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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稽核(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稽核监督,规范内部稽核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保证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审计准则,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稽核(审计)制度是集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经常性的稽核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集团及附属公司守法经营,保证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办事处和各级附属公司本制度所称“集团”是指广东控股有限公司;“附属公司”是指集团持股超过或控制其董50%事会的公司;“二级公司”是指由集团控股的二级公司第二章稽核机构和人员第四条集团设立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在集团董事会领导下独立行使稽核(审计)监督权,负责对集团本部及各附属公司的经营管理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核查,对
二、三级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轮休稽核第五条稽核监察部向集团董事长、分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级公司应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稽核部(审计部),稽核人员行政上隶属二级公司,业务主要受集团稽核监察部领导,向二级公司董事会、集团稽核监察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稽核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严肃、谦虚、谨慎地执行稽核任务,秉公维护公司权益第七条稽核人员必须严守公司机密,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第八条稽核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第九条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若与被稽核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被稽核单位或个人也有权申请稽核人员回避具体回避的事项,由稽核监察部决定第三章稽核部门职责第十条集团稽核监察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禁令对集团本部、办事处和附属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稽核
(一)依法经营和贯彻执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财务计划、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五)基建工程项目的审批、招标、和预算、决算情况;
(六)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履行情况;
(七)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股东权益的安全性、完整性;()离任审计;A
(九)轮休稽核;
(十)集团董事会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第十一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第十二条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浪费、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十三条及时向集团董事会汇报稽核中发现的、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第十四条将稽核情况、评价、意见、建议等以“稽核报告”的形式呈报集团董事会和稽核监察委员会,抄送相关二级公司董事会第十五条进行后续稽核,对被稽核单位落实“稽核报告”提出的建议、措施和董事会指示的情况进行跟进检查、监督第四章稽核部门权限第十六条集团稽核监察部有以下权限
(一)核查被稽核单位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各类单证、契证、经济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办公会议决议、工作总结等资料;
(二)要求提供年度财务计划或预算,基建工程的审批文件、预算和决算,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审批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检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实物财产的保管、使用情况;
(四)检查空白业务单证如保险单、销售发票等保管和使用情况;
(五)向与稽核事项有关的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进行调查、取证若有需要,可要求被调查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超过个工作日)20递交与口述情况相应的书面材料;
(六)对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投资项目、重要的客户等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第十七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的单位及有关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董事会或其授权和稽核监察委员会审定第十八条监督被稽核单位执行经集团董事会或其稽核监察委员会审议“稽核报告”的有关决议、决定,及其确认或同意“稽核报告”提出的有关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第五章稽核方式第十九条稽核可采用预告稽核或突击稽核第二十条集团稽核监察部定期、不定期对稽核单位进行例行稽核和专向稽核“例行稽核”是指对被稽核单位遵守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以及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专项稽核”是指根据需要对被稽核单位某一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稽核第二十一条稽核采用就地稽核和报送稽核除后续稽核可被实际情况采用报送稽核方式外,其他稽核工作一般采用就地稽核第六章稽核工作基本程序第二十二条集团稽核监察部根据集团董事会或其稽核监察委员会的授权和部门职责开展稽核(审计)工作第二十三条实施稽核前,稽核监察部门应组织好稽核力量,成立稽核小组如自身稽核力量不足,可与有关部门协商,联合组织稽核力量稽核小组负责人应由稽核部门人员承担第二十四条,稽核监察部应在稽核人员进驻被稽核单位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3知(突击稽核除外),被稽核单位在接通知后应准备有关资料,提供工作条件稽核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稽核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稽核组长以及其他稽核人员的名单
(三)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资料和清单及其他有关要求第二十五条被稽核单位及接受调查人员必须如实向稽核人员反映和提供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资料,不得隐瞒第二十六条稽核人员可采用检查、监盘、观察、询问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稽核方法,充分、适当的稽核依据第二十七条稽核小组应在实施必要的稽核程序后,以稽核证据为基础,形成稽核意见,出具稽核报告第二十八条“稽核报告”应实事求是地阐述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债权债务情况、投资项目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指出被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第二十九条稽核报告在报董事会及其稽核检查委员会之前,可将“稽核报告”稿或有关部分内容,送被稽核单位征询意见,被稽核单位、人员如有意见,应在收到报告稿天内提出书面意见报稽核监察部,或建议双方当面交换意见,稽核监察5部应认真研究、复核被稽核单位、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三十条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稽核,对于稽核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整改措施,被稽核单位应认真落实,将具体情况专题上报集团董事会并抄报稽核监察部备案稽核监察部在稽核报告发出个月内,检查落实情况6第三十一条稽核事项终结,稽核人员应及时将稽核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连同稽核报告分类整理、归档、形成稽核档案第三十二条稽核档案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严控查阅范围查阅稽核档案,应经稽核监察部负责人同意第三十三条稽核档案按有关报告报出日期起计,至少保存十年第三十四条稽核人员掌握的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和储存资料的电脑磁盘等)应在稽核事项终结后全部交给稽核监察部专人存档、保管原件依规定须存放在被稽核单位,其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总监(对财务文件、单位而言)或公司秘书(对其他文件而言)、档案文件保管人签署证实并证明存放地点的复印件交稽核监察部专人存档、保管第七章离任审计第三十五条集团附属公司、部门行使经营管理权的主要负责人、各办事处负责人如因任职期满、提拔、辞(免)职或离(退)休等,须进行离任审计集团人事考核部在下达离任通知时应通知集团稽核监察部及相应的公司、部门、办事处第三十六条集团稽核监察部负责对集团有关部门、办事处和
