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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21.1范围为加强生产设施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设施安全,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全管理2职责
2.1供应部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
2.2机电部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并系相关部门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检测检验,保存检测报告
2.3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监督管理3管理具体内容
3.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
1.
1.1根据生产的需要,由车间、生产部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的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3.L2新购进的监视测量设备,要经过鉴定和校准,方可投入使用
3.2监视测量设备鉴定和校准
3.
2.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周期,以相应的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执行
3.
2.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鉴定和校准记录由生产部、安全环保部保存
3.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
3.
3.1使用部门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332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保持其准确度
3.
3.3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鉴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的校准状态时,应对其进行校准
3.
3.4对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人员,视设备的繁简和操作的难以程度必要时进行培训
3.4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护和管理341使用部门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便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主管部门及使用部门应对其建立台帐,包括名称、类型、购进日期/使用日期、使用期限、现存位置、鉴定期限
3.5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失效处理
3.27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
3.275救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
2763.
276.1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3.
276.2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
276.3单位接到《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3.
276.4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3.
276.5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共同确认、审批签字
3.
276.6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照《高处作业安全规程》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
276.7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照《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规定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3.
276.8限空间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班组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可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3.
276.9空间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3.
276.10空间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3.
276.11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设备检修单位留存相关/支持性文件4GB3805-83安全电压GB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388.1-91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GB13955-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厂区内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规程
24.1范围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电源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3管理具体内容
3.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3.
1.1公司内部一般地点架设的临时电源线,由用电单位向车间提出申请,经供电负责人审批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仪工段申请接线作业
3.
1.2公司防爆区域内架设的临时电源线,由用电单位向车间提出申请,经供电负责人初审签字,由生产部批准,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仪工段申请接线作业
3.
1.3外来施工单位所需临时用电时,必须由其主管部室或项目主管负责人向车间提出申请,经生产部签字批准后,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电仪工段申请接线作业
3.
1.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生产部留存,第二联由用电单位留存
3.2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3.
2.1对临时用电管理,由电仪工段确定专人负责每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3.
2.2生产装置上的临时用电设施,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期间,不得影响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否则必须停止供电
3.
2.3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的线路、用电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接线电工在接线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接线电仪工段要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立即停止供电
3.3临时供电安全技术要求
3.
3.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技术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332现场临时用电供电设施的停送及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和拆除,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严格执行有关的电器安装规范和电气专业安全规程
3.
3.3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以上的电动设施
3.
3.4临时线架空时,装置区内不得低于
2.5米,跨越道路时不得低于5米;不允许用金属管线作电线支撑物,地面敷设使应穿管保护;电缆地下敷设时埋地深度不得低于
0.7米,且沿线必须设安全标志
3.
3.5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3.
3.6室外的临时用电开关须由防雨措施,开关安装离地面不得低于
1.3米
3.
3.7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3.
3.8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及时通知电仪工段拆除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如因私自拆除,将酌情给予处罚
3.
3.9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3.
3.10《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相关/支持性文件4厂区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规程
25.1范围为加强设备检维修作业管理,减少设备检修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设备的日常维修参照本规程执行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2.4具体内容定义
3.1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3.2检修前的准备
1.
1.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1.
1.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1.
1.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1.
1.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1.
1.5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应按相应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1.
1.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1.
1.7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3.3331检修前,设备部、车间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332安全教育内容
1.
1.
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3.
3223.323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3.32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3.325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3.
43.
4.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3.
4.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3.
4.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3.
4.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算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
4.5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3.
4.6对检修所使用的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3.
4.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3.
4.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3.
4.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3410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3.
4.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3412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方可交出341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3.
53.
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
5.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3.
5.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35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
5.5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
5.6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357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3.
5.8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3.
63.
6.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3.
6.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3.
6.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算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3.
6.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365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3.
6.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3.
6.7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
73.
7.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3.
7.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3.
7.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3.
7.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3.
7.5生产部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3.
7.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设备所在单位一份相关/支持性文件4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厂区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规程
26.1范围为加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减少盲板抽堵作业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化工生产区域的盲板抽堵作业2职责
2.1生产车间负责人
2.
1.1应了解管道、设备内物料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2.
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2.
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2.2监护人
2.
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
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2.
2.3当发现盲板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224作业完成后,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2.3作业单位负责人
2.
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
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4作业人
2.
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
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
4.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
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2.5审批人
2.
