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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中止的立法现状分析综述虽然事实上的劳动合同中止情形在我国十分常见,但是我国有关劳动合同中止的立法相对滞后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并未颁布全国普遍适用的有关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文件从地方立法层面来看,各地虽然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立法文件,但内容却相差甚远甚至互相冲突
一、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全国性立法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目前我国并未颁布全国适用的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规范,仅个别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文对某些事实上属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进行规定,但并没有采取“劳动合同中止”的表述例如,因劳动者被羁押时而中止的情形,规定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中;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规定在1994年«1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中;停薪留职的相关问题,规定在1983年《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中;退役士兵可回原单位复职的规定,出现在2011年修订的《兵役法》第55条第2款、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5条及1987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已于2011年失效)第11条中;外经贸企业员工因被外派他国机构服务而中止劳动合同的规定,出现在199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全国外经贸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第
(六)项中分析以上法律规范可知,目前我国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全国性立法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尚未形成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专门性全国立法规范,相关规定系零散存在于不同级别的法律文件中,不仅效力层级较低,并且不少规定并未使用“劳动合同中止”的表述或类似表述其二,有关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适用范围较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除了被羁押、服兵役这两种情形以外,其他情形均只适用于具有一定特殊身份的人群例如,停薪留职、下岗、内退、借调、挂职只适用于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工,外派期间中止制度只适用于被派到境外工作的外贸企业职工,等等并且,关于停薪留职制度的规定已经失效,因此,事实上现行有效的有关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极少其三,对于实践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长期两不找”“劳动合同约定中止“情形,并未对其有效性、用人单位应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予以规定其四,关于中止期间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不完善例如,并未就该期间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问题进行规定除了以上散见于各个现行法律文件的零散规定外,我国还先后出现过三个全国性立法草案对“劳动合同中止”问题作了规定,分别是2006年3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草案》”),12008年5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2以及人社部2015年7月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上三份文件在下文中合称“三份立法草案”)3三份立法草案均对劳动合同中止的事由、中止期间的权利义务、中止状态的终结事由,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草案》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在正式成稿时,却都删除了有关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而《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甚至未能正式颁布三份立法草案中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最终都“胎死腹中”,反映了立法部门对于劳动合同中止之立法的慎重态度,说明立法过程中相关人员对此问题可能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最终导致立法部门认为制定劳动合同中止之法律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
二、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地方性立法虽然我国国家层面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立法持审慎态度,但我国部分省市却已就劳动合同的中止的立法问题进行了先行先试,在地方性法律文件中设置部分条文对劳动合同中止问题予以规制4但是,这些地方性法律文件在效力层级、12006年《劳动合同法草案》第27条、第28条2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24条32015年《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50条、第51条注该征求意见稿未见到公开发布版,系从互联网上收集所得,#JE http://www.chinalaodong.com/show.phpid=542,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3月21日内4例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南省、陕西省、安徽省、山东省、辽宁省、容的广度及深度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存在以下特点:其一,各地关于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立法层次存在差异首先,并非所有的省份(含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或“省份”)都有就劳动合同中止问题颁布地方性法律文件,不少省市至今还未制定相关法律文件5其次,在已经就劳动合同中止问题进行立法的地方,所颁布的相关立法文件的效力等级参差不齐有的地方通过冠以“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规定”等名称的地方性法规对劳动合同中止问题予以规定;6有的地方通过冠以“工资支付规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细则”等名称的人社部门规章对劳动合同中止问题予以规定;7有的地方通过法院与劳动仲裁委员会研讨会纪要、人社部门“解答”“指导意见”“批复,,等文件对劳动合同中止问题予以规定;8也有一些地方则同时有多个层级的法律文件对劳动合同中止问题予以规定9再次,各地立法带有浓厚的摸索试探性质,部分地方甚至在出台相关地方性立法文件之后又将其废止最后,各地立法之间有相互借鉴的痕迹,一些地方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条文内容甚至高度雷同I1其二,各地关于劳动合同中止规定的详略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个别地方仅对劳动合同中止的事由予以规定;12但大多数地方还同时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以下简称“中止期间”)权利义务问题、中止事由结束之后如何处理等问题中的一项或多项予以规定13其三,各地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事由也存在差异首先,关于是否允许劳动合同中止事由进行约定的问题,各地立法文件的态度不同有的地方明确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由约定劳动合同中止的事由,I,但也有不少地方未对此问题进吉林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贵阳市、郑州市、西宁市等地5例如黑龙江省、吉林省、河北省、甘肃省、青海省、湖北省、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广西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地6例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山西省、湖南省、宁夏自治区等地7例如上海市、天津市、安徽省、吉林省、贵阳市等地8例如北京市、江西省、江苏省、新疆自治区等地9例如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等地*例如北京市、湖南省、浙江省、江苏省、辽宁省、陕西省等地“例如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宁夏自治区等地例如福建省等地12”例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山西省、山东省、江西省、陕西省、吉林省、辽宁省、湖南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等地“例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山西省、浙江省、江西省、辽宁省、宁夏自治区等地行规定15其次,各地规定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服兵役、被羁押、被强制戒毒、脱产学习、不可抗力这几类不过,各地对于前述法定事由的接受程度并不相同,有的地方仅认可其中的一项事由,也有的地方认可其中的多项事由,还有的地方除了以列举方式说明法定事由外,还同时规定了兜底情形16其中,江西省颁布劳动合同中止法律文件的时间最晚(2020年5月21日才颁布),但规定的劳动合同中止事由最为齐全,不仅涵盖了上述所提到的所有中止事由,还同时规定了兜底情形其四,关于中止期间及中止期结束后的权利义务问题,各地规定亦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相互冲突首先,关于中止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保问题,仅个别地方明确规定中止期间可以不支付工资,17其中陕西省明确规定被羁押而导致中止劳动合同期间无须发放工资;而大多数地方未对此问题予以规定其次,关于中止期间是否计入工龄问题,有的地方明确规定中止期间不作为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旦大多数地方则未对此问题予以规定再次,关于劳动合同中止事由结束后应如何处理问题,各地立法基本上都认可在具备恢复履行时条件应当终止履行,但是对于无法恢复履行时如何处理则略有区别“例如北京市、天津市、陕西省、湖南省、吉林省、新疆自治区等地例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江西省、辽宁省、湖南省、浙江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天16津市等地例如江苏省、山东省、陕西省等地17例如江苏省、山东省、山西省、江西省、天津市、新疆自治区等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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