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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股东出资义务与出资违约责任实务问题操作指弓I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股东出资义务与出资违约责任,即“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源于年《公司2018法》第二十八条,并作了如下实质性修改删除了年《公司2018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出资不实股东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新增了未按期足额出资股东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因在于,公司依法成立后,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对方是公司,并不是其他股东,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按照约定处理即可,公司法无须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及股东协议主张违约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该条第二款、第三款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本文围绕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的司法适用,梳理了个与股东出资义务42与出资违约责任有关的实务问题并予以简要解答,供读者收藏备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2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既要办理财产实际交付手续,实现财产的实际占有权、控制权、管领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有效移转给公司,也要办理财产权利的登记过户手续完成物理层面的财产实际交付与法律层面的产权登记过户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双重出资义务基于实际交付与产权移转的交互状况,非货币出资不实可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形()股东既未将出资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亦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构1成完全出资瑕疵此时,股东应继续向公司交付出资财产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直接与间接损失)公司为租赁质量与功能相当的资产而支付的租金应由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股东虽已将出资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构成出资产权瑕疵此时,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充实出资责任(补2办登记手续、赔偿损失)()股东未将非货币出资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构成出资占有瑕疵此时,公司虽3已在法律上取得出资财产物权,但尚未取得对出资财产的实际占有、管领、支配与控制等利益,因而会遭受由此产生的成本支出(如租金支出),故应由瑕疵出资股东承担〔参见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出资人以土地使20用2权4出资并已交20付8-给20公9司,但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又将9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应当如何处理?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已交付土地给公司,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并不等于土地使用权已发生转移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出资人如果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应由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受让方取得,出资人应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参见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2024165.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已交付给公司,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出资20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出资行为无效?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已交付土地给公司,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虽然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但如果并未发生出资人将土地使用权另行转让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出资人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的规定,履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不得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出资行为无效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土地“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参见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已办理过户登记,但2未02交4付土地给公165司,2Z应当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未交付土地给公司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出资人履行土地交付义务;出资人不履行交付义务的,构成对公司的出资违约,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有权诉请对该土地予以强制执行另外,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出资人在实际交付土地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参见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后又将同一土地使用权2转02让4给他人,但165均未22办理过户登记和交付土地,公司是否可以请求出资人交付土地并办理过户登记?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在与公司的出资关系成立后,就同一土地使用权又与其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与其他人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基于公司与出资人的出资关系成立在先,公司应当视为先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对价的受让方,因此,公司请求出资人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义务的,应当得到支持〔参见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2024165-
166.股东以作为商品对外出售的财产出资,并与公司约定不转移出资财产23权属的,是否构成出资不实?该约定能否对抗公司债权人?假定开发商以其批量开发的商品房作价出资给公司为规避商品房由股东过户给公司、公司再过户给购房人的双重税负,股东与公司约定不向公司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手续该商品房在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中被列为公司资产类科目中的“存货”(在建房地产项目),亦由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此时,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的规定,因该商品房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故构成出资不实债权人可以对该出资股东行使代位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与公司就商品房的会计处理与经营管理达成的合意不能对抗债权人(含从公司购买商品房的善意相对人)〔参见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2024209股东出资财产在移转公司后贬值,是否构成出资不实?24鉴于股东出资与买卖合同遵循相同的产权变动规则,故出资财产的瑕疵、产权风险与孳息的归属均准用《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规定,即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或约定,出资财产毁损、灭失、价值贬损、增值的风险或机会,在股东交付公司前归属股东,在交付公司后归属公司(含设立中公司)也就是说,股东出资财产的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判断时点公司是章程或相关协议(公司设立协议、增资扩股协议或其他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的股东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时点,而非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出资财产价格的涨跌时点既然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低于或高于章程所定价额均以章程或协议约定的财产交付时点为准,只要股东如约交付出资时的实际价额不低于约定价额,即可免责,即使出资实际价额在交付公司后贬损,也与出资股东无关对此,《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五条也确认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时,该出资股东不构成出资不实,债权人不得对其主张代位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参见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
