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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国完善的配套措施制度-韩国离婚熟虑期制度考察与我们国家法学界称谓有所不同,韩国将法律给离婚当事人冷静思考后再做出决定的期间称之为离婚熟虑期韩国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均需经过法院办理,其中的协议离婚须经申请之后,家庭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完成申告的程序办理在韩国的离婚熟虑期制度中,1对于离婚熟虑期的时间长短问题,《韩国民法典》依据离婚当事人有无需要抚养的人,为离婚当事人设置了一个月到三个月不等的浮动期间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法院一般会为双方安排三个月的时间,使其冷静思考之后再决定是否离婚;对于无子女或者子女已成年的夫妻则安排一个月的熟虑期,等时间到期后再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确认当事人离婚此举是为了给情绪激动下的离婚当事人以缓冲的时间,防止冲动型离婚案件的增加21金玉珍译《韩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页若在婚姻期间或者熟虑期内当事人出现暴力等紧急情形,家庭法院也可按照法律的规定缩短或取消熟虑期的设置在离婚熟虑期内,为了保证当事人以及子女的合法利益,建立离婚专业咨询等配套制度,给深陷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及时的帮助,修复即将破裂的婚姻关系3
(二)韩国离婚熟虑期制度的借鉴意义通过对韩国离婚熟虑期具体制度的详细考察,对于我国《民法典》中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有以下借鉴意义
1.首先,在具体实施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时应当特别关注到婚姻关系中所涉及到的未成年子女利益在上述的韩国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中婚姻双方当事人有需要抚养子女情形的,离婚熟虑期应当相应延长两个月期间;提出离婚申请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子女抚养费方面达成一致的意见,并且签订书面的协议,此外国家制定了专门法律用来确保婚姻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协议的具体内容,在确有必要时,国家还有专项的财政经费用于支付相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用来充分保障在离婚熟虑期制度中涉及到的未成年子女利益无论是对有未成年子女离婚熟虑期期限的相应延长,亦或是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形成一致意见,这些都体现着国家对于离婚熟虑期制度中涉及到的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重视
2.形成相对全面的配套制度或措施根据《韩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的审理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为婚姻双方当事人提供较为专业的咨询意见,提供法律问题和心理问题方面的指导意见,用以辅助当事人更加理性的思考除此之外,法院还专门设置相应的调解制度用来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这一系列完整的配套措施可以辅助婚姻双方当事人更加理性地思考是否确实需要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合理地处置后续问题
二、法国的临时性协议制度(-)法国离婚冷静期制度考察2韩国的离婚率继美国、英国之后,成为世界上第三个离婚率高的国家,.go.kr/wnsearch/search.jsp,(访问日期2021年2月2日)3陈苇著《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第415-416页法国亦规定有明确的离婚冷静期制度,4按照法国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3个月的“离婚考虑期”在《法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在结婚之后的6个月内不得进行协议离婚,5如果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主动向法院申请要进行协议离婚的,在双方共同去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之后,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当明确告知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离婚考虑期”之后,该期间一般设置为3个月,双方再重新向同一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果在半年之内双方当事人没有再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原来的离婚申请相应失效在规定的相应期间内,承办该案件的法官一方面会要求分别会见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另一方面会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离婚协议进行详细审查在这之后还会传唤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律师,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确实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最终才会宣判离婚6法国作为冷静期最成熟的国家之一,除了上述规定之外,还在其法典中规定如果承办离婚案件的法官在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临时协议时,有理由认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临时性协议中,有损相关未成年人的实际利益,则有权要求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重新对该协议做出修改,直至符合相关规定7即在《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申请离婚时,应当提交约束冷静期权利义务的临时性协议,对冷静期间的临时措施和各助权利义务自行约定,但是不得侵犯未成年子女的相关利益,否则应该进行修改或删除-法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借鉴意义法国的临时性协议制度值得借鉴离婚冷静期间,婚姻中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于提出离婚申请之前以及离婚之后,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产生争执,从而引发双方当事人之间进一步的纠纷,应当要求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之时,双方不仅要对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还应当对冷静期间可能涉及到的其他各4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2页5此处的“协议离婚”不同于我国立法规定的协议离婚,指的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请求而离婚,无须说明离婚的原因,但需要向法官提交确定离婚后果的协议草案,请予批准且离婚的双方必须就有关离婚扶养费和子女的监护抚养等离婚后果达成协议,必须通过法院认可陈苇著《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389页6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38页7陈苇著《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497页种事项达成临时协议,以便更好地规范在离婚冷静期这一特殊时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保障离婚冷静期能够顺利进行
