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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本单位所辖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三条治安安全是全体公民和单位依法享有的权益,公民和单位应当共同履行维护治安秩序的法定义务第四条本制度的基本宗旨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和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五条本制度的管理机构为本单位治安管理委员会第六条治安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全面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第七条本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应注重科学普及,宣传法治知识,加强法律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维护治安秩序的共识第八条本制度的实施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综合治安管理第二章责任和职责第九条本单位治安管理委员会是本单位治安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部署治安工作第十条本单位治安管理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统一领导本单位的治安工作,并下设治安管理办公室第十一条治安管理办公室是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的治安管理工作,包括治安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断、研判,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维护治安秩序,处理治安突发事件,开展治安教育宣传等第十二条治安管理办公室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开展治安安全教育培训;
(三)开展治安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四)组织开展治安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五)开展治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治安执法工作;
(七)收集、分析、研判本单位和所辖区域内的治安安全信息;()A其他与治安管理相关的工作第十三条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必须认真履行治安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协助治安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公民和单位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治安安全权益,有权依法要求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安全保障,有义务积极配合治安管理工作第十五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阻碍或者妨碍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或者阻碍治安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六条治安管理工作涉及侦查范围的事项,由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处理,其他治安管理工作由治安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第十七条本单位治安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治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三章治安防范第十八条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治安防控体系,保障公民和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第十九条治安防范工作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明确安全风险等级第二十条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立法、分类管理、依法治安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治安监控,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增加治安巡逻力度,加强治安巡查;
(二)加强治安宣传,开展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三)加强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四)加强协同防控,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同作战
(五)其他与治安防范相关的工作第二十二条治安防范工作应建立健全制度,包括治安巡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宣传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第二十三条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中应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公安机关的合作,建立多元治安防范体系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应加强对治安违法犯罪活动的监测和处置,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应坚持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和协调第四章治安教育宣传第二十六条治安教育宣传是维护治安秩序的基础工作,也是加强公众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第二十七条治安教育宣传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宣传治安知识和安全常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组织开展治安主题宣传活动,增加公众参与治安工作的意识;
(四)加强新媒体宣传,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渠道发布治安信息,提高宣传的覆盖范围和影响力第二十八条治安教育宣传工作应注重实效,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地区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措施第二十九条治安教育宣传工作应结合当前治安形势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提高宣传效果第三十条治安教育宣传工作应推广先进典型,宣传典型事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治安教育宣传工作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合力第五章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第三十二条治安突发事件指突发的、具有一定危害性和影响性的治安事件第三十三条治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实行一岗双责,即专人负责,责任明确第三十四条治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第三十五条治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坚持依法处置、科学决策、协同联动、群众参与、信息公开的原则第三十六条治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处置效率第三十七条治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受组织领导和指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于拒不执行治安管理工作职责,妨碍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干扰或者阻碍治安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的个人和单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治安管理委员会所有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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