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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个人诚信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关注诚信慈善2010-05-0416:51:12阅读0评论0字号大中小时间2009-8-13核心提示提要]:诚信honesty是一种积极良好的社会关系和互动状况,它的基本意涵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应诚实无欺、行为守信诚信涉及到信用credit、诚实sincerity、信任trust、信誉reputat i on等一些重要方面的内容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主要.・•[文章提要]:诚信honesty是一种积极良好的社会关系和互动状况,它的基本意涵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应诚实无欺行为守信诚信涉及到信用credit、诚实sincerity、信任trust、信誉reputation等一些重要方面的内容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个人信用登记机制,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和个人信用风险机制当前国际上,在信用体制方面主要有三种比较成熟的模式市场化模式,以美国、英国为代表;中央信贷登记模式,以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等为代表;以银行协会会员制机构与商业性机构合作模式,以日本为代表这三种模式各具特色,适合于不同的国情[关键词]:诚信制度运行机制西方发达国家诚信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关系和良好的道德风尚状态在西方发达国家,诚信的形成首先是从作为一种基本经济活动规则的个人信用发展起来的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就在现实层面和逻辑关系上构成了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础和前提西方的个人信用制度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个人信用体系发展得非常完善个人信用状况主要是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证据和事实来说明的,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在美国,公民都有属于自己的社会保障号,在欧洲国家,公民则有社会信用号,与之相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赊销行为古已有之,但是,在现代比较成熟的买方市场环境下诞生的“信用”概念发源于19世纪的英国从那时起,西方国家逐渐建立完善的信用销售和信用管理模式,距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评估行业基本可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界划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在二战以前,西方国家的资信业发展缓慢,即使在美国,资信评估业也不发达当时只有极少数的零售商采用信用销售,而且其客户也仅限于那些非常知名的客户,因为缺乏便捷有效的交通工具与通讯设施,人们的信贷活动受到很大局限1910年的摩利斯计划银行可以被称为最早提供消费信贷的银行1916年,一个名为拉塞尔塞奇Russell Sage的慈善机构制订出“小型贷款统一法”,该•法为消费贷款提供了一个最早的框架在二战结束后的20年中,由于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生产力极大提高,促进了消费者对产品服务的需求,信用交易成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极其重要的促销手段,而且信用交易额剧增,征信公司的规模也迅速扩大由于市场发展的需要,信用管理行业步入了现代信用管理阶段,并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伴随着信用交易量的增长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征信数据和服务方式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公平授信、正确报告消费者信用状况、诚实放贷等,其中特别敏感的是保护消费者隐私权问题这些问题在引起广泛争论的同时,也促进了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成长,从而使资信行业得以在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下健康发展
二、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机制与实施环境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个人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要求具有相应的保障其有效实施的基础和环境,更必须具有一系列具体的运行机制个人信用制度的实施环境,主要包括发达的市场环境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消费法律体系、规范的金融环境便捷的信息网络化系统而这些正是个人信用消费得以健全发展的重要基础而个人信用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则包括:个人信用登记机制、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个人信用风险机制图1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机制与实施环境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机制与实施环境个人信用登记机制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个人信用风险预警机制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个人信用风险转移机制个人信用的征信个人信用的评估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授信机构的监督隐私等权利的保护法律法规市场环境
1.个人信用登记机制个人信用登记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活动的基础在西方国家,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或私营企业主发放个人贷款之前,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该借款者的资信情况,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往往是专业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例如美国的信用署和信用报告署,其拥有的信息十分完备,可以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关于消费者的信用种类及贷款余额以往使用情况偿还历史等各种信息通过涵盖全国每个企业每个成人经济活动资信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可以随时为各种金融机构提供即时的、历史的和全面的资料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由两个部分组成