2024210.股东与公司约定的出资财产增值归属或减值风险配置的条款是否25有效?股东与公司约定的出资财产增值归属或减值风险配置的条款的效力内外有别《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五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但书部分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允许股东与公司在不损害第三人(含公司债权人)的情形下对出资财产让渡给公司后的价值贬损风险作出变通约定因此,如果股东承诺对出资财产交付公司后特定期间内的减值负填补责任,该承诺合法有效公司与股东亦可约定出资财产在交付公司后增值,增值利益由公司退还股东但上述约定仅能约束缔约双方,不能约束公司的债权人此种约定要产生对抗公司外部第三人的公示公信效力,必须予以登记公示〔参见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2024210-
211.公司章程或股东与公司的协议中减免或延期出资义务的条款是否有26效?学界一般认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具有法定和约定的双重属性,前者是指股东的认缴出资行为是与公司签订的契约,是一种约定义务;后者意为法律明文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具有法定义务的特征一方面,作为契约,在与股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公司章程或公司决议、股东与公司协议可以修改股东出资另一方面,股东出资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公权力保障下的公示公信效力,不可由公司肆意改动因此,对于实践中减免或延期出资义务的约定,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进行甄别,以区分意思自治与违反法律义务的边界具体而言,出资义务减免的合法性需要对公司减资程序进行考察通常而言,减资程序的瑕疵并不一定导致减资失败,需要在个案中综合判断公司的主观意向与后果例如,如果公司多次在合同义务履行期届满前“减资”来逃避债务,那么减资程序中的小瑕疵也可能导致法院认定其减资无效出资义务延期原则上合法,但债权人可能享有撤销权,即出资义务的延期可能因公司“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被撤销责权人也可能对相关出资的股东行使代位权,要求其在出资义务范围内向自己清偿债务,以实现债权〔参见王毓莹著《新公司法二十四讲审判原理与疑难问题深度释解》,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2024419-420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Z广义上讲,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后二者主要针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一定的罚款,其也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对此,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等都作了规定狭义上的股东出资不实责任仅指违反出资义务导致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对公司的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内部责任内部责任系出资违约责任股东未按章程或出资协议约定如1期履行出资义务,是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内部责任一般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对公司的补缴出资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补缴出资,这是合同法上“继续履行”责任的体现;二是对其他发起人、股东的违约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三是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赔偿公司因其出资不实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外部责任主要表现为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债权人可能基于2代位权的规定享有诉讼请求权即在股东的出资行为已经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怠于行使权利,而公司又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人因此取得代位权,可以请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参见王毓莹著《新公司法二十四讲审判原理与疑难问题深度释解》,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20人24民大学出版4社18-419年版,第页、第页〕2024195203-
204.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是否承担违约责任?28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删除了年《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出资不实股东对于其他股东的违约2责01任8,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之间就不存在违约责任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之所以删除年《公司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内容,是因为新《公司法》第四十三2018条增设了关于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签订设立协议的规定,股东之间对于缴纳出资的约定及其违约责任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处理,无须另作规定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除违反股东之间的约定外,还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自然在股东(发起人)之间产生违约责任可见,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不再规定作为公司设立人的股东之间的违约责任并不等于对该责任的否定,违约责任是否存在以及如何追究完全可以按照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来处理同时,还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总之,出资不实股东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构成了对其他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的违约,应当依法向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参见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00页;另见周游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20例24规则文献》17,2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2024107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追究出资不实股东违约责任的依据是什么?29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虽然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1立必须有发起人协议,但其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第四十九条要求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章程在公司设立阶段起到了发起人协议的替代作用,在公司成立前已经对股东生效,所以在公司设立失败、设立过程中以及成立之后,公司章程都是追究出资不实股东违约责任的依据()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新《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订立2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第九十三条),公司章程也应明确记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第九十五条)新《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第九十八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否则,应当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追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不实股东对其他发起人、股东的违约责任,依据的是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有特别约定时)〔参见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2024195-196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应当承担哪些违约责任?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与定金等但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适用有其特殊性()关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定金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继续履行出1资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属于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形式,不适用于对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定金责任也不适用,因为在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关于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出资不实的股东给其他发起人、股东造成2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者被撤销、解散,违约的股东应向其他守约的发起人、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支付已经支出的公司开办费用以及占用资金的利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出资条款是股东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或设立协议的重要内容,股东受该协议约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出资又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法定义务,具体确定于公司章程之中,股东不能以约定排除法定