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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法典中登记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界定在我国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该项制度,具体是指在坚持离婚自由的基础上,由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自愿离婚的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的一定期限之内,提交申请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撤回先前提交的离婚申请,以达到终结登记离婚冷静期的效果民政部于2020年12月4日出台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作出了相应调整关于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定性,其除了涉及到实体问题之外,还不可避免的涉及到程序问题,即该项制度不仅能够对登记离婚冷静期中双方当事人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还可以对该期间内的程序运行进行规范
二、离婚冷静期与离婚审查期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明显区别于离婚审查期制度的这两者在主体上存在着区别,所谓离婚审查期指的是在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后的一个月期限内,由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提出申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登记的相关要件进行具体审查,在该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可对已经达成的离婚协议再进行认真理性的考虑,以期达到避免冲动或者草率离婚的效果4而离婚冷静期与离婚审查期的本质并不相同,前者是将主动权交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事,充分保障婚姻自由,而后者主动权则归于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处于被动的被审查境地
三、登记离婚冷静期与诉讼离婚冷静期登记离婚冷静期和诉讼离婚冷静期,虽然都能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到离婚的目的,但这两者分属于不同的程序范畴诉讼离婚冷静期指的是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法院对于案件中原告要求离婚但被告却坚决不同意的,可以设置一定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双方再对离婚一事进行冷静思考,以期双方最终均能作出理性的决定登记离婚冷静期适用5于两愿的登记离婚程序,而诉讼离婚则存在于双方未达成一致的诉讼离婚程序4夏吟兰《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03期,第56页第二节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原则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应当建立在尊重离婚自由的原则上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自由亦是如此,其不是绝对的毫无边界的自由,而是在尊重离婚自由原则上的相对自由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其目的并不是为了限制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在充分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两愿的前提之下,给予一定的期间使其理性冷静思考离婚冷静期之适用应当是强制性的通过对法条进行文义解释,可知离婚冷静期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要求,即对于到婚姻登记机关去提出离婚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接受三十天的期间限制,不存在例外不适用的情形,更不存在当事人选择不适用的空间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应当强制适用,存在着充分的理由首先,强制适用该制度与《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立法初衷相一致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发点在于尽可能地为婚姻关系的修复提供可能,期望双方当事人做出理智的选择,从而达到稳定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良好效果,传承优良家风理念,弘扬社会文明精神所以,应当明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是强制性的,一旦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启动离婚冷静期的通知,夫妻双方均应遵守,不容讨价还价;其次,如果在该制度中赋予双方当事人制度适用的选择权,那么极有可能等同于双方当事人登记离婚冷静权利的丧失在冲动离婚情形下,夫妻双方的理智已经被情绪的起伏所影响,其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极可能是排斥和拒绝的,赋予当事人选择的自由反而是冷静的阻碍;再次,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不适用该制度,则该项制度的制定将形同虚设婚姻家庭编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规范安排是为了对其进行适用并发挥其作用对于该制度,一旦允许当事5人选择使用,则极有可能使该法条陷入“纸上法条”的窘境,立法目的也将落空依此循环发展,离婚率仍将居高不下,复婚率仍得不到平衡,《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为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的努力将付之东流;最后,从域外法的角度进行考察会发现,对于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国家而言,也基本都是采用强制适用的原则该制度的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冷静思考的期间,最终是否离婚的选择权依旧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因此该制度的强制适用,是在尊重离婚自由原则基础上的强制适用,和尊重离婚自由原则内在价值并不矛盾5刘万成、郑永建《家事审判中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证成与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7月11日第7版
二、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情形《民法典》中规定的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婚姻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登记离婚,而不适用于法院的诉讼离婚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草案公布之初,部分网友对该制度提出质疑,反对离婚冷静期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涉及家暴、虐待的离婚,认为该制度中设置的30天冷静期可能会对弱势一方造成巨大风险笔者认为,这个认识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可知,6《民法典》中规定的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存在家暴情形分属不同程序,两者并无必然联系家暴、虐待属于提起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其完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得到解决,属登记离婚冷静期适用的除外情形,与登记离婚程序无必然联系,用该条理由对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口诛笔伐实属牵强
