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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催收的数据分析及案例分析综述第一节问题的提出伴随我国民间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也进入了高发期由于合法的讨债方式持续时间长、效率低,实践中对债务的种类也未能够进行明确的区分,造成合法债务与非法借贷之间的交织掺杂,且目前我国刑法对于非法债务并不给予保护,导致了非法讨债行为层出不穷,并产生了诸多恶性事件,甚至催生了具有恶势力、黑社会组织性质的讨债公司出现⑴为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
(十一)》第三十四条把非法讨债行为纳入刑法规制领域,并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不可否认,将非法讨债行为入罪入刑能够及时惩治违法行为,预防犯罪,保护法益,但是刑法只规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犯罪构成,对条文的司法适用并无相关解释说明,因此出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各自争议,本文主要围绕以下两点展开第一,非法讨债行为在法条适用上的争议由于非法讨债手段的特殊性,在非法讨债过程中实施“暴力”或“软暴力”的非法催收行为可能会因为同时触犯多个罪行的犯罪构成,而符合多个法条所规制的范围若非法讨债行为在同时触犯多款条文的情形下,应选择哪款适用,理论界有不同观点此外,通过对近年来办结的非法讨债犯罪案件进行分析也可以发现,关于非法讨债行为应当被纳入刑法规定的哪种犯罪行为?构成哪种犯罪?也因具体案件的不同存在差异第二,非法讨债行为之扩张刑罚权的适用范围争议关于此项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单独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不是刑罚权适用范围的扩张由于现存的民法、行政法等在内的相关规定不足以预防和规制暴力讨债、软暴力催收等非法行为,且该类非法行为易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故为构建和谐社会,刑法需要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填补其入罪机制,即通过刑事立法拦截风险以防范未然⑵另一部分学者认为非法讨债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的既有罪名进行规制,
[1]参见邱格屏,梁涛《民间借贷领域的社会控制逻辑一一基于高利贷和套路贷的考察》,载《江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第156页
[2]参见刘艳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中国实践发展一一以〈刑法修正案
(十一)>为视角的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1期,第68页一味地加大惩罚性规范,不一定能够获得良好的犯罪预防效果⑶,反而会使得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导致各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损害法秩序的统一性综上所述,非法讨债行为时常由多人对被害人及与其相关的人员进行团伙犯案,影响范围广、程度深,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有鉴于此非法讨债行为应当入罪,但非法讨债行为是否都应当由催收非法债务罪进行评价,且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能否实现刑法罚当其罪的目的等问题仍有待商榷第二节关于“非法催收”案件的数据分析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非法催收”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截取2018年1月至2021年3月案件的数据,汇总如下表我国有关“非法催收”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年度分布表(年月——年月)1—12018120213年年年年总件数2018201920202021案件类型年份刑事案件8571227194民事案件24628027193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非法催收案件呈现出总体上升的趋势其中,有关非法催收的刑事案件是属于逐年递增的状态,且该类案件的同比上升幅度大于非法催收的民事案件同比上升幅度这组对比数据说明,我国涉及非法催收行为的案件逐渐偏向于刑事程序,反映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打击非法催收行为的主要应参见韩轶《刑法更新应坚守谦抑性本质——以〈刑法修正案
(十一)(草案)〉为视角》,载
[3]《法治研究》年第期,第页2020554对方式此外,以上数据的变化与我国在刑事政策导向上的变动也息息相关,现实中有关非法催收的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就足以证明了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讨债行的规制呈显犯罪化趋势此外,笔者还收集了2018年至2020年期间涉及非法催收类犯罪的案件,共计187个在此时间段内,非法催收的案件出现了同案异判的现象,由于司法实践中所使用的法学依据不同,导致其所涉及的判定罪名总共有十个之多按照判决罪名认定次数由高到低依次排序,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位居前列具体的内容可以参见下图年份判定的罪名及其总计次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次);寻衅滋事罪(次);敲诈35年2018勒索罪(次);抢劫罪(次);非法拘禁罪(次);故意伤害罪(3121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次);寻衅滋事罪(次);敲729诈勒索罪(次);诈骗罪(次);抢劫罪(次);侵犯公民个人信1093年2019息罪(次);非法侵入住宅罪(次);非法拘禁罪(次);故意伤2714害罪(次)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次);寻衅滋事罪(次);敲11372020年诈勒索罪(14次);诈骗罪(14次);抢劫罪(1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次);非法侵入住宅罪(次);非法拘禁罪(次)6715图一有关“非法催收”刑事案件涉及的罪名(年月——年月)1120181202012上述这一统计结果表明了在《刑法修正案
