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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范本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章职责第三条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第四条公司各单位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环境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职工
五、各单位溢流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六、出现水污染事故后,安全环保处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再由公司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七、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公司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公司排水系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第八章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定义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积极回收利用
四、各单位要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及时清理,禁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第九章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第四十条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第四十一条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的事故
5.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6.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第四十二条事故的报告
一、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厂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由安全环保处上报总经理属较大环境污染以上的事故,应在两个小时内报至总经理,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总经理确认后,由公司办公室小时之内报至上级行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产生污染单位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见附件二),除留存外,送至公司安全环保处一份,送达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一小时第四十三条事故的调查
一、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公司环保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各生产厂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与确认;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公司领导直接负责组织调查
二、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
2.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
3、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4.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
5.事故现场的照片资料等
三、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第四十四条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野蛮操作
3.设计、施工、安装上的失误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2.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3.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4.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5.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蔓延的
二、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渎职,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蔓延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第四十五条确定污染事故依据确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为依据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标准范本
(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施工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第二条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以管促治,讲求实效”的方针,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防治“三废”污染、噪音污染,为广大职工创造清洁适宜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第三条防止“三废”污染,要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尽力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第四条凡需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必须选用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如有“三废”生产,首先搞好综合利用,而后采取治理措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检举第二章基础治理第一条项目部成立环境治理领导小组(组长:丁良静;副组长:张英、高伟;成员项目部有关部室负责人)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切实把环保工作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学习有关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标准,正确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有关环保工作第二条各施工队必须设置必要的环保机构,成立安环科(科),配备相应人员,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第三条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对各施工队的环保治理工作,有权监督,应不定期地对各施工队环保工作进行抽查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第四条具体要求
1.以上治理制度要求以文件的形式下发,文件发放按照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程序执行
2.相关部门要有相应的制度,要—学习并熟知
3、制度要科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4、制度在运行中如存在问题,应不断修改、补充、完善第三章关于“三废”治理的要求第一条治理“三废”污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二条加强生产技术治理,杜绝或尽量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制止乱排乱放搞好技术革新,开展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把“三废”消除或减少在规定要求以内第三条生产装置排放的废水,要搞好清污分流,分别处理,尽可能循环使用或回收各种污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不得随便倒入明沟,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四条凡生产装置所排放的废渣,不得随便倾倒,应统一放置在指定场所,定期清理或处理第五条切实用好管好现有的环保装置要做到环保装置与生产装置同时运行任何人不得任意决定停用,拆迁或损坏环保装置第六条建立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施工队应立即向项目部汇报,同时积极—处理大型、重大污染事故,项目部必须立即上报项目办及集团公司项目部要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对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第七条根据国家颁布的“三废”排放标准,有关单位和人员制见定“三废”控制指标,作为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一项内容第四章环境保护工作奖惩第一条对在保护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精神鼓励,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第二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批评、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
1.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者;
2、放松治理,玩忽职守造成公害事故者;
3.挪用治理污染费用、设备和物资者;
4.对污染项目治理不能近期完成者;
5.对监督检查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6.有污染防治设施无故停用或任意拆除造成污染者;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环境治理人员;
8、对污染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者第六章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并解释—昂内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第五条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督察室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第七条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第八条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第九条设备机动处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第十条公司绿化队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草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树木等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第十一条供销处对公司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无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第十三条公司企管人事处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各单位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第十四条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第十五条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六条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第十七条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第十八条各生产单位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环保设施或设备进行检修,须向设备机动处、安全环保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第二十条各单位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第二十一条公司生产厂区及厂界绿化应以净化和绿化为主,兼顾美化,尽量采用对空气有净化作用的树种,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的种植方式,扩大绿化面积第二十二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应结合督察室每年邀请环保局监测部门来厂进行监测,持续改进,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环保设施运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职工提出的环境问题予以答复,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第二十四条焦化厂、炼铁厂、炼钢厂成立安环科,设置专职环保员,其他各单位要有兼职的环保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对各单位环保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培训并进行考核第五章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第二十五条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环境管理部门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筹建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论证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评价中提出的或优于评价中的治理工艺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工艺,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术设备
(三)工程施工阶段,筹建处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工计划与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四)工程竣工后,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由筹建部门申请,督察室、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设计管理处、安全科、生产使用单位等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第二十八条未经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各单位对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改造第二十九条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运行效果第三十条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要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避免污染第三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对于新、扩、改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技术协议等)必须上报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一份备案第三十二条对于公司内新购买的放射性物品,必须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对于废弃放射源不得私自处理,上报安全环保处后,由使用单位或购置部门负责返回生产厂家或送往国家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上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并经职业卫生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不得随意更换岗位第六章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一、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安全环保处根据政府规定的排污总量进行分配管理,各生产单位在排放口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
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环保处环保科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申报安全环保处环保科申报表见附件一《污染物排放申报表》
三、新、扩、改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各单位必须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五条防治废气、烟粉尘污染
一、各单位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无组织的部位或场所,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收集和处理,在达到国家规定环保要求内,做到有组织排放
二、禁止在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各单位有责任教育其职工遵守上述规定
三、对露天堆放的粉料堆场,使用单位要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粉料运输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禁止洒漏
四、道路保洁清扫应当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时运走第七章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要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二、凡产生废水的单位要按规定向安全生产处环保科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申报安全生产处污染物申报表见附件
一三、新、扩、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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