(1)取得与借款有关的信用资料个人资信档案中的信息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借款人在银行所要求填写的贷款申请表上反映出的关于其在就业、收入、居住和婚姻状况资产拥有及未偿债务等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一些信用管理机构还可以提供与借款人信用历史有关的资料,包括未偿债务的清单按时付款的记录等2在获得资信材料后应该对其进行调查和核实,如通过借款人的雇主了解其收入情况;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资产进行法律调查,以确定有没有人在此前曾根据有关规定对这些资产提出过所有权要求,或对提供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进行估价等
2.个人资信评估机制个人资信评估机制是对资信档案登记机制的进一步延续和深化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的受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为各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业务进行辅助决策消费信贷的评估可以采用两种方法,即判断分析法和信贷统计评分法1判断分析法分析的关键是具体地确定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资金渠道借款人的工资收入通常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这就要求银行对借款人目前工作的稳定性、债务负担以及基本的生活费用等情况有一个基本的评估一般银行都规定,借款人的债务与收入的比率不能超过40%如果涉及到大笔金额的信用额度贷款,借款人的毛收入必须相当于银行向其提供的信用额度的两倍或两倍以上,判断分析主要依赖银行信贷人员的工作经验和判断事物的能力,以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意愿做出准确评估2信贷统计评分法这种方法是把贷款申请人在每一个信用特征上获得的分值全部加总,然后与银行事先设定的分数线进行比较,凡是总分低于分数线的申请人将不能获得贷款
3.个人信用风险机制个人信用风险机制包括更具体一些的内容个人信用风险预警机制、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个人信用风险转嫁机制1个人信用风险预警银行在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之后,预警机制的构建将成为控制风险的关键一步,如果预防风险得当,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后续的风险管理难度风险预警措施具体为严格实行贷后风险监测,跟踪信贷资金流向2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各大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制订相关法规和契约,依法约束信用借款人的行为;二是,加强银行自身风险管理措施,其遵循的基本方针是“系统管理”三是,运用尖端技术防范风险,这一点在防止信用卡的伪造和冒用方面尤其突出3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具体措施是利用抵押贷款担保、信贷保险和个人信用保险来转嫁部分风险
三、个人信用体系的主要模式及其比较当前国际上在个人信用体制方面,主要有三种比较成熟的模式
1.市场化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英国为代表征信企业或公司可依法自由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政府推动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强制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将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化形式贡献出来,向社会开放
2、中央信贷登记模式这种模式以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国为代表这种体系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征信管理体系信贷登记系统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其特点表现于,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银行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3.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营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消费者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会员银行共享信息该中心在收集信息时要付费,而在提供信息服务时要收费,以保持中心的发展,但这种收费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与之并存的还有一些商业征信公司作为有益的补充,如帝国数据银行等一美国模式征信公司依法自由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
1.基本的制度安排1专门的信用机构美国的信用报告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消费信贷报告机构ConsumerCred i t Reporti ngAgenc ies及调查性信贷报告公司Invest igat i veCredit Reporting Companies消费信贷信用报告机构拥有独立的计算机资料库,涵盖整个北美洲近1000万个信贷消费者的档案,保存着6亿个以上的账目,资料库有近10亿字节的资料,每天约有200万份信用报告产生,约有1万次消费者查询这样的机构在美国主要有三家益百利公司信息服务公司Exper ian-1nformat ionServices-Trans、环联公司Trans Union及Equifax公司Equifax lnc.调查性的信用内容主要提供包括消费者性格、声誉、生活方o式及其他个人特征的调查性的信用报告,其资料通常来自于访谈调查和其他传统方式的调查信用报告机构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它专门负责收集保存、提供信贷申请人的有关信用资料,以此营利它维护着一个以自然人为单位的信用历史与其他信息的数据库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和其他授信机构利用这些数据和信息来更好地做出是否对信贷申请人提供信用的决策信用报告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其成员,作为成员的银行等授信机构按期向其提供关于消费者个人基本账户状况的信息,由其将这些信息与征税破产、诉讼等公开信息一起储存进相应的个人数据库中当某人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信用时,信用报告机构就会给成员银行提供一份能够全面反映该消费者个人信用状况的信用报告,使成员银行能够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做出贷或不贷贷多贷少的信贷决策信用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①账户资料美国金融体系完善的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为信用报告机构提供了全面完整的个人账户资料这些资料记录每一笔交易的资金往来情况,包括账户名账号类型个人/合伙账户信用额度月支付额、余额、当前状态流动/拖欠拖欠时间以及长达24个月的跟踪记录