三、日本家事调查官的设置-日本家事调查官设置制度考察在日本的立法中,设置了专门的家事调查官,来具体调查当事人在案件中的特殊情形针对不同的领域,分别配备了不同专业的调查官,发挥他们自身的特殊优势,以便对提出离婚申请的双方做出更为专业和准确的判断,并为其提供更为精细化的帮助日本家庭裁判所设置的调查官员主要有四类,其职能范围各不相同,在离婚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他们分别发挥着自身的作用普通的调查官主要负责考查婚姻当事人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义务履行的情况;科学调查官是聘请具有特定专门知识的相关人员来任职,这些人员可以利用自身的知识,发挥特殊优势,对提出离婚申请的双方当事人感情状况进行合理恰当的调整;心理调查官则是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实施主动地干预以及适当调整,达到减少双方当事人心理障碍的目的;医务室技官则是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进行专业诊断,并参与当事人之间的调停活动,为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化解提供陈述意见8-日本家事调查官制度的借鉴意义虽然在日本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但是为了有效的化解离婚纠纷,其专门设置家庭裁判所调查官这一措施来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减少当事人因非理性的原因冲动离婚日本精细化的制度安排,使得对当事人的救济措施真正的发挥了作用,也使得法官对于双方之间的离婚缘由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了有益的帮助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亦可借鉴日本该制度建立相应的家事调查员制度,以便更加充分的了解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的各项具体情况,为缓解我国当前的冲动离婚案件发挥实际作用第二节国内法院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践经验我国各级法院在实践中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积极探索,并且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这些成果主要体现在与离婚冷静期相关的司法实践方面8李青《中日“家事调停”的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01期,第36页
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的多元调解与柔性同法(-)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改革探索制度考察在我国各个法院对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中,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尤为突出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的改革探索措施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灵活期限模式贾汪区人民法院,通过开创“诉讼期间30日以上90日以下”和“调解结案后六个月”两种冷静期模式来灵活安排冷静期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能理性的表达自己的意思、对夫妻之间纠纷矛盾的根源问题不能准确认识、不能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合理方案等情形,法院可以为婚姻双方当事人设置期限为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感情冷静期”;而后者是指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存在较深的矛盾,在上述的期间内双方当事人仍不能形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则承办案件法官可采用特殊的调解方式和结案方式,即适用“六个月感情冷静期内暂不要求离婚”贾汪区人民法院区分具体情况采用两种不同的模式,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矛盾激烈程度以及修复可能性等因素,正确安排合适的冷静期模式和时间
2.建立多元调解制度该法院构筑起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纠纷调解机制,引入专业人士、专业机构协助家事案件审理工作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加强专业性心理辅助设施建设,贾汪法院设立有“单面镜调查室”和“心理疏导室”等设施;
(2)该法院同时亦成立有专门的家事调解委员,力图构建起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员、家事调解员三位一体的系统调解体系;
(3)注重加强对于承办案件法官关于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提升与此同时还着力构建与高校、心理咨询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互相协作的多元模式从而确保在婚姻冷静期内能灵活运用心理疏导、调解等方式消除对立、修复夫妻情感
3.突出司法人又关怀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案件的法官充分提升自身技能,采取多种办案技巧,注重运用包括调解、心理疏导、修复感情、消除对立等多种柔性司法手段,来实现法律的刚性需求
(二)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改革探索的经验借鉴在离婚冷静期间,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当毫无作为地消极等待冷静期间的时间结束,让双方当事人自行冷静,而应当运用多种措施,积极发挥作用,推动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向好发展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建立多元化的调解制度,集合各领域专业人才,修复夫妻关系,化解夫妻矛盾此外,还应注重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体现人文关怀,除了行政手段外,还应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指导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支持
二、广东高院的精细化程序指引与情感修复计划(-)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程序规范制度考察在经过一系列详细的考察之后,广东省高院于2016年出台了《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9在该家事规程中广东高院明确规定了关于冷静期的初步措施其后,广东省高院充分总结试行期间的经验,最终于2018年7月出台正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指引》,细化完善了冷静期相关规则
