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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平常管理制度
1.目的以参保人员为中心,保证药物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日勺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文献
2.1《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措施》
2.2《有关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告知》
2.3《有关深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H勺告知》
2.4《有关深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告知》
2.5《有关《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物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告知》
2.6《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物目录》
2.7《有关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时告知》3职责
3.5店经理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平常管理工作
3.6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平常操作4管理概要
4.5硬件规定
4.
5.
11.1营业面积2100平方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三50平方米,采光通风好医保柜外服务区225平方米,配置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
5.2设置医保展示柜,非处方药与处方药应分柜陈列,并按“支付方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
5.3设置单独日勺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内药物日勺正常供应
4.
5.4设置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物进、销、存台账
4.
5.5药师在当班服务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职称(务)等内容日勺胸卡
4.
5.6具有一定日勺技能和专业知识,熟悉药物知识,掌握最新药物信息
4.2处方的审核
4.
2.1审核处方与否为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处方药物与否为医保范围药物
4.
2.2审核处方书写与否完整规范,病人信息与否对的,处方与否在有效期内(门诊处方自开方日起三日内有效,急诊处方当日有效),有无配伍禁忌,与否超剂量,用药与诊断与否相符,有无医生签字等遇不规范处方做好不规范处方记录对有问题日勺处方,不得私自更改,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4.3其他处方药物的登记销售为参保人员配购其他处方药物时,应详细理解病人日勺用药史,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征询等药学服务,并认真做好登记销售记录必要时应叮嘱病人去医院就医
4.4合理用药指导服务
4.
4.1合理用药服务H勺合用范围参保人员自购医保OTC药物,顾客提出需求时;顾客提出当日第二次医保拉卡购置OTC药物需求时;顾客购置的OTC药物金额超过医保局限额规定期;其他需要指导日勺情形
4.
4.2合理用药指导的内容规定
4.
4.
2.1指导内容应以药典或阐明书为原则;
4.
4.
2.2指导内容应以注意事项(药物不良反应、互相作用)等为主
4.5查询和投诉
4.
5.1需热情接待来查询和投诉的顾客,并做好记录
4.
5.2对职责范围内事件需及时处理;对职责范围外无法处理的事件,及时报店经理必要时直接根据事件的不一样报企业有关部门(行政事务总部、质量部、市内管理总部等),做好事件日勺跟踪工作,及时将处理状况反馈至顾客5登记表式
5.1《处方药销售记录》
5.2《其他处方药物销售记录》
5.3《参保人员配购药物状况和药师指导购药记录》
5.4《医保不规范处方记录》药师小时服务制度
241.目的为保证药师24小时在岗服务,提供处方审核,指导参保人员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文献
2.1《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措施》
2.2《有关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告知》
3.3《有关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的告知》3职责药师(含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人员在为参保人员服务时,必须在岗提供处方审核、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4管理概要
4.1门店制定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保证24小时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
4.2夜间值班时间定每日晚20:30时至次日晨8:30o
4.3医保专柜的药师均须参与药师值班,有事预先请假,由店经理安排药师顶岗
4.4夜间服务的J规范需符合《连锁药店营运原则作业指导书》中有关《夜间值班人员原则作业指导书》的管理规定
4.5夜间药师值班的J工作规定同白天,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之《药师管理制度》5登记表式《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医保操作流程与规范1目的为规范参保人员合理配购药物,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文献
2.1《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措施》
2.2《有关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告知》)
2.3《有关深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时告知》
2.4《有关深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告知》
2.5《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物目录》
2.6《有关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告知》3职责
3.1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平常工作
3.2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其他处方药物的登记销售记录、指导合理用药工作
3.3医保柜营业员负责医保的I平常操作4管理概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物自购服务,必须遵照如下操作流程核验T核价一帐户划扣一开票一配药T复核T资料记录留存
4.1核验《社会保障卡》和外配处方
4.
1.1请参保人员出示《社会保障卡》认真核验,发既有伪造、涂改等状况日勺,应予以扣留,并与辖区医保中心联络
4.
