的证明材料,由提供者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第十八条审计组对审计过程中所搜集的资料及证明材料进行分析、整顿、综合、鉴定,写出审计汇报,提出奖罚意见第十九条审计组上报审计汇报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项目部的意见,被审计项目部应当自接到审计汇报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第二十条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和项目法施工领导小组听取审计组汇报审计状况,审定审计汇报,出具审计结论和决定,下达给工程项目部和其所在单位执行,同步报上一级内审机构立案第七章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事项,交由本单位纪委监察部门查处第八章项目审计结束后,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文献、函件等资料,应及时搜集齐全,整顿立卷,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和企业档案管理措施办理第九章审计人员日勺重要职权和责任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行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测、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措施,审查工程项目部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献、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电子帐务处理系统,获得审计证据第二十二条对正在进行日勺违反财经纪律,导致损失挥霍日勺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第二十三条对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I,有关领导同意,可以采用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时提议第二十四条提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日勺提议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导致重大损失挥霍的人提出追究责任日勺提议第十章对在审计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人员,应予以合适的奖励;对因审计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给企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合适的行政处分或经济惩罚第十一章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措施自年月日起实行,原《工程项目审计2002n12暂行措施》同步废止第二十七条本措施若与上级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或国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本措施由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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