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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兰州辅仁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精确、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立平安医院,构建友好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护理活动和成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I争议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照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晰、定性精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四条医务科是医疗纠纷患方接待场所,指定专人接受患方征询和投诉第五条医院保卫部门应当贯彻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防备措施,在门(急)诊大厅、输液大厅、急救室、手术室、收费(挂号)处、药房(库)和珍贵设备、危险物品寄存处,以及易发生聚众闹事的场所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等安防设备或配置对应设施第六条医院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的投诉登记、医疗纠纷场所的安全保卫、报警工作对患方日勺违法行为进行说服教育和制止
2.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日勺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医疗纠纷日勺接待、调查、答复、处理和汇报
3.业务部门(护理部、药剂科)负责医疗纠纷有关问题的调查、答复、组织会诊、专家讨论
4、企划部负责医疗纠纷的媒体采访工作,负责纠纷现场的取证工作
5.后保部负责医疗纠纷处置日勺后勤保障工作
6.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负责人全程协助处置
7、其他有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第二章医疗纠纷风险分级第七条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成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断行为日勺对日勺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眷规定复印病历;拒绝在危重病人告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眷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鉴定也许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断、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断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断时等情形三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断、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日勺;欺侮、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时;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交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的;患方在医疗机构内实行打、砸、抢等行为,导致财物损坏等情形第三章报告第八条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汇报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理解状况,并进行解释处理,同步向医务科及总值班汇报,必要时医务科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纠纷第九条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汇报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必要时告知保卫科报警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汇报后应尽快到位,需医务科及业务部门协调处理时,应告知医务科及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及时到位第十条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务科应向医院主管领导汇报,同步,告知保卫科向110或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状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直接报警)第十一条发生重大医疗过错行为时(导致患者死亡或也许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计行政部门规定的J其他情形),医务科掌握基本状况后,应当向医院重要领导汇报,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计行政部门书面汇报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的、行政调解的、卫计医调会调解的、以及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时,自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科负责向主管卫计行政部门书面汇报医疗纠纷简要状况、处理通过、赔款数额、会诊讨论意见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状况第四章处置第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用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深入扩大
1.在接到医务科时告知后,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规定及时赶赴现场
2.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算,有关状况如实向医院领导,组织有关医务人员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眷通报和解释有关状况
3.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状况下,业务部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有关病历资料
4.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务科应按规定提议家眷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提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5.保卫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用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
二、三级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日勺证据
6.公安机关民警抵达后,由医务科或业务部门负责向民警简介纠纷基本状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J,医院办公室、保卫科、后保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7、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I,由企划部统一负责接待,简介状况,并与医务科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宣传科负责纠纷现场的取证工作
8、需要有关科室予以配合和人员支持的,有关科室应按规定进行配合和支持第十四条医务科应热情接待患方的I征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说,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阐明工作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必要时医务科和业务部门人员出面沟通协调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科和业务部门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科室及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出面接待三级风险纠纷由业务院长及时赶赴现场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有关科室、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院长出面接待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处理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严禁停尸闹丧、打砸医疗机构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第十六条患方反应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科和业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算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应医疗通过,并提供书面状况阐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院内或上级医院专家会诊第十七条医务科应及时将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征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措施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处理纠纷第十八条患方依法提出规定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有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查、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第十九条经专家讨论也许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额少于0・5万元的,由医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双方协商处理医疗纠纷日勺,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并告知患方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与协商第二十条患方索赔金额超过0・5万元的;或院方认为存在重大过错,估计患方索赔金额也许超过
0.5万元的,医务科应当及时向卫计医调会和理赔中心报案第二十一条卫计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抵达现场之后,医务科工作人员应当向其简介基本状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供病历复印资料,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等同步协助卫计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第二十二条卫计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初步意见应当向医院重要领导汇报,调解成果确定后,医院任何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鉴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予以赔偿,以防止医患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三条医院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事宜,讨论评估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最高赔偿数额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经卫计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当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纠纷所在科室应当按照专家会诊意见、纠纷最终处理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对应制度措施,组织整改第二十六条当事医务人员责任追究状况应当在院内公告第二十七条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无端不到场,每人次罚500元未履行职责,导致人员伤害、财物损失和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的,将予以有关人员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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