1.2核验《社会保障卡》上性别与持卡人性别与否一致
4.
1.3核验《社会保障卡》上姓名和所持外配处方上姓名与否一致
4.
1.4凡发现《社会保障卡》上姓名与所持外配处方上姓名不一致、《社会保障卡》上性别与持卡人性别不一致,均不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4.
1.5发现顾客为当日第二次医保购置OTC药物时,应作出评估,如顾客确需使用,应对其进行合理用药指导并记录
4.2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查询
4.
2.1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之后或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局限性支付部分,应当以现金支付,并且不列入门诊自付段累积基数和上海地方附加保险支付范围因此,定点药房应当对个人医疗帐户(包括当年帐户和历年帐户)余额进行查询
4.
2.2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己经用完或估计帐户余额局限性支付本次药物费用日勺,定点药房应当及时告知购药人员,并根据其意愿提供服务,收取现金或予以退回处理
4.3药物品种的核验根据医保有关规定,逐一查对外配处方所列药物品种进行核验,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配给或请处方医师改正后配给
4.4核价和帐户划扣
4.
4.1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药物以及医疗保险药物支付政策,精确核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物目录》中日勺西药与中成药(包括民族药)所发生日勺费用,按如下规定支付
4.
4.
2.1甲类药物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4.
4.
2.2乙类药物支付比例分为三档
4.
4.
2.
2.1参照甲类支付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4.
4.
2.2,2按1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他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日勺规定支付;
4.
4.
2.2,3按20%自负比例支付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他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日勺规定支付
4.
4.3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当在外配处方上注明合计价格;如外配处方日勺药物是通用名时,应由参保人员自由选择不一样价格的同种通用名药物
4.
4.4对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有关规定日勺,定点药房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对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按甲乙分类划扣并开具发票参保人员购乙类医保品种日勺自付费用或个人医疗帐户用完之后或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局限性支付部分,应当以现金收取(一式二联,顾客联交参保人员,存根联门店保留)
4.
4.5《药物目录》中“支付”一栏为“甲类”日勺,在详细药物名前打印“(甲)”字样;“支付”一栏为“10%”的,在详细药物名前打印“(乙10%)”字样;“支付”一栏为“20%”的,在详细药物名前打印“(乙20%)”字样,以区别标识
4.
4.6药房必须提供所购药物日勺明细药价和帐户划扣后余额,便于参保人员查对
4.
4.7对于当日医保购置药物超过200元日勺顾客,需详细理解顾客状况,如确需购置,应对其进行合理用药指导并记录
4.5配药
4.
5.
15.1药房必须提供与外配处方相符的)药物,对处方所列药物不得私自更改或代用
4.
5.2配售其他处方药物时,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详细理解病人日勺用药史,按有关规定进行配药配药范围仅限于上海基本药物目录(668种)范围内日勺其他处方药物,凡属限制支付日勺其他处方药物种,必须严格按限制范围进行配药
4.
5.3药房必须保证药物质量,严禁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药物法第
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
4.6复核
4.
6.1处方药由当班药师根据处方详细复核,精确无误后发药
4.
6.2其他处方药由当班药师或营业员根据配药状况详细复核,精确无误后发药
4.
6.3非处方药可由营业员根据参保人员自购药物详细复核,精确无误后发药
4.7资料保留
4.
7.1妥善保留外配处方、处方药销售记录和其他处方药物销售记录
5.
7.2配购药物明细存根联按日期、发票号次序每天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6.
7.3医保文献装订成册,医保有关记录与凭证每年归档,以备核查
7.登记表式
7.1《参保人员配购药物状况和药师指导购药记录》
5.2《处方药销售记录》
5.3《其他处方药物销售记录》药物配购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参保人员合理配购药物,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文献
2.1《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措施》
2.2《有关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I告知》
3.3《有关深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告知》
4.4《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物目录》
5.5《有关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告知》
6.职责
6.1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平常工作
3.3医保柜营业员负责医保的I平常操作
6.2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处方审核、其他处方药物登记销售和指导合理用药工作
4.1配售药物次数和单次配购费用管理概要
4.