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基本原则,即在注册资本限期认缴制下,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义务,包括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公司增资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实缴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设立时或者增资时,按照章程规定的数额、质量、方式等足额缴纳;认缴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至时,按照章程规定的数额、质量、方式等足额缴纳〔参见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讲义》,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20242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年2024版,第页〕214股东履行货币出资义务的具体要求有哪些?2从出资方式上看,股东出资分为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具体要求其中,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货币出资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具体而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为实缴货币出资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或增资时一次性足额将货币出资存入公司的账户;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为认缴货币出息损失等,但不得直接主张出资不实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果发起人协议中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则依协议的约定适用大多数国家公司法规定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的一种救济方式,当其他救济手段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公司或其他守约股东仍可要求违约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明知且较长时间未提出异2议1并要求补足的,该股东是否构成违约?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除违反股东之间的约定外,还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故应当对公司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股东(发起人)之间事先有约定时,如果其他股东(发起人)明知出资不实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且较长时间未提出异议并要求补足,则违约责任将不复存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民申号伟升(香港)有限公司与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20股21份有限公司、佳59木45斯澳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中认为,案涉万元澳通公司对外转款虽可认定为亚通公司抽逃出资,但伟升公司对1此04应2属明确知晓,且自年至年起诉的较长时间内,伟升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20亚07通公司2补01齐7出资原判决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亚通公司抽逃出资行为具有默示的一致意思表示、亚通公司不构成违约,并不缺乏事实依据〔参见徐强胜著《公司法规则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
2024160.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或22者是特殊民事责任?股东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出资(包括认缴和实缴),既在设立人彼此间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同时也构成公司成立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出资法律关系股东以向公司出资为对价,换取公司的相应股权沿循这一思路,在股东签署了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或者认股人签订了认股书以后,尤其是在公司成立后,公司对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享有出资债权,股东作为出资义务人,应当向公司履行按期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股东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自然构成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在股东将出资财产权移转给公司之前,公司并不享有出资财产权,因此,在股东拒绝出资、出资不能、虚假出资等不履行出资时,以及部分履行、迟延履行、出资财产存在质量或者权利瑕疵等不全面履行出资时,并不构成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换言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并非是侵权责任或者是所谓的特殊民事责任,而是违约责任即使是股东赔偿公司因出资不实导致的损失,也是基于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下,股东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将已经移转到公司名下、公司享有财产权的资产非法移转到自己、第三人名下,已经构成对公司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显然成立侵权责任〔参见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20版2社4年版1,97第-198页〕
202.4股东违反出1资7义2务时对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责任?2按3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对于公司的唯一主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应当承担的两项法律责任补缴出资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对公司的补缴出资责任即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1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的义务经公司追缴,股东如仍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履行这里的“足额缴纳”也即对出资不足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足这一责任,实际上是股东出资(认股)协议中的继续履行责任补缴出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股东对未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出资向公司补足差额;二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对设立时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向公司补足差额()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2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责任,实际上是股东出资(认股)协议中的损害赔偿金责任出资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公司法资本充实原则所产生的一种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股东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行为,出现公司遭受损失的后果,并且公司的损失与股东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无论股东的主观心态为何,股东都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责任应坚持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其责任范围因股东出资财产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货币出资来说,出资不实导致本应当交付公司的货币未交付公司使用,造成了对公司经营性资金的占用,其损失额一般体现为利息,司法实践中可能根据个案情况按照同期存款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倍等标准确定公司的利息损失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来说,如LP果R股东1未-4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比如公司经营需要的关键专利技术没有出资到位,导致公司无法生产经营,对此需要赔偿公司的生产经营损失另外,公司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其他合理损失(比如公司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权进行催缴、失权等带来的损失),也应当属于损失赔偿的范围当然,如果股东在相关交易文件中已对出资不实股东的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则应按约定履行需要说明的是,补缴出资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行不悖,即使股东补足了出资,仍须就其出资不实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参见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2民02共4和国公司2法00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20内24涵与合规治21理8-》21,9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曹守晔主编《2公02司4法修改条文21理1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20出24版社年15版2,第页;另见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35页;另见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适用2与02最4高人民法1院7公2布案例解读》,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王瑞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20国24公司法释义1》4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组编《20公24司法重点条7款7律师实务评注》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2024157.股东对其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4出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公司股东负有保证第三人不能就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如果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等从公司追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是由出资人消除瑕疵或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出资瑕疵担保责任在新《公司法》上没有直接规定,其源于合同法上的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公司法解释
