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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东莞市****有限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云南北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云南北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企业第四条企业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普吉路省交通学校旁花香四季(一期)2幢22层2205室第五条企业欧I营业期限年,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企业经营范围建筑业上述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四章企业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日勺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第七条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企业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万元)证号、缴纳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股东姓名周廷军5321100货币2028年1月1日周大林441900***100货币2028年1月1H周健140货币2028年1月月1日周大云5321266160货币2028年1月月1日合计//500/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企业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企业或者其他股东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企业的I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I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日勺监事,决定监事的酬劳事项;
(四)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汇报;
(五)审议同意监事日勺汇报;
(六)审议同意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日勺方案;
(八)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策;
(十)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等事项作出决策;
(十一)修改企业章程;
(十二)聘任或解雇企业经理
(十三)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股东会的初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告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I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可以本人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与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决策,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五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汇报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策;
(三)审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企业的I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企业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雇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雇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此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汇报第十七条企业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雇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确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的I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雇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雇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雇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A)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企业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职的I提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企业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根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贯彻状况,并向股东会汇报;
(三)代表企业签订有关文献;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此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企业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汇报;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J其他职权第七章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部分或所有出资第二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I,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的J,不一样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该转让的I股权;不购置欧I,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清算组应当自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
(二)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企业通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策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时为准第二十六条企业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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