(十一)》颁布之前,现行刑法条文并没有就非法催收的行为作出专项罪名或相关规定,实践中我国《刑法》一般是根据非法催收的具体行为性质及其情节的不同,以分则中所规定的具体罪名或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讨债行为所作出的规定进行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刑法修正案
(十一)》施行后,全国多地密集出现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诉讼案件,其中广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首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例⑷至此,催收非法债务罪正式落地,填补了非法讨债行为的立法空白,但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条文只规定了该罪的犯罪构成,并无相关司法解释适用,给司法实务处理增加了难度参见游淼《注意!暴力催收已入刑,“催收非法债务罪”首个判例落地》,载第一财经网
[4]2021年月日,
31000974711.htmlo第三节非法催收案件分析
一、非法催收案件同案异判的典型案例通过前文的相关数据统计,不难看出在司法实务中,非法催收案件同案异判的情形时常出现,司法机关针对非法催收类犯罪所认定的罪名、依据的法条以及宣告刑均有所差别在此,笔者选取了七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它们所涉及到的裁判结果均有所不同,其中包含合法债务型与非法债务型的非法拘禁、数罪并罚以及科处罚金等情形,具体类型如下[合法债务型的非法拘禁]:2011年7月1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批准,付某华(另案处理)设立了湘乡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发放小额贷款和财务咨询业务,由付某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于2011年8月5日正式对外营业2017年10月份,付某华在公司对外借款无法以正常方式收回的情况下,便对外招集被告人丁胤明、李国华、罗中南、贺潜等人组成公司资产管理部,由丁胤明担任负责人且专司对外催收付某华授权资产管理部催收人员采用“不致伤残”的轻微暴力手段进行债务催收,并许诺催收人员可以按照回款比例从中分成,付某华还任命傅某霞(另案处理)担任公司法务部负责人,负责与湘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衔接,配合资产管理部将债务人送至法院执行局,并协助付某华管理公司日常全部事务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丁胤明、李国华、罗中南、贺潜等人在付某华、傅某霞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下,先后采取电话骚扰、上门滋扰、言语辱骂、肢体殴打、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非法催收经法院审理查明后,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丁胤明、李国华、罗中南、贺潜定罪量刑,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和拘役六个月⑸[非法债务型的非法拘禁]:2015年8月份,被告人白某、被告人常某为了向哈某讨要高利贷和购车款,被告人白某联系被告人杨某、张某二人并指使他们寻找哈某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某、张某二人找到正在赶场的被害人哈某及其妻儿,被告人白某让被告人杨某、张某将哈某及其妻儿带回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2015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着哈某的车辆将哈某一[]参见丁胤明、李国华非法拘禁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湘刑初520210304刑号2家强行带至别力古台镇之后,被告人白某与被告人常某联系后,被告人常某让白某将被害人哈某带到苏某左旗2015年8月13日8时许,被告人白某、杨某、张某将被害人哈某带到某宾馆与被告人常某汇合,在限制被害人哈某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白某与杨某还对其进行殴打当天中午被告人白某、杨某、张某离开宾馆,由被告人常某继续控制被害人哈某的人身自由经由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法院认定被告人白某、常某、杨某、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⑹[数罪并罚型的催收案]:2017年5月19日,被害人程某在“慧鑫公司”借款
7.5万元,实际到手
