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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四、检查、考核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组织对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六、及时如实上报环保事故
七、定期向集团总经理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保护部环保职责集团生态环境保护部是集团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对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的环保工作实施监管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制度
二、检查、考核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的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督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管理网络
四、监督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五、监督检查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参加建设项目环保及其设施的验收工作
六、参加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的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验收工作,并有权进行监督
七、定期及不定期组织检查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的环保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台帐登记、档案建立、7环保培训、三废排放、事故处理、隐患排查及整改等
八、对不执行环保工作管理制度,“三废”排放超标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责令停止排放、进行整改并作出处罚
九、有权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环保工作的意见
十、参加环保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一、定期向集团分管领导报告环境保护和污染状况及建议
十二、及时如实上报环保事故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环保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环保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的责任制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排查环境因素并评价
四、识别本部门、本单位适用的环境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就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五、就环境管理问题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
六、组织环保监测与检查,并督促整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
七、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环保工作制度、计划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长远规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八、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目标及“三废”8治理计划,并提出实施规划的具体方针和措施
九、落实好两个“三同时”,即新建项目的“三同时”及环保工作“三同时
十、组织制定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定期向有集团提出考核意见
十二、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各种污染事故,并及时向集团汇报第三十条环保专员环保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及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与环境有关的教育与培训
三、组织制订各种环境运行管理制度并实施
四、组织制订各种环境应急预案并实施
五、组织环保新技术的学习和交流,推广环保新技术的应用,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六、宣传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环保知识
七、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及本单位的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环保工作的各项禁令和规定
八、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三废”的治理方针、政策
九、对不执行环保工作管理制度,“三废”排放超标者,有权责令停止排放,进行整改
十、严格落实“三同时”的规定,确保环保工作的开展
十一、确定环境监测点,并建立制度、制定、档案和其它基础工作
十二、对随意倾倒废液、废渣的部门及个人有权制止,并提出批评或处罚
十三、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操作管控,对储罐、机泵等按要求认真及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或避免跑、冒、滴、漏的发生
十四、监督落实“清净下水”措施,并严格按监督执行,不得造成水体污染
十五、加强环保设施管理与维修,避免环境污染事故,保证环保设施运行率达100%保证工作环境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十六、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环保事故处理在事故萌芽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
十七、及时如实上报环境污染事故
十八、有权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环保工作的意见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为搞好集团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第三十一条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第三十二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三十三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十七条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11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十八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四十四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节环境保护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扬尘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扬尘治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利用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未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用、拆迁或损坏第四十七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第四十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操作运行等规章制度第四十九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对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二、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
1.代理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2.社会化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利用社会投资或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其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第五十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巡检,并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确保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第五十一条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的技术;
二、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四、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五、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上述条件(但不仅限于上述条件)组织对将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考核,符合上述条件的设施方可投入运行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的,由设施运行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环境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五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所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第五十四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证书;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岗位的工作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环境保护施投入运行后,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与环境保护设施配套的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第五十七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做好运行记录,确保与主体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率达到100%第五十八条要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运行时,应当事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取得环境保16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设施运行的,环保部门责令污染物产生单位停止生产,待环保设施修复后,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第六十条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主要行记录等本单位有义务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监测数据和各项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从监督第六H一条必须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现场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第六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务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服务要求与承诺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正式文本应于10天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三条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运行合同的内容进行,违反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合同一方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第六十四条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从设施运行委托单位获得运行服务费