②人口统计资料Demographic Information包括消费者现有和以前的住址社会保障号码生日、赡抚养他人的人数以及拥有还是租用现有住房
③就业资料包括消费者的工作职位、收入、工作年限及其雇主名称
④公共记录Public RecordI nformati on这是可以从政府、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获得的资料信用报告机构通常会定期核对这些公共记录以确定与消费者信用历史相关的信息,因为一般而言,破产申请、拖欠债务以及因未付税款而使不动产遭致留置等都会影响到消费者的还债能力
⑤信贷机构查询记录Cred itBureau Inqui ries是指债权人或其他机构要求查询消费者档案的记录通过查询,信贷发放者可以了解到消费者最近有关信用申请的情况一般而言,如果一个消费者的档案中有过太多的查询记录,则表明他可能在滥用信用,这一种记录对他的信用历史则极为不利美国信用报告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在不断创新,信用报告的内容也不断地在完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用报告机构开发了许多新品种以满足信贷发放者的需要,如采用记分制point scoringsystems来预测账户拖欠及破产的可能性,建立模拟资料库以抵制非法行为;指出账户的不连续性和反常的信用行为,以警告信贷发放者作进一步的调查等其他一些在信贷报告业中正在迅速发展的业务包括自动化的信用申请程序业务及记分卡监管score cardmonitoring products业务,即信用报告机构收集分析记分及评估所有与信用申请相关的资料,然后将资料传送给信贷发放者,并向其提供是否同意或拒绝发放信贷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建议信用申请表可由申请者在信用处理中心填写,是否发放信贷的决定在短短的几分钟内就可以做出2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目前美国金融机构普遍运用“个人信用风险评分模型”和“消费者信贷电脑审批系统”,来对申请贷款者的个人信用状况做出评定商业银行通常在24小时之内答复贷款申请人的申请,而某些住房抵押贷款公司则能够在1小时内做出答复在美国,每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其所有经济活动都要用到社会保障号码国家专门设置有联网电脑记录这些资料,每个人的收入、纳税情况,特别是与银行的交往记录都可以通过电脑查寻到美国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数字化的理论基础实际是“5C”原则: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xcapital、担保品col lateral和行业环境condit ionof bus i ness)3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美国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颁布了多部与消费信贷有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基本可以被分为两个部类,一个部类的专业法律旨在规范信用管理中介机构的操作,以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另一部类的专业法律,旨在指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向市场投放信用和发放信用工具做出限制,同时维护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美国跟信用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有17项,其中一项被称之为“信用控制法Credit ControlAct”的法律在20世纪80年代被终止使用其他16项法律是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Reporting Act规定消费者个人对资信报告的权利并规范了资信调查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传播;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Act规范追账机构对非工商企业的自然债务人的追账实践;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itOpportunity Act不得因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性别等因素做出歧视性授信决定;公平信用结账法Fair CreditBillingAct保护消费者,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他任何开放终端信用交易的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以不精确的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诚实租借法Truth inLendingAct一切信用交易条款都必须向消费者公开,使其充分了解内容和效果,并可与其他信用条款比较;信用卡发行法Credit CardIssuance Act禁止信用卡机构不经本人许可即发卡以及规定了信用卡失盗所产生损失的最多负担即50美元;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Fair Creditand ChargeCard DisciosureAct要求信用卡或赊购卡的发卡公司,在发给潜客户的申请书和邮寄的广告传单上必须注明使用卡的信用条款,包括在电话促销活动中的广告;电子资金转账法Electronic FundTransfer Act对通过电子转账的收据、通知、定期对账公开信息等的要求,给受款人进行安全保障,并包括惩罚条例;储蓄机构违规和现金控制法DepositoryI nsti tuti onsDeregu Iati on andMonetary ControI Act规范所有信贷业务的操作方法;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Garn-St GermainDepositoryI nsti tution Act;银行平等竞争法Competitive EquaI i ty Banki ngAct特许商业银行从事承销有价证券之业务;房屋抵押公开法The HomeMortgageDisclosure Act存款机构必须对其所服务的社区详细地说明有关抵押贷款的具体手续和要求;房屋贷款人保护法Home EquityLoan ConsumerProtect