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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预防和控制合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部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及其他资产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各单位及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全面覆盖、统一管控、分级负责、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不适用本制度风险防范”的原则第五条各单位、子公司应当设定合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本制度所称合同管理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聘任的助理法律顾问及有关单位指定的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第六条法务室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总法律顾问领导的;
(五)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与合同有关材料,造成证据灭失的;
(六)在合同纠纷处理中怠于搜集、提供相关证据或者互相推诿责任的;
(七)未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中的规定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第三十五条合同签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一)对所签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材料不履行核实审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合同的技术性条款进行审查的;
(三)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
(四)不及时向合同管理人员报送所签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材料的;
(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汇报的第三十六条对各单位、子公司及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过程中,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从中谋取私利的,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情节严重的,由集团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及子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结合本部门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法务室备案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法务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津钢法[号)同时废止2012U4下,对合同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各单位、子公司是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各单位、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并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法务室作为集团公司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对各单位、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参与资产处置、投融资、对外担保、知识产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重要合同的法律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
(四)负责对各单位、子公司报审的重要合同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各单位、子公司及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法务工作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七)承办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涉裁涉诉案件;()完成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A第九条各单位、各子公司作为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执行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二)保证合同管理人员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三)资产处置、投融资、对外担保、知识产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重要合同的送审工作;
(四)对所签合同进行全面审查;
(五)做好合同授权、台账、档案及专用章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六)配合法务室做好本部门合同的涉裁涉诉工作;
(七)对合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完成总结报告第十条财务部负责对资产处置、投融资、对外担保、知识产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重要合同中涉及的财务条款进行专业审查第十一条监察室配合法务室定期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合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落实合同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制度中规定的责任;
(二)对本部门所签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三)合同管理台帐的建立及统计报表的报送;
(四)监督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五)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合同签订人员的职责
(一)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负责合同的商业谈判、起草及签订工作;
(三)对技术性条款进行审查;
(四)及时向合同管理人员报送所签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材料;
(五)跟踪所签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沟通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加盖合同专用章需要加盖其他印章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禁止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第十五条合同签订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明确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质保期;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A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有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使用其他单位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核,必要时对合同有关条款作出修改第十七条合同签订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第十八条合同内容涉及较高专业技术知识、法律关系复杂、影响较大的,合同相关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财务、技术、法务等专业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资产处置、投融资、对外担保、知识产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重要合同的订立,法务室应当提出可行性意见,必第四章合同的审查要时可以直接参与合同的起草工作第二十条对外订立合同应当进行业务审查、财务审查和法律审查,审查以不破坏交易、有利于合同履行为原则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人员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审查:
(一)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从事特种经营的,应当核实特种经营许可证;
(二)对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方的生产能力、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等;
(三)对合同中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检验标准、包装、工艺、使用、验收、维护等技术性条款进行审查第二十二条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对以下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一)对合同条款的全面性、完整性;
(二)对合同内容是否显示公平,是否存在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对合同当事人名称与合同签订主体是否一致;
(四)对担保、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条款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对资产处置、投融资、对外担保、知识产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重要合同所涉及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付款条款中的付款条件是否与双方责权利一致;
(二)预付款的支付有无财务风险;
(三)涉外合同中确定的汇率是否合理;
(四)其他是否存在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的条款第二十四条法务室对资产处置、投融资、对外担保、知识产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重要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对其中的担保、知识产权、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其他防控合同法律风险的具体条款进行重点审查对各单位、子公司送审的重要合同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第二十五条法务室对合同进行审查时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后予以执行各单位、子公司审查的合同,由合同管理人员提出书面法律意见,报经行政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如遇复杂、疑难的合同需要法务室进行审核的,还应当签署送审意见第五章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全[行合同,并对履行效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子公司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果进行检查、分析和验收第二十七条合同签订人员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随时掌握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与本部门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沟通
(一)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协助合同签订人员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在授权范围内变更、解除合同
(二)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
(三)合同条款存在重大误解的;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损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形的第二十九条资产处置、投融资、对外担保、知识产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重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及时与法务室进行沟通,由法务室提出书面法律意见第三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协助合同签订人员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第三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法务室应当对合同纠纷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积极做好涉裁涉诉工作第六章责任与考核第三十二条合同管理工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法务室对各单位、子公司及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提出考核意见,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子公司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的;
(二)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应当事先征求财务、技术、法务等专业部门的意见未征求的;
(三)未经法务室审查,擅自签订资产处置、投融资、对外担保、知识产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重要合同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所签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的;
(五)未按照规定做好合同授权、台账、档案及专用章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的;
(六)发生合同纠纷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隐瞒不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合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完成总结报告的第三十四条合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一)未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中的规定履行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审查义务或者因疏忽大意未审查出合同缺陷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合同台账或者不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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