三、无违法行为不得被剥夺设施运行管理权,正常运行业务不受干涉
四、严格遵守设施委托运行合同,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违反本条例和设施运行不达标排放产生的环境责任第三节环保事故管理制度为加强本单位环保事故管理,及时汇报和处置环保事故,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依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六十五条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突发性事件第六十六条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根据危害程序,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重大环境事件(五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出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一般环境事件(iv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六十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六十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类型、现场情况等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六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降低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第六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要按“三同时”的原贝I,由单位负责人、技术人员、环保员召开会议,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第七十条一般环保事故发生后,当班人员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21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取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影响
一、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二、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三、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第七H--条本单位环保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应立即纠正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七十二条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均应记入环保事故台帐第七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七十四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22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七十五条凡属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市级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局巨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刑事、司法部门处理第四节环保培训教育制度为提高员工环境保护的意识,防止和减少各类环保事故,特制定本制度第七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与集团及各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进入各部门各单位经营范围的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参观和实习的人员第七十七条各单位、各部门环保部负责对各本部门本单位的环保教育培训工作,并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七十七条各单位负责人(含项目部负责人)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环保部为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第七十八条新入职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环保知识培训,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章制度
二、环保知识
三、本单位环保情况及物料危险特性介绍
四、本单位环保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五、环保设施、设备岗位操作规程;
六、典型环保事故案例第五条环保培训的形式分为脱产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脱产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至少应接受一24次环保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第七十九条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保教育工作负责第八十条每年初各单位制订环保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不断了解职工对环保工作的需求,每半年总结一次,并根据汇总结果及时修改培训计划,保证环保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第八十一条各单位(含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职工环保教育管理档案》,并有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的签名第八十二条集团环保部对认真开展环保教育并在防止环保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十三条集团环保部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环保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环保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八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引导、鼓励各级人员加强交流,不断学习环保专业知识第五节环保奖惩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环保监督管理,规范员工环境保护行为,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落实环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市、区环保部门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第八十五条各单位环保主管部门要认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教育,深刻理解搞好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第八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1开除2警告3罚款4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事故单位负责人自动离职,并一次性罚款20000-50000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负责人,由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发生一般污染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处以警告并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同时一次性罚款5000-20000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负责人,由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发生较小或小污染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及环保专兼职人员,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并一次性罚款2000-5000元上述罚款额从当事人绩效工资中扣除第五章附则44第八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全面落实环保责任制目标,环保指标得到有效控制,经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含项目部)
二、在安全及清洁生产竞赛等专项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现的
三、严格执行环保规章制度,在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上坚持原则,对环保作出特殊贡献者
四、精心操作,保持生产稳定,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成绩显著者
五、对于及时发现、避免重大事故或在事故事故初期处理果断、及时,奋勇抢救人员和企业财产,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事故损失贡献突出者第六节环境治理管理制度为保护职工的人身健康和周边环境,杜绝环保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八十八条基本概念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毒品按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和二级毒害品第八十九条粉尘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吸入生产性粉尘对身体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第九十条噪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都可以称为生产性噪声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中规定: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 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85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 A;第九十一条生产废水生产废水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第九十二条工业废气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第九十三条工业废渣在工业生产中,排放出的有毒的、易燃的、有腐蚀性的、传染疾病的、有化学反应性的以及其他有害的固体废物均属工业有害废渣第七节环境治理主要措施第九十四条禁止向雨排系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工业废渣第九十五条禁止在厂区内清洗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贮罐和容器第九十六条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第九十七条各单位、各项目部及时清理所辖区域内地沟、地井,防止杂物堵塞地沟、地井,造成污水外溢现象的发生第九十八条搞好公司绿化,改善工作区及周围环境第九十九条各单位、各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应急预案的条例健全应急组织,并定期组织员工进事故演练和实际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预案中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订完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应报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第一百条各单位、各项目部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接到报告的领导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环境事故调查时,应采取积极主动配合的态度,严禁隐瞒、说谎和拒绝调查情况的发生第八节“跑、冒、滴、漏”管理制度为加强生产技术和设备管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净化环境,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杜绝“跑、冒、滴、漏”,改善职工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百零一条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能源利用率,