ionAct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初期,金融机构必须对消费者揭示更广泛的信息此外,还有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Reform,Recovery,andEnforcement Act,社区再投资法Commun ity Rei nvestmentAct,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4规范的市场环境美国有规范的个人基本账户制度居民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基本账户的同时,允许在其他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拥有分账户,并且分账户的收支信息在基本账户中充分体现,并得以汇总反映这一制度确保了信用报告机构能够获得完整的个人账户信息美国有便捷的信用信息网络化系统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实现了金融体系的网络化运作,各金融机构与信用报告机构实现了信息共享,这一点为信用报告的大批量制作以及确保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创造了条件,并进而使银行等授信人能高效获取低成本的完整的个人信用资料,从而有效提高了信贷效率,降低了信用风险纵观美国个人信用市场发展史可以发现,信息技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100多年时间中,美国的个人信用市场发展缓慢,进入70年代之后,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个人信用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大信用局纷纷建立起庞大的全球个人信用数据库,开始完善其全球服务网络通常个人信用档案的内容从第一次消费开始以后的每一次贷款、透支及还贷情况等都将被输入电脑系统,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由每个成员的经济活动资信情况等信息构成的电子信息系统随时为各金融机构或功能开发提供全面的历史资料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的建立是通过成立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来完成的二战后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在线答复时间不超过几秒钟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大加强了个人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大大改变了个人信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状况,降低了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为一体化的个人信用市场的形成提供了载体通过网络可以及时跟踪个人信用,惩罚不守信者
2.美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特征总体而言,由个人信用制度及其具体运行机制所构成的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大致有以下方面的特征1尊重经济规律,突出市场的主导作用美国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的根本动因就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先进科学技术以及居民贷款消费基础上产生的巨大信用消费需求2逐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信息服务业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的范围之中3联邦政府对信用服务业建立了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对个人征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4组建信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作用美国的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发展,以信用交易发展为基础,并满足了信用服务企业的要求应的是,每个公民的个人信用状况都可以通过资信机构做出的信用报告而得到评估这种报告为金融机构和国家管理部门的资金借贷和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个人信用依据,同时也将能够终生地制约一个人的行为有过失信记录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将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J特别是美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机制、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严密而灵敏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机制,而且还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方面的法律体系这一切使得信用意识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信用成为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而社会信用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基石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信用档案被西方人看作第二身份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对于西方形成诚信的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个人信用的基本界定-“个人信用”及其相关概念在“个人信用”及其制度方面,常常会涉及到一些相关的重要概念,它们是信用credit、诚信honesty、诚实sincerity、信任trust、信誉reputation、诚意good faith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个人信用个人诚信个人信用征信这些概念之间既存在着密切关联,但又各自具有其特定内涵