(三)》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中关于“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以及以存在“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或未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等情形,也都涉及出资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合同法理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以买受人不知道买卖标的物存在瑕疵和合同中无免责约定为条件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规则能否直接适用于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尚有争议《公司法解释
(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由此规定可知,对任何存在瑕疵的出资物,公司均可要求出资人消除瑕疵或赔偿损失,而不论公司在接受出资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出资物享有权利或者相关协议有无免责约定〔参见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2024181-
182.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寻求救济?25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此时,公司既可以采取诉讼手段要求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也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催缴股东出资,并在催缴出资后以失权方式处理相对于通过诉讼强制要求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失权方式处理股东缴纳出资问题更为理性因为当股东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要么是没有能力出资,要么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减少对公司的投资或退出公司那么,强行要求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必须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不符合经济行为中的合同自由原则,有人身强制之嫌〔参见徐强胜著《公司法规则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
2024158.哪些主体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26任?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即股东补缴出资的对象为公司因此,对于出资不实股东的补缴出资责任,公司可谓第一权利主张人,自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出资不实者提起给付之诉,直接追究其补缴出资责任如果公司怠于主张,其他股东也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向公司承担责任,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股东派生之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东对公司的补缴出资责任不能获得实现的,也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我国司法实践也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责任以获得救济〔参见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2024198俳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时是否可以改为以货27币补足,还是必须以同样的非货币财产补足?股东的出资形式表现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两大类,股东出资不实也就可以分为货币出资不实与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中最常见的违法形态,即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财产本身已经交付给公司,权属变更也已经完成,出资从数量上看已经足额,只是其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影响了公司的资本充实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有权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义务,就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价额与实际价额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责任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补足方式是以现金补偿如果判决后债务人不能实际履行,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和解,通过以物抵债或者减资、变卖股权等其他更加灵活的方式实现债权〔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如何认定股东注入公司的资金是否为补缴出资20?2421828在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情形下,由于自年以来《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不再设验资环节的要求,因此,对于股20东13向公司注入的资金是否为补缴出资往往会产生争议对于此种主张是否予以支持,关键在于查明相关款项是否实际投入公司并由公司使用人民法院可以审查公司是否经过决议对该资金认可为补缴出资,公司是否在财务账册中将相关的资金记载为“实收资本”等〔参见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2024.股东主15张2以代公司清偿债务的形式补缴出资,是否应予支持?股东2以9代公司清偿债务的形式补缴出资,即股东主张本人或通过第三人已代为清偿公司的对外债务,以此主张其已补足出资对此类补缴出资是否应予支持,应当审查一是该代偿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虚构债务情形二是公司对该代偿行为是否认可如果公司认可,则该代偿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可以视为股东已完成补足出资;如果公司不认可,则股东不得以此代偿行为主张补足出资三是审查公司是否同意将该代偿债务行为作为出资不实的补足行为,包括公司是否有相关决议,公司“实收资本”账目有无相关记载等〔参见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2024152.股东主张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补缴出资义务,是否应予支30持?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因未按期足额出资而产生的对公司所应负有的补缴出资义务,也是补缴出资的形式之一对此类补缴出资是否应予支持,应当审查一是审查公司对股东所负债务是否真实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的所负债务因此,当股东以其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来补足对公司的出资时,本质上属于股东行使抵销权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使抵销权的要件对该补足出资行为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二是审查此种抵销行为是否经过公司决议认可为补缴出资行为,是否在公司“实收资本”账目有记载三是审查是否发生于债权人提起诉讼之前〔参见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2024.对出资不实股东的股东权利是否可以进行限制?新《公司法》第二152-153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31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新《公司法》上述关于以实缴出资比例作为股东行使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的基本依据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另有规定”的情形下,实质上相当于剥夺了未缴纳出资股东相应的利润分配权及其新股优先购买权,其中蕴含着允许公司对出资不实股东施加合理权利限制的法律理念对此,《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条第二款还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也体现了对出资不实股东的权利限制〔参见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2024167.对出资不实股东的表决权是否可以进行限制?资的,股东必须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至时足额将货币出资存入公司账户如果公司32章程规定一次性缴纳货币出资,则股东必须一次性足额将货币出资存入公司账户;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纳货币出资,则股东必须按期分期将货币出资存入公司账户至于是现金存入、银行转账还是电子转账,均无不可另外,如果公司尚未成立,则可以将货币出资存入拟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另见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2024规范内涵与2合14规治理》2,16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周游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弓202案4例规则文2献08》,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I
