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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域外制度分析综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
1.1I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国之商务,亦是全球之商务在飞机、高铁、火车等交通方式十分便捷的当下,电子商务俨然可以实现跨国跨境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因此,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域外有关制度,以期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有所裨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又称作经合组织以下简称作为具有相当影响力的OECD,全球性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了较完善的规定,和电子OECD商务有关的方针政策等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OECD Guidelinefor《电子商务行动计划》《经Consumer Protectionin theContext ofelectronic Commerce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经合组织保护消费者防止跨境欺诈和欺骗性商业活动指南》等the NewOECD Guidelines其中,于年发布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OECD1999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对消费者保护的原则和纲领性文件,该《指南》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相关公司必须面对消费者提供足够且真实的产品或服务证明,且至少包括以下部分法定名称和公司名称、主要稳定长时间的营业地址、公司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电子联系方式或电话号码、有效的法律注册地址和许可证号,以便消费者和相关执法部门快速、便捷地与其沟通交流关于如何正确有效地解决争端这个问题,法律程序服务、营业场所、执法人员和执行规章的公职人员要在此中各司其职,此外还规定,如果公司披露自己是相关自我监管机构、商业协会、争议解决机构或其他认证机构的成员,则有必要向消费者提供适当的联系信息,并验证其获得成员资格的全部过程信息由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商家始2终处于有利位置,消费者只能通过运营商网站上提供的信息来了解运营商及其产品和服务,而对于信息的可靠度以及屏幕之外的情况则一无所知同时,网站的运营商具有特殊的地位,消费者很容易混淆网站的运营商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这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该《指南》规定的在交易环境中完全公开运营商信息是保护合同双方之间信用验证的合同前义务,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在充分沟通和理解的前提下,实现双方合意和保护消费者交易前知情权的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表现有三种形式,分别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披露不完全、发布虚假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针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Economic Co-operation andDevelopment是由37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2李柯.浅析经合组织《电子商务对消费者保护的指针》[J].《电子知识产权》,20042:37-
41.后两种形式于年制定了《经合组织保护消费者防止跨境欺诈和欺骗性OECD2003商业活动指南》主要提出了成员国应积极响应指南的号召,收集和电子商务有关3,的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起诉案件等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在成员国之间公开共享以联合共同打击跨境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涉嫌欺诈的行为欧盟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
1.2欧盟根据《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进行了相应的促进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4护的立法行动并构建欧盟在电子商务这一领域的整体发展策略,其中包括《内部市场电子商务社会服务法律观点指令》《远程销售法》《关于远距离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等5《关于远距离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以下简称《远程合同指令》针对的是远距离交易中对消费者的保护指南,虽然该指令并不是直接针对电子商务交易而制定的,但是其中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如何更完善的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等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具有指导意义《远程合同指令》首先规定了远程商家具有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供货地址、商品或服务的有关信息、提供产品的供应商的资质信息,但是却没有6对远程销售者以何种方式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作法律上的严格要求此外,《远程合同指令》中还对消费者权益的救济作了规定,即“冷却期规定,cooling-off period”该条规定旨在为弥补远程合同下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对商品或服务的了解不够全面有可能会造成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局面,在“冷却期”的规定下,消费者有权在最少个工作日内撤销任何远程合同,且无须说明理由也无须给付违7约金实际上,关于“冷却期”的期限在欧盟的成员国之间规定各不相同,但欧7盟通过《远程合同指令》对该期限做了统一,本质上也是为了保证成员国之间消费者、经营者等主体间的公平性以及希望他们能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目的欧盟领域中,所谓的跨境交易必须符合《远程销售规则》该法案限定了运营商或供应商在交易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需要提供易于理解和高富平主编.《在线交易法律规则研究报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02.4《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AEuropean Initiativein Electronic Commerceo5《内部市场电子商务社会服务法律观点指令》EuropeanParliament andCouncil Directiveon CertainLegalAspects ofInformation SocietyServices,in particularElectronicCommerce,in theInternet Market>《远程销售法》Distance SellingRegulation、《关于远距离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Directive97/7/EC ofEuropeanParliament andCouncil,May201997on theProtection ofConsumers inRespect ofDistant Contacto6《关于远距离合同订立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预先告知条款“在远程合同订立前,货物或服务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经营者身份、货物或服务性能特点、价格、送货费用、付款及送货方式、消费者撤销订购的权利、可能计入远程通信费用、报价的有效性等信息J7陈瑜.在线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口].西南政法大学,
2008.清晰的信息,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这些披露的信息需要以透明形式无差别地提供给每一个消费者,并且必须至少在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也即在签订合同之前提供给消费者其他地区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
1.3日本《访问交易法》规定了运营商在签约前进行宣传的义务在开始上门交易之前,操作员必须向消费者明确提供操作员的姓名或公司名称例如“制造商名称”、“操作员、服务提供商”的名称、公司名称和位置等信息定义如下电子商店通过传达足够的信息来帮助消费者重复了解他们的经营方式,包括公司名称、商店称谓、所在地址、传真号码及电话号码、在线信息、商家的电子邮件以及商业法律和法规要求的商业资格,以便帮助提高该公司的有效名声信誉同为成员国的韩国目前尚未从法律层面处理在线企业披露交易信息的OECD问题但未来的法规已明确规定会涉及运营商的披露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交易信息一是生产者支付的成本由消费者承担,二是网上交易的主要条件,含提供条款或服务条款、付款条款、操作条件、正确的指导、售后服务、保修或保修条款、货币信息等美国在电子商务交易方面的规定较为详细与完善,一方面,其先后出台了《统一电子交易法》《统一计算机交易法》8《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并保障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美国商务促进委员会等机构对电子Trade Commission,the BetterBusiness Bureau商务进行行业监管以促进行业自律美国在《统一电子交易法》以下简称UETA10中不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做了规定,还同时对格式合同作了规范,明确规定了电子交易中不得以隐藏条款或涵义不清晰的条款使消费者接UETA受电子商务交易,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这对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是有利的,同时也反向暗含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循完整、公开、透明的原则此外,美国国会通过的《网络交易指导原则》B2c Businessto定义了信息透明度,即业务流程和信息必须完全Consumer Internettrading guidelines披露其中包括交易的所有全程、消费者在任何合法情况下都能停止交易或者进行退款、交易所有过程必须透明且可令消费者调取、定价是透明的、关于退货退款的流程需要透明关于退货退款的流程需刘德良•论网络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与消费者保护问题,《新疆大学学报》,2001268-
89.Q《统一电子交易法》Unifoirn ElectronicTransactions Acts,UETA、《统一计算机交易法》UniformComputer InformationTransactions Acts,UCITA>《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the ElectronicSignatures inGlobaland NationalCommerce Act,E-SIGN10孙晔,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193-
239.要披露出适用的退货、换货和退款规则,若商家不同意退货,例如升值期限、退款所需流程、则必须在交易完成之前明确告知消费者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不仅依靠法律法规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各部门的监管与电子商务行业的自律,如美国建立的联邦委员会及美国商务促进委员会在实践中都有效的促进了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信心,进而有效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增长,该案例为我国电子商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新思路,即私营机构与公共机构合作、从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两个角度双管齐下是解决电子商务交易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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