1.信用对于信用credit概念的基本含义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界说《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信用credit,指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报酬的做法我国《辞海》对信用的解释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我国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信用概念做出了一些界定黄达主编的《货币银行学》认为“信用这个范畴是指借贷行为这种经济行为的特点是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或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而且贷者之所以贷出,是因为有权取得利息,后者之所以可能借入,是因为承担了支付利息的义务”戴相龙把信用定义为以偿还为条件所形成的货币或商品接5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美国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措施有把交易双方中的失信者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之间的矛盾,从而对失信者产生了强大的约束力和威慑力美国环联公司于1970年开发了信用报告网络运用系统Cred itReport i ng On-L ine Networklit iI ity System,简称CRONUS,这个系统是第一个为补充信贷发放者的自动化体系而设立的网络信息储存及资料恢复处理系统通过CRONUS,信贷发放者可迅速地获得准确的消费者信用资料-欧洲模式以公共机构为主导进行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在欧洲,公共信用征信管理模式具体表现为由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组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并对其实行直接经营管理欧洲模式的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建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也称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在世界银行专家调查的56个国家中,有30个国家设有这类机构德国于1934年成立了欧洲第一个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法国的同类机构产生于1946年比较起来看,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模式与私营信用调查机构的模式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1992年10月,欧共体中央银行行长会议将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定义为为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关于公司、个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负债情况而设计的一套信息系统总体来看,欧洲的公共信用管理模式在具体运行方式上主要表现为以下一些特征
1.政府建立全国数据库欧洲的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并由中央银行负责运行管理,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这样就可以充分利用国家行政部门的权力资源,以较低成本获取信息,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集中各种力量迅速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征信数据库在法国,法国中央银行的信用局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它们向公司客户发放的超过50万法郎的信息在比利时,信用信息办公室根据一个记录有关分期付款协议、消费信贷抵押协议、租赁和公司借款中不履约信息的皇家条令建立起来,并作为比利时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
2.信息来源和使用范围有所限制在欧洲,公共信用登记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征信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决策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如它不包括来自法院、公共租赁公司资产登记系统和税务机关等其他非金融机构的信息,也很少收集贸易(商业零售机构)信贷的信息,只有不到1/3的公共调查机构掌握信用卡债务的信息欧洲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有较严格的限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其数据的提供和使用实行对等原则,即只有为该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才能获取数据信息对等的原则也决定了这种数据在使用基本上不是商业化的,信用报告不是商品,因此即使收取费用,其标准也很低
3.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欧洲的公共征信机构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主要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包括金融机构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信息等,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因此,对征信局的监管通常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也由中央银行制订并执行
(三)日本模式以银行协会会员制机构与商业性机构共同进行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日本模式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以银行协会为主导,商业征信公司运作为辅,二者相互补充协调目前,日本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大体上可划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CIC信用信息体系三类相应的行业协会分别是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这些协会的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保证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以及零售店等各信息体系均要求会员定期向信息中心输送客户信息由于信息只在会员之间共享,保密度较高,会员向信息中心传输的信息也较为详细日本三大个人信用信息中心征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做法有如下方面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规定会员向中心提交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贷款活期存款交易保证信用卡交易等四个方面,例如,个人姓名、出生年月、邮政编码、居住地址、贷款日期、贷款金额、约定偿还日、拖欠日期、最终偿还日等相关信息在记录保留期限届满后会自动删除日本信贷业联合会主办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采集的信息范围与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相似,中心要求会员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