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第一百零二条生产及实验过程严格按工艺要求稳定工艺操作,减少无序排放,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第一百零三条加强各物料机泵的维护保养,定期换机械密封,凡是通过检修、更换设备能够解决污染问题的,要及时停产检修、更换设备,绝不能带“病〃作业第一百零四条必须认真按照生产及实验工艺要求,加强巡检,发现各阀门、液位计、流量计、控制仪表、工艺管线等有滴漏现象,应及时处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第一百零五条一旦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工作人员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及实验装备符合相关清洁生产标准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要求,设备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要保持在98%以上第九节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一百零七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第一百零八条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第一百零九条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第一百一十条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百一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百一十二条实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制度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实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第一百一十五条各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一百一十六条禁止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第一百一十七条各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前款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第一百—八条应当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I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并向向其提供废弃33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第一百一~I■九条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区环保局备案第一百二十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一百二H一条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第十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加强集团公司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省、市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第一百二十三条危险废物转移时必须办理转移联单,严禁未办理手续擅自转移第一百二十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市两级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危险废物转移计划2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3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一百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联单1合同所列的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2待转移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35之内第一百二十六条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应遵守以下规定1在省内各设区城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批准后,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三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在省各设区城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单管理,经批准后领取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一百二十七条从省内向外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得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从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联单第一百二十八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第一百二十九条联单共分五联正联及两联副联,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第一百三十条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环保工作,改善企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以及广安市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积极推进清洁生产,节能、减耗,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生产资源集约化、生产方式环保化、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企业管理制度化、建设区域生态化,促进企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第三条认真贯彻国家“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环保理念,企业领导、员工要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企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俣护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做好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工作第四条本制度是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集团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与环保关联的一切相关作业第二节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五条集团生态环境环保工作目标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环保优先,发展至上的理念,做好固体废弃物及危废品的1第一百三H一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第一百三十二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危险废物移出者,联单第一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接受单位在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或成份与联单填写不相符的,可以拒运或拒收,并应立即书面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拒收由运输单位送交的危险废物时,有责任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第一百三十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临时储存的设施要有防雨、防渗措施,运送的包装工具要符合安全要求第一百三十五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37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及容器设立明显的识别标志;第一百三十七条危险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贮存的包装要求;第一百三十八条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证件、手续,并向收运人员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安全运输注意事项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第十一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环境保护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集团公司制定了从总经理到分管领导以及下至各部门、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为确保将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做到责任分明、各司其职,形成环境保护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对环境保护目标绩效以及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第一百三十九条考核职责
一、各单位(含项目部)的环境保护目标绩效以及职责的履行情况考核由集团分管领导(副集团总刘启明)负责,考核结果报集团总经理
二、各单位环保专兼职职员的环境保护目标绩效以及职责的履行情况考核由集团生态环境保护部主管负责,考核结果报集团分管领导(集团副总刘启明)第一百四十条考核形式环境保护考核实行年终考评第一百四十一条考核标准各级领导、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思想,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要求逐项做好落实工作,把环境保护责任切实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因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的事故在环境保护目标、职责履行情况等考核上,采用百分制的形式,总分39第一百四十二条奖惩95分以上的为优秀,85-94分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制考核结果,考评优秀的由集团环保部报集团分管领导研究给予奖励,考评不合格的由集团环保部报集团分管领导研究给予处罚对环境保护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环境事故的由集团分管领导研究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一百四十五条附件《环保考核评分标准》序号考核项目具体标准
1.发生轻小性环保事故的每次扣15分;
2.发生一般性环保事故的每次25分;1环境事故
3.发生较大及以上环保事故或被政府职能部门通报、约谈、处罚的出现一次扣100分;
4.每发生一例职业病患者扣20分
1.集团环保部检查出来的环保事故隐患每一处扣
0.5-2分,2隐患整改第二次检查重复出现的加倍扣分;口
2.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每次扣2-5分安全职责履
31.依据环境保护职责的履行情况,每出现一项扣1分行三废排放达
42.依据其排放达标情况,每出现一项不足则扣5分标
1.未建立完善环保相关管理制度的扣5分;口
2.未按规定建立环保管理台帐的扣5分;口
3.未按时组织环保例会、检5基础管理查及活动的每出现一项扣2分;口4,环保培训率、岗位巡查率、环保设施完好率不达100%的按比例每降低1%扣2分L不按时报表、总结的每拖延一天扣2分;口
2.发生环保事故不按规定时间报告的每次扣5分;口
3.瞒报每次扣10分;6其他口
4.不按时完成集团安排的环保工作任务的一项扣2分第十二节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百四十六条目的、要求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落实环保各项规章制度,减少突发性事件造成环境污染,防范各类环境事件的发生,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通过环境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全面、正确掌握风险隐患存在情况,推进风险隐患登记和现状评估,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逐步建立风险隐患排查监管长效机制,清除各种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环境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三、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的发生,促进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环境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四、环境风险是指人们在建设、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所遭遇的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不测事件)对环境(或健康乃至经济)的危害程度环境的隐患,包括自然环境、生产环境、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管理上的缺陷等第一百四十七条管理机构