1.1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物配售服务如参保人员当日确需再次配购药物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物状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
4.
1.2参保人员当日配购药物超过两次日勺(不含两次),计算机系统将停止该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如下称医保卡)在定点药店日勺划卡结算功能,次日重新恢复
4.
1.3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单次配购药物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
4.
1.4如确需超过200元日勺,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物状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
4.
1.5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每自然月合计配购药物次数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800元日勺,医保管理部门将对该参保人员日勺配购药物状况进行审核,同步临时停止该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日勺划卡结算功能
4.2处方药物的配购药服务管理(见处方管理制度)
4.
3.处方药自购服务管理
4.
4.10TC用药物种
4.
5.
1.1西药每次限1至3个品种
4.
3.
1.2中成药每次限1至3个品种
4.
3.
1.3同一次购置中西药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4.
3.20TC用药量规定
4.
3.
2.1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
4.
3.
2.2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4.
3.
2.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非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药物,按目录限量销售参保人员自购非处方药物时,药师应对参保人员购置和使用非处方药物进行指导
4.4不需凭处方执行登记销售的其他处方药配购药服务管理(见其他处方药物管理制度)
4.5配购药物种类一次服务不得反复购置重要药理作用相似的I药物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物配售药服务
4.6药物剂型的解释
4.
6.1“口服常释剂”包括一般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5.
6.2“缓释控释剂型”包括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和控释胶囊
4.
6.3“口服液体剂”包括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
4.
6.4“丸剂”包括滴丸、蜜丸、水蜜丸、水丸、糊丸、浓缩丸、微丸
4.
6.5“颗粒剂”包括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4.
6.6“口服散剂”包括散剂、药粉、粉剂
4.
6.7“外用散剂”包括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4.
6.8“软膏剂”包括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4.
6.9“贴剂”包括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4.
6.10“外用液体剂”包括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4.
6.11“硬膏剂”包括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4.
6.12“凝胶剂”包括乳胶剂、凝胶剂
4.
6.13“涂剂”包括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4.
6.14“栓剂”包括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4.
6.15“滴眼剂”包括滴眼剂、滴眼液
4.
6.16“滴耳剂”包括滴耳剂、滴耳液
4.
6.17“滴鼻剂”包括滴鼻剂、滴鼻液
4.
6.18“吸入剂”包括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剂、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剂
4.
6.19注射剂包括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4.
6.20其他剂型以《药物目录》规定的剂型为准抗生素日勺盐基必须以《药物目录》规定的盐基为准所有药物原则都要符合国家药物原则处方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医保门店对参保人员配购处方药的处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文献
2.1《有关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告知》
2.2《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措施》
2.3《处方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3职责
3.1店经理或首席药师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外配处方管理工作
3.2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审核外配处方
3.3医保柜营业员负责外配处方日勺整顿、归档、保留4管理概要
4.1处方审核
4.
1.1处方来源
4.
1.
1.1外配处方必须是由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门急诊处方
4.
1.
1.2住院处方、内设医疗机构(校内医院、企业内部卫生所、门诊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处
4.
1.5统一门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
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企业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以便参保人员购药
4.2人员配置及规定
4.
2.1必须配置1名以上执业药师,并注册到店,保证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1.
1.
12.2必须任命1名首席药师,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并通过培训I
4.
2.3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日勺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对应日勺管理工作
4.
2.4医保柜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4.3管理规范
4.
3.1保证24小时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规定范围内口勺处方药物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物的自购服务
4.
3.2门店制定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保证24小时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
4.
3.3认真履行与县医保局签定日勺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企业医保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4.
3.4医保柜药物按陈列规定分类陈列摆放,不得与药房其他柜台日勺药物混淆,帐物必须相符
4.
3.5同一商品编码日勺药物,医保柜台日勺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柜台,同一通用名不一样商品名日勺药物,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提供的品种应一致
4.
3.6做好医保暂缺药物缺货登记,记录病人日勺姓名、地址、联络电话,尽快处理
4.