5.7万元被害人借款后逾期,遭公司电话催收未果,2017年6月23日,徐某通过小贷微信群发布寻人通知,胡某设计诱骗程某到世茂滨江写字楼,后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带吴某、辉奎龙、白某、孙某等人均已判刑去胡某公司楼下,驾车在芜湖市区开车追逐拦截被害人车辆,在将被害人车辆拦停之后,又持械对被害人程某乘坐的车辆进行打砸,致车窗玻璃等毁损当晚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和方某、白某均已起诉等人将被害人带回公司看管,并对被害人程某及程某朋友施行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一直持续到被害人父亲被迫向徐某还款6万元,慧鑫公司才将被害人程某释放经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判,最终对被告人王某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⑺[敲诈勒索罪]:2016年12月13日,余姚市仕杰寄售商行经被害人李某担保向陆某非法放贷人民币3万元,扣除头息等实际到手人民币
2.5万元,借条虚高为人民币4万元随后因陆某等人无钱支付高额贷款利息,被告人陈宗铁指使被告人余仕辉、余仕杰、黄勇和李某驾车至陆某家中催讨债务未果,遂将被害人李某带至仕杰寄售行要求其偿还债务,在被害人李某提出愿意承担1万元并通过网络支付方式预先转账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陈宗铁又让李某签下4万元的借条,并约定次日至陆某家催讨债务,结清即新借条作废,否则要李某承担同年5月31日,被告人陈宗铁伙同余仕辉等人再次赶到陆某家,结伙采用软暴力方式从陆某父亲处催讨人民币
3.5万元后被告人陈宗铁在明知上述“贷款债务”[]参见白某、常某、杨某、张某非法拘禁案,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62019内刑初号252244[]参见王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案,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皖刑720200223初号187已经结清的情况下,又以其它虚假借口,强行从被害人李某处索得人民币7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被告人陈宗铁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⑻[寻衅滋事罪]:2017年11月,周某出资分别成立了“合肥滨笑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和“合肥梓兆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贷款催收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为上海市盛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绿洲宝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网络借款平台提供贷款非法催收业务周某陆续雇佣了被告人臧伟军及陈某、郑某、杨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多次实施“软暴力”催收逾期贷款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周某为首,以被告人臧伟军及陈某、郑某、杨某、等多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帮助上游网贷平台催收贷款期间,采取电话辱骂、恐吓贷款人,捏造编辑合成贷款人及其亲属、好友的裸照、遗照并以彩信形式发给贷款人亲友等“软暴力”方式催收贷款,迫使贷款人产生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不得已归还贷款及高额利息、违约金,达到牟取高额服务费等非法利益的目的,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网络贷款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经依法审查查明,该团伙采用“软暴力”等违法犯罪方式催收逾期贷款38起,其中被告人臧伟军直接参与实施了4起经法院审判后,对被告人臧伟军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⑼[催收非法债务罪]:2014年6月23日至11月10日,被害人刘某因生意周转三次向被告人曾俊龙高利借贷合计
19.5万元,并按月归还利息,后因资金紧张无力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2015年7月15日,谢某将被害人刘某带至被告人曾俊龙的“天汇二手车”有限公司后,被告人曾俊龙要求其筹钱还款,因未筹到钱,被告人曾俊龙、肖锡泉将被害人刘某带至万安县万安湖大酒店入住,继续要求被害人刘某筹钱还款,因未筹到钱,被告人曾俊龙直至第二天才让被害人刘某离开,并让被告人肖锡泉24小时跟守刘某,跟守情况向曾俊龙报告此后,被告人肖锡泉不顾被害人刘某妻子、儿女在家,24小时与被害人刘某同吃同住于刘某位于万安县黄某的租房、跟随被害人刘某至潞田镇田心村家中吃饭、跟随刘某与朋[]参见陈宗铁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案,浙江省竦州市人民法8院刑事判决书浙刑初号20190683212[]参见臧伟军寻衅滋事罪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闽刑初号920200802536友聚餐等,直至2015年9月22日被害人刘某逃离万安县,持续时间达2个多月后经法院审判后,对被告人曾俊龙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处罚1,01[未坚持从旧兼从轻型的催收案]:2017年7月份,被告人李鑫在苏州纠集被告人李伟、史建、史维财、蒋山等人合伙进行网络放贷随后上述人员成立苏州茂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非法放贷该犯罪集团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李鑫购买客户信息以及他人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和虚拟运营商电话卡,购买用于网贷的“速贷巴士”和“送你钱”APP,