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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J本案中,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李某在接到出警任务后和辅警张某到现场后,看见邓某华正持刀追砍他人,此时民警李某负有制止邓某华不法行为的法定职责邓某华无故寻衅滋事,持刀追砍他人,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当民警李某、辅警张某到达现场后,邓某华拒不听从命令,听到鸣枪警告后仍持刀逼向民警李某、辅警张某,后被民警李某开枪打伤从案发时情况看,邓某华的行为已经危及到执行职务民警的生命安全,故民警李某可以使用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在使用武器时,民警李某避开了邓某华的要害部位,且在邓某华中枪蹲下能够实现控制目的后,民警李某停止继续开枪可见,民警李某使用武器未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比例原则,没有违反前述《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J由于民警李某的开枪行为并未违法,故邓某华的国家赔偿请求不符合前述规定,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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