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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大学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应商管理,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第三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供应商诚信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制定学校供应商诚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供应商库的建立,对供应商库进行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统筹供应商资格审核、考核评价、质疑投诉受理及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
(四)配合相关单位制止、纠正、查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五)负责供应商诚信动态管理工作第二章供应商资格审查第四条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学校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等资料,并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五条供应商应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有效期、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声明在提出登记申请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六条学校采购限额以上项目供应商资格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负责统一审核零星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由各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核实无误的由招投标办公室登记入库第三章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公平交易、询问、质疑和投诉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第八条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供应商诚信档案及监督管理第九条供应商库中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第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记录在诚信档案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须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将提供相关材料,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禁止其在至年内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并记录在诚信档案中13
(一)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二)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现场秩序;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恶意质疑投诉、言行攻击采购用户等扰乱正常招标采购秩序;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中标、成交后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未经学校同意将项目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六)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A
(九)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十)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中标、成交项目,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不按投标、响应文件及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十一)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学校造成损害的;
(十二)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
(十三)工程类项目中标、成交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十四)工程类项目结算中不积极配合审计要求,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核对审计结论或拒绝在审计意见上签字;
(十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第十二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及处理结果公布于校园网招投标办公室网站,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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