1.设置家事调查员在广东省高院的《程序指弓I》中创新性的规定了离婚案件中的家事调查员制度在该项制度中,承办案件的法官有权依照离婚当事人一方申请,或者双方的主动申请,或者依据法院的职权来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在开展此项工作时,主要是通过委托专门设置的家事调查员来进行在案件进行过程当中,家事调查员依据受委托的权限来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具体程序规范则是依照广东高院出台的《程序指引》相关规则来进行家事调查员在接受委托之后,必须于30天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调查工作,同时将调查结果汇总后出具家事调查报告
2.心理评估疏导承办案件法官在审理相应的离婚案件过程中,有权去委托专业的机构以及人员,对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以及涉及到的未成年子女问题等开展相关的心理咨询辅导工作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此外人民法院必须为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具体的心理咨询工作提供相应的实施条件
3.情绪约束冷静期、情感修复冷静期、情感修复计划广东高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出台的《程序指引》中同时创新性的设置了两个不同类型的期间第一种类型,即所谓的情绪约束冷静期,《程序指引》中规定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方9广东高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30条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10《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27条规定情绪较为激动,影响在法庭中的理性表达,法官在分析具体情况后,其有权决定为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设置一定期限的情绪约束冷静期,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在该期间内法官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劝导,亦或委托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来进行适度的心理开导;第二种类型,即在该《程序指弓I》中规定的情感修复冷静期,是在一方提出补救措施的前提下,法官在综合各方情况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尚有恢复可能,则可以决定为双方当事人设置一定的情感修复冷静期,设置的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0天在该指引中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作出了修复情感的承诺,承办案件法官应当允许其提出适合双方当事人的婚姻修复计划,以此来挽救即将破灭的婚姻关系此外,承办案件法官亦可咨询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的单位和个人,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后,再为双方当事人量身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情感修复计划-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程序规范的经验借鉴通过对广东高院出台的《程序指引》具体考察,可以对我国登记离婚冷静期的制度细化带来一定的经验启发需要对离婚冷静期内的具体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时,可配备专业的家事调查员来从事该项工作此外,婚姻登记机关还可建立专门的咨询机制,对当事人存在的心理问题等提供帮助在登记离婚冷静期间,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采取多种措施主动为当事人的情感修复提供协助
三、上海静安区法院的“圆桌”审理与心理疏导-上海静安区法院探索适用制度考察改革试点前期,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作为全国最早实施离婚冷静期的法院之一,该法院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121.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进行多角度的心理干预该法院在离婚冷静期内会对离婚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开展团体心理疏导以及集体诉前指导等多助辅助工作该法院的冷静期制度中,每一起离婚案件的冷静期限制为45天,一旦案件11《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28条规定进12李鸿光《上海静安法院探索离婚适用“冷静期”》,载《中国妇女报》2016年11月18日第A04版入冷静期之后,该院设置了一套完整的考核数据,来对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实时考察,该期间全程配置有多项数据来对案件的进度实时进行监控该业务庭不但拥有自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还与华东师范大学共建心理咨询教学基地,与团市委及区司法局达成共识,每年还会有部分团干部以及司法局的社工轮流入驻,发挥实际作用
2.温馨明信片代替传票该法庭在审理具体的离婚案件中,还自行设计了一套特殊的明信片用来代替传统的法院传票和通知在这些特别设计的明信片上,配有温馨的家庭图案,附带哲理警句如“世界之大,能相逢的人不多;人海茫茫,能相知的心很少”通过这些方式来提醒处于气头上的双方当事人,理性对待双方的婚姻关系
3.“厨桌”审理疏导情绪在离婚案件的具体审判过程中,该法庭以厨桌会议的形式来取代传统的法庭布局,不再严格设置一般法庭中的原告席和被告席,而只设置男方或女方的席位牌承办案件法官在开庭过程中,除了必须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以外,更多采用情感疏导的方式来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在案件审结之后,对于被劝和的当事人双方,法院还会定期采取电话询问或者派员上门回访的形式,以便在回访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关于婚姻关系的不安定因素,及时解决
(二)上海静安区法院探索适用的经验借鉴通过对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的制度考察,可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制度细化以及工作方式产生启示在离婚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注重调解,提供心理咨询,上文中已多次提及,此处不再过多赘述在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过程中,或许可以更多的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在制度中注入更多的温情,精细化、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亦应当成为婚姻登记机关未来制度探索的方向上述三项制度虽然是法院在诉讼离婚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但对目前我国建立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虽属不同程序,但内在价值统一,均是为了减少当事人冲动离婚、草率离婚情形发生,因此两项制度间的借鉴是合理的,并不突兀,且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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