一、为加强环境管理工作,从源头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41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到位,集团成立环境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第一百四十八条排查范围、内容、形式、方式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及专、兼职人员、技术员等组成
一、排查范围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
二、排查内容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环保设施
三、排查检查形式
1.联合排查由分管领导(环境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各环境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2.日常排查由各单位安环专兼职人员组织实施的日常排查检查
3.季节性排查由分管领导(集团环保部负责人)组织,各环境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成员针对雨季、大风等恶劣天气易发安全进行环境安全排查检查
4.专业性排查由第三方运行公司实施的对环保设施、设备进行的技术性排查
四、排查方式采取季(月)现场排查检查与不定期的巡回排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集团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第一百四十九条环境风险排查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进行全面的环境安全排查检查
一、建立、完善环保监督检查、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大检查,保证各部门、各单位环保检查、环境风险排查常态化、机制化,做到班前、班中、班后自检自查42
二、在重大节假日、国家重要活动前夕,由各单位负责人或集团环保部带队组织进行环保大检
三、对排查检查出的环境风险隐患由各单位负责人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按“三定、四不推”即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员,个人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部门、部门不推给公司、公司不推给集团的原则积极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出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设立醒目标志
四、按规定执行,把环境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带有环境风险重大危险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管理
1.强化对具有环境风险隐患的监控力度,立足于事先预测和防范,并加强评估、普查和建档工作
2.带有环境风险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和设施必须做到1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2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持一定的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和评估;3各单位务必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定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4各单位应对处于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安全防范和处理能力;5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悬挂或立于醒目位置;6定期组织相关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7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3.针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环境安全隐患,必须建立详细的隐患档案包括分布图、发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的重大环境隐患整改和监控措施等
4.各单位应当保证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
5.完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的场所和设施后,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审查、验收、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一百五十条本制度由集团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处置工作,做到环保整改率达100%,确保全年无一般性及以上的重大环保事故第六条为保证集团各项生态环境环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应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体系,层层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集团年度环保工作目标的实现未按要求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给予相关责任人200——5000元的处罚第七条各单位、部门要根据集团的年度安全环保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部门的环保工作目标,并为实现安全环保工作目标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未制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200——5000元的处罚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一节成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集团生态环境保护部具体人员组成如下生态环境保护部主任沈鹏(兼)生态环境保护部副主任杨建平成员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第八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重视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水、粉尘、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的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中第九条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指导、管理、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所属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加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建立健全落实全员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废水、粉尘、废渣和噪声污染的治理,提出治理规划,落实治理资金,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污染治理3第十一条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第十二条负责组织各类环保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第十三条负责对各施工单位现场环保工作的制度、方案、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负责环保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五条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专人管理,做好运行台账记录,建立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类环保实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第十六条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申报企业生产和排污状况,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企业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发生重大改变时,及时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完成集团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第三章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第一节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为保护环境,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杜绝各类环保事故的发生,经集团研究决定,制定如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第十八条杜绝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第十九条杜绝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采购劳动保护用品、设施设备时要索取相关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或安装、调试、运行第二十条新建、改扩建项目时,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对环境有污染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应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条件不符合禁止建设和施工第二十三条新建、改扩建项目试生产运行正常后3个月内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禁止继续生产第二十四条严禁向生活水体排放各种含有害物质的污水第二十五条污水排放的各项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节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集团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副总为副组长,集团环保部及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专兼职人员具体落实环保工作第二十六条总经理环保职责
一、总经理是集团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集团的环保工作负总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制度、标准和集团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制度
三、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环保目标责任制,督促层层落实环保工作责任制
四、组织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事故、事件的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五、确保环保资金投入,减少污染影响
六、定期向集团董事局报告环境保护和污染状况及建议第二十七条分管副总经理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一、分管副总经理是集团环保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牵头、负责集团环保工作的组织开展
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制度
三、负责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定期主持召开生产环保专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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