三、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对象我国《民法典》中构建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其适用对象主要是针对于当前社会中“闪婚、闪离”的冲动婚姻双方当事人生活中冲动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经常是由于一时的矛盾冲突产生离婚的念头,即通俗意义上的“都在气头上”,此时的当事人往往会忽略重要的一点,我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涉及的不仅仅是夫妻双方当事人,还包括未成年子女以及老人的相关利益,如何将保障未成年子女及老人的利益合理纳入到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保护范围,亦应当是现实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民法典》中之所以构建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轻率离婚的现象,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以期达到降低离婚率的社会效果,因此在《民法典》中对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对象在法条中并没有规定严格的条件限制在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过程中,涉及到7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应不存在个人的行为能力问题,例如患有精神类疾病则不适用,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平和沟通和积极反思的能力,是由于一时的冲动而引起暂时的情感危机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存在有精神障碍、行为偏执、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况,则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就不适用于该种对象6《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在婚姻中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法院应该于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就判决离婚第三节登记离婚冷静期的制度优势
一、弥补我国婚姻理论不足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在本质上存在着必然的逻辑关联,其在法律体系上亦应当归位于民法范畴此外,我国众多学者也基本上形成一致意见,即婚姻家庭法当属民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目前各国都强调国家权力应当适当的介入家庭关系领域我国最新公布的《民法典》中,其中规定的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即是在充分尊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能够更多的照顾到其所涉及到的相关家庭责任与社会利益该理念也同时和现代民法中所追求的立法价值形成了高度一致当今世界各国民法都倡导应当适当限制绝对的私权神圣,婚姻法中注重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更多兼顾到公共利益的理念与现代民法的价值取向高度吻合789
二、协调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通常意义上来讲,离婚虽然表面上仅仅只是解除婚姻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但在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必然会涉及到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问题以及子女利益相关问题此外,现实中发生的大量未成年人案件证实,在家庭关系存在缺陷的家庭中成长的未成年人,家庭关系缺陷引起的心理缺失,往往是引发未成年人进行犯罪的重要因素,同时亦是引起未成年人走上重新犯罪或者多次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民法典》中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可以让申请离婚的婚姻双方当事人更加谨慎,以更加平和的心态来合理地考虑未成年子女问题以及财产分配问题,尽量减少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于弱势群体能够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从而来实现婚姻家庭法领域的实质正义
三、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谐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唯有微观上的家庭关系实现和谐稳定,宏观上的国家方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长治久安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意在为当事人增加一个理性思考的期间,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够冷静思考,做出最为审慎的抉择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观念的改变,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动辄要求离婚,许多当7杨立新、蒋晓华《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载《河南社会科学》年2019第期,第页06398雷春红著《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第53页9郭建平《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载《社会科学家》2018年第07期,第65页事人仅因一时的情绪冲动,甚至将离婚作为要挟另外一方的筹码,真正离婚之后却又反悔想要复婚但是,他们却往往忽略了,离婚不只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事情,更会牵涉到其他家庭成员,最为突出的便是家中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离婚对未成年子女及老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往往在复婚后也是无法弥补的所以,《民法典》中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一方面是给予冲动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个理性思考的期间,另一方面也是减少这其中牵涉到的众多未成年子女以及老人的情感创伤可能,因此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社会关系稳定通过对各地民政局的数据统计,可发现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已初显成效:地区统计期间提出离婚申请主动撤回视为撤回撤回比例武汉市309692986758%杭州市21861681638%十堰市
150917574.9%贵阳市
3604381735.9%新余市
829513717.1%银川巾西夏区11115147%10杨立新著《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青岛市西海岸新区
336513237.4%济南市市中区7132945%江苏省
72106548975514.3%表一我国近期多地离婚冷静期相关数据统计
四、实行离婚冷静期并不构成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在公布《民法典》草案之初,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便引起激烈讨论,在这其中对于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最主要的反对观点,便是认为该制度的实施会限制离婚自由此种观点认为,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既然是个人的权利就必须给予保障,国家不应该对个人的婚姻自由施加任何限制;倘若对婚姻自由加以任何的限制,都属于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的确,婚姻自由是我国法律中明确保护的个人权利,但是自由是有边界的,婚姻自由亦不是不加限制的绝对自由任何对于自由的过度强调都是不明智甚至是过激的,生活在当今社会中,根据社会契约论的相关理论,每个人都应当让渡出一部分的权利归于国家行使,否则如果每个人都只是强调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社会秩序便荡然无存,最终导致每个人的权利都难以真正实现因此,离婚自由应当是相对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没有任何边界的自由《民法典》中规定该项制度的意图在于避免冲动离婚、草率离婚,而对于真正经过理性思考想要离婚的当事人,是不施加任何限制的,其完全可以在经过冷静期的思考后,依旧坚持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会依法为其办理离婚手续,不会施加任何实质的限制11人民日报《“离婚冷静期”实施以来效果如何?多地效果明显》,http://www.jksb.com.cn/html/xinwen/2021/0408/
170054.html,(访问日期: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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