3.7每天晚上24点结清当日销售,日清月结方、外地处方均不能拉卡使用处方期限
4.
1.
2.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日勺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
4.
1.
2.2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处方,处方当日有效处方前记
4.
1.
3.1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医保卡号应与社会保障卡上的一致
4.
1.3,2书写有明确日勺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4.
1.
3.3规定必须做皮试日勺药物,处方医师与否注明过敏试验及成果的鉴定处方正文药物名称(通用名)、剂量、规格、使用方法、用量口勺书写耍精确规范
4.
1.
4.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与否有反复给药现象
4.
1.
4.3与否有潜在临床意义区I药物互相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合适状况等处方用药规定
4.
1.
4.
4.1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
4.
1.
4.
4.2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
4.
1.
4.
4.3中西药同用处方日勺药物总量不得超过5个品种,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处方用药量
4.
1.
4.
5.1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
4.
1.
4.
5.2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欧I处方限2周内用量
4.
1.
4.
5.3对于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持续服用同一类药物日勺,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4.
1.5处方后记有清晰、完整欧I处方医师签(名)章
4.2处方管理
4.
2.1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4.
2.
22.2处方经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名)章后,按“药物销售原则作业指导书”日勺规定进行调配、登记
4.
2.3调配完毕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名)章
4.
2.
42.4一般处方做到二签名(审方药师调配人员),中药饮片处方做到四签名(审方调配复核、发药)
4.
2.5营业员应将处方按调配日期整顿、装订或粘贴在处方药销售记录上,保证处方的可追溯性
4.
2.6凡发现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用药规定,应予退回,同步做好《医保不规范处方记录》,必要时上报区医保中心
4.
2.7处方保留2年,以备核查5登记表式
5.1《处方药销售记录》
5.2《医保不规范处方记录》其他处方药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医保门店对参保人员配购其他处方药日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文献
2.1《有关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告知》
2.2有关贯彻《有关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时告知》3职责
3.1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征询等药学服务
3.2药师(含)以上人员负责其他处方药日勺登记销售管理
3.3医保柜营业员协助药师做好其他处方药的销售登记、发药工作4管理概要
4.1其他处方药的范围其他处方药是指不需凭医师处方,可在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如下简称药师)日勺指导下,执行登记销售日勺处方药
4.
1.1品种范围仅限于山西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除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公布《药物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物日勺名单》以外日勺其他处方药物
4.
1.2凡属限制支付日勺其他处方药物种,必须严格按限制范围进行配药
4.2其他处方药物的登记销售
1.
1.
12.1为参保人员配售其他处方药物时,药师应详细理解病人的用药史,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征询等药学服务
1.
1.2按规定认真做好登记销售记录台帐《其他处方药物销售记录》,记录保留2年
1.
1.3必要时做好《合理用药指导》台帐和叮嘱病人去医院就医
1.
1.2处方药物用药规定
1.
1.
33.1每次西药限1至3个品种
1.
3.2每次中成药限1至3个品种
1.
3.3中西药一次不得超过5个品种,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2.4其他处方药物用药量
4.
4.1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量;
5.
4.2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4.5销售其他处方药的电脑输入设定
1.
5.1在“定点医疗机构”栏内增长本药店名称,名称和药物经营许可证上名称一致
4.
5.2“执业医生”栏输入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姓名
5.
5.3“科室”栏根据药师配购药物状况输入内科或外科
6.
5.4“处方日期”栏输入销售日期5有关表式《其他处方药物销售记录》医保柜台文明服务规范为规范参保人员配购药物,倡导文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文献
2.1《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措施》)
2.2《有关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告知》
3.3《有关深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告知》3职责
3.1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平常工作
4.2营业员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制度规定,提供文明服务4管理概要
4.1操作规范
4.
1.1穿企业统一的工作服、佩带药师胸卡及工号牌、仪表端正、准时上岗、不离岗、不干私活
4.
1.2配方做到“三查”和“三对”
4.
1.3参保人员购置医保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时,药师要做好用药指导和审核工作,推荐使用同效低价药物
4.
