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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11-1600:16:02玉溪市人民政府文件玉政发号
[2000]116关于印发V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望各级各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执行二年十一月一日000主题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规定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玉溪军分区(共印份)305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印发000玉溪市工程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玉溪市范围内工程建设投资在万元以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100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公证机关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全过程招标投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的采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以承担被征用土地上的建设工程施工为条件,干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用工程建设用地第四条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领导工作,各县(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领导工作,玉溪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共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
(三)组织审定标底;
(四)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五)监督承发包合同和廉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必须组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并接受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按分级管理权限履行如下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协调分管权限以上的招标工程到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三)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
(四)组织审定标底;
(五)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六)监督发包合同和廉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七)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八)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单位按建设工程的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全市单位工程造价在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工10001000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省属、市属单位工程造价在万元以上(含万100100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县(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单位工程造价在万元至万元的工程1001000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为协调玉溪市、红塔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玉溪市的中心城区由市建委组建“玉溪市建筑市场”,红塔区不再另行组建建筑市场,其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按其管理权限在“玉溪市建筑市场”内自行组织完成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的主体是建设单位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八条工程建设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或拆迁;
(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经同级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由招标单位以邀请书的方式进行的招标,同一项目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应在三个以上第十条国外企业参加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在确定招标工作机构后,按管理权限向相应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报手续,上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综合说明、投标须知、施工合同条款、设计文件、有关资料以及需要特别注明的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等}招标书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制或编写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招标文件后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查时间10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日,超过时限视为认可20招标文件经招投标机构审查通过后,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报原审查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二条招标标底的编制,须经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的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其他编制的标底不予认可标底编制单位当对其标底质量和标底内容负责保密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第十三条标底编制完毕后,招标单位应在开标前五至十天将标底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并在投标截止日后至开标会前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标底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第十四条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第三章投标第十五条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市外、省外企业来我市参加投标的,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其资质、经营资格审验合格后,方能参加投标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合作合同必须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概况等文件第十七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押金投标落标的,其押金于评标结束后五日内退回第十八条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按照特定的格式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签,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专人送达招标单位,招标单位签字验收后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第十九条投标书可由投标单位有证人员编制,也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负责编制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书过程中,不得同其他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破坏公平竞争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在“建筑市场”内组织完成,并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单位应当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开标,当众检验和启封投标书,确定有效投标书,宣布评标办法,公布标底第二十一条在启封投标书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无效
(一)未密封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二十二条开标完成后,由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评标办法,进行全面分析、比较和评价后,可采取综合评议法、百分法、合理标价法等方式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后,当众公布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按照标书和投标书内容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建设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支付第二十三条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在标底价格上下百分之五之间,视为合理报价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都超过上下限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经原标底审查单位认定后调整标底;标底无误,以标底为准,协商确定中标单位广播、电视、水利、电力电网、公路桥涵、隧道、邮电通迅等工程按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二十八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任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所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上的罚款第三十五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七条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规定重新进行招标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六十天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凡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其它投资工程项目,在业主自愿的前提下,可按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第四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保密工程以及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四十二条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时,应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招标以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玉溪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市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市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号)7云府登号71现公布《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591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00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市级(含红塔区)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下,县级单项100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50第三条利用国家、省、市、县区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工程(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以及市、县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限额以下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为了便于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从预选承包商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第五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成立市和县区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建设、发改、水利、交通、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及专家组成,市、县区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副县区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内容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玉溪市人民政府公报》和玉溪网上发布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第八条实行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对中标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选承包商,委员会应当给予警告或暂停其承接建设工程,情节严重的,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名录;对有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预选承包商,委员会应当将其清除出预选承包商名录被清除的承包商,委员会三年内不得受理其重新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向委员会提交该工程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对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的依据第三章招标投标第九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第十条特殊工程(保密、抢险救灾、特种专业工程)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但须到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招标人一般应首先向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投标条件的所有申请人发出招标邀请,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名的,招标人应当放宽条件7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或只要求投标人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写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第十三条投标时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支付投资估算价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并入履约保证1%金;对未中标的,招标人必须在开标结束后日内向投标人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5在满足投标人投标的前提下,招投标截止日期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玉溪市人民政府公报•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玉政办发
[2007]153号阅读199日期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动《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号公告)的实施,切实加强对限7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从制度、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加强招投标管理和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明确实施〈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意见(玉政办发号文件)市建设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发挥好各自的监
[2006]174管职责,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做到工作联动、信息互通,形成合力,并按要求向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报表,确保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全面开展
三、按照确保工程质量、降低招标成本,简化招标手续,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市、区各部门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原则上由各部门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自行实施监管,开标进入玉溪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各县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红塔区对乡镇及其以下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四、各县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的选定,原则上从玉溪市公布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产生
五、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市人民政府第号公告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将由市行政效7能建设办公室在市政府年度行政效能建设目标考核中进行扣分,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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