2024107.股东履行非货币财产出资义务应当符合哪些具体要求?3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该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完整的财产权移转包括权能移转和权属变更权能移转,即办理财产的实际交付手续(如交钥匙),将出资财产的实际占有权、控制权、管领权、支配权、使用权移转给公司;权属变更,即办理财产权利的登记过户手续,将原来属于股东所有的财产转移权属,成为公司所有的财产事实层面的财产实际交付义务与法律层面的产权登记过户义务,是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缺一不可的两项义务股对此,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认为作为控制权的表决权,亦可基于股东出资不实的前提进行适当限制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宁商终字第号2012”梁某9力91与俞某根、华某平、南京云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中认为,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股东表决权应否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受到限制,《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限制股东自益权,但未指向共益权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机制选择或罢免董事、确立公司的运营方式、决策重大事项等,借以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其中也包括控制公司财产权,故表决权实质上是一种控制权,同时亦兼有保障股东自益权行使与实现的功能,具有工具性质和双重属性公司对出资不实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亦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得到支持,但对股东表决权限制应属于赋权性限制,非强制性限制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2要01》9(法〔118〕号),该纪要第条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20未19缴2纳5部4分的出资是否享有7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参见云闯著《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9-50页〕
2024.对出资16不7实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是否可以进行限制?根据3新3《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对出资不实的股东所享有的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是否可以进行限制,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期)刊载的“陈龙与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双2成02公3司解散1纠纷案”的裁判摘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因此,出资不实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参见云闯著《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202450.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4股东出资不实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该股东承担责任其法理基础是()基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股东出资不实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及赔偿损1失的责任,因公司享有请求出资不实股东补足出资及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公司怠于行使此项债权时,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基于债权侵权的原理我国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支持债权具有可侵性2,认为债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也有受侵害的可能,有必要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况在侵权法上予以规制而股东出资不实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在股东未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要求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未给股东带来额外的负担,也没有超过其合理预期因此,《公司法解释
(三)》规定了公司股东需要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三种情形一是《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债权人对股东的补充清偿请求权“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债权人对发起人股东的补充清偿请求权“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三是《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债权人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及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人的补充清偿请求权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债权人提起公司债务清偿诉讼时,可以直接把出资不实的股东、发起人股东与公司一起作为共同被告出资不实股东的责任形式为“补充赔偿责任”,责任范围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即补充赔偿责任是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补充,债权人必须就公司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在其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时,才可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和发起人股东主张权利另外,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目前仅存在于司法解释,该规范并未被新《公司法》上升为法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讲义20》24,法律出版2社19年版,第页;另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组20242编28-2《2公9司法重点条款律师实务评注》,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2024158.法院执行程序是否可以直接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35补充清偿责任?依照《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际上,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以及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并责令其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不限于普通的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亦可以得到支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见云闯著《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202447.股东已将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过户手36续,公司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股东出资不实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请求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存在产权瑕疵的情况下,即股东虽已将出资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此时出资股东虽然要对公司承担充实出资责任(补办登记手续、赔偿损失),但鉴于股东已将财产交付公司使用,如果产权未过户瑕疵嗣后得以及时弥补,则瑕疵出资给公司及其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可控,债权人请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超过出资财产未办理产权手续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迟延办理产权过户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债权人不得请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参见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2024208-
209.股东以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财产出资并移转给公司后,该权37利负担消灭的,公司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禁止股东以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但解释该条款时不应拘泥于文字,而应适度变通已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因存在权利负担而构成权利瑕疵,不是适格的出资财产,但如果该权利负担在财产移转给公司后基于法定或约定原因而消灭(比如担保债务随主债务消灭而消灭),则出资财产的权利瑕疵已经消除,不再有作为出资财产的法律障碍因此,股东以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后担保物权消灭的,股东出资应视为有效出资如果公司在该担保物权消灭前并未因此而受损,则债权人就不得对该出资股东行使代位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参见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
2024209.公司债权人应当如何追究出资不实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可3以8分为三种情形讨论()公司破产清算的场合下,不仅可以追究所有出资不实股东的责任,还可1以实现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此处可以理解为,在破产清算场合下,股东认缴的出资责任无论是否已经到期,也即无论构成出资不实与否,管理人都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到位,以提升破产债权的受偿比例换言之,出资不实股东自然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股东出资义务也要被加速到期()公司解散清算的场合下,此时只要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债权2人就可以请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期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贵任范围是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尚未缴纳出资的本息如有出资不实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法院不再支持()其他场合在公司破产清算与解散清算以外的场合下,也即公司正常3运营期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不实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此时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事后可以向出资不实股东追偿),未尽到对出资不实股东核查、催缴等勤勉义务的董事,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有出资不实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法院不再支持〔参见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2024.股东出20资3不实导致公司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债权39人应当如何追究出资不实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行法定最低资本制的特殊类型公司中,如果股东实缴资本之和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可能会引起公司法人资格的暂时、个案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者永久、整体否认(公司设立无效)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认定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直接追究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其中,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场合,只能追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而非所有股东的连带责任;在认定公司设立无效的场合,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被视为所有的股东之间的合伙,因而所有股东均需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内部,已依约出资的股东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偿还需指出的是,《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公司被撤销注册登记后,该“公司”自始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公司主体资格、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及诉讼主体资格,也无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行为人即设立、增资时的股东承担〔参见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云闯著《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2,02法4律出版社203年版,第页〕
202448.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请求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受诉40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九条的规定,尽管出资不实的股东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责任以及就出资不实部分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追究出资不实股东的违约责任应受诉讼时效规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桂民四终字第号“精盈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粤林林产化工有2限01公2司股东出资纠纷7案”中指出,公司诉请股东主张补缴出资请求权与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追究出资不实的股东违约责任二者的请求权基础是不同的补缴出资请求权是基于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而由公司享有的法定债权请求权,不同于基于当事人合意产生的意定债权请求权——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处置,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属于已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向其他未依约履行合同约定出资义务的股东,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该股东的请求权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受诉讼时效的规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晋民终号“深圳市中电淼浩固体光源有限公司与长治高科2017152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治市南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中指出,长治高科公司、长治南炸公司因深圳中电淼浩公司迟延履行出资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请求权虽然是因投资关系而产生的,但其基础关系仍然是违约责任,并非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所以,长治高科公司、长治南炸公司主张深圳中电淼浩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参见云闯著《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202445.公司请求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补缴出资责任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41制?对此,新《公司法》未予明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基于投东无论未履行财产实际交付义务,还是未履行产权登记过户义务,都是出资不实行为根据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不同形式,股东履行非货币财产出资义务的具体要求会有所不同:()以动产出资的,应当向公司移交动产动产出资所有权的转移适用《1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包括
①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作为出资,其所有权要转移至公司应当依法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否则就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②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动产作为出资,如果公司已经占有该动产,其所有权转移自占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作为出资的动产在转让给公司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④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为出资的动产在转让给公司时,股东会决定由出资股东继续占有该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自该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以不动产出资的,除交付外,还应当办理不动产权属的转移登记手续,2将不动产权利过户至公司名下,从而实现权利由出资股东向公司的转移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为例,土地的交付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是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时间应当是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以知识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此外,3《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所以追究股东补缴出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实际上是将股东未规范履行出资义务视为对公司的侵权,只要出资不实处于持续状态,即视为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处于继续状态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此处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与诉讼时效期间无关,不可混淆〔参见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云闯著《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20》24,法律出版社198-199年版,第页〕