5.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
5.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管理具体内容定义
3.1抽堵盲板作业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3.
23.
2.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3.
2.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323盲板上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
3.
2.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3.
33.
3.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33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
3.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
3.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
26.55kPa(200mm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
6.67kPa(50mm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3.
3.5生产车间应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3.
3.6施工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业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337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3.
3.8作业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3.
3.9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负责人必须在场3310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施工人中员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3311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3312在气温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伤措施3313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照《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
3.14施工单位应按照《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3315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3.
3.16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牌进行标示,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434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各车间负责管理
3.
4.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变更或增减时应重新办理
3.
4.3《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地点所在单位办理,交施工单位确认,车间审批,报生产部备案
3.
4.4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施工地点生产单位检查无误,交车间保存相关/支持性文件4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AQ3027-200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7.1范围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火灾、爆炸职业中毒等危害,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理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职责
2.
1.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2.
1.2负责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建立档案
2.
1.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管理
2.
1.4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2.
1.5负责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
1.6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检测进行监督管理
2.2销售部职责22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管理工作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管理
2.3生产部职责
2.
3.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装卸管理
2.
3.2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
2.4车间职责
2.
4.1负责危险化学品成品区的日常安全管理
2.
4.2负责本车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日常管理3管理具体内容危险化学品定义
3.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以《危险化学品名录》为准生产、储存和使用管理
3.
23.
2.1生产、储存、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使其熟悉化学品的性能,掌握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识,防止造成污染或人生伤害
3.
2.2生产、储存、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5.1监视和测量设备在有效期内,若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状态时,应由主管部门进行送检
3.
5.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由生产车间提出,由主管部门确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3.6标识管理
3.
6.1正在使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运行”标识)并附有校验合格标识362对于“备用”、“停用”、“报废”的设备也要做出明确标识,以防止误用相关/支持性文件
43.
2.3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
2.4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
2.5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
2.6使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
0.05兆帕
3.
2.7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28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经营管理
3.
33.
3.1危险化学品销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3.
3.2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保证用户在运输、装卸、贮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
3.3发现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
3.4销售部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3.
3.5采购危险化学品时,不得采购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3.
3.6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向销售单位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发货、装卸管理
3.4严格落实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在发货和装卸环节建立健全查验、核准、登记等五项制度
3.
4.1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销售公司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六项资质和要求A、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B、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C、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
(1)机动车辆行驶证;
(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
(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D、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
(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E、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提货单
3.
4.2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装载危险化学品前,除运输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外,安全环保部必须查验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3.
4.3装卸现场管理A、装卸危险化学品前,操作人员负责查验运输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应急器材的配置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并做好记录B、装卸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熟悉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泄漏、腐蚀、火灾、爆炸等,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C、卸车时操作人员必须根据所卸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穿戴不同的劳保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严禁违章作业,确保卸车现场安全D、卸车期间车辆必须熄火,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其他车辆不得靠近E、在卸车前要详细校对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家等是否相符F、灌装管理人员要严格控制灌装规定量,做好灌装记录,严禁超量装卸作业(灌装量不得超过贮罐体积的80%)
3.
4.4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载完毕后,发货人员必须对装载重量(或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公司
3.
4.5登记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工作台帐,对发货和装卸环节的查验、核准工作进行认真登记,确保危险化学品发货、装载环节的安全运输管理
3.
53.
5.1装卸危险化学品企业和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3.
5.2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5.3对装卸管理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3.
5.4运输危险化学品时一,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并接受主管部门对槽罐以及其它容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3.
5.5通过公路运输危化品,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同时向承运方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3.
5.6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槽罐及其它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
3.
5.7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入库管理
3.
63.
6.1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安全知识,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剧毒品仓库严禁存放生活用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3.
6.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场地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由专人管理36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废弃管理
3.
73.
7.1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3.
7.2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
3.
7.3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执行相关/支持性文件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记录5危险化学品档案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8.1范围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2职责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安全环保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2.1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2.
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
1.2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情况
2.2安全环保部职责
2.
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落实
2.
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协助有关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检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2.
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2.
2.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查体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2.
2.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
2.6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2.
2.7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228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
2.
2.9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2.3各单位(车间、部门)职责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3管理具体内容定义
3.
13.
1.1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
1.2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3.
23.
2.1安全环保部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要求,确定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3.
2.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每年申报一次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3.
33.
3.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
1.
1.1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1.
1.
1.2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1.
1.