二、三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第三十七条稽核监察部应按企业所在地的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集团的规章制度和任务计划,对离任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第三十八条离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离任人任期内经营管理业绩、存在问题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具体内容
(一)审查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二)审核离任人离职卸任时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任期内的经营效益及其他经营管理业绩;
(三)评价离任人任期内计划、预算、任务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审核离任人任期内重大的经营管理决策、未了经济合同、法律诉讼和遗留问题的情况;
(五)评价离任人任期内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六)评价离任人任期内执行有关法律、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离任人履行职责中廉洁、忠诚和勤勉方面的情况
(七)审查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八)其他重要审计的事项;第三十九条离任人应在接到离任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公司稽核监20察部和接任人或接管人提交述职报告稽核监察部接到述职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成立审计小组,安排离任审计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时间及上任时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离职时企业基本情况;
(三)任期内完成各项经济指标情况;
(四)任期内开展业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主要业绩;
(五)任期内是否守法经营及遵守集团的规章制度;
(六)在对外投资、担保、放账、高风险业务和其他业务中有无失误,有无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以及本人应承担责任,应吸取经验教训;
(七)任期内有无利用职权违规获取收入和利益;
(八)遗留问题及解决办法和意见;
(九)对公司今后发展业务和完善管理的意见、建议;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四十条自审计小组进点之日起,原则上应在个月内完成现场审计1检查工作特殊情况的,经稽核监察部总监同意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第四十一条审计小组应在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的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20第四十二条审计小组应征求离任人、接任人的意见,并由离任人、接任人和稽核监察部签字认可,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离任人和接任人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个5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稽核监察部应将审计报告连同书面意见呈交集团董事会裁定第四十三条二级公司稽核监察部对有关离任人进行离任审计,应在进行前将审计方案报集团稽核监察部,若有必要,集团稽核监察部应给与指导、协助,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报告报集团稽核监察部备案第八章重要岗位轮休稽核第四十四条集团实行重要岗位强制轮休制度,由稽核监察部门实施稽核第四十五条轮休稽核对象包括
(一)各级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总监;
(二)集团本部及二级公司各部门正副职,集团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各级公司财务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投资部门、建设部门等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
(四)人事、稽核部门认为需要轮休的其他人员第四十六条除集团本部各部门、办事处重要岗位、由同级稽核部门进行轮休稽核外上级公司稽核部门一般只负责对下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轮休稽核,其他重要岗位轮休人员由同级稽核部门进行轮休稽核第四十七条一般情况下,同一公司或部门无论有多少人轮休,每年只安排一次轮休稽核,由稽核部门根据轮休计划与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第四十八条当年已经进行例行稽核或离任审计的,轮休时可不做稽核轮休稽核时间范围可追溯至上年度稽核基准日止第四十九条稽核内容主要包括轮休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业绩、存在问题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公司经营班子轮休稽核内容参照第七章第三十九条其它重要岗位轮休稽核内容包括;
(一)审核任职期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评价任职期间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评价任职期间对有关计划、预算、任务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审查任职期间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审查任职期间有无利用职权违规获取收入和利益第九章奖惩第五十条稽核(审计)报告作为被稽核(审计)单位负责人升职、调任、降职、免职、辞退等人事任免的参考依据对于能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能贯彻执行集团财务制度,完成集团下达经济指标的单位或有关人员,以及在稽核工作中秉公办事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者,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五十一条被稽核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经营,违反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禁令;
(二)不如实、全面提供资料,弄虚作假,涂改或毁灭凭证、账簿和有关文件;
(三)拒绝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业务单据及其他有关文件;
(四)抵触、阻挠稽核人员行使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查;
(五)拒不执行稽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
(六)打击报告稽核人员或提供线索者第五十二条稽核人员有下列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核单位或者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秘不报;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稽核单位商业秘密;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董事会授权稽核监察委员会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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