202443.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受诉讼时效42的限制?依照《公司法解释
(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种补充赔偿责任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需要指出的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是股东的出资行为本身,而不是债权人对于公司的债权如果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的债权已经经过诉讼时效,且无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情形,其诉请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参见云闯著《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202445-46产权出资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到专利管理机关、商标注册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即知识产权的出资不仅要完成事实上的交付,对于以需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出资的,还需要向法定机关完成权利移转的变更登记手续()股东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股权权属转移手续4股权的转移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转移,前者是指将作为出资股权的权利证明形式进行相应的变更,如股东变更登记、股票背书等,以实现股权在法律上的权属变更;后者是指将股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共益权与自益权等实际转由公司行使,这是股权事实上的转移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股权形式不同,其股权转让所需办理的法定手续也有所不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会涉及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变更,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资则可能涉及背书或证券登记过户,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情形区别对待()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的,债权因股东与公司达成债权让与合意而转让5,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参见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2中02华4人民共和国15公0-司15法1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第页;另见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2新024规范内涵2与1合4规治理》21,6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20出24版社208年版,第页;另见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234年版,第页〕20股24东履行知识产16权4-使16用5权、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出资义务,应当符合4哪些具体要求?股东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出资的,不仅需要出资人转移相关资料给公司,还要看它们是否被公司认可并利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沪民终号“上海伟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汉光陶瓷20股18份有限02公司、9江87西2景德镇汉光陶瓷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中,根据景德镇汉光公司生产了相关产品、使用商标对外销售和商标、发明专利、外观设计的排他性许可使用合同等证据,认定上海汉光公司完成了专利、商标的交付对于其中的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交付问题,法院认为具有特殊性,难以像专利、商标一样使用排他性的书面授权完成,对此法院根据景德镇汉光公司员工出具的掌握专有技术的证言、上海汉光公司移交给景德镇汉光公司的技术清单资料,景德镇汉光公司本身的认可等证据,认定上海汉光公司完成了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民申号“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德停车2场01管8理有限公司、1乌95海0市海南区双清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药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认为,对于某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专有技术或专利,被投公司在仅获得相关技术资料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将其投入使用,出资方应给被投公司提供相关指导培训,使被投企业完全掌握实施相关技术知识产权研发制造产品或者提供科技服务,此时出资方的出资义务才算全面履行完毕〔参见徐强胜著《公司法规则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2024第页〕157-158出资债权应当自何时转移至公司?
5.债权出资实质为债权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和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对于债权权属何时从转让人移转至受让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亦存在争议,目前较为普遍的观点基本采意思主义立场,认为债权转让合同一生效,债权即由转让人移转至受让人,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具体到债权出资领域,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债权出资协议,则出资协议一经生效,债权便转移至公司;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出资协议,则应认为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债权出资问题意思表示一致时,则债权转移至公司当然,股东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通知债务人之后,该出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
2024220.出资债权转移至公司后,其从权利是否同时转移?6以债权出资的合同生效后,公司取得出资债权,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因此,如果转让的债权上附有从权利,比如主债权的保证债权、抵押债权、留置债权、质押权、优先权、孳息债权等,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移具体到债权出资场合,出资合同生效后,出资债权即由股东处移转至公司,除了从属于该股东自身的权利外,其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比如抵押权、保证债权、质押权、优先权等一并皆转移给公司〔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股Z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常见情形有哪些?2024220-221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等形式()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1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四种形态拒绝出资,即股东明确拒绝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或认股书等确定的出资义务不能出资,即股东没有资产可用于出资或者原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毁损、灭失而无法用于出资虚假出资,即股东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具体表现形式为以虚假凭证骗取验资报告等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或验资后,将其已经转移到公司名下的出资财产抽回,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在性质上亦属欺诈抽逃出资虽然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但其行为后果与未出资相同,故可以将其作为未出资行为追究责任()未完全履行,即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2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不足、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值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不适当履行,是指股东出资的时间、形3式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迟延出资和瑕疵出资迟延出资是指股东虽已实缴出资,但出资不及时,未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出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瑕疵出资可以分为标的物瑕疵和出资行为瑕疵标的物瑕疵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缺陷,比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出资行为瑕疵是指出资行为不完整,只交付了出资的标的物而未办理相应的权属变动手续,或者只办理了权属变动手续而未交付出资的标的物上述出资不实的类型可能存在一些重合,需要在实务中认真研判,准确界定出资不实的形态,以正确判定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2民02大4学出版社217年版,第页;另见王毓莹著《新公司法二十四讲审判原理2与0疑24难问题深度19释5解》,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诉讼20实24务指南》,法41律8出版社年版第页;另见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讲20义24》,法律出3版8-社39年版,第页〕
2024.非货币财22产4-出22资5不实的主要情形有哪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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