联系他人开发借条平台招募员工后,李鑫等人采用老人带新人的模式教员工如何进行网上放贷,业务员根据李鑫发放的客户信息联系客户,对有贷款意向的客户互加微信,通过微信给客户发送李鑫购买的“速贷巴士”、“送你钱”APP二维码,客户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授权该软件读取手机通讯录或者要求提供手机卡服务密码供查询等,在“速贷巴士”、“送你钱”APP上直接放款和收款,放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预先扣除30%左右利息,对于首笔贷款一般事先不告诉借款人收取“砍头息”随后财务部人员会推荐借款人在“今借到”、“借贷”、“米仓”、“友据”等借条平台填写借条,借条上的出借人主要有李鑫、李伟、蒋山等人,同样收取30%左右“砍头息”,但借条平台上显示的是不扣利息或者收取的利息符合相关规定也有通过李伟、蒋山、史维财、段培培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以及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畅捷通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等放款和收款情况,均收取30%左右“砍头息”贷款到期归还不了可以申请展期续期,展期续期一般也不超过七天,仍收取30%左右利息到期不能归还要加收逾期费,逾期按天以“驴打滚”方式收取贷款当被害人因利息太高不想续借或无力偿还时,以借款次数越多利息越低为由,诱使被害人向其所属公司关联人员继续借贷,被害人为了还“借款”,被迫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对到期不能归还的,由催收部人员对借款人及其亲友、同事采取辱骂、威胁、多次拨打电话或短信“轰炸”等方式进行催收后经二审法院审理杳明,原审对被告人所处刑罚适当,故不再依据新出条文从轻改判碇[]参见曾俊龙、肖锡泉寻衅滋事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赣刑初号102021082826UU参见李鑫、徐乾坤诈骗、寻衅滋事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豫14刑终21号
二、案件问题梳理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在《刑法修正案
(十一)》之前,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讨债行为的认定存在多个不同罪名,适用的法条也有所不同,并在此基础上对其定罪量刑也均有不同在修正案出台后,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新法被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如案例6中的被告人曾某,而在案例7中,以非法手段催收的李某等人在二审中并未依据新增条款从轻处罚,而是维持原审原判,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判决进行总结,笔者得出以下三点结论第一,在《刑法修正案
(十一)》实施之前,非法讨债行为的适用法条有所不同,故判处的刑罚也各有不同;第二,修正案公布之前,对于非法讨债行为的刑法规制,此类行为大多数被认定为寻衅滋事,以刑法相关条文进行定罪处罚;第三,在修正案实施之后,非法讨债行为的判决依据采取从轻原则,对其以新罪名进行认定,且给予罚金处罚但其也有例外,如案例7中的被告仍以原罪寻衅滋事认定,并未对其改判从轻处罚如何在新旧法之间选择法条适用,以及在非法催收案件中,对非法讨债行为方式及情节的认定,都需要根据案件情形具体判断,而这正是产生罪名适用争议的根源之处通过对比案件可以发现,被告人触犯刑事规制均是因实施非法催收行为,但其罪名认定与量刑适用却各有不同笔者从以下两点展开分析第一,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分别采取了暴力、软暴力等手段进行非法催收,均造成了严重后果,触犯刑法但在非法催收的归罪中,其罪名认定及法条适用均有所不同如案件1中被告人采取滋扰、殴打、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案件3中被告人采取相类似的行为则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在此对同一非法催收行为,分别以两个罪名认定,是否会存在竞合,产生重复评价不法行为的情形?同时伴随非法讨债手段的不断增多、升级,在不同案件中,对非法手段应如何判定,从而适用罪名呢?第二,在上述案件1与案件2中,被告人均采取了暴力手段,即通过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非法讨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其进行认罪处罚⑼但在非法催收的情节认定中,二者存在不同通过对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年
[12]2000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比案件可知两案63011212000719件中索取债务的类型不同,前者为合法债务,是被告人在无法以正常方式收回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采取非法手段,而后者为高利贷,属于非法债务案件1中法院对被告人丁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而案件2中同为实施非法催收人员的张某刑期为一年有期徒刑故在被认定为同一罪名的情况下,法官是如何考量非法催收情节的轻重,从而最终选择案件的量刑呢?综上所述,以既有罪刑规范评价非法讨债行为的路径虽能够节约立法资源,但不能涵盖也无法正确反映催收非法债务行为,故《刑法修正案
(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是规制非法讨债行为的应有之义,该罪名能够专门、直接地评价法益侵害,惩罚犯罪行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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