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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信企业代理商管理制度(月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企业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120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根据《协议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状况,本规章规定我司与代理商之间日勺有关合作事项第二条代理商的销售区域代理商销售日勺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我司联络,获得其书面承认第三条经营产品代理商所经营的首信产品必须是协议中规定的我司委托销售、并附有“首信”品牌的产品第四条销售责任额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销售责任额由我司根据市场状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代理商须于每月日之前,向我司上报上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15-20月日勺销售计划我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毕状况进行对应的奖罚o第五条经销处的设置代理商可在自己日勺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我司联络,获得其书面承认方能实行第六条销售价格货品自我司公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根据此外规定的价格表或对应日勺价格政策来进行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告知后者、后者接到我司的书面承认方得实行第七条有关资料时提出代理商应按照我司的规定定期提交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册、销售计划和汇报等)第八条我司交货方式与运费我司以企业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但如代理商另有祈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有关前项,如另有祈求则产品时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承担第九条退货当货品与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日勺制造责任明显为我司所有时,方能接受退货条件第十条付款条件产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支票在协议签定日勺前三个月内,代理商根据协议的款额,按照协议约定方式付款第十一条暂停出货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协议付款义务、发生其他违约状况或出现不可抗力状况时,我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处理对代理商的支持政策为增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我司与代理商之间的互相关系制定如下奖励支持政策第十二条培训我司将不定期对代理商进行技术和销售的培训,并在受训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后,颁发培训证书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由代理商承担,受训人员住宿自理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由我司确定后组织代理商参与代理商可以对培训提出提议第十三条销售奖励如下奖励制度合用于代理商的销售及付款事宜销售额业绩突出日勺奖励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毕年度最低销售额,我司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另付奖金;和或,其他实物奖励;和或,其他形式奖励,由我司另行决定第十四条代理商的优惠条件代理商可享有我司的产品技术知识培训及指导(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配发宣传用品、经营资料及其他种种优惠条件第十五条代理商使用我司颁发的铜牌和证书代理商有权使用我司颁发肚授权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标志物和证书,此牌匾和申明I代理内容的证书应并列相邻放置于明显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关系时交回附则第十六条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代理商未经我司同意,不得私自制造代理产品或与其类似或有关的产品第十七条严守机密代理商可以必须严守与我司政(有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第十八条使用首信品牌及其有关内容代理商如欲使用首信品牌,须将使用范围、方式、样本向我司提出申请,在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第十九条违反规定的处置代理商如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我司可随时采用对应的惩罚措施,和或解除部分或所有协议第二十条严禁代理商彼此之间日勺竞争代理商须于指定区域内,以我司许可的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防止向其他区域扩销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间无谓欧竞争但I如经我司书面指示时则不在此限制之内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措施,引起代理商之间的竞争,我司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居间调停予以处理I第二十一条新代理商的设置我司在授权新的代理商之前,须做好充足的调查与研究,同步须征询代理商及代表处的意见如有问题要居间调停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当发生本规定的有关纷争时,由管辖地法院或北京仲裁委员会判决或裁决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我司市场总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我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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