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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践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2024最新版)实践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遵照《XX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严肃学校纪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吉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的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通过派遣公司派遣至学校工作等非事业编制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师德失范行为第四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第五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第六条违反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七条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第八条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第九条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第十条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第十一条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第十二条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第十三条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第十四条损害学生合法权益,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或教唆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前述行为第十五条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造谣、举报等形式恶意中伤陷害他人;恶意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第十六条存在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编造科研数据资料,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学术不端行为第十七条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第三章举报、受理和调查第十八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受理对我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第十九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或经媒体披露,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第二十条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一)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的;
(二)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三)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且未提供新的事实依据或证据材料、查证线索等重复举报的;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二十一条按照归口管理、协同处理原则,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由科研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第二十二条对于党委教师工作部处理的举报,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协调相关基层单位成立不少于两人的初核组进行初步核实初核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核报告举报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初核报告,提出是否正式受理的建议,并形成是否予以正式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正式受理且有具体举报人的,举报人应签字确认举报人对决定不认可的,应书面提出不认可的理由,并提供新的证据,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新的证据和理由提出是否正式受理的建议正式受理的,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成立专门调查组与审理组,开展正式调查第二十四条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一人是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协助调查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在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移交审理组第二十五条审理组成员不少于两人,应为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员审理工作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在审理过程中,审理组应与被举报人谈话,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意见审理结束,形成审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第二十六条参与调查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并按照《XX大学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回避制度建设的意见》予以回避第四章审查和处理第二十七条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审理报告组织召开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议的结果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九条党委教师工作部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送达被举报人、举报人和相关单位第三十条教职工涉嫌师德失范、已经被正式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暂停其职务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第三十三条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项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三十四条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经核实,受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或向相关职能部门或举报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复核申请,党委教师工作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Ho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五章监督和问责第三十六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和问责情形,视情况取消涉事单位党政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当年参加各类相关单项及综合类评奖评优的资格第三十八条对查实的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事件性质,要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附属学校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认定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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