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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的产生和发展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二.法的本质特施-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三、法的形式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6.国际条约法的结构法律规范
(1)假定
(2)处理
(3)制裁法的部门将调整相同类和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四.法与国家的关系一致性
1.1)都是私有制、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2)有着共同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3)都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为同一个统治阶级和经济基础服务•不同点21)他们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总和,国家是统治阶级的机器;2)法离不开国家,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也是由国家保证其贯彻执行的;3)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去组织、建立国家机构,规定它们的地位、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需要通过法建立和贯彻各项政治、经济制度;4)法也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最重要的工具,统治阶级依靠法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L法人的经营范围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直接相联的
2.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因其经营范围和工作性质不同而各有区别,这与公民权利能力都一致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此外,公民的有关人身的权利能力,法人也是不具备的
3.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一般由法人的机关行使法人机关包括个人和集体两种形式,个人如厂长、经理、院长、校长等等;集体如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等等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都是与法人共始终的,这点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不存在无行为能力的问题
4.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六.法人的定义和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享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七.代理及代理的特征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特征是
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不仅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确立代理关系,而且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也是具有法律意义,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3.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八.所有权及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所有权具有绝对性;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完整、充分的物权九.债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1.主体债的主体一一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主体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2.内容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所有权则不同,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义务人是除所有人外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义务所有权的实现勿须借助他方的行为,所有人完全可以自主和自动行使
3.客体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中国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各类关系包括1)综合机关对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2)专业机关对企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3)行业经济管理关系;4)区域经济管理关系;5)经济监督关系经营协调关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也可称为经营协作关系包括1)经济联合关系;2)经济协作关系;3)经济竞争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主要是指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是指涉外经济领域内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其它关系二.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三.简述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种要素构成的三者相互联结、缺一不可
1.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构成者,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经济义务的承受者,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的所有者、经营者,是客体行为中的实施者,实现者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和所要达到的物质利益载体和经济目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具体地得到落实和实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无目的的和无意义的3,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联系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四.经济法的基利颠不
1.遵循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2.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3.市场调节企业、国家调控市场的原则;
4.物质利益原则;
5.经济效益原则;
6.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五.试述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其含义包括1)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在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为或不为一定的经济行为,支配一定的财产或事务,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2)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依据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的规定,要求作为特定的经济义务主体的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3)当经济义务主体不依法或不依约履行时,经济权利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2.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其含义包括1)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的规定,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2)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如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正确履行,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六.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厂
1.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不只是保护,而且要管理;不只要保证经济法律关系有一个安全的外部环境,排除一切妨碍和干扰,而且由外及里进行指导、规划和管理,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运行,打好坚实的内部基础;
2.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不是等发生问题后再去保护,而是从其产生及运行的全过程,自始至终地进行管理和保护,并且应在管理中予以事先与切实地保护;
3.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既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直接或间接地保证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的实现;
4.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是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地管理和保护的|
七、相关经济法律制度|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法学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对法人制度已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对法人制度作出了专章规定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应构成民法的两大主体法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制度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则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上层建筑由于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为财产所有权第三章企业法
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特征是:
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
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性质和地位
1.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
2.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3.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转机条例》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责任具体有1分配责任制度企业分配的原则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2)工资储备基金制度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4)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有关人员负相应的责任对政策性亏损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奖励制度《转机条例》规定,企业连续3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实现财产增值,以及亏损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厂级领导干部给予相应奖励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厂长(经理)负责制
(1)厂长的地位及其条件厂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2)厂长的产生和去职产生方式有主管机关委任或者聘任、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推荐,基本原则是上下结合,以上为主厂长的去职情况有任期届满离任、辞职经批准离任、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主管机关决定免职、因能力不胜任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由主管机关免职、调动
(3)厂长的职权有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行政领导干部任免权;职工奖励权;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包括拒绝摊派权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企也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要么同一要么否决,无决定权);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这是唯一的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和集体合同签订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特征是:1,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2.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3.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
4.为有限责任公司;
5.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总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四.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合营企业的终止是指合营企业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解散,情况如下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7.除第一种外,其他情况发生时,均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五.企业设立的实体条件
1.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
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有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须的财产、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
4.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
5.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6.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建议权
2.审议通过权;
3.审议决定权;
4.评议、监督权;
5.推荐、选举权;
6.集体合同签订权七.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
1.破产制度是能在债务人已经破产这一现实条件下,尽最大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的保护和一定的实现破产可以使各种不同的债权依法定程序得到清偿,也使同一性质的债权能依法按比例地得到公平清偿;
2.破产可使债务人借此摆脱自己已无力摆脱的沉重负担,重新起步;
3.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破产都会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和社会的动荡,但若依法正确处理,破产对国家对社会也会有积极的作用,这表现了破产法的调整和调节功能八.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和条件,《破产法》规定有三种
1.符合《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整顿期间,债务人有违背和解协议,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九.破产违法责任行为的内容
1.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6.对上述无效行为涉及的有关财产,清算组有权通过法院予以追回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如查到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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