(1)个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出生年月、居住地址住宅电话、工作单位及其电话等;
(2)贷款合同的信息,即与贷款合同有关的所有信息,如借款日、借款金额等等;
(3)借款偿还情况的信息,如还款日、借款剩余金额、还款预定日、还款完毕日、以及拖延还款时限的信息等对相关信息的保留期限也有明确规定,如不能超过还款后的5年CIC信用信息中心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1)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出生年月、居住地址、电话号码等;
(2)与信用交易相关的信息,如合同的种类、签订合同的年月日合同额度支付次数商品名称、发生年月日、月支付的记录、存款余额等;
(3)由CIC独立收集的公共资料,如政府官方发布破产公告、失踪公告扣押财产公告等内容;
(4)其他资料,如从消费者个人处直接收集的本人信息三大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考察的需求日本银行业协会建立非营利性的银行会员制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该中心在收集信息时付费,在提供信息时要收费,以保持中心发展,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会员银行必须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同时可以共享其中的信息,其实质是建立一种信息互换机制与会员制征信机构并存的是一些社会化的商业征信企业,日本最大的征信公司是帝国征信公司(Te ikoku DataBank Ltd.),又称帝国数据银行该公司在日本有83处营业所,雇员数超过4000人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企业征信和信用管理等服务,它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它占有70%以上的日本征信市场,近年的产值约折合人民币30亿元它是典型的商业经营,目前拥有日本最大的信用数据库日本政府为防止消费者超出支付能力进行恶意透支购买而制定了有关法规除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风险控制外,金融机构还依法与借款人订立严密的借款契约金融机构凭该契约对借款者的各类消费经营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约现象便可以及时停止并收回信用贷款,必要时甚至还可以诉诸法律日本法律中关于信用的立法是于1961年颁布的《分期付款销售法》,该部法律涵盖面比较宽,是一“大部头”的法典式法律,在内容覆盖上相当于美国2至5部法律的内容该法调整分期付款的消费者和销售业者之间的利害关系,规定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方法,并在1980年进行了大幅度修改1988年12月,日本还颁布了《行政机关信息部门掌握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用来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促进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合法运用2000年出台的《消费者合同法》是一部确认不公平合同无效的法律,从另一个角度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并规范信用市场的运作
(四)美国、欧洲、日本三种模式的比较比较而言,美国模式、欧洲模式、日本模式三者各具特色,分别适合于不同的国情就美国模式而言,其特点是效率高,但纯粹市场化运作所要求的市场环境极高,既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又需要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电子化网络系统在全国的普及程度也是保证市场化个人信用体系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就欧洲模式而言,其特点是有利于个人信息的高效集中,但政府直接进行操作则有悖于市场原则,留下了较大的寻租空间,且政府操作所需要的财政开支较大,容易导致国家财政赤字;就日本模式而言,其特点是中介组织与商业组织合作,有助于发挥各自的优势,但其收集的信息分散且覆盖面较小,无法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全面性与完整性,无法确保个人信用体系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普及[参考文献]:[1]艾洪德、蔡志刚《个人信用制度借鉴与完善》,《金融研究》2001年第4期[2]陈波《西方个人信用制度的启示与借鉴》,《投资研究》1999年第5期[3]陈文玲《美国信用体系的总体构架》,《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9月9日[4]郭跃进《诚信贬值中国企业面临的严峻挑战》,《经济管理》2001年第13期[5]何建奎、岳慧霞《中国个人信用体系模式选择》,《消费经济》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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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赵怀勇《用制度规范个人信用》,《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3月11日
[19]钟楚男主编《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
[20]朱冰《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国经贸导刊》2005年第3期待关系或债务关系江春从新制度金融学角度重新定义信用,认为信用实质是财产借贷或财产跨时交易活动即财产权利借贷李纪建则指出,信用是基于交易理性体现契约精神的一种关于各种财产跨期交易活动的制度规则喻儆明等认为信用是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历史上我国儒家文化提出了许多强调信用的行为规范,如“言必信,行必果”,以及“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等可以说,信用这一概念大致包含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含义一个是社会道德层面,一个是经济法律层面社会道德层面上的信用,是指人们诚实守信的品质与人格特征,是一种价值观念以及建立在这一价值观念基础上的社会关系,即一种基于伦理的信任关系在经济效用层面上的信用,是指有条件地让渡商品或货币,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信用是债权人授信人和债务人受信人对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暂时的有条件的让渡直观地说,在这个层面上,信用是指因价值交换的滞后而产生的赊销活动,是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关系,因而是一个经济法律范畴尽管如此,这两个层面上的信用概念还是存在着本质上的联系,即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是人类生活所追求的一种境界,而经济法律层面的信用制度则是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的一种现实促进力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信用划分为不同的类型通常是根据授信对象性质的不同把信用划分为三大类型公共/政府信用publ iccredit、企业/商业信用business cred it、消费者/个人信用consumer credit/personaI credito2,与“信用”相关的重要概念探讨“信用”,常常会涉及到一些与之相关的重要概念,如“Trust”(信任)、Honesty”(诚实)、“Reputation”(信誉)等事实上,这几个概念之间既有所区别,又存在联系在《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等权威性词典中,一般认为“Credit”是指经济学中的信用或信贷其中,《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的解释是“提供信贷(Credit)意味着把对某物(如一笔钱)的财产权给以让度,以交换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刻对另外的物品(如另外一部分钱)的所有权”英语中的“Credit”一词来自于拉丁语动词Credo”,它的意思是“I believe”,其原始意思是I placetrust(我给予信任)在社会学视野中,将“trust”翻译成“信任”在《剑桥国际英语词典》里,对trust”解释是,4to haveconfidence in somethi ng信任,偏0重于强调心理上的关系,是在人与人之间发生的联系,信任背后所代表的是社会交往的伦理而在金融词典里,trust”又主要是“信托”的代名词有关“信托”的词组都是由“trust”组成“Good Faith”作为“诚信”的释义在法律文献中出现得比较多各种语言文化对诚实信用的表达方式各有不同在拉丁文中为“Bona Fide”,在法文中为Bonnefoi”,在德文中为uTreuund Glauben^^,在英文中为Good Faith”,在日文中为信义诚实汉语中的诚实信用这一法律原则,主要是受德国的影响而来的中国继受大陆法系后,立法和法学理论受日本德国的影响很大,因此,中文中表述诚信原则的词语是德文表述的直译英美法上与“诚实信用”相对称的语词是“Good Faith”,最常见的用法是诚信义务(duty of good faithor obii gationof good faith)(Kathar ina Pi storand ChenggangXu),诚信和公平交易义务(ob I i gationofgoodfa ith andfa ir deaIing)英国0合同法将诚信分为诚信义务a good faith requirement、诚信制度a goodfaithregime和实质正义的诚信goodfaithas viscera Ijust ice现在也有将“GoodoFaith”翻译成“诚意”的“Honesty”在《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中的含义是指老实诚实有词条“honesty clause”诚实条款之说,在《剑桥国际英语词典》中是指uthequa Iityof beinghonest55而“honest指not Ii keI yto steaI,cheat,oor lie”不难看出,注重的是个人“诚实、正直”的品格,对于这个词一般很少从经济学上做出解释,而更多地是从社会学中人性伦理和心理学中性格特征的角度对其含义进行阐释的“Reputat ion”,在《英汉人文社会科学词典》里的含义是“声誉”而《剑桥国际英语词典》则解释为the generaI opinionthat peopI ehave aboutsomeoneor something由此可见,它本身是一个中性词,可以是好声誉,也可0以是坏声誉《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对“reputation”的经济学解释有两种一种解释是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经济主体的声誉表现为其他人所持有的对其偏好或可行性行动的概率信念在这里则将声誉定义为信念另一种解释是在一个信息对称环境中,经济主体的声誉将被看作一种资产,主体若不能履行达成一致或事先已经确定的行动,则会导致其他人将某些成本施加在其身上,于是,声誉成为避免此类成本的一种资产价值而现代货币银行学书中一般将这个词译成“信誉”,偏指褒义我国学者曾康霖对中文的信用、诚信信誉这三个概念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他认为诚信、信誉、信用这三个概念虽有共性,但更有个性诚信,顾名思义即诚实守信,是自己对他人的承诺,是一种行为规范;信誉,指声望和名誉,是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是一种形象标识;而信用反映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种动态的经济过程进一步说1诚信是内生的,取决于自身的品德信誉是外生的,取决于社会的评价而信用是互生的,即有授信方又有受信方2信誉和信用的确立大多需要通过媒介体,比如信用评估机构,而诚信不需要3诚信是每个人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但“信誉”是某些人的权利,“信用”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4不讲诚信,必须他律,即应受到惩罚,不讲信用和失信于人,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他律5信用关系能形成链条,相互传递,如“三角债”但是,诚信不会形成链条,也不应当形成链条,不存在某一个人讲诚信信誉高,与他相关联的另一个人也讲诚信信誉也高总之,信任trust、诚实honesty、信誉reputat ion需要立足于哲学社会学、心理学去考察,信用credit需要立足于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去考察,诚信goodfaith需要立足于法学去考察
3.个人信用persona Icredit个人信用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从社会学角度看,个人信用是一种社会性的共同约定,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个人信用是个人在经济生活中的“第二身份证”对于个人信用的概念,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用是指一种建立在对个人在特定期限内付款或还款承诺的信任基础上的能力,是后者无须付款就可以获取商品、服务或资金的能力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用是根据居民的家庭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对个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并随时记录、存档,以便信用的供给方决定是否对其贷款和贷款多少的制度也有专家指出个人信用是指授信人通过某种形式发放给提出信用申请的个人为非营利目的如购买的生活资料要求融通的信用这几个概念的共同点不外乎受信的对象是个人,而非组织