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1.
1.
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1.
1.
1.5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1.
1.
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权利;
1.
1.
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332尘、毒、噪场所规定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产所33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声)
3.
3.
3.1预防措施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检查和评价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3.
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2)对作业场所散发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治职业病发生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职业卫生管理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办公室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业禁忌症的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5)工作场所放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检测结果、预防措施等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外,发生急性职业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进行现场救援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3.
43.
4.1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率为每月一次
3.
4.2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司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率为每年一次
3.
4.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环保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立即整改
3.
4.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帐、职业危害监测结果、健康监护报告等,并保存工业卫生检测记录相关/支持性文件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7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记录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情况汇总表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29.1范围为规范公司劳动保护用(具)品的使用、发放、维护保养和管理,严格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程序,让职工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过程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是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主管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统计、计划申报、配发、验收及管理工作,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和防护用品配发标准进行合理安排各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并按时进行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岗位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维护和保养并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采购、使用和管理具有监督的权利建立个体防护用品台帐
2.2采购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货,严格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禁止采购无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三无产品、伪劣假冒的劳动防护用品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并按领料单发放3管理具体内容定义
3.
13.
1.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3.
1.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
3.
1.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未列入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3.
23.
2.1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3.
2.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由设采购部负责;
3.
2.3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主管人员应核实生产单位的生产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3.
33.
3.1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由仓库保管员负责验收必要时可要求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3.
3.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验收,必要时可要求其他部门进行协助;
3.
3.3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验收人员有权拒收或要求采购部门进行退货或换货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3.
43.
4.1劳动防护用品仓库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仓库保管员负责保管;
3.
4.2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由所有者自己保管;
3.
4.3共用的一般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3.
4.4以上人员所保管劳动防护用品,要求随时处于完好状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3.
53.
5.1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3.
5.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安全环保部开证明,仓库保管员负责按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3.
5.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超出正常发放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生产副总审批安全环保部备案后,由仓库保管员负责发放;
3.
5.4在事故抢险及其他特殊应急的情况下,仓库保管员有权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先发放后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其发放工作;
3.
5.5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公司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防护用品的使用
3.
63.
6.1一般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的培训,厂级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车间级由车间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班组级由班组长负责;
3.
6.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3.
6.3有关职能部室、车间、工段、班组等有关人员,应经常对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6.4任何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穿着出厂,清洗时不得与其它物品一起清洗,杜绝和儿童衣物一起清洗
3.
6.5对特殊防护器具应定期校验,保留校验记录劳动防护用品报废
3.
73.
7.1个人拥有所有权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由个人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自行决定,职能部室、车间、工段、班组等有关主管人员有权进行监督,发现不戴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要求的,有权强令其报废;
3.
7.2共用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由车间、部室、班组的负责人,根据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决定,由仓库保管员鉴定并收回厂区内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22.1范围为加强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职责
2.1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2动火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辩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定动火时间和地点,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须经车间、安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鉴定后方可报废相关/支持性文件4《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记录5个体防护用品台帐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30.1范围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预警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可能和已发生的安全生产事件的预防和处理2职责
2.1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工作
2.2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度起草、落实及日常管理职责
2.3公司生产作业人员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赋予生产车间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3管理具体内容应急管理原则
3.
13.
1.1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预警和响应的指挥作用
3.
1.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3.
1.3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
1.
1.1学实用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3.
1.5分级响应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3.
1.6编制与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公司生产工艺和设备状况,制定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并不断完善
3.
1.7应急协作公司应建立兼职救援队,并与临近的具备相应应急能力的专业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运行机制
3.
23.
2.1预警各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预警机制,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3.
2.
1.1预警级别和发布根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潜在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公司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车间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地点、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级别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可通过广播、信息网络、警报器等进行发布;特殊情况下目击者可大声呼叫或打电话的方式进行
3.
2.2应急处置
3.
2.
2.1信息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最迟不得超过5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注意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
2.
2.2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救援人员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3.223应急响应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322.4应急结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工作结束信息恢复与重建
3.
2.
3.1善后处置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3.
2.
3.2与评估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3.
2.
3.3恢复重建根据事故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按规定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信息的报告与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报告或发布、组织报道、接受采访等应急保障
3.3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3.
3.1人力资源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安全环保部是应急救援的专职队伍和骨干力量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各单位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动员全员有组织地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3.
3.2财力保障财务部负责保证所需资金
3.