1.4发药时查对姓名、药名、数量、讲清使用方法用量
4.
1.5交待顾客药已配齐,按实开收据,提醒顾客查对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
4.
1.6查对姓名及照片,将《社会保障卡》交还参保人员
4.2便民措施
4.
2.1对规定照顾的病人(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伤残军人、孕妇)可优先配药
4.
2.2提供药学征询服务
4.
2.3提供参保人员服药用水、休息场所、健康保健知识的书报杂志
4.3文明服务
4.
3.1热情服务,一视同仁;语气温和,态度和蔼;文明用语,保密隐私;从容冷静,防止矛盾;照章操作,防止差错
4.
3.2接处方时说“请您稍等”、“请您出示医保卡”等
4.
3.3发药时说“药已配齐请您复核、对不起,此药缺货,请您留下联络电话,我们将尽快进货尽快与您联络”“请按阐明书服药,如有疑问,请与本店药师联络”等
4.4服务忌语
4.
4.1“不懂得”
4.
4.2“药没有,找医生重新开处方”
4.
4.3我没有措施处理”
5.
4.4“不行”等等
6.附件《服药常识》附件服药常识
一、服药时间空腹服清晨或坂前一小时,或假后二小时服用,如盐类泻药和驱虫药可空腹服用保前服饭前30-60分钟服用,如胃壁保护药,抗酸药,胃肠解痉药等可饭前服饭时服消化药如多酶片、稀盐酸等可饭时服饭后服饭后15-30分钟服用,绝大多数药可在坂后服,尤其是刺激性药物更应在代后服睡前服睡前15-30分钟服用,如催眠药和泻药可临睡前服
二、服药次数每日二次早、晚服用每日三次早、中、晚服用每日四次早、中、晚及睡前服用
三、注意事项•服药前请仔细阅读阐明书,外用药不得内服服药如发现疑问,请拨打店内监督电话・医保费用结算制度1目的为规范参保人员及门店与医保中心的I费用结算,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文献
2.1《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措施》
2.2《有关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告知》)
2.3《有关深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告知》
3.4《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物目录》3职责
3.1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平常工作
3.2营业员负责参保人员的费用结算工作
3.3店经理指定专人负责医保费用结算工作4管理概要
4.1参保人员的费用结算
4.
1.1参保人员配购药物,按政策规定的支付类别进行结算,医保规定自付10%或20%的)药物,自付部分以现金支付,不计入医保自付段累积
4.
1.2参保人员医保帐户资金局限性部分以现金支付,所支付的现金不计入医保自付段累积
4.
1.3定点药店对外配处方药施行专门管理、单独建帐,所有医保费用支付日勺药物必须是医保部门容许结算日勺药物(与医保结算码一致)
4.2与医保中心的费用结算
4.
2.
12.1定点药店必须使用由县医疗保险信息中心统一编制的)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结算管理软件,使用医保计算机网络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医保计算机培训合格
4.
2.2店经理应指定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县医疗保险局做好对应的日清帐、月对帐管理工作每月一次上交发票存根(记账联)于企业财务部
4.
2.3划扣的)资金可按照《山西省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结算管理措施》的J规定,通过每天与医保中心对帐,每月170日定期向县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上月日勺医保费用,并提供帐目清单
4.
2.4若每日对帐发生操作问题、网络问题可向医保局财务部查询联络,发生技术问题(服务器连不上)可向医保局信息中心查询联络价格公布管理制度1目的为使医保定点药房能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物价格政策,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文献
2.1《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措施》3职责
3.1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平常工作
3.2店经理指定专人负责医保药物价格的J管理
4.1价格执行原则
4.
1.1但凡医保柜台所经营日勺药物价格,不得高于医保办日勺医保结算价格
4.
1.2同一家药店同一商品编码日勺药物,医保柜台日勺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柜台
4.2价格公布原则
4.
2.1但凡医保柜台所经营的药物价格应向参保人员公告
4.
2.2医保定点药房在提供药物经营过程中,必须将所有经营的非处方药物陈列在展示专柜中,并且公布其精确价格,以便参保人员自行选择
4.