4.个人诚信persona Ihonesty个人诚信即个人的“诚实信用”,指人们诚实守信的品质与人格特征,是自己对他人的承诺,是一种行为规范个人诚信是内生的,取决于自身的品德而个人信用是互生的,既有施信方,又有受信方个人信用的确立大都需要通过媒介体如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个人诚信确立信誉,通过金融机构建立信用关系而个人诚信不需要,也不应当通过媒介体确立不实事求是、夸大其辞地包装美化则是与诚信原则和精神相悖的诚信是个人信用制度的精神支柱,诚信必须从提高人们的精神追求和首选品位上去把握,而不应当把它作为一种交换手段,作为一种谋取功利的工具概括地说,“个人诚信”不具有商业价值,而“个人信用”则具有商业价值在市场上,“个人诚信”是无形资产,“个人信用”是一种交换手段因此,个人诚信这一概念更多地属于社会道德层面,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精神状态这一概念适宜作为一种追求的目标或发展方向,而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意义个人信用制度要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就必须依赖于两个重要机制:完善的个人征信机制和规范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其中个人征信机制则成为评价个人诚信状况的基础性机制
5.个人征信credit reporting个人信用征信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由一定的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为商业机构或投资者提供个人信用咨询服务;二是指用户征询对某人某事“信用”的意见换言之,个人征信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征信,是指调查或睑证他人的信用,是以征信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维护和管理的活动;而广义的征信,还包括有“求取他人对自己的信用”之意个人征信体系是指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报告制度征信的英文是credit reporting,直译为“信用报告”这是从征信业提供服务的角度来定义的;而中文“征信”,则是从信用信息征集这个角度来定义的无疑地,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是建立有效个人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如果将个人信用体系看作一个大系统的话,个人征信体系只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更为重要的区别是,个人信用体系是一个有机的体系,涉及到信用主体的身份识别、信用记录共享和失信惩戒机制等各个环节,而个人征信作为一个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产业,它仅涉及到前两个方面,失信惩戒机制本身则是属于个人征信体系之外的范畴依上所述,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个人诚信更多侧重于社会和道德层面,可看作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个人信用体系在现代更倾向属于经济学范筹,更强调可操作性;而个人征信则是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环节,而且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个人信用的特点
1.个人信用的文化性和社会性个人信用的起源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文化、历史、道德和经济发展水平,而社会习俗和规范,尤其是意识形态一旦被人们内化,也会成为个人信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学者殷孟波认为,消费信贷在西方国家发展较早并已经成熟,是与它们超前的消费观念有着重要联系的西方文化的传统是尊重人权、特别是个人隐私权,对于征信服务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将涉及个人隐私和公司商业机密的数据和合理的征信数据区分开来,既要保护个人隐私和公司商业机密不受侵犯,同时又要使征信从业人员的业务工作有法可依我国学者孙杰指出公民享有隐私权,并不等于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公开其姓名使用其肖像和与其个人相关信息一些有关不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的信息,特别是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向社会披露的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各种权利,又出现了知情权选择权公开化等新的要求在西方国家,无论是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及金融机构的银行和普通公民,都要把自己的有关信息,包括部分相对秘密的信息向某些机构公开,并做有限披露,以供他人出于合理目的的查询美国、英国、法国等都有公平信用法,市场主体在取得授权以后能公平合理地取得和使用与交往对象相关的信用信息
2.个人信用的外部性有的专家认为,无信用者并不总是被排除在博弈过程之外,因为当大部分人缺乏信用或不提供信任(trust)时,如果只有少数人提供信任,那就会单方面受损这种在信用上投资无法获得相应收益的情况,也即意味着,无信用行为没有受到任何惩罚目前,普遍存在的互相拖欠现象,就是一种典型的个人信用的负外部性相反,当绝大多数人都保持并提供信任时,少数人的无信用行为就会招致严厉的惩罚如果拖欠贷款后就根本找不到交易伙伴,从而使其拖欠贷款的成本变得极高,如拖欠银行贷款,就没有哪一家银行再愿意贷款给他,这样的话,就会形成个人信用的正外部性效应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信用的外部性对个人行为的影响非常巨大如果某个征信机构了解到某人有不诚信行为,如拖欠水电费等,普遍存在的风险规避心理就会驱使他们认定,即便这个人获得了贷款,也不会及时归还,这样的话,此人就会因此失去得到贷款的机会
3.个人信用的资源性个人诚实的品质,具体地说,以往能够证明其操守的记录和一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都是一种可用的资源如果把每个人的这种资源加起来就会成为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从银行角度讲,西方商业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是家庭个人,即消费信贷西方许多国家的负债由国家和政府的财政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共同承担,呈现出比较合理的状态,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风险由社会成员共同均衡合理地分担
(三)西方个人信用制度的历史起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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