3.3物资保障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财务部要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3.
3.4医疗卫生保障办公室负责联系就近医院,确保医院能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335交通运输保障办公室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
3.6人员防护各车间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安全、有序的疏散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监督管理
3.
43.
4.1预案演练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的演练,并作好演练过程的记录车间、工段、班组的演练应军事化
3.
4.2培训教育由办公室牵头,安全环保部负责协助组织,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保持培训记录
3.
4.3责任与奖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和瞒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3.
4.4应急预案评审、修订公司安全环保部及相关专业处室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定期组织预案评审、预案每三年评审修订一次在潜在事故和突发事故发生后,及时评审、修订预案
3.
4.5应急预案备案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将应急预案报送有关部门,评审并备案相关/支持性文件4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
(2008)2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
(2010)25号)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31.1范围为做好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工作,完善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绩效,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全体员工2职责企业成立两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即厂级和车间(分厂)级
2.1各车间(分厂)的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组长车间主任成员安全员、工艺员、机械员、班组长其职责为
2.
1.1负责编制、实施本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计划(可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2.
1.2对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编制自评报告,并向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汇报;
2.
1.3负责自评结果(包括本单位自评和厂级自评中涉及本单位的问题和差距的整改要求)的落实及完成情况跟踪验证
2.2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厂长副组长安全环保部部长成员财务部部长、厂安全标准化内审员、生产技术部部长(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其职责为
2.
2.1负责编制、实施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计划(可纳入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2.
2.2对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差距,提出完善措施,编制自评报告,并厂长批准后实施;
2.
2.3负责自评结果的监督落实及跟踪验证3管理具体内容定义
3.1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是指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自评办法
3.
23.
2.1厂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自评小组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制定具体针对性的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价细则
3.
2.2各单位按厂级检查和评价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自评检查
3.
2.3各单位每年1次对安全生产标准运行状况进行自评,自评的结果,纳入安全风险奖励考核中一并考核,并作为制定下一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输入;
324.对某些较紧迫的项目以整改通知书(含情况简报)形式下达到责任单位,限期完成安环部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3.
2.5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价细则,每年与安全风险奖励考核方法同步制定和实施
3.3评分各级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评分标准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完成自评后,各部门行程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中应提出进一步完善的计划和措施同时对自评的有关资料进行存档相关/支持性文件4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记录5安全标准化自评计划安全标准化自评检查表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32.1范围为了加强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车间安全员负责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丙对其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3门卫值班人员负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3管理具体内容
3.1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3.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3.3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3.4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3.5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3.6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3.7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3.8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3.9“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3.10支持性文件
3.11火部门负责人动火点所在单位的班组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12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岗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3.13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14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签字负责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
8.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3.15体内容定义
3.
13.
1.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和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
1.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动火作业分级
3.2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3.
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
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
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
2.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车间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
2.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3.
33.
3.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3.
3.
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及《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3.
3.
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
3.
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
3.
1.4凡在处于建筑设施防火防爆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
3.
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
3.
1.6拆出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
3.
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3.
3.
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3.
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
3.
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3.
3.
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焕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快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3.
3.
1.12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3.
3.
1.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
3.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
3.
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3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
3.3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室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下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通畅排走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3.
43.
4.1动火分析应由技术部化验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3.
4.2动火分析均应有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
4.3动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3.
4.4在较大设备内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物料管道上动火作业时,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凡是在易燃、易爆区域内设备外的动火,应做环境分析
3.
4.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管领导同意,另作具体处理
3.
4.6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过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3.
4.7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3.
4.
7.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3.
4.
7.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
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
0.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
53.
5.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在表格中给予注明
3.
5.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
5.
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
8.4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3.
5.
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
5.
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
5.
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
5.
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查
3.
5.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3.
5.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
3.
5.
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h,每日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3.
5.
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3.
5.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3.
5.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3.
5.
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3.
5.
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审签字后报车间审批相关/支持性文件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23.1范围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确保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内作业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3管理具体内容定义
3.1受限空间化学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声场所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深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3.
23.
2.1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有效切断
3.
2.
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
2.
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3.
2.2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
2.
2.1氧含量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
23.5%;
3.22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符合GBZ2-2002的规定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32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32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23.
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23.
4.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定时监测
3.
2.
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
324.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器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进行取样;
324.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32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324.
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照明和防护措施
3.
2.
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求生绳;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32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3.2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26.3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326.5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监护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327.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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