2.3陈列的药物采用明码标价公布其价格,标价牌要对日勺、完整书写
4.
2.
42.
3.1规范书写药物名称对日勺标示药物的)通用名及商品名,字迹规范、清晰
4.2,
3.2规格要写全含量、重量、数量不要遗漏
4.
2.
3.3产地要注明写清二级产地,即地名加生产企业名
4.
2.4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药物价格规定以及医疗保险药物支付政策,精确核价
4.
2.5在提供外配处方服务时,应当在外配处方上注明合计价格以便于参保人员查对
4.3价风格整
4.
3.1企业接到医保药物调价告知后,统一在电脑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后发至门店
4.
3.2医保门店接到企业价风格整信息后,负责医保药物销售的有关人员应在新价格执行日之前做好物价调整准备工作
4.
3.3负责医保药物销售日勺有关人员在执行新价格之前对价风格整日勺品种应当进行复核,并加盖核价章在调价执行日,及时调整、更换店堂及展示柜中老的药物牌
4.
3.4价标签,不得早调、漏调、迟调如发既有疑问应及时与企业市场规划总部物价员联络,确
4.
3.5认无误才能对外销售医保文献资料管理制度1目的为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勺医保文献资料便于检索查阅,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文献
2.1《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措施》
2.2《有关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I告知》
2.3《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措施》
2.4《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物目录》
4.
4.1超量、超范围供应药物,杜绝外错事故日勺发生
4.
4.2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他物品代药,或以处方药替代非处方药,以一种药物替代他种药物,并申请结算有关费用
4.
4.3以不合法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如买赠活动
4.
4.4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并申请结算有关费用
4.
4.5申请结算“药物目录”以外药物的费用
4.
4.6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日勺医疗保险凭证仍予以配药,并申请结算有关费用
4.
4.7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日勺处方或与医疗保险凭证有关项目不符日勺处方仍予以配药,并申请结算有关费用
4.
4.8市医保局规定的其他严禁行为
4.
4.9医保专用电话(ISDN线)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何人一律不准私自挪作他用,包括上网、打游戏机5惩罚质量部加强内部自查工作,积极适应医保政策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日勺直接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店经理罢职、解除劳动协议等惩罚6对外公告
6.1《参保人员购药须知》(见附件一)
6.2《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物操作流程》(见附件二)
6.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见附件三)3职责
3.1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平常工作
3.2店经理指定专人负责医保文献资料管理工作管理概要
4.1医保文献
4.
1.1及时搜集市医保办所公布日勺有关文献,并组织医保柜人员学习
4.
1.2及时搜集企业所公布日勺医保工作信息
4.2医保资料
4.
2.1按规定做好医保药物销售的有关GSP质量台帐
4.
2.2医保销售存根联,按销售日期有序整顿、装订成册,归档保留,以便查询
4.
2.3医保外配处方药销售记录、其他处方药物销售记录、不规范处方记录、医保政策及文献学习记录等
4.
2.4其他与医保有关日勺台帐记录等
4.3整顿归档
4.
3.1及时整顿医保文献,长期保留医保发票存根根据财务规定年限保留,其他资料装订成册,保留二年备查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证医保网络的正常运行,规范医保操作,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文献
2.1《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措施》
2.2《有关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J告知》
2.3《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物目录》3职责
3.1店经理全面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医保平常工作
3.2店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用计算机的运行管理4管理概要
4.1医保用计算机的安全管理
4.
1.1非经医保培训的人员,不得操作医保用计算机
4.
1.2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互联网(上外网)相连或打游戏
4.
1.3不得接受外来日勺任何U盘或安装其他电脑软件
4.
1.4必须定期进行杀毒,防止电脑病毒日勺侵袭
4.
1.5定期做好计算机日勺清洁维护工作
4.2系统故障的应急处理
1.
1.
12.1做好医保门店网络应急预案时建立和归档工作
1.
1.
22.2如遇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汇报和顺县医疗保险局信息中心
1.
1.3如遇一般电脑故障,可立即与企业信息部联络
1.
1.4如遇局域网发生临时故障,顾客不能使用医疗保险卡时,配方日勺药费由顾客现金支付,门店应开具医药费收据,待故障排除后,顾客凭医疗保险卡及收据到该药店按规定结算药店与医保事务中心日勺结算措施不变
1.
1.5假如县医保信息中心告知,需要进行网络维护、升级,则按其告知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购药须知
一、参保人员购药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
二、在定点药店购置药物,只能使用医保个人帐户资金,局限性部分应用现金支付
三、根据贵州省人保局文规定参保人员购置“支付”一栏标为“甲类”的药物,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支付”一栏标为“10%”的药物,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他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支付”一栏标为“20%”的药物,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他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一次服务不得反复购置重要药理作用相似的药物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物配售服务单次配购药物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如确需超过200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物状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
五、参保人员每自然月合计购药次数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800元日勺,医保管理部门将对购药状况进行审核,同步停止该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日勺划卡结算功能
六、非处方药物日勺配购药规定L西药或中成药每次限购1至3个品种;同一次购置中西药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2.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非处方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范围内的I非处方药物,按目录限量销售
七、处方药物的配购药规定
1.处方药物用药范围应按照《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
2.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中西药同用处方口勺药物总量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3、门诊西药、中成药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处方限2周内用量;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持续服用同一类药物口勺,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4、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3日内有效处方必须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并有执业医师签章;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方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八、规定范围内其他处方药登记销售的配购药规定
1.规定范围内其他处方药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对参保人员持卡购药执行登记销售
2.规定范围内其他处方药时配购药规定按照非处方药物的配购药规定执行附件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附件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
1.店堂整洁,环境舒适
2.指导用药,当好参谋
3.价格合理,诚信服务
4、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席药师负责制度本店监督电话:81319291目的为更好发挥药师日勺作用,推进药学服务,提高药师服务水平,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文献
2.1《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措施》
2.2《有关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日勺告知》
3.3《有关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日勺告知》
3.1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范执行医保管理制度4职责
3.2负责对医保服务人员日勺业务培训5管理概要
5.1选聘条件
5.
1.1已获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和具有一线实践经验,从事药物销售或审方、配方工作3年以上
5.
1.2具有对应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5.
1.3具有良好日勺资质信誉,无涉嫌销售假劣药物和“药托”等不良行为记录
4.2选聘措施
4.
2.1医保定点药店应设置一名首席药师由经理推荐,民主选聘,并培训合格报所在地区(县)药物监管分局立案
4.3岗位职责
4.
3.1首席药师是药店在药物经营活动中提供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药事征询服务、药物分类管理、药物不良反应汇报等工作日勺负责人;除履行执业药师职责外,还负责指导、督促其他药师从事有关工作
4.
3.2首席药师资质证明必须悬挂在营业店堂口勺明显位置
4.
3.3首席药师在当班服务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职称(务)等内容的胸卡
4.
3.4首席药师应当指导并检查本医保专柜平常工作的规范操作,督促店经理保证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4.
3.5首席药师负责对医保专柜药师业务能力日勺培训首席药师需承担作为药师日勺所有职责,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物外配服务,包括处方审核、用药指导、药事征询、投诉接待等工作,详细参见《药师管理制度》
4.4解雇
4.
4.1对不能履行首席药师职责日勺,由企业进行换聘并报所在地药监分局立案
4.
4.2首席药师在执业期间被取消执业资格或有严重违反《药物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日勺,企业立即解雇5登记表式《医保政策及文献学习记录》药师管理制度1目的为更好发挥药师日勺作用,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2引用文献
2.1《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措施》
2.2《有关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告知》
2.3《有关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的告知》
2.4《有关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日勺告知》3职责
3.1做好处方审核和其他处方药物H勺登记销售记录工作
3.2向参保人员提供查询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
3.3做好顾客投诉的接待、记录和处理工作,4管理概要
4.1基本规定
4.
1.1药师资质证明